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現狀
(一)債券市場主板地位基本確立
我國債券市場分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隨著銀行間債券市場規模的急劇擴張,其在我國債券市場的份額和影響力不斷擴大。1997年底,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託管量僅725億元,2005年底銀行間債券託管量已達到 25.96萬億元;從二級市場交易量來看,2012年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現券交易量70.84萬億元;銀行間回購交易量達到147.6萬億元,占回購交易總量的87.1%。銀行間債券市場已經逐步確立了其在我國債券市場中的主板地位。
(二)市場功能逐步顯現,兼具投資和流動性管理功能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快速擴容為商業銀行提供了資金運作的平台,提高了商業銀行的資金運作效率。從1997年至2012年(3月),商業銀行的債券資產總額從0.35萬億元上升到11.7萬億元,占債券總託管量的57%。形成商業銀行龐大的二級儲備,商業銀行相應逐步減少超額准備金的水平,在提高資金運作收益的同時,顯著增強了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此外,銀行間債券市場也已成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平台。1998年人民銀行開始通過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對基礎貨幣進行調控,隨著2000年來我國外匯占款的快速增長,2003年開始人民銀行又開始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央行票據,截至2012年底,央行票據發行余額1.9萬億元,有效對沖了外匯占款。
(三)與國際市場相比較,市場流動性仍然較低
雖然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量大幅增長,但在很大程度上源於債券存量增長,因此總體來講流動性仍然較差。市場流動性可以從換手率指標進行判斷,2005年我國銀行間國債市場的年換手率僅為0.88,而從國際比較來看,同期美國國債市場的換手率高達40,其他發達國家債券市場的換手率一般也達到10左右。這反映了我國債券市場雖然總量快速擴張,但是市場微觀結構和運行效率仍然有待改進。現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使債券市場作為流動性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也影響了債券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進一步降低了市場的運作效率。
㈡ 銀行間債券的參與主體有哪些它們的職責和目的是什麼
(一)參與者包括
1、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2、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
主要職能
其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等。它成立於19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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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精算機構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債券交易類型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包括債券的現貨交易和債券回購,其中債券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交易和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種。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融資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質押給融券方(逆回購方、買入反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資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融券方返回資金,融券方向融資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的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㈢ 什麼是銀行間債券市場,通俗點說
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
㈣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㈤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品種有哪些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其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辦理外匯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負責人民幣同業拆借及債券交易的清算監督;提供網上票據報價系統;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等;成立於1997年6月6日。經過近幾年的迅速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部分。記賬式國債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都在該市場發行並上市交易。
㈥ 什麼叫銀行間債券市場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指依託於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中央登記公司)的,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成立於1997年6月6日。
經過近幾年的迅速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部分。記賬式國債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都在該市場發行並上市交易。
(6)銀行間債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擴展閱讀: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計算機撮合成交的。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債券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市場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㈦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類型有哪些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包括債券現貨交易和債券回購,其中債券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交易和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種。
㈧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什麼意思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指依託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中央登記公司)的,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經過近幾年的迅速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部分。記賬式國債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都在該市場發行並上市交易。 簡單的說,銀行間債券市場就是金融機構之間互相融通資金,解決流動性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