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這個問題很有質量,
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在財政部、國開行或進出口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時,企事業客戶向銀行提出認購申請,並簽訂分銷協議。客戶在一級市場買入債券後,持有一段時間後在二級市場上賣出,或持有到期獲取利息收入。辦理程序:每個銀行都不太一樣,但大體程序差不多1、每期債券投標前,客戶根據我行發送的發債信息及投資預測分析並結合自身需要,確定是否分銷債券;2、客戶有投資需求時在招標日前將分銷的額度、可接受的利率等要素通過「代理系統
」編制「債券分銷意向書」,發送或通過書面方式傳真給我行;3、債券發行日,如果客戶中標,我行與客戶簽定債券分銷合同;若客戶落標或仍有投資需要,我行如有分銷額度,可與客戶簽定債券分銷合同;。4、分銷繳款日,客戶根據債券分銷合同將債券分銷款項劃入我行指定的銀行帳戶,我行在繳款次日將債券過戶給客戶,客戶可以通過電話直接查詢債券是否到帳。
案例2000年6月21日財政部發行第6期記帳式國債,期限5年,年利率3%,按年付息,發行手續費2.2‰,兌付手續費0.5‰,如果客戶分銷1000萬元,假設其獲得發行手續費1.1萬元(手續費比例由銀行與客戶具體協商),第一年客戶獲得利息及發行手續費收入31.1萬元,第二、第三、第四年客戶每年分別獲得利息收入30萬元,第五年客戶獲得利息及兌付手續費收入30.5萬元。五年客戶共獲得收益151.6萬元,與同期金融機構存款相比,五年共增加收益48.1萬元(以單利計算)。
債券回購——抵
Ⅱ 債券承銷協議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我認為應該交。
只要是兩方及兩方以上的當事人書立的應稅憑證(例如合同),並且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納稅人的,就應該交。
Ⅲ 證券分銷協議的分銷協議的特點
1、根據《股票條例》的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3 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組織承銷團進行承銷。凡符合上述標準的股票發行,必須採取承銷團方式承銷,也必須簽署分銷協議。發行公司債券是否也須以承銷團形式進行,現行法律法規無專門規定,實踐做法也不統一。
2、分銷協議以承銷協議為生效要件。承銷團成員公司通常會在承銷協議磋商期間准備分銷協議,並在簽署承銷協議的同時,簽署分銷協議。這種特殊狀況導致了分銷協議對承銷協議的效力依賴性。
3、分銷協議對承銷團成員具有合同約束力。承銷協議確定了主承銷商的義務和責任,通過與承銷團其他成員簽署分銷協議,可減輕承擔主承銷商的經營風險。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逐漸成熟,證券發行中賣方市場將逐漸被買方市場所代替,證券承銷風險也會相應增大,分銷協議的重要性也會逐漸顯現出來。
分銷協議主要條款與承銷協議有相似之處,但特別應就各成員分銷的股票種類、數量、協作條件、分銷費用、分銷保證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Ⅳ 債券發行為什麼要有承銷團
證券法三十二條規定證券發行超過面值5000萬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Ⅳ 承銷團是什麼意思
承銷團是指:對於一次發行量特別大的證券,例如國債或者大宗股票發行,一家承銷機構往往不願意單獨承擔發行風險,這時就會組織一個承銷團,由多家機構共同擔任承銷人,這樣每一家承銷機構單獨承擔的風險就減少了。國務院1993年4月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 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竟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
承銷團至少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組成,至於究竟需要幾家承銷商組成承銷團,要取決於證券發行規模、發行地區。
在承銷團中起主要作用的承銷商是主承銷商。主承銷商是代表承銷團與發行者簽訂承銷合同的實力雄厚的大證券公司,一般由競標或協商的方式確定,其任務主要是負責組建承銷團,代表承銷團與發行者簽訂承銷協議等文件,決定承銷團成員的承銷份額等。承銷團的成員確定後,主承銷商應負責與其他承銷商簽訂分銷協議,明確承銷團各個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各成員推銷證券的數量和獲得的報酬;承銷團及其合同的終止期限等。
Ⅵ 公司債是否必須組建承銷團
是的。
組建承銷團對主承銷商來說,
(1)好處在於可以分擔主承銷商的發行風險,因為在中國目前可能不存在發行不出去的風險,但是在外國尤其是採取證券注冊發行的國家,有可能無法完全承銷出去。如果主承銷商採取包銷方式發行的話,可能無法實現完全銷售出去而使自己不得不購買剩餘的證券。同時組建承銷團可以擴大客戶資源,使證券能更順利的發行出去;
(2)對主承銷商來說最大的弊端在於減少了主承銷商應獲得的承銷費收入,降低了主承銷商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