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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的的相關文章

發布時間:2021-04-02 08:01:36

① 關於中國的債券市場的發展的一篇600字英語作文

今天,我考試了真不知道自己考得怎麼樣?有時候自己找借口說:「人活在世上就是為了讀書嗎?真不明白?」
我應該怎麼辦?是應該好好的讀書還是按照自己的目標去追求呢?請告訴我行嗎?
人,活在世界上是為了干什麼?聽古仁人說:『人有悲歡離合,都嘗盡了,人生才有意義』!我自己有時候總是找借口說;『人固有一死,或重以泰山,或輕以鴻毛。』古仁人你告訴我人活在世上到底是有用還是沒用啊?
世界是一個美好的一個大大家,我們為什麼要破壞它,它是我們的母親是一個慈祥的老奶奶,你為什麼要這么的惡殺它啊!你就不可以對它也要好一點,就像對待一個無助的貧困人呢?為什麼?我有時候找借口說:『我們人類沒有多少是好人,大多數都是壞人,有些官啊也還不一樣貪污啊,哎這個世界怎麼會變成這樣啊?壞人你為什麼要把活生生的好人帶成一十惡不赦的壞人啊!為什麼要這樣?』

② 求英國債券市場相關的文章,(論文、期刊、圖書)都行,並且附上電子版《英國公司債券市場發展及啟示》

q v [8]佘桂榮,. 英國公司債券市場發展及啟示[J]. 青海金融,2011,(3).
[9]中國國債協會赴英國培訓考察團,陳勇,劉紅生,. 英國債券市場管理風險控制[J]. 中國財政,2010,(10).
[10]安國俊. 英國債務管理與債券市場發展戰略[J]. 證券市場導報,2004,(8).
[11]孫國峰. 英國政府債券市場的管理體系和做市商制度[J]. 國際金融研究,2000,(5).
[12]戎天柱. 英國金邊債券(國債)回購市場綜覽[J]. 上海金融,1997,(12).
[13]蔡蕊,. 結構完善的英國政府債券市場[J]. 中國財政,1993,(6).

論文我發郵箱了

③ 有關國債的論文

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以人民幣支付的國家公債。它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和滿足其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在有償條件下籌集財政資金時形成的國家債務。
從財政=稅收+費用+利用+債務+其他收入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總體平衡中,是由支出來決定收入的。因為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對足以支撐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產生了財政。這是現代國家「以支定收」的基本財政理念。同時,也可以看出 ,收入是隨著支出的變動而變動的。在支出一定的情況下,各種收入之間則存在著此增彼減的關系。一個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滿足生產、生活支出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去借債的,一個國家也是如此,只有當以稅收為主的其他收入不足以滿足國家預算的情況下,才需要發行國債。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債在財政收入中扮演著一種補充性的角色。所以從根本上說,國債只是赤字的伴生物。因此,只有當稅收、利潤和費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滿足政府的支出需要時,國債才能作為某種調節器在靈活性上使財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由此可以得出國債的基本功能就是彌補財政赤字。

在市場經濟下,政府需要滿足市場所不能提供的公共需要。如此種類繁多、項目龐雜而經濟效益又非常隱性的公共物品決定了政府用來滿足這類支出的財政收入就必須具有穩定可靠、數額龐大等特徵。與國債相比,稅收恰好具有這一特性。稅收憑借其強制性、固定性與無償性這三大特性穩居財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國債的特徵則是自願性、有償性和靈活性。自願性是建立在群眾自願承受的基礎上的。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穩定可靠。有償性是任何債務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徵,借債就必須償還。靈活性則是指國債的確立是以財政收支之間的差額為依據的,既不具有發行時間的連續性,也不具有發行數額的固定性。

國債在財政收入中所承擔的角色就決定了國債應有的規模。從理論上講,一國在每一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下,必然客觀地存在著某種適度債務規模的數量規定性,也就是說,在這一規模上,國債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發揮,對經濟生活的正面積極影響作用最大,相對而言負面的不利作用最小。在現實生活中,決定或影響適度債務規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經濟發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市場健全程度,國債的結構狀況、籌資成本與所籌資金的使用效益等等。這些因素都直接或間接影響著對國債總量的把握。

