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20年我國實施的貨幣政策
2020年我國實施的貨幣政策:2020年中國經濟工作,明確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
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為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中國是全球主要經濟體中少數仍然實行常態化貨幣政策的國家。
我們將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根本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通脹預期、宏觀杠桿率和匯率穩定,保持靈活適度,加強逆周期調節,疏通政策傳導機制,提升貨幣政策效能,發揮好結構性工具引導作用,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尤其小微企業、民營企業、製造業支持力度,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1)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備受關注擴展閱讀:
貨幣政策反經濟周期調節,是指貨幣政策「逆經濟風向行事」。當經濟增長過快、通脹壓力加大時,就實行從緊的貨幣政策,提高利率或者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緊縮貨幣供給與信貸,給過熱的經濟降溫,抑制過高的通脹率。
反之,當經濟增長率下滑,或者有衰退風險的時候,貨幣政策則要降低利率,增加貨幣供應量和信貸總量,保障流動性供給,刺激投資和消費。
在經濟下行階段,尤其是在金融危機沖擊下,金融機構或企業等面臨短期資金供給不足時,中央銀行要為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便利,促進貨幣信貸合理平穩增長,改善融資環境,維護投資者的信心,為經濟增長提供相對寬松的金融環境。貨幣政策反經濟周期調節的應用,旨在調節經濟的周期性波動。
Ⅱ 地方債的限額管理
由於地方政府舉債缺乏制度規范,舉債形式多樣、程序不透明、違法擔保和資金使用脫離預算管理等問題突出,導致舉債規模過快增長,不少地區債務負擔沉重,償還難度大。
2015年8月24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標志著我國依法啟動了對地方政府債務的限額管理。此次提請審議的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兩塊數字相加而成,一塊是最終甄別確認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一塊是2015年3月全國人大批準的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新增限額。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表示,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是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後,國務院將在批準的限額內,核定各地債務限額。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提出本地區債務限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在批準的限額內舉借和償還債務。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廖曉軍在會議上作審查報告時建議,建立向人大報告地方政府債務的制度和公開完善的地方政府債務考核評價制度。對違規舉債的典型地區和責任人員,要公開曝光,嚴肅問責,形成警示效應,樹立法律權威。
廖曉軍還建議,建立對違反規定的地方和個人的問責機制。對部分債務風險指標已經預警的地區和債務風險較高的地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償還債務,切實降低風險。對於確實無法償還的專項債券,要建立債務違約處置機制,強化市場約束。嚴格區分企業債券與政府債券,嚴禁將城投債等企業債務納入地方政府債務。要妥善處理各類或有債務,堅決杜絕各種違法擔保、變相舉債行為。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的決議。根據該議案,2015年中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鎖定16萬億元人民幣(下同),預計債務率為86%。
此次獲批的2015年16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實際就是目前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該限額由兩塊構成,一塊是截至2014年末的全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15.4萬億元,一塊是今年3月全國人大批準的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新增限額0.6萬億元。
Ⅲ 人民日報:不能動不動就拿納稅人錢為國企違約買單
債券市場要想健康持續發展,必須打破剛性兌付,這應該成為共識.
