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證券公司的人不允許炒股
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禁止炒股,因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禁止其炒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1)哪些人證券法禁止炒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⑵ 法律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有哪些
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人員違反證券法規定,參與證券交易的,應當根據證券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上述非法持有、買賣股票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⑶ 禁止炒股人員有哪些
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人員違反證券法規定,參與證券交易的,應當根據證券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上述非法持有、買賣股票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⑷ 國家規定不許辦理股票帳戶的人有哪些
公務員 ,證券公司從業者,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除證券法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的通知》和《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守則》等法律法規中也都明確規定,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
⑸ 有沒有什麼身份的人不能炒股
你好,不能炒股開戶的人有以下類 :
(1)證券主管機關中管理證券事務的有關人員;
(2)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
(3)證券經營機構中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4)與發行人有直接行政隸屬或管理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
(5)其他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關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沒有公安機關頒發的身份證的人員;
(7)由於違反證券法規,主管機關決定停止其證券交易,期限未滿者;
(8)其他法規規定不得擁有或參加證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現役軍人等。
⑹ 行為,哪些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證券公司的下列行為,哪些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A.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B.有償使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C.將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參考答案:B, C, D
答案解析:
《證券法》第142條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所以證券公司是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A是《證券法》所允許的,不應當選。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因此B是被《證券法》禁止的,應當選。
第137條第3款明文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所以C也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所以D也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⑺ 哪些行為在證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縱市場行為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⑻ 證券法: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買賣股票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修訂後的證券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⑼ 證券法禁止的交易行為有哪些
我國證券法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主要有:1、內幕交易
2、操作市場
3、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
5、信用交易
6、在交易過程中被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