因此,國債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務就在於如何通過實體、程序上的各種規定以保證、維持國債的發行最大程度上促進經濟發展。

熊比特在1918年發表的《稅收國家的危機》一文中,最早提出了稅收國家危機的理論,其基本理念即在於由於國家職權的過度擴張,導致國家的支出大量擴充,無法由常規的稅收收入來支應,最終將導致國家過度舉債。如何避免這種危機是國債法的根本任務所在。

國債法是調整在國債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新中國建立之初,國家就十分重視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政府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先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但至今,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國債立法,有關國債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發行一次國債,就對此進行一次的國債立法,在效力層面上也主要集中在法規和規章的層面上。
1949年12月,新中國成立後不久,中央政府就決定於1950年發行一批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通過《關於發行人民勝利建設公債的決定》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國債發行的國債立法的開始。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從1958年開始發行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制定《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後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成為一個「既無內在,又無外債」的國家,相應的國債立法也就停頓下來。1981年1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決定從當年起恢復發行國債。隨後從1982年—1991年,國務院先後又發布了當年的國庫券條例,在此期間國務院、財政部又先後發布對已發行的國庫券進行償還、付息等的法律規定,以及特種國債等其他國債方面的法律規定。1992年3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從這次的條例規定中,不再象以往那樣是針對某一年發行國庫券的規定,而是對國庫券的有關內容作出了較為統一的規范。

自1994,我國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就已經超過了50%,而且一直呈攀升之勢。,在1997年我國整個國家財政有1/4以上的支出、中央財政有近3/5的支出需要靠發行國債來維持。如果說26.8%的國家財政的債務依存度還沒有高到無法承受的地步的話,那麼55.6%的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則無論從哪方面講都大大超出了國際公認的安全線(15-20%)。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主要目標的中央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的一半以上要依賴於發行國債,這不僅與政府活動本身的性質不符,而且照此發展下去,其潛在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調控這種風險,我認為主要的手段應該運用法律進行。法律的完善也就意味著這種風險在社會中可期待地被降低。

通過法律對發行國債的程序的規定以防止國債發行權的濫用。從根本上說說,國債的發行應納入國家預算的范圍之內,由權力機關進行,不應該隨意下放。同時完善法律法規,盡量杜絕在各個方面的漏洞,以保證國債的正常運行並被用於正當的用途。國債,作為財政信用,它以國家為後盾,而國家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才能把這種信用制度強制地、穩定地建立起來,使其來源更具有可靠性,才能使國債的購買和轉讓者更增強信賴感。建立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重要的是創造一個法律環境,要在國債方面形成一個完整、配套的國家信用法律制度。只有通過對國債法的制定才能增強國債市場的透明度,才能預防和解決國債發行和轉讓中的矛盾和糾紛,促進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為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希望採納

④ 我要寫一篇關於債券的論文。請問市場上有沒有20年期債券讓我作為參考

寫某個具體時期或者某個具體地點
的人,在特殊時期的人,常常會表現出特
殊的狀態,如非典時期,你身邊的人怎樣表
現的?在不同的社會地點,一般人們表現不同的社會角色,在家的和在辦公室的爸爸一定看起來很不一樣。

⑤ 國債中有哪些論文題目

[guó zhài]
國債 編輯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券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⑥ 我在寫一篇關於統計企業債券的論文,需要債券的具體信息

你這樣查肯定是查不到什麼的,那些公司、企業報表當然只能找到一個總額並不會詳細列明,如果你的選定目標是某一上市公司,建議你先下載一個通達信的股票軟體,然後找到你所選定的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代碼(如果是滬深上市公司可以用該公司的股票的簡稱拼音的第一個字母輸入通達信的股票軟體中進行查找),找到後進入該公司股票的K線圖或分時圖界面,然後按F10,進入新界面後,點擊左上角的「港澳」(最主要是看這里是否紅色,是紅色就不用點擊),再選擇分紅擴股那一欄,然後查看該欄下的相關信息,一直往下面看會有「債券發行與上市「的相關數據信息(這里最主要是提供了這公司曾經發過的債券交易代碼,如果是顯示「暫無數據」說明這公司沒有發行過債券),知道這公司發過的債券的代碼後可以通過上交所、深交所的網站或直接在網上進行搜索查找該公司過去發行的債券的發行公告或債券的發行信息。必須注意如果查出來的債券代碼超過六位數,那就說明該債券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這一般只能通過網上進行搜索。
如果你不是特別找那些曾經違約過的滬深上市公司一般是沒有違約情況,如恆天海龍(000677原來是叫山東海龍)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短融券發生過到期逾期情況,*ST超日(002506原來是叫超日太陽)發生過銀行貸款逾期情況(銀行貸款逾期並不能算是債券違約,但這事件會影響債券的信用因素)。