近日,東北特鋼債券違約事件,因其第一大股東是遼寧省國資委,引起廣泛關注。投資人希望能夠財政兜底予以兌付,企業大股東則試圖以「債轉股」「債轉貸」等方式解決。當地政府、主承銷商和投資人能否通過市場規則和法治方式達成共識、破解困局,考驗各方智慧。
債券違約有增加趨勢。談到近期幾起違約事件,財政部負責人直言,「援助但不兜底」。的確,對於國企債券違約的處置,應該用市場化手段、堅持法治化方向。債券發行是一種市場行為,不可避免有違約的風險。而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對國企債券違約風險漠視,存在著剛性兌付依賴。在發生兌付風險時,不少地方政府為了維持政府信用,也總是動用納稅人的錢,補市場的窟窿。當前,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為國企兜底的能力越來越弱,一旦發生國企債券違約,動輒幾十億元,政府即便想兜底也有心無力;更重要的是,剛性兌付使國企債務風險越來越高,杠桿率不斷提高,風險積累也越來越大。
打破剛性兌付,恢復建立良性債券市場,需要讓市場在債券的資源配置中真正起決定性作用。國企的違約問題固然不同於一般企業,政府應該給予一定援助,但援助不等於兜底。作為市場主體,國企應該按照市場規則處理債務違約問題。國企之所以債務規模偏大、債務率過高,主因就是把政府當保姆、當靠山,而金融機構也患「國企崇拜」病,總覺得政府可以兜底。
長期以來,剛性兌付成為「行規」,金融機構、投資者忽視了背後的風險,導致債券市場價格失靈,風險信號失靈。債券市場剛性兌付如果一直硬撐下去,泡沫只會越來越大,杠桿越來越高。東北特鋼資產負債率遠超警戒線,各種貸款、債券還是一路綠燈,債務居然超400億元,就是一個例證。
如何加快形成有利於創新發展的投融資體制?實際上,長期存在的剛性兌付,使得債券市場扭曲失真。「權威人士」在人民日報指出,「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局部的風險該釋放的也要及時釋放,打破剛性兌付,反而有利於降低長期和全局風險」。債券市場要想健康持續發展,必須打破剛性兌付,這應該成為共識。剛性兌付打破,信用債的定價回歸市場,企業再發債券,其利率就會由市場根據不同行業的投資風險定價,利率和資金會優化配置,一些落後產能發行債券就會越來越難,這對於去產能、去杠桿,國企的深化改革、產業的轉型升級作用巨大。
對政府來說,則要釐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企業的邊界。在市場經濟機制下,政府應該權責對等,該由市場來做的事情,不越位、不缺位。不能動不動就拿納稅人的錢來為國企的違約買單。同時,政府「援助不兜底」,該作為的必須作為。處理債券違約,要有底線思維,立足於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應該看到,目前債券市場整體違約率很低,構不成系統性區域性債務風險。
市場化改革的大方向絕不能倒退,債券處置也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發債企業、地方政府、承銷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發揮各自作用,既不兜底,也要堅決防止逃避債務的惡意違約,盡最大努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Ⅳ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釋放哪些信號 02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釋放了哪些信號
2015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比以往時候來得更晚一些。
昨天,為期四天的201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終於落下帷幕。因為此次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不僅要定調2016年的經濟工作,還要對下一個五年的經濟工作進行總體籌劃,這使得本次會議意義更加深遠,定調、籌劃工作更加謹慎。然而,這個姍姍來遲的工作會議,不負眾望,釋放了更多的重要信號:
首先,會議明確2016年經濟工作的總體基調和總思路。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經濟工作將在統籌國內和國際兩個大局的基礎上,按照「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要求,牢固樹立和深入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穩中求進的總基調,堅持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五大政策支柱為:宏觀政策要穩、產業政策要准、微觀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實、社會政策要托底,五大重點任務是: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
其次,會議強調要進一步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2016年的穩增長,著力強調從供給側入手,解放生產力,增加新供給,改善供給結構,提升競爭力。因此,本次會議更多鼓勵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合理地位,在激活市場動力的同時,也不降低政府監管的力度,使供給側的制度改革和結構調整成為穩增長的方法和路徑,更好地為促進穩增長服務。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重大創新,是適應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後綜合國力競爭新形勢的主動選擇,也是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必然要求。
當然,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2016年四大改革看點有:供給側改革、階段性提高財政赤字、房地產市場去庫存、加快金融體制改革。
再次,會議指出明年經濟社會發展結構性改革任務繁重。對內,積極化解產能過剩、降低房地產市場庫存、幫助企業降低成本、擴大有效供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明年積極工作重點。對外,加強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是重點。同時,將加快自貿區及投資協定談判,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
擴大有效供給方面,會議提出將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實施精準扶貧,減少貧困,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培優新興行業,培優人才,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和質量,通過實施創新驅動戰略,促進「雙創」。而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是我國統籌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重要途徑。正在實施的「一帶一路」戰略,是我們實現國際產能合作的重要依託。對於「一帶一路」沿線的合作對象國來說,國際產能合作有助於加快其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促進其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合作雙方來說是互利共贏的。
從商業銀行角度看,此次會議將帶來新的發展機遇,也提出新的要求:
