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巨災債券的缺點
相對而言,巨災債券的發行也具有以下幾個缺點:
⒈交易成本較高。由於債券交易涉及投資銀行、十足財務擔保、信託機構、精算與定價等,造成交易成本較高。
⒉可能影響股價。債券交易的細節容易造成相關信息的公布,而可能影響風險承擔公司股價的下跌。
⒊低投資杠桿。巨災風險投資者必須提出100%的擔保。
⒋交易關系僅及於合同期間。不像傳統再保險分出與分入公司間的良好長久關系,因此,所有的交易在期間終結,亦同時終止買賣雙方間的關系,並無後續關系往來。
⒌投資者對巨災風險不熟悉。並非所有的機構投資者都熟悉巨災風險的合理價格,亦不了解財產保險損失賠款的計算,因此無法全面普及於資本市場的投資者。
『貳』 巨災保險債券的分類
巨災債券的運作及我國發行巨災債券的對策研究呂雪梅
【摘要】: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近些年來,我國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年均達2000多億,佔GDP的3%,佔新增GDP的42%。因此,我國的巨災保險需求不斷上升,是一個潛在的巨大市場。但我國目前在巨災保險方面的供給卻十分有限,許多防範巨災風險的險種幾乎空白,供給和需求間存在巨大缺口。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再保險市場缺乏足夠多的市場主體和資金來對巨災風險進行分保。巨災債券作為發達國家保險業積累巨災基金,擴大保險業償付能力的成功做法,可以將保險市場的巨災風險轉嫁給資本市場,從而彌補保險市場的資金不足,同時也為各種金融機構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因此,在我國發行巨災債券對於我國保險業轉移巨災風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在深入探討了巨災債券的內涵、運作機制及產品特性的基礎上,考察了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巨災債券的發行及運作情況,全面分析了我國發行巨災債券的必要性、可行性、障礙,並提出了相關對策建議。
【關鍵詞】:巨災風險巨災債券觸發條件再保險特殊目的再保險公司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F842;F832.5
【DOI】:CNKI:CDMD:2.2007.106715
【目錄】:內容提要4-6引言6-9一、研究背景和意義6二、文獻綜述6-8三、研究方法與內容8-9第一章巨災債券運作的基本原理9-20第一節巨災債券的內涵及分類9-11第二節巨災債券的特性分析11-13第三節巨災債券的運行機制及風險13-16第四節巨災債券的定價分析16-20第二章西方發達國家巨災債券的運作及借鑒20-30第一節巨災債券產生的動因20-21第二節美國USAA巨災債券的運作21-25第三節日本巨災債券運作25-27第三節歐洲巨災債券的運作27-29第四節發行巨災債券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及啟示29-30第三章我國發展巨災債券的可行性及對策建議30-44第一節我國發展巨災債券的必要性30-34第二節我國發展巨災債券的可行性34-36第三節我國發展巨災債券的障礙分析36-39第五節我國發展巨災債券的對策建議39-44結論44-45注釋45-46參考文獻46-49論文摘要49-51ABSTRACT51-54後記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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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巨災保險具有社會保障性的特點嗎
沒有。除了社會保險之外,其它任何保險均為商業行為,不可能具備社會保障性
『肆』 巨災債券的概述
賠償性觸發條件是以其實際損失賠償數額來表示的,在早期的巨災債券市場普遍使用,用來減少公司的基差風險,但過程過於復雜要求信息的完全披露。
指數性觸發條件則用某種特殊的指數來表示,如行業損失指數和參數指數等。它代表了損失的相對水平,進而反映總體情況,這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但它容易引起基差風險。
基差風險是指對沖包含的損失暴露於對沖的表現可能不同的風險(美國精算學會,1999),即用於或構造證券化產品結算的指數或基礎的價值可能與保險公司需要的損失不完全一樣。
巨災債券之所以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在國際市場迅速發展,這與它自身的優勢有關.