⑦ 和債權法有關的論文

債權讓與中的債務人利益保護淺析 中文摘要】 由於債權讓與制度的設計中,大都遵循著債權讓與無需徵得債務人同意的原則,因此,債務人在債權讓與中通常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何加強對債務人利益保護,成為債權讓與制度中必須確立的一項一般性原則。為了達到保護債務人利益的目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基本都形成了"債務人不應由於債權的轉讓而受到損害,即受讓人不得擁有比轉讓人為優的權利"的原則。在《魁北克民法典》之第1637條第2款就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他(債權人)不得為損害債務人的權利或加重其義務而實施讓與。"①債權人在實施債權讓與時,不得損害債務人的權利,也不得加重債務人的義務。一般將債務人對抗受讓人的權利區分為抗辯權和抵銷權。另外,表見讓與制度也是專為保護債權讓與中債務人利益而設計的。 【中文關鍵詞】 債權讓與制度; 債務人利益保護 這個是摘要,感興趣與你全文

⑧ 有沒有適合股票或者債券方向的論文題目

債券與股票有哪些相同點與不同點?
答:債券與股票的相同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兩者都屬於有價證券。債券和股票本身無價值,是虛擬資本,但又都是真實資本的代表。持有債券和股票,都有可能獲取一定的收益,並能進行權利的行使和轉讓活動。因此,債券和股票都是有價證券體系中的成員,都可以在證券市場上交易,並構成了證券市場的兩大支柱。第二,兩者都是籌措資金的手段。債券和股票都是有關經濟主體為籌資需要而發行的有價證券,從資金融通角度看,債券和股票作為籌資手段,與向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相比,其籌資的數額大、時間長、成本低,且不受貸款銀行的條件限制。第三,兩者的收益率相互影響。從單個債券和股票看,它們的收益率經常會發生差異,而且有時差距還很大;但是,從整個社會考察,如果市場是有效率的,那麼,債券的平均利率和股票的平均收益率會大體上接近,或者其差異將反映兩者的風險程度。這是因為,在市場規律的作用下,證券市場上一種融資手段收益率的變動,會引起另一種融資手段收益率發生同向變動。

⑨ 求稅收是一種債的相關文章一篇

一、 問題的提出:研究稅法中情事變更的意義

稅收是一種債的觀點已被越來越多的學者所接受,這為稅法的研究拓寬了視野,也為稅法基本理論帶來創新的契機。據此可以把民法債法中的有關制度引入稅法,從而使稅法理論更加完善,同時也為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法上權利的保障提供理論基礎。有學者已經對稅收中存在誠實信用原則及債務保全等制度進行了論述,有學者已指出我國在完善對轉讓定價規制時應規定情事變更原則,允許特殊情況下的事後調整,尤其是在無形資產的轉讓所得方面。但是還沒有人對稅法中是否存在情事變更作理論上深入的探討。在此,筆者嘗試從國家契約論出發,論證稅法中也存在情事變更,這體現了稅法公平的精神,也是量能課稅原則的要求。本文寫作目的在通過論證稅法中也存在情勢變更制度,以賦予納稅人稅收減免請求權來保護納稅人財產權,彰顯在涉及財產權的保護上,公民與國家處於同等的法律地位,私權保護特別是財產權的保護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職能,並破除公民—納稅人對「片面國家本位」的迷信和糾正公民對「傳統的國稅優先原則」的理解,引導公民對稅收法律關系最深層次的平等性本質的認識。