第一,會議強調加快金融體制改革,要求抓緊研究提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加快推進銀行體系改革,深化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加快發展綠色金融。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推進和深化,將有效激活商業銀行的活力,有利於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保險、基金、融資租賃等多元化經營。商業銀行要抓住機遇,加快自身的發展轉型,創新新產品和服務,繼續實施綜合化經營,大力發展綠色債券等中間業務,以降低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二,會議將精準扶貧、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發展新產業、加強農業現代化等推上明年經濟工作重點,這也將給商業銀行帶來新的業務機會。商業銀行將承擔更加綜合化的融資服務角色,一方面積極創新新產品提供信貸資金支持;另一方面,還可參與項目的設計、開發等咨詢顧問服務。通過綜合金融解決方案的提供,商業銀行將提升高智能高信息化服務水平,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
第三,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對金融服務在提出要求也創造新的發展空間。首先,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定向發行專項債券等方式,對重點合作項目提供更多融資服務;其次,在加強風險防範前提下,銀行可以發揮援外優惠貸款的作用,擴大支持國別范圍和行業領域;再次,為支持國際產能合作,中資金融機構應加快海外機構建設,支持企業以境外資產、股權等權益為抵押開展貸款,探索境外發債備案制,鼓勵開展公私合營項目貸款業務。藉助上述機會,商業銀行將加快推進國際化進程。
第四,會議強調,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對信用違約要依法處置,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開展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的底線。這將為商業銀行發展營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利於銀行進一步化解不良貸款、穩定資產質量。會議還強調加強全方位監管,規范各類融資行為,堅決遏制非法集資蔓延勢頭,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妥善處理風險案件。各類融資行為得到規范,也將為正規金融機構的發展騰挪出更多的空間。
Ⅳ 國九條的內容是什麼
以下是2014年版的「國九條」。來源於http://ke..com/view/155770.htm#2_4
國務院9日發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對於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拓寬企業和居民投融資渠道、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20多年來,我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初步形成了涵蓋股票、債券、期貨的市場體系,為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總體上看,我國資本市場仍不成熟,一些體制機制性問題依然存在,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實現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解放思想,改革創新,開拓進取。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取向,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緊緊圍繞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激發市場創新活力,拓展市場廣度深度,擴大市場雙向開放,促進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協調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防範和分散金融風險。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促進資本形成和股權流轉,更好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促進創新創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資本市場改革發展要從我國國情出發,積極借鑒國際經驗,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處理好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尊重市場規律,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履行好政府監管職能,實施科學監管、適度監管,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市場秩序。
二是處理好創新發展與防範風險的關系。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市場服務能力和效率為目的,積極鼓勵和引導資本市場創新。同時,強化風險防範,始終把風險監測、預警和處置貫穿於市場創新發展全過程,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是處理好風險自擔與強化投資者保護的關系。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投資者培育理性投資理念,自擔風險、自負盈虧,提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同時,健全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求償權和監督權,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是處理好積極推進與穩步實施的關系。立足全局、著眼長遠,堅定不移地積極推進改革。同時,加強市場頂層設計,增強改革措施的系統性、針對性、協同性,把握好改革的力度、節奏和市場承受程度,穩步實施各項政策措施,著力維護資本市場平穩發展。
(三)主要任務。
加快建設多渠道、廣覆蓋、嚴監管、高效率的股權市場,規范發展債券市場,拓展期貨市場,著力優化市場體系結構、運行機制、基礎設施和外部環境,實現發行交易方式多樣、投融資工具豐富、風險管理功能完備、場內場外和公募私募協調發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結構合理、功能完善、規范透明、穩健高效、開放包容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二、發展多層次股票市場
(四)積極穩妥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制度。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必須做到言行與信息披露的內容一致。發行人、中介機構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時性承擔法律責任。投資者自行判斷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自擔投資風險。逐步探索符合我國實際的股票發行條件、上市標准和審核方式。證券監管部門依法監管發行和上市活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快多層次股權市場建設。強化證券交易所市場的主導地位,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壯大主板、中小企業板市場,創新交易機制,豐富交易品種。加快創業板市場改革,健全適合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發展的制度安排。增加證券交易所市場內部層次。加快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建立小額、便捷、靈活、多元的投融資機制。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將區域性股權市場納入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集中統一的登記結算制度。
