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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規定教師不能炒股嗎

發布時間:2021-08-26 10:07:28

『壹』 教師上班期間上網炒股算不算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

按照教育部關於制訂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階段性禁行規定的要求,根據《教師法》、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1、不準有違反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損教師形象聲譽的言行。不準參與賭博、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動。
2、不準在參與各類考試中徇私舞弊;不準在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評選優秀教師、特級教師、晉級等活動中弄虛作假。
3、不準敷衍塞責,無教案上課;不準使用方言土語講課;不準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
4、不準隨意停課、換課、占課、拖課;不準違背課程計劃和隨意增減課時;不準加重學生課業負擔;不準讓學生家長批改家庭作業或學生代改作業。
5、不準佔用節假日給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不準違反國家規定以舉辦輔導班、補習班、提高班、實驗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為由向學生收取費用。
6、不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不準在工作時間參與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戲等與教學工作無關的活動;不準在教室里吸煙、接打手機;不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飲酒;不準穿有損教師儀表的服裝、拖鞋等進入課堂。
7、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歧視、諷刺、挖苦、侮辱學生;不準驅趕或變相驅趕學生;不準訓斥、指責家長。
8、不準強行讓學生購買規定以外的教材、書刊、參考資料、文具用品和其它商品;不準向學生亂收費,不準以任何名義向學生罰款。
9、不準要求學生為自己干私活兒;不準利用學生家長謀私利;不準向學生、學生家長索取或變相索取禮品。
10、不準無故拒絕參加繼續教育,不準無故拒絕參加校本培訓。
對於違反以上規定的教師,應當視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貳』 教師法規定,教師是

教師法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叄』 對於《教師法》中的第十四條之規定怎樣理解

在我國,擁有政治權利的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享有言論、集會、結社及遊行示威等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等。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以剝奪政治權利當然不可以。
所謂故意犯罪,是指主觀故意犯罪,不能取得教師資格,這主要是考慮到教師工作的特殊性。我需要解釋的是,比如說,行為人不是故意犯罪而是過失犯罪,則不會喪失教師資格。另外,就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才會被剝奪教師資格,如果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則不會被剝奪。在我國主刑從重到輕依次為,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如果行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應該是罪行比較嚴重,所以需要剝奪其教師資格,但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處罰的,或者只是單處罰金的,或者雖然認為是犯罪但不予刑罰處罰的,那麼就說明行為人所犯的罪不是特別嚴重,那麼就不應該剝奪其教師資格。

『肆』 依據《教育法》、《教師法》的規定,我國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依據《教育法》、《教師法》的規定,我國教師享有的權利有: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是教師這一職業所特有的活動內容。教育教學活動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它包括課程、教材教法、考試和評價、課外活動、思想教育、勞動教育、校園文化、學校與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一種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著書立說、進行學術交流、參加學術團體等。但這種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其行使必須限定在學術研究活動中,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則應遵循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教學大綱的要求,不能任意發表個人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此項權利體現了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狀況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對學生的學習、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指導。教師通過考試、考查及其他方式對學生學業成績的客觀評定以及對學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評價的權利,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教師職業的特點,在於專業性較強,而且腦力和體力消耗較大,因此教師不僅享有作為勞動者所享有的獲取工資報酬的權利,而且還享有國家規定的教師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間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這是一項教師參與教育管理的民主權利。賦予教師這一民主權利,有利於調動教師對教育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於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工作,使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得以體現,更有效地實現教育教學的目的。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保障教師的培訓權,對於教師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業務水平是非常必要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為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切實保障教師所享有的這一權利,以適應教師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需要。

『伍』 教師法對教師規定了哪些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陸』 《教師法》規定明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6)教師法規定教師不能炒股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柒』 教師做生意違反什麼條例嗎

在職在編教師屬於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是不允許經商的。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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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享有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了哪些教師的權利

律達網: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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