二、情事變更——基於公平理念的當事人雙方利益平衡器

情事變更本是一項涉及合同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作用在於維持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按照通說,情事變更原則起源於12、13世紀注釋法學派著作《優帝法學階梯註解》,其中有「情事不變條款」,假定每一個合同均包含一個具有如下含義的條款:締約時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應繼續存在,一旦這種情況不存在,准予變更或解除合同。我國大陸地區法學界在本世紀九十年代初期開始重視對情事變更的研究,迄今為止關於情事變更的研究成果為數不少。對情事變更的定義也眾說紛紜,有學者把之解釋成為一項法律原則,有的學者則從制度角度來闡述,但絕大多數在基本內容上相互重復。通說認為,情事變更的內容是:在合同成立後至其履行完畢前這段時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情事變更,致使繼續維持該合同之原有效力對受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則允許該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史尚寬先生早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就對情事變更作了深入的研究,現在大陸學者對之研究還沒超出史先生的范圍和深度,情事變更「謂為法律效力發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之基礎或環境之情事,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有非當時所得預料之變更,而致發生原有效力,顯有悖誠信(顯失公平)時,應認其法律效力有相當變更之規范」。

情事變更被立法確認以來,其適用范圍已超出了合同領域。根據德國法院的判例,情事變更可以有條件適用於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領域。情事變更甚至還超出私法的范圍把觸角深入國際公法領域,國家與國家之間訂立的條約也可以適用情事變更。雖然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情事變更,但情事變更在合同法及其實務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我國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通說認為情事變更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原則,但筆者認為把它認定為一項制度更合適,因為情事變更的基礎是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無法克服的情事。這是一種事物特殊發展情態,這種情態只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個異化環節,不具有普遍性。因而旨在規范這一情事的法律手段在合同履行中就不具有普遍性,所以不能把它認定為合同履行的一項法律原則,把它看作一項制度更合理。

三、情事變更適用於稅法——以國家契約論為論證起點

(一)國家契約論與稅收根據「利益說」

國家契約論起源於17世紀自然法思想,認為國家實際上是自然狀態下的人們按照理性原則形成的社會契約的產物。盧梭認為「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政府是根據人民簽訂的契約創立的,政府的權力源於國民;雖然人民在簽訂國家契約時,為了自己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將自己一部分自由和權利交由國家和國家首領去行使,但是,人民的意志不曾交出。在人民簽訂的契約遭到破壞時人民有權反抗,有權收回交給國家和首腦的權力,這關系是自由的契約關系。按國家契約論的觀點,國家是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和各種權利,共同約定訂立契約,將權力交給一些最能保護他們利益的人代管,是被公眾創造出來的保護公眾權益,調解社會糾紛機構。國家權力源於公民權利,以保護公民權利為其終極關懷。法律也是一種契約,是人們自由意志的合意。國家契約說雖然把國家的產生建立在一個不能實證的社會契約上,但它對反抗封建專制,建立民主政府的實踐起了思想啟蒙作用。它破除了國家權力至上主義的迷信,對限制國家權力和保護公民的權利起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國家契約理論締造了近代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也直接催生了近代以來的民主與法治思潮。