(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引導上市公司通過資本市場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規范經營決策。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履行好信息披露義務,嚴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財務報告制度,提高財務信息的可比性,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進上市公司提高效益,增強持續回報投資者能力,為股東創造更多價值。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保障公司獨立主體地位,維護各類股東的平等權利。鼓勵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允許上市公司按規定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
(七)鼓勵市場化並購重組。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企業並購重組過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強化資本市場的產權定價和交易功能,拓寬並購融資渠道,豐富並購支付方式。尊重企業自主決策,鼓勵各類資本公平參與並購,破除市場壁壘和行業分割,實現公司產權和控制權跨地區、跨所有制順暢轉讓。
(八)完善退市制度。構建符合我國實際並有利於投資者保護的退市制度,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並嚴格執行。支持上市公司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在確保公眾投資者權益的前提下以吸收合並、股東收購、轉板等形式實施主動退市。對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實行強制退市。明確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標准和程序。逐步形成公司進退有序、市場轉板順暢的良性循環機制。
三、規范發展債券市場
(九)積極發展債券市場。完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制度。發展適合不同投資者群體的多樣化債券品種。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券制度。豐富適合中小微企業的債券品種。統籌推進符合條件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支持和規范商業銀行、證券經營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合格機構依法開展債券承銷業務。
(十)強化債券市場信用約束。規范發展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服務。完善發行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建立債券發行人信息共享機制。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完善債券增信機制,規范發展債券增信業務。強化發行人和投資者的責任約束,健全債券違約監測和處置機制,支持債券持有人會議維護債權人整體利益,切實防範道德風險。
(十一)深化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在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債券品種在不同市場的交叉掛牌及自主轉託管機制,促進債券跨市場順暢流轉。鼓勵債券交易場所合理分工、發揮各自優勢。促進債券登記結算機構信息共享、順暢連接,加強互聯互通。提高債券市場信息系統、市場監察系統的運行效率,逐步強化對債券登記結算體系的統一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
(十二)加強債券市場監管協調。充分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製作用,各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各司其職,加強對債券市場准入、信息披露和資信評級的監管,建立投資者保護制度,加大查處債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價格操縱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
四、培育私募市場
(十三)建立健全私募發行制度。建立合格投資者標准體系,明確各類產品私募發行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和面向同一類投資者的私募發行信息披露要求,規范募集行為。對私募發行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特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股票、債券、基金等產品。積極發揮證券中介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和有關市場組織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產品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類私募產品的統一監測系統。
(十四)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產品的監管標准。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完善扶持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體系,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支持中小微企業。研究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完善圍繞創新鏈需要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五、推進期貨市場建設
(十五)發展商品期貨市場。以提升產業服務能力和配合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為重點,繼續推出大宗資源性產品期貨品種,發展商品期權、商品指數、碳排放權等交易工具,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功能,增強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允許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以對沖風險為目的使用期貨衍生品工具,清理取消對企業運用風險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十六)建設金融期貨市場。配合利率市場化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適應資本市場風險管理需要,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產品。逐步豐富股指期貨、股指期權和股票期權品種。逐步發展國債期貨,進一步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國債收益率曲線。
六、提高證券期貨服務業競爭力
(十七)放寬業務准入。實施公開透明、進退有序的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條件的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隔離基礎上申請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積極支持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期貨服務業。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參股的方式探索綜合經營。