巨災債券的一個核心概念是觸發條件,即發生怎樣的巨災風險或風險程度如何時,投資者的收益將發生變化。根據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款,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餘時間內應得的利息,還可能會損失部分本金。
致損條件一般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一定級別的災難,如一定強度的地震;另一類是一定的災後賠付額。災後賠付額又分兩種,一種是直接以發行債券的保險公司的賠付額為基礎;另一種是以特定區域的行業賠付額為基礎。
巨災債券是新的分散風險的途徑,擴大了以前只有再保險這條途徑。當約定條件就是巨災發生時,保險人可以不返還本金(當然也不還利息)給債券持有人;但巨災沒有發生時,保險人就要按約定返還本金和利息給持有人,而且它的報酬率要高於市面上的其他債券的回報率。
『伍』 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特點是什麼
保險風險證券化具有如下的特別作用:
1.保險風險證券化利用資本市場為超額風險暴露融資,可以極大地增加保險業的承保能力。
保險風險證券化在資本市場進行的證券化產品的交易,相當於搭建了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連接的橋梁,為保險公司提供了一條非常有效的融資渠道,為保險公司在任何時候都擁有充足的損失准備金以應付隨時可能發生的保險索賠創造了條件。
與傳統再保險不同的是,保險風險證券化是利用資本市場投資者的資金來為其所承保巨災風險提供保障的。由資本市場的容量與保險市場容量比可以發現,由資本市場資金作為支撐的保險風險證券化的保障能力是傳統再保險所遠不能及的。正是由於這種巨大的保障能力,使保險風險證券化可能為傳統再保險市場難以保障的一些特殊風險提供保障。因為在傳統的再保險市場,除了自然巨災風險暴露已經累積得非常高,超出了傳統再保險市場的保障能力以外,還有許多風險甚至還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如金融風險(利率或匯率風險)、政治風險等,在引人證券化後,完全有可能通過證券化的方法轉移這些風險,或為它們提供合適的保險保障。
2.保險風險證券化通過擴大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渠道,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籌資成本。
保險風險證券化使保險公司能直接得到來自資本市場投資者的資金,擴大了保險公司資金的來源渠道。另外由於實行了風險隔離,特殊目的再保險機構發行的保險風險證券化產品的風險與保險公司自身信用風險徹底隔離,不受保險公司自身信用的影響,所以發行人所發行的保險風險證券化產品可以獲得更高等級的信用評級,並因此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融資成本。
另外,與傳統再保險比較,保險風險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標准性、透明性也能降低保險公司轉移承保風險的成本。
3.保險風險證券化可以改善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優化其財務狀況,提高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和盈利水平。
保險公司有時由於其風險暴露過高或自留風險過高,嚴重地影響其保險監管的指標,導致其償付能力水平過低,影響到其承保能力和經營活動。
保險風險證券化可以通過將保險公司的高層風險暴露轉移出來,減輕保險公司過高的風險暴露的負擔,改善保險公司的保險監管指標,提高其償付能力水平,緩解其為高層風險暴露補充巨額資本金的迫切需求。
同時,由於將高層風險暴露轉移出去了,所以保險風險證券化可以將大量的為滿足監管要求而提取的准備金釋放出來,並將它們投放到邊際產出更多的項目中,從而可以開展更多的承保業務,以增加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水平。
4.保險風險證券化可以提高保險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級。
由於近年來的巨災損失經驗和一些模型公司的有關巨災風險的模型模擬結果表明,保險公司潛在的巨災損失有增大的趨勢,並且其損失幅度已經足以讓現有的許多保險公司在一夜之間變得償付能力不足,所以評級機構比以前更加關注保險公司是如何管理巨災風險的。例如:A.M.Best在評估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性時,將保險公司來自颶風和地震的可能最大損失作為一個重要的考察指標。標准普爾的保險評級也建立了模型,用來評估單個保險公司承受巨災損失的能力。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沒有進行證券化,那麼評級機構在對其進行評估時,有關巨災的可能最大損失就有可能會對公司的財務帶來沖擊,而沒有進行證券化的公司對巨災損失的單獨承受能力也一定是非常有限的,這些都有可能導致該保險公司得到比較低的級別,並因此遭受業務損失。而開展保險風險證券化的保險公司,則順應了評級公司對風險評估的新標准,因此將有助於保險公司得到更好的信用級別,從而為其業務經營和其他活動創造更好的條件。
5.保險風險證券化能以一個固定的價格為巨災風險提供多年期的保障。