把國家契約論運用於稅收領域來解釋稅收的根據,便產生了課稅根據「利益說」。稅收「利益說」始於18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初期,它把稅收看成作為實行征稅的國家給予市民利益的對價。其認為國家的目的在於保護市民的人身和財產,而稅收則是其對價。因此,依「利益說」,所謂稅負乃是個人按照從國家受益的程度而承擔的分配,並與比例稅率相聯系。這一觀點產生於近代合理主義的把全部金錢關系還原為交換關系的思想,正如霍姆斯法官「稅收是文明的對價」這一著名論斷所表述的那樣,它至今在盎格魯•薩克遜系的國家中仍然根深蒂固。該說把國家和個人看成是各自獨立平等的實體,國家給人民提供安全、秩序和福利,人民就應當向國家提供金錢,稅收就是這兩者之間的交換。利益說主張受益者納稅,廢除免稅特權,要求普遍課稅,這與當時要求尊重人權的政治思想和要求自由競爭、自由放任的經濟觀點遙相呼應,對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地位的穩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目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稅收根據提出了新利益說,這一學說也可以稱為「稅收價格論」,它將稅收視為是人們享受國家(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價格費用本質上也是一種對價。新舊「利益說」都凸顯了在稅收發生層次上作為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一種對等的地位,是一種在憲政層次上的稅收關系,最能體現稅收的本質。通過憲法的原則規定、確認和具體法律的落實、保護,把這種國家給公民利益的對價外化為法律形式,從而實現了法律對稅收關系的調整。按照國家契約論的觀點,法律也是一種契約,是作為主權者的國家與人民的合意產物,是全體人民對全體人民作出的規定,是公意的體現。所以從本質上說稅法也可以認為是作為主權者的國家與人民之間通過自由意志的合意(契約)把國家給予個人利益的對價確定下來的產物。在這里就要破除一個傳統的偏見,其實契約及其理論並不專屬於私法,它們自古以來也是公法的概念和理論。即「契約不僅是私法的法律形態,而且也是公法的法律形態。」日本著名學者美濃布達吉認為:「其實契約的觀念若可解作因當事者雙方的同意而發生其所冀求之法律的效果的行為,則契約決不限於私法領域,在公法領域中也不乏其例。這是經過許多學者論證的正當主張,雖然至今尚有一部分學者否定公法上的契約的觀念,亦不足損其價值於分毫。」契約本質上就是當事人之間一種合意行為,在行政行為中,在訴訟程序中都存在契約。不僅在理論上能夠論證公法存在契約,而且在實踐中也能證明。比如辯訴交易,民事訴訟契約(民事訴訟契約的類型包括管轄合意、訴訟和解、證據契約、執行契約)、行政契約和協商立法。

(二)稅法契約論——公法之債

1、稅收法律關系含義

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稅收的課賦和徵收都必須基於法律的規定,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納稅的義務,具有徵稅權的國家機關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征稅。因此,在當代社會中,國家與國民之間就稅收發生的關系,不是以往的那種本來的權力關系,而是法律上的關系,即法律關系。這種關系,通常稱之為「稅收法律關系」。在稅收法律關系概念的具體表述上,學者們各有不同,徐孟洲老師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在國家征稅機關與單位、個人之間基於稅法事實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劉劍文老師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在國家稅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無論如何表述,稅收法律關系必須具有如下要素:(1)由稅法確認或保護;(2)在國家稅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3)是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2、契約與稅收的契合——公法之債

根據本節第一部分的論述,稅法可以認為是作為主權者的國家與人民之間通過自由意志的合意(契約)把國家給予個人利益的對價確定下來的產物。國家征稅機關根據稅法可以要求納稅人交付這對價。特定人之間可以請求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即屬債之關系。所以作為對價之稅收是一種符合債的形式的請求權。這種對價一經法律確定下來就成為一種法定的債,稅法保護稅收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確保稅收債務履行。稅收之債是作為稅收債權人的國家請求作為稅收債務人的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的法律關系。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是法律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對應關系,其權利義務均由法律明確規定。在法律劃分中稅法屬於公法,所以稅收是一種公法上的債。

稅收法律關系的中心,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然本質上稅收是金錢債務,其特徵與私法上的金錢債務有相同之處,但它也具有不同於私法上債務關系的種種特徵。第一、稅收債務是法定債務,而不像私法上債務那樣依當事人的意志而確定債務內容。第二、在現行法的結構中,稅收法律關系是公法上法律關系,因它而產生的法律訴訟,全部作為行政案件,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稅收作為滿足公共需求的手段不僅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而且稅收的課賦和徵收還必須公平地進行,作為這一特性的反映,稅收債權人的國家,擁有私法債權人所沒有的種種特權。