(十八)促進中介機構創新發展。推動證券經營機構實施差異化、專業化、特色化發展,促進形成若干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和系統重要性的現代投資銀行。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向現代資產管理機構轉型,提高財富管理水平。推動期貨經營機構並購重組,提高行業集中度。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拓寬融資渠道,擴大業務范圍。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優化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模式。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各類資產管理機構圍繞風險管理、資本中介、投資融資等業務自主創設產品。規范發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櫃台業務。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評級增信機構、法律服務機構開展證券期貨相關服務強化監督,提升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執業質量和公信力,打造功能齊備、分工專業、服務優質的金融服務產業。
(十九)壯大專業機構投資者。支持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積極參與資本市場投資,支持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資金、境外長期資金等機構投資者資金逐步擴大資本市場投資范圍和規模。推動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
(二十)引導證券期貨互聯網業務有序發展。建立健全證券期貨互聯網業務監管規則。支持證券期貨服務業、各類資產管理機構利用網路信息技術創新產品、業務和交易方式。支持有條件的互聯網企業參與資本市場,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擴大資本市場服務的覆蓋面。
七、擴大資本市場開放
(二十一)便利境內外主體跨境投融資。擴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范圍,提高投資額度與上限。穩步開放境外個人直接投資境內資本市場,有序推進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資本市場。建立健全個人跨境投融資權益保護制度。在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范圍內,逐步放寬外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完善對收購兼並行為的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制度。
(二十二)逐步提高證券期貨行業對外開放水平。適時擴大外資參股或控股的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營范圍。鼓勵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實施「走出去」戰略,增強國際競爭力。推動境內外交易所市場的連接,研究推進境內外基金互認和證券交易所產品互認。穩步探索B股市場改革。
(二十三)加強跨境監管合作。完善跨境監管合作機制,加大跨境執法協查力度,形成適應開放型資本市場體系的跨境監管制度。深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監管合作。加強與國際證券期貨監管組織的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證券期貨監管規則制定。
八、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二十四)完善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處置機制。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蓋各類金融市場、機構、產品、工具和交易結算行為的風險監測監控平台。完善風險管理措施,及時化解重大風險隱患。加強涵蓋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信託理財等領域的跨行業、跨市場、跨境風險監管。
(二十五)健全市場穩定機制。資本市場穩定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地區、各部門在出台政策時要充分考慮資本市場的敏感性,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完善市場交易機制,豐富市場風險管理工具。建立健全金融市場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和處置機制。健全穩定市場預期機制。
(二十六)從嚴查處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違法違規線索監測,提升執法反應能力。嚴厲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完善證券期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深化證券期貨監管部門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合作。進一步加強執法能力,豐富行政調查手段,大幅改進執法效率,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切實提升執法效果。
(二十七)推進證券期貨監管轉型。加強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建設,依法規范監管權力運行,減少審批、核准、備案事項,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能力和透明度。支持市場自律組織履行職能。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制度,強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九、營造資本市場良好發展環境
(二十八)健全法規制度。推進證券法修訂和期貨法制定工作。出台上市公司監管、私募基金監管等行政法規。建立健全結構合理、內容科學、層級適當的法律實施規范體系,整合清理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完善監管執法實體和程序規則。重點圍繞調查與審理分離、日常監管與稽查處罰協同等關鍵環節,積極探索完善監管執法體制和機制。配合完善民事賠償法律制度,健全操縱市場等犯罪認定標准。
(二十九)堅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公眾公司中小投資者投票和表決機制,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和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機制。督促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加上市公司業績發布會,代表公眾投資者行使權利。
(三十)完善資本市場稅收政策。按照宏觀調控政策和稅制改革的總體方向,統籌研究有利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
(三十一)完善市場基礎設施。加強登記、結算、託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資本市場監管數據信息共享。推進資本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提高防範網路攻擊、應對重大災難與技術故障的能力。
(三十二)加強協調配合。健全跨部門監管協作機制。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的協調合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與證券期貨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與協同配合。出台支持資本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外匯、海關監管政策。地方人民政府要規范各類區域性交易場所,打擊各種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做好區域內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三十三)規范資本市場信息傳播秩序。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管理涉及資本市場的內幕信息,確保信息發布公開公正、准確透明。健全資本市場政策發布和解讀機制,創新輿論回應與引導方式。綜合運用法律、行政、行業自律等方式,完善資本市場信息傳播管理制度。依法嚴肅查處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投資者和影響社會穩定的機構、個人。