長期的證券化產品一方面減少了像傳統再保險那樣的價格周期波動的風險,另一方面通過分攤和不需要每年重新建立再保險合約而降低了管理費用。一些如承保費用等的固定成本,也可以被分攤到多個年份上去。另外,保險風險證券化還能同時為不同地區不同巨災事故提供保障:如2002年瑞士再保險公司發起的Pioneer巨災債券,同時為北美颶風、歐洲風暴和美國加利福尼亞、美國中心和日本地震提供保障。這種長時期、多事故的產品本身就是一種多樣化的組合。因此,這種產品本身就能產生多樣化的好處,相應地能降低總的成本和風險水平。
6.保險風險證券化能減少對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保險風險證券化在產品發行前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據觸發條件的不同而不同。對於越來越多地被使用的非賠償型觸發條件,保險公司所需披露的信息已經變得非常少了。另外,與傳統再保險合約比起來,對發生的索賠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也被最小化了。這種對信息要求的降低將直接降低轉移風險所需的成本。
7.保險風險證券化能減少信用風險。
保險公司在通過再保險轉移風險時,再保險公司的信用風險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因為在保險公司需要得到再保險人提供保障的同時,也是再保險公司財務最緊張的時候。所以保險公司在選擇再保險轉移風險時,往往通過同時向多家再保險公司分保或只向信用等級很高、財務能力很強的再保險公司分保。這也是信用等級不高(如低於AA級)的再保險公司所佔市場份額不高的原因。
信用風險的存在無疑增加了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轉移風險的成本,並將影響風險轉移的效率。保險風險證券化則可以通過對產品結構的設計來最小化信用風險。比如賠償型巨災債券,通過破產隔離和真實銷售等證券化技術的應用,徹底地消除了信用風險。其他的證券化產品,也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科學、巧妙的產品設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最小化信用風險。
8.保險風險證券化能減少未來合約產生爭議的可能性並加速索賠的進程。
根據觸發條件的不同,保險風險證券化產品對損失結算的反映速度也不同。一般來說,因為保險風險證券化產品都有非常清楚的觸發條件,因此其對損失的判斷和反應都是非常明確的,從而(比傳統再保險)可以極大地降低對合約產生爭議的情況。觸發條件和損失發展期嚴格限定了結算的期限,特別是對於非賠償型觸發條件,尤其是自然參數觸發條件,幾乎可以做到實時結算(即在損失發生時即刻結算)。而這對傳統再保險來說,是不可能做到的。
9.保險風險證券化能增加再保險市場的競爭並降低再保險市場的成本。
保險風險證券化作為再保險的一種補充和替代方法,對傳統再保險可以構成一種競爭的選擇。在再保險價格上升時期,證券化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這種優勢導致市場對再保險的需求降低,可以部分平抑再保險價格的過大波動。在再保險價格下降的時期,證券化產品的價格優勢就不明顯,導致證券化的需求降低。
由於競爭的存在,競爭的壓力將不斷促使競爭雙方不斷改進產品設計和結構,降低產品發行成本,提高產品保障范圍和產品對沖風險的效率。有利於再保險價格更趨於合理,並促使再保險價格的長期穩定和市場的繁榮。
『陸』 巨災債券的基本原理
20世紀90年代,一些投資銀行、經紀商和再保險公司開發出一種場外交易保險的衍生產品。這種證券不是在交易所交易,其交易方式像適應顧客需要的遠期合同或期權。有人將這種證券化的巨災再保險看成是一種高回報的債券;也有人把它稱作類似的單期產品。這種產品將巨災風險通過資本市場的方式予以分散,具體地說,也就是通過發行收益與指定的承保損失相連接的債券,將保險公司部分承保風險轉移給債券投資者。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指定的承保損失超過一定限額,債券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收益將用於彌補保險公司超過限額的承保損失;若指定的承保風險損失沒超過該限額,則債券投資者可得到高於無風險利息的回報,作為承擔相應承保風險的補償。
『柒』 巨災債券的優點
不同於傳統再保險的安排,巨災債券的發行經由資本市場,因此對風險轉移者而言,具有以下幾個優點:
⒈基差風險(basis risk)較低。與合同標准化程度較高的保險期貨或期權相比,雖然巨災債券合同標准化程度低,但享有較低的基差風險,使風險的轉移更為完整 。
⒉無信用風險。債券發行所募集的資本,由SPR公司存入信託機構,僅於巨災損失發生或債券到期後,才動用信託基金的余額,因此,買賣雙方間的信用風險幾乎不存在。
⒊增加承保能力。通過巨災債券的發行,能使資本市場的資金直接參與保險市場風險的承保,增加整個巨災市場的承保能力,使得再保險或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也隨之增加。
⒋穩定市場價格。長期以來,傳統巨災再保險的價格相當不穩定,市場價格常因巨災頻繁而不斷上漲,甚至無人願意提供承保,因此,通過巨災債券的發行,能夠有效穩定巨災再保險市場的價格。
⒌債券非衍生性產品。巨災債券為一種債券,而非衍生性產品,可以作為壽險業、退休金或年金公司的投資工具,在監管法規的認定上,僅視為債券交易。
⒍能降低投資組合風險。巨災債券為一零貝塔(Zero-Beta)投資工具,不存在市場風險,根據投資組合理論,巨災債券能降低投資組合風險。
⒎根據承擔的風險賺取合理的報酬。即完全按照投資者風險承擔的程度,給付風險性的利息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