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由於人們認為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權力關系,因此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以「命令服從」為特徵的不對等法律關系,行使公權力行為單方意志至上性結論從根本上忽略了權利對權力的制約和違背主權在民原則。隨著市場經濟和法治理論的不斷發展,人們走出對國家權力的迷信,稅收的經濟本質被認為是「公共產品」的價格,稅收是公法上的債務的觀念被普遍接受。但既然稅法屬於公法,在傳統大陸法系國家中,一般認為私法的當事人是平等的法律關系,而公法的雙方當事人是地位不對等的法律關系,如何解釋稅法作為公法上的法律關系,同時又具有平等性?對此應該從兩個層面來界定稅收法律關系,即在抽象的層面上,將稅收法律關系界定為公法上的債務關系;這樣既直觀又能在最本質的層面反映稅收的特徵;在具體的層面,也就是法技術層面,將稅收實體法律關系界定為債務關系,把稅收程序法律關系界定為權力關系。後一界定能很好地解釋稅收何以作為公法上的法律關系又有平等性。將稅收實體法律關系界定成債務關系,就可以把民法債法中的相關制度引入稅法,拓寬了稅法研究的方法和視野,同時揭開片面國家利益至上主義和片面國家稅收強制力的虛偽的面紗,突出了納稅人在稅收實體法律關系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平等的法律地位,有利於納稅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將稅收程序法律關系界定為權力關系,可以圓滿地解釋稅收徵收中的強制性和無償性,以及稅務徵收機關單方行使稅收強制措施的權力。在稅收法定原則的指導下,合理配置稅收徵收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權力(利)、義務和責任,一方面保障征稅機關徵收行為的有效進行,另一方面又要求徵收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從而對稅收徵收行為予以規制。

3、情事變更適用於稅法

根據上文的結論,稅收法律關系實質是一種公法上的債。與私法上的金錢債務不同,國家相對於納稅人來說在稅收關系中處於優越性,而這種優越性是稅收滿足公共需求、體現公共利益的性質的體現,也是保障國家稅收順利徵收,國家職能正常發揮的一種必要手段。要確保國家職能的正常發揮,國家必須掌握一定的物質基礎,在正常情況下這種物質基礎主要體現為財政收入,而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因此為保證國家有能力、有效率地向公民提供安全、秩序和社會福利,必須保證國家稅收及時、充分、有效地徵收,賦予。而如果稅收之債在履行不能時也像私法之債靠私力救濟,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實現的手段和地位是對等的,只有在私力救濟無效時再付諸於訴訟,那稅收徵收機關征稅的手段將是乏力的,也會導致訴訟的劇增,稅務機關將會疲於起訴從而增加稅務機關征稅的成本,征稅效率低下,導致稅收不能及時收入國庫,影響國家職能的行使,違背稅收效率原則。所以必須賦予稅收徵收機關在征稅中有一定的強制手段。但這種征稅機關相對於納稅人的優越性必須基於法律的規定並且把其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僅僅在這個范圍內稅收法律關系表現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不對等關系。所以在賦予國家征稅機關稅務管理權、稅務檢查權、決定權和自力執行權等權力時,應該把這些權力嚴格限制在稅收徵收程序領域,且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明確規定行使。

稅收債務的特徵雖然不同於私法上中的債務,但是兩者的共同特徵都屬於金錢債務。因此應理解為除法令有明文規定或者雖無明文規定卻能構成需要另行解釋的合理理由外,納稅義務准用私法中有關金錢債務的諸項規定。於是,在稅收實體法上即在稅收的發生根據層次可以把民法債法中的相關制度、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債的保全引入稅法。我國的現行立法雖不像有些國家的立法那樣用「稅收債權」之說法,但事實上對稅收的債權性質已經做出了承認,並在稅收立法引入了民法債的保全的制度。例如,在代位權、撤銷權方面,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合同關系也是債的關系的一種,情事變更當然是債法的有關制度。所以,可以得出結論情事變更原則可以適用於稅收中這一結論。

四、稅法情事變更與納稅人的稅收減免請求權

(一)情事變更的適用條件

因合同法之精神在於鼓勵交易,要使合同無效毋若使之有效,而情事變更之功能在於體現民法之公平交易原則,兩者之間並不沖突,但應該嚴格限定情事變更之適用條件。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適用情事變更:1、須有情事之變更;2、情事變更須於法律行為成立後至債務關系消滅前發生;3、情事之變更須未為當事人所預料而且為有不得預料之性質;4、情事之變更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5、須因情事變更如使發生當初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參考史尚寬先生對情事變更適用條件的界定,筆者嘗試概括出稅法中情事變更的適用的條件:

1、從客觀上看,在稅收債務發生之後至履行之前,客觀情事發生異常變化。首先,須客觀情事發生了異常變化。情事指作為稅收之債成立基礎的客觀情況。異常變化指稅收之債所依賴的客觀基礎和環境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致使稅收之債存在的基礎喪失。其次,客觀情事變化在稅收債務發生之後履行之前。