Ⅵ 2.中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有哪些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規模體量大,在金融市場上具有風向標作用,識別並強化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有助於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促進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有助於提高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切實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評估辦法》是評估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基本規則,是強化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重要性銀行「大而不能倒」風險的重要舉措,是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關鍵制度安排,有助於識別對我國金融體系有系統性影響的銀行,有助於增強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於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健經營。
要點一:與國際監管趨勢接軌
2018年11月27日,「一行兩會」聯合發布《指導意見》,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和處置作出了總體性的制度安排。這一制度安排被看作是中國對於防範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的重磅利器。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表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復雜、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強,在金融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如果發生重大風險,將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甚至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因此,危機後有關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已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建立了相關制度安排。
央行相關負責人此前表示,從我國情況看,經過近年來的快速發展,部分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金融機構因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度高而居於金融體系核心,對我國金融體系整體穩健性以及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具有重要影響。為此,迫切需要明確政策導向,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和處置作出制度性安排。
實際上,據了解,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7個成員國中,目前絕大部分國家已經建立了本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和監管辦法,我國在這方面的探索進度相對較慢。因此,有銀行業分析師對記者表示,指導意見的頒布,不僅是出於防範系統性風險的考慮,也是重要的監管制度補短板,與國際監管標准接軌。
要點二:先從銀行業切入,證券、保險業隨後
《評估辦法》是《指導意見》發布後的首個配套細則,之所以先選擇制定出台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辦法,主要有以下兩方面考慮:
一是銀行業在我國金融業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金融業總資產300萬億元,其中銀行業總資產268萬億元,在我國金融業總資產中佔比達到89%。考慮到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工商銀行(港股01398)、農業銀行(港股01288)、中國銀行(港股03988)、建設銀行(港股00939)等4家銀行均已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名單。
二是國際上對於評估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方法已較為成熟,對我國來說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際現行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中,基本僅包含銀行、保險這兩類金融機構,但將證券業、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納入並沒有先例。根據安排,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涵蓋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以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認定的其他具有系統重要性、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例如,此前外媒就多次報道,螞蟻金服等金融科技「巨頭」有望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
因此,如何設定針對證券業、從事金融業務機構的評定標准,以及針對這兩類機構如何設定特別監管要求和特別處置機制備受外界關注。
此外,《指導意見》設定了參評機構的范圍標准:一是可採用金融機構的規模指標,即所有參評機構表內外資產總額不低於監管部門統計的同口徑上年末該行業總資產的75%;二是可採用金融機構的數量指標,即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參評機構數量分別不少於30家、10家和10家。
要點三:納入名單的銀行將有何特殊「待遇」
一旦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則意味著要身上的「擔子」將更重。這主要體現在將會有額外的、更為嚴格的特別監管要求,以避免日常經營中盲目擴張;同時,為以防萬一,還要制定特別處置機制,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防範「大而不能倒」的問題。
央行有關負責人就表示,按照《指導意見》確定的分工,銀保監會仍依法負責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實施日常監管。央行則從強化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出發,一方面,牽頭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擬從實施附加資本要求、落實資本內在約束機制入手,強化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風險數據加總和風險報告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另一方面,從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開展可處置性評估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切實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經營穩健性。同時,央行將持續開展系統重要性銀行監測分析,開展壓力測試,並視情提出相應的附加監管要求。
