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式回購有一定的原則性。
1.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2.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3.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准券余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 分失敗。
4.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准券余額、兌付國債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准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5.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6.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7.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8.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可串用。
9.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10.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11.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12.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13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手的整數倍(1000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Ⅱ 債券質押式正回購的交收規則
T日操作正回購,T+N到期,T+N下午3:00前保證資金足夠以備系統自動進行反向成交。(N為回購天數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註:如果質押券對應的標准券數量有剩餘,或者到債券回購到期日,客戶可以去營業部現場辦理出庫。
Ⅲ 關於連續競價階段債券質押式回購有效申報價格範圍限制
目前,本所交易系統針對連續競價階段債券質押式回購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買方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賣方申報價格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
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有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有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4.即時揭示中既無買入申報價格也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新成交價同時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和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Ⅳ 上交所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的有效競價范圍
上交所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的有效競價范圍:
1、集合競價階段申報無價格限制。
2、連續競價階段: 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Ⅳ 什麼樣的公司債可以參加質押式回購,相關法規是什麼
科學家告訴我們,這樣的食品是不存在的。象水一樣的清純,你就象雨露一樣的純凈。
Ⅵ 新版<交易規則>是否重新規定了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最低門檻
為了活躍債券大宗交易市場,深交所降低了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最低門檻,新版《交易規則》將債券和債券回購交易大宗交易最低門檻調整如下:
1.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2.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3.多隻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千張
Ⅶ 上交所質押式債券回購有效申報價格規定
上交所質押式債券回購有效申報價格規定分兩種情況:連續競價階段:
1.買方(即:正回購方)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賣方(即:逆回購方)申報價格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即:正回購方申報價格有上限,無下限,即下限為最小申報單位:0.005;逆回購方申報價格有下限,無上限)
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有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有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4.即時揭示中既無買入申報價格也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新成交價同時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和最低賣出價格;集合競價階段:上交所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Ⅷ 關於連續競價階段債券質押式回購有效申報價格範圍限制
目前,本所交易系統針對連續競價階段債券質押式回購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買方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賣方申報價格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
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有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有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4.即時揭示中既無買入申報價格也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新成交價同時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和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Ⅸ 債券正回購的開通條件
1、目前用於回購的證券包括國庫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公司債券(3A級,金額5億元以上,剩餘期限5年以上)。
2、在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證券金融家應當保證登記結算機構在回購交易至回購日期間留存的標准券數量等於代表人所擔保的債券數量。購買抵押貸款,否則按賣空債券的規定處罰。
3、在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證券出借人必須在首次交易前將足額資金存入受委託證券管理機構的證券結算賬戶。回購期間不得使用抵押債券。
4、債券回購作為一種安全性高、收益穩定的投資方式,由於融資方必須有足夠的債券作為抵押品,已成為一些機構流動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目前,個人不得參與債券回購交易。
(9)債券質押式回購新准入標准出爐擴展閱讀:
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
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
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
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
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
Ⅹ 債券質押式回購的風險
債券質押式回購的風險主要是欠庫(標准券折算率調整等原因導致)或欠資(回購到期日下午3點前資金不足)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