2、從主觀上看,客觀情事的變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且當事人不可預見。由於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與不可抗力有緊密聯系。關於兩者之間的關系,在民法債法理論中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在稅收中的情事變更的原因僅限於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原因如下:首先,情事變更必須有客觀情況的異常變化,這種變化須有不可抗拒、無法避免的重大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充分滿足這條件;其次,稅收中的情事變更的效力在於變更稅收法律關系,如果將其發生的事由擴大化,將會導致情事變更的濫用,從而危害到稅收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從而危害到國家的稅收收入。

3、從後果上看,客觀情事的變化會導致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顯失公平。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稅收債務的履行對納稅人來說利益嚴重失衡,就可以適用情事變更。稅收負擔要在國民之間根據負擔能力公平分配,即「量能課稅」,對情況相同者給予相同對待,對情況不同者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不同對待。當發生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使納稅人遭受嚴重損失,納稅人的稅收債務發生時所依據的基礎發生重大變化,如果要求納稅人按照原來稅收債務發生時的數量納稅,顯然有悖於量能課稅原則,造成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失衡。

當納稅人滿足以上情事變更的構成要件時便會發生情事變更的效果,這時納稅人享有變更稅收法律關系,即減、免稅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要求的形式。

(二)納稅人的稅收減免請求權

稅收減免是國家對某些納稅人和課稅對象減免稅收負擔的制度。在納稅人稅收債務發生之後至國家規定的申請減免期限之前發生了客觀情事重大變化(比如發生了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使得稅收債務的履行對納稅人來說顯失公平,當滿足稅收情事變更的構成要件時納稅人就可以主張情事變更從而變更稅收法律關系,減輕或免除納稅義務。但是根據上文的論述,稅收徵收關系是一種權力關系及基於稅收法定主義的考量,納稅人不能像在合同中適用情事變更一樣單方面擁有變更或解除債的權利。納稅人主張稅收減免必須向稅務機關申請,能不能減免由稅務機關批准,所以納稅人這種稅收債務的變更權叫做稅收減免請求權。但是這種權利是納稅人的不可剝奪的實體權利,只要納稅人滿足稅收情事變更的條件,稅收徵收機關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批准減免納稅人的稅而沒有自由裁量權。

納稅人的稅收減免請求權的行使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當納稅人稅收債務已經發生而還沒有履行前發生情勢變更的,納稅人在行使減免請求權得到批准後按照減免後的數額繳納稅款。第二種:如果納稅人預交稅款,那麼納稅人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前行使減免請求權得到批准後可以退回相應的稅款.

五、情事變更的精神在我國稅法中的體現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另外,《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屬於「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國家各級稅收徵收機關的稅收減免審批許可權。按照我國《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徵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上述法條中的嚴重自然災害是稅收之債中情事變更構成要件的不可抗力,納稅人基於這種不可抗力可以請求相關稅收徵收機關減免稅收,這可以看作是情事變更的精神在我國稅法中的體現。我國立法雖然沒承認「稅收債權」的概念,但是順應稅收民主化的法治理念在稅法中體現情事變更的精神,這是我國稅法的令人興奮的進步,也體現了國家保障公民財產權的意識的增強。

六、小結

本文從國家契約論出發,推導出稅收法律關系在本質上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系,接著又從公法之債與私法之債的區別入手,把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上來說明作為一般金錢之債的平等性與作為公法之債的單方優勢地位統一於稅法的可能性,從而為把民法債法上的基本制度引入稅法提供了理論依據。顯然,情事變更制度是適用於稅法的,它賦予納稅人和國家征稅機關同等的法律權利來保障納稅人的財產權利。筆者最後還揭示了情事變更的精神在我國稅法中的體現,這為人們破除「片面國家本位」的迷信和糾正人們對「傳統國稅優先原則」的理解提供了理論依據和立法實例。個人相對於國家不是永遠弱小和卑微的,至少應該樹立這種法治理念:在某些領域特別是涉及公民的財產權時,國家與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職能應該是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在財產權得不到充分保護的國度是沒人權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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