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涉及「可轉債」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證券委1997年發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國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僅限於上市公司和重點國有企業,且必須符合一些特別條件:
(1)最近3 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等等。
這些約束條件使得可轉換債券在我國發行數量偏低,直到2006年上半年,我國各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數量僅有30餘支。雖然2006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被廢止,但隨之出台的《上市公司證券管理辦法》中仍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多加限制,所以直到2009年,我國境內的可轉換債券也不超過60支,而且多集中在電力、鋼鐵等企業信用風險小(信用評級都在AA級以上),業績穩定,並且多數有銀行或其它相關機構擔保的傳統行業。而一些急需資金、發展迅速的企業卻由於發行條件高、約束條款多的限制不能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進行融資。
㈡ 可轉換債券的回售條款是什麼
回售條款是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提供的一項安全性保障,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人以面值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回售條款賦予了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一種權力,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這一條款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相當於發行公司提前兌付本息。回售作為投資者的權力會增加轉債的期權價值。
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此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了降低投資風險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發行公司通常設置該條款。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是投資者向發行公司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回售實質上是一種賣權,是賦予投資者的一種權利,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
㈢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法規有哪些-
㈣ 可轉債條款有哪些
(1)到期贖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到期後五個交易日內,公司將以本次可轉債票面面值的114%(含最後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債。
(2)有條件贖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內,當下述兩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公司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1、在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
如果轉讓價格的任何調整發生在上述30個交易日,轉讓價格的調整前的一個交易日計算根據轉讓價格和收盤價調整前和調整後的交易日的轉讓價格計算根據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
2、本次發行可轉債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
請注意,贖回條款實際上包含三個條件,即到期贖回;強制贖回;余額不足贖回。
可轉換債券的條款和條件可能因公司而異,但基本上是一樣的。即使定義不同,內容也基本相同,無非就是這三種情況。
贖回條款和余額不足贖回條款很容易理解。關鍵是強制性贖回條款:
「可轉換債券轉換期間,如果公司的股票的收盤價在至少20個連續30個交易日不低於130%(包括130%)目前的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公司有權決定贖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兌換的債券在債券的票面價值的價格加上當期的應計利息」
(4)有關可轉換債券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修改後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價格與公司前一個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價格之間的較高者。同時,修訂後的股份轉換價格應不低於公司最新經審計的每股資產凈值和股份的票面價值。
如果任何轉讓價格的調整發生在上述30個交易日,轉讓價格的調整前的一個交易日計算轉讓價格和收盤價在調整之前,和調整後的交易日的轉讓價格計算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可轉債
㈤ 可轉債交易規則新規
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買入,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滬深交易所將實施《關於做好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者買入可轉換債券,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為了不影響投資者的正常投資,各投資者應趕緊在理解相關風險的基礎上,及時簽署風險揭示書。這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必須在本周內簽署風險揭示書,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進行可轉債將受到影響。
(5)有關可轉換債券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證監會10月23日就《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針對近期出現的個別可轉債被過分炒作、大漲大跌的現象,《管理辦法》著重解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不對等、
日常監測不完備、受託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通過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贖回與回售條款等各項制度,防範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
