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人集資炒股違法不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 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2. 公司股東明知公司虧損拋售股票違法嗎
在虧損信息披露前,股東利用提前知道相關內幕信息的優勢,進行減持的話,涉嫌內幕交易罪.
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中,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過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屬於內幕消息.
3. 明知借錢給別人抄股虧損,是否受法律保護
你要是借錢給別人炒股而且有證據的話,法律是保護你的,因為炒股是合法活動。
4. 明知無力嘗還還搞非法集資屬於咋騙嗎
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
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5. 明知炒股會虧還去炒,對不對
剛好收到了關於「明知會虧還去投資股市」的問題,小鈺結合自己的專業作個回答,也給大家一些小的建議。
同樣是十年時間,比特幣漲了一萬倍,上證從2700點再到2700點;大家卻認為比特幣是騙局,股市裡哪怕現在虧了,大家還是認為有希望賺錢。其實這都是一個認知與人性中賭博的情緒使然。當然,大家有了認知,是否更應該去了解下怎麼做個成熟的投資者,做個偉大的投資者?
我們認為,優秀的投資者需要培養,更需要匹配!期望 鈺奇恆豐 2月18日
成功的投資者往往對自己的交易系統,自己的性格非常熟悉。懂得投資是順應天時地利人和時,並不只是看什麼好就買什麼,看什麼跌就覺得什麼不好,他們是心裡有稱,投資有規則,有自律,成功就自然而然了。但往往我們都認為他們的成功是不可復制的。可能基於以下原因:
一、每個人所處的時代的環境不一樣。現在跟巴菲特那時候的投資環境是千差萬別。
二、每個人的性格是有差異的。
三、每個人的知識和能力是有差異的。
四、每個人的資源是有差異的。
那麼回到「偉大的投資者是可以培養的」, 假設這個話題是有待商榷的,因為偉大之所以偉大,就在於高不可攀。那我們降低標准:「優秀的投資者是可以培養的」。這個顯而易見,在生活中還是有很多比較優秀的投資者,他們都有共同的一些特徵是我們可以學習的。獨立思考、逆商較高、情緒穩定、自信、知識淵博等等就不一一例舉了。
但至少一點, 「優秀的投資者是可以培養的」,我認為是可行的。那如何培養的。我認為培養的前置條件的:匹配。那如何做才是匹配的?
那我們得看一下需要匹配的是什麼,匹配的是不容易變化的,不容易成長的。 比如每階段的客觀環境和條件、人的性格特徵、品質。
鈺奇恆豐專注投資者教育,我們堅信「優秀的投資者是可以培養,更需要匹配」。讓我們拭目以待,「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
6. 明知對方借錢鈔股這樣的借條合法嗎
借條本身合法,普通借款完全不問用途。除非你在借款上寫明了限於某些用途。
炒股是高風險沒錯,但這不是你需要考慮的;只有在你明知對方用錢做違法的事情的時候,才可能涉及合同無效。不過即便是這種情況,不當得利還是能給搬回來。
所以這種炒股的借條合法。
7. 代理炒股是非法集資嗎
如果代理經過授權就不是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授權行為可以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任何其他形式,除非法律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法》第10條就合同的訂立也有類似的規定。
對證券交易代理的授權行為,法律並未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可以認為,以口頭或其他非書面形式進行證券交易代理授權是合法的。雖然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會減少日後客戶之間產生爭議的可能,降低券商的經營風險,但不能就此認定只有授權委託書才能證明代理行為有效,關鍵還在於代理人的行為應當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他具有代理權。事實上,如果僅要求由受託人提交經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券商的審查僅限於形式,對委託書的真偽根本無法辨別,沒有實際意義;而如果要求所有授權委託書都經過公證,則相關費用的激增勢必影響股票交易的方便與快捷,與委託代理提高民事流轉效率的初衷相違,缺乏可操作性。
8. 明知天達資訊是集資詐騙,那麼它怎麼還能在網上運營去騙更多的人呢就沒人管理嗎
現在騙子就是多,沒有人去舉報,就沒有人去管。如果你是被騙的人,你應該去舉報他們,避免更多的人上當受騙。
9. 明知是投資公司還把錢借給公司違法嗎
借錢給投資公司,也不必然違法。要看投資公司是干什麼的,借錢的用途是否違法,即使是非法吸儲、集資詐騙之類的違法犯罪行為,出借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應該受保護的,只是一個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還是通過刑事案件解決的問題。當然如果你明知投資公司借款是用於違法犯罪,仍然出借,類似明知他人借錢是用於賭博、販毒等仍然出借,這個就不受法律保護了。把錢借給投資公司,借條是誰簽字?如果是公司蓋章,是公司的債務;如果沒有公司蓋章,只是股東簽字,能否認定為公司債務,還要看具體情況。
10. 明知炒股票虧錢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炒
都想進去賺一票,都想割韭菜,不過進去了大部分就是被割的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