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營權是不是用益物權
經營權可以是用益物權,但並非絕對就是用益物權,只有在不動產或動產上發生的經營權,才是用益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
『貳』 經營權和所有權有什麼根本區別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私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董事會及經理人員代表公司法人經營業務的權利。而國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所以說,所謂經營權是指企業的經營者掌握對企業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
『叄』 所有權和經營權分別是什麼意思
1、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國有企業財產屬於國家所有。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國有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者,作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則享有充分的、不可侵犯的經營權。
2、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3)經營權是物權還是債券擴展閱讀
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原因
1、風險承擔者需要分散風險,所以所有權和經營權應該分離;
2、外部勞動力市場會規范經營者(經理)的行為,使得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分離;二者綜合,使得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特徵。
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需要有一個活躍的勞動力市場和充分的資本市場的存在!也就是說,市場可以極其容易且低成本地獲知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經營者(經理們)的信息、股票價格可以比較准確地反映公司將來的現金流!
『肆』 經營權的分類
經營權可分為法定經營權和約定經營權,其中法定經營權作為物權法定主義的必然結果,是企業依法律規定而直接取得的經營權,在性質上表現為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規范化為基礎的。所謂約定經營權是指由兩個以上出資人共同約定創設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經營權。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產者主體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為基礎所發生的經營權。
『伍』 土地承包權是種物權還是債券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土地承包權是一種法定的物權,不是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的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這是「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體現!
在我國,物權只能由法律來規定(這實際上也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的通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第十一章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土地承包權屬於物權的一種。
當然,如果土地承包權的權益人將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權進入流轉(目前,國家正在研討土地承包權的流轉問題,可能會有重大突破!),則該權益人所擁有的土地承包權會形成一種合同債權。但是,從本質屬性而言,土地承包權確屬物權的一種!
以上意見,供參考!
『陸』 股權、債權、所有權、經營權的區別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私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董事會及經理人員代表公司法人經營業務的權利。而國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所以說,所謂經營權是指企業的經營者掌握對企業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
『柒』 獨家廣告經營權屬於物權還是債權
兩種都不是
『捌』 借用權究竟是債權還是物權,與租賃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借用權是物權,屬於用益物權。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借用權與租賃使用權的區別如下:
一、是否有償不同。
租賃是有償使用;借用是無償使用。
二、合同性質不同。
借用合同應屬實踐合同,只有實際借用後出借人與借用人間才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將借用物提供給借用人後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銷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租賃合同屬於諾誠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三、權利義務不同。
出借人的權利是於合同終止時得要求借用人歸還借用物。
出借人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出借人故意隱瞞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借用人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終止後應及時歸還借用物。借用人違反義務的,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
租賃人的權利是要求出租人交付標的物,義務是支付租金。
『玖』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屬於債權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屬於債權。
1、《物權法》草案裡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並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採納。
2、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准,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物權法》第2條,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117條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賃不屬於用益物權范疇。
另,《民法通則》第84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房屋租賃,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僅限於房屋本身,而不是對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權。
(9)經營權是物權還是債券擴展閱讀: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1、權利的效力不同
債權與物權具有下列區別:1.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 2.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於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3.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2、時效性不同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不能永久存續,它可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債的當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導致債的消滅。而物權尤其是所有權,其性質為支配權,只要標的物存在,權利就存在,法律上沒有期限的限制。
3、權利的性質不同
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債務人)主張。即使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該第三人也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構成侵害債權,債權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關系,向侵害債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的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負有不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和不侵害物權人的物權的義務,因此物權能向一切他人主張。在此意義上,債權又可稱為對人權,物權又可稱為對事權。
『拾』 經營權是債權,還是物權
經營權應該是物權、具有排他性、是對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