滬深交易所同時發聲,表示將可轉債交易情況納入重點監控,實施監管和自律措施。與此同時,券商已經紛紛向投資者發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參與可轉債申購、交易前,應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否則無法參與交易。市場認為,瘋狂的可轉債,或將就此消停熄火。
㈥ 可轉債重要條款有哪些
1、到期贖回條款: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到期後5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可轉換債券面值的114%(含上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不可轉換債券。
2、有條件贖回條款: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間的這個問題,該公司有權贖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兌換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債券+當前應計利息的選項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轉換債券期間,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不低於現行轉換價格的130%(含130%);
如果轉讓價格的任何調整發生在上述30個交易日,轉讓價格的調整前的一個交易日計算根據轉讓價格和收盤價調整前和調整後的交易日的轉讓價格計算根據調整後的轉讓價格和收盤價。
本次發行可轉債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請注意,贖回條款實際上包含三個條件,即到期贖回;強制贖回;余額不足贖回。可轉換債券的條款和條件可能因公司而異,但基本上是一樣的。即使定義不同,內容也基本相同,無非就是這三種情況。
贖回條款和余額不足贖回條款很容易理解。關鍵是強制性贖回條款:「可轉換債券轉換期間,如果公司的股票的收盤價在至少20個連續30個交易日不低於130%(包括130%)目前的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公司有權決定贖回全部或部分不可自由兌換的債券在債券的票面價值的價格加上當期的應計利息」。
(6)有關可轉換債券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主要優勢: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
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
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
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由於其可轉換性,當它所對標的股票價格上漲時,債券價格也會上漲,並且沒有漲跌幅限制。此外,債券價格和股價之間還存在套利可能性。所以在牛市對標股價上揚時,債券的收益會更穩健。
㈦ 可分離債的發行有哪方面的法律法規
首先發行分離債的上市公司必須符合發行債券的條件,另外相關權證也要符合相關的條件。申請在交易所持牌交易的權證其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權證在申請上市之日的標的股票應符合以下:(一)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於30億元;(二)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三)流通股本不低於3億股。另外權證上市也應符合以下的條件:(一)約定權證類別、行權價格、存續時間、行權日期、行權結算方式、行權比例等要素;(二)申請上市的權證不低於5000萬份;(三)持有1000份以上的權證投資者不得少於100人;(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續時間為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五)發行人提供了相關的履約擔保(註:一般可分離交易式轉債的權證部分實際發行者是這一間上市公司發行自身的股本型權證,不存在相關違約風險)。前者的發行條件比較上有實際意義,後者實際意義並不大。至於行權價格也並不是隨意定的,一般是以該股票發行可分離債時的該股票市場價格而定,一般是以該股票市場價格的某一段時間內的平均股票價格作為它的行權價格,至於後來的權證相關行權價格調整也有相關限制的,並不是說能夠隨意調整的,只有在相關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除權或除息時才能進行行權價格的調整,相關調整方法如下:
標的證券除權的(所謂除權即上市公司實施的分紅方案中有送股或轉股,有沒有現金分紅並不重要,只要有送股或轉股就必須除權),權證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分別按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格/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
新行權比例=原行權比例*(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格)
註:這里的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格=(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每股的現金分紅)/(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轉股比例)
注意這是每股的,一般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分紅時都是以每10股為單位公布相關分紅方案。
標的證券除息的(所謂除息即上市公司實施的分紅方案中只有現金分紅,沒有相關送股或轉股),行權比例不變,行權價格按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格/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
註:這里的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格=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每股的現金分紅
至於權證上市時的交易價格並不是公司自由決定的,它的首日上市開盤參考價格是以根據相關期權模型——BS模型進行計算所得的結果作為其首日上市開盤參考價格,但一般權證上市首日上市都不會以這個價格作為開盤的,這個價格只成為這權證如同股票昨天收盤價格的樣子出現。
至於股票價格到行權時是否高於行權價格正常來說上市公司是無法控制的,主導權在市場中,如果這股票的價格在相關權證進行行權時明顯低於或接近行權價格,當然相關公司是幾乎是免費使用一筆較大的資金,而只需要支付較低的利息成本。如果相反,這股票的價格在相關權證進行行權時明顯高於行權價格,相關公司則是以較低的價格賣出公司的股權,這個股票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則是一個相關公司發行可分債時難以預測的未知成本,這個成本有時候可能是十分巨大的。在可轉換債券的發行角度來說(註:包括傳統的可轉換債券和可分離式交易可轉換債券),一般它的票面利率較低主要原因是相關公司存在一個相關的隱含行權的成本在裡面,這個成本就是投資者進行相關的行權時,股票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的差額,在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只會在相關股票價格高於行權價格才會行權的,這個差額的損失以較低的債券票面利率來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