一旦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確定後,意味著這些銀行將要執行更為嚴格的資本充足要求,這些銀行也將面臨更大的資本補充壓力,發行優先股、永續債、二級資本債等資本補充工具的需求也會更大。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熊啟躍曾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以附加資本要求為例,巴塞爾委員會對入選的G-SIBs按最終得分劃定了五級,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附加資本要求(從1%到3.5%不等),預計我國也會借鑒這種方式設定分級附加資本要求。
「從其它國家實施的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監管要求看,一般情況下,D-SIBs的附加資本要求會比G-SIBs低,預計我國也會如此。」熊啟躍說,不過,即便如此,由於當前我國銀行業普遍資本緊缺,一旦入選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是會加重銀行的資本補充壓力,特別是對部分股份行等中小銀行。
民生銀行(港股01988)首席宏觀研究員溫彬表示,隨著《評估辦法》的實施,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機構盲目擴張規模的沖動將會受到抑制,這也標志著差異化監管走向深入、走進實質階段。《評估辦法》通過對4個一級指標13個二級指標的定量打分,輔之以監管定性評價,為差異化監管奠定了較好基礎。預計6家國有商業銀行、2家政策性銀行、1家開發性銀行、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10家左右規模較大的城商行將進入備選,其中打分結果有望選定20家左右的銀行作為第一輪系統重要性銀行。
要點四:評估系統重要性銀行需要這些流程
根據《評估辦法》,我國未來將每年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評估流程將包括確定參評銀行范圍、向參評銀行收集數據、計算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監管判斷、確定並公布名單等。
其中,確定參評銀行范圍的標准為,若某銀行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范圍:
1.以杠桿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
2.曾於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第一條標准,預計首批系統重要性名單中,基本將涵蓋政策性銀行、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和部分頭部城商行。
按要求,參評銀行於每年6月底前填寫並提交上一年會計年度數據。銀保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後,計算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得分。得分達到3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按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各組分界值如下:第一組:300分至449分;第二組:450分至599分;第三組:600分至1399分;第四組:1400分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得分達到300分的銀行杯被納入初始名單後還需監管部門判斷,最後交由金融委審議確定終極名單。對於300分以下的銀行,也有可能會納入名單,央行、銀保監會可根據其他定量或定性輔助信息,提出將系統重要性得分低於300分的參評銀行加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監管判斷建議,與初始名單一並提交金融委辦公室。
此外,金融委每三年對本辦法規定的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審議,並進行必要調整與完善。行業發生顯著變化、現有評估流程和方法不能滿足防範系統性風險實際需要的,金融委可對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額外審議。
要點五:依據四大類共計13項指標評分
《評估辦法》發布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向參評銀行發送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收集2018年數據,開展2019年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
根據《評估辦法》,首先,採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30家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評估的一級指標包括「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指標權重均為25%,每個一級指標下設若干二級指標,得分達到一定分值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具體評估指標構成如下:
一、規模:採用作為杠桿率分母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和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之和作為定量指標,按照《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規定的口徑計算。
二、關聯度:包含三個定量指標,權重均等。
1、金融機構間資產,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
2.金融機構間負債,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余額。
3.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指銀行通過金融市場發行的股票、債券和其他融資工具余額。
三、可替代性:包含四個定量指標,權重均等。
1.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指銀行作為支付系統成員,通過國內外大額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上一年度支付總額,包括為本銀行清算的支付總額和本銀行代理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清算的支付總額。
2.託管資產,指上年末銀行託管的資產余額。
3.代理代銷業務,指銀行作為承銷商或代理機構,承銷債券,代理代銷信託計劃、資管計劃、保險產品、基金、貴金屬等業務的年內發生額。
4.境內營業機構數量,指銀行在境內設立的持牌營業機構總數。
四、復雜性:包含五個定量指標,權重均等。
1.衍生產品,指銀行持有的金融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余額。
2.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證券,指銀行為交易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證券余額和可供出售證券余額之和。
3.非銀行附屬機構資產,指銀行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境內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額。
4.理財業務,指銀行發行的非保本理財產品余額。
5.境外債權債務,指銀行境外債權和境外債務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