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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行注冊制

發布時間:2021-08-09 16:23:51

Ⅰ 目前我國企業債券管理方式是備案制,審批制,還是注冊制

您好,應該是注冊制?《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第三條 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第四條 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Ⅱ 債券注冊制與可轉股發債有關嗎

無關的,證監會規定可轉債不能注冊發行。

Ⅲ 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兼注冊制

在以上2種制度的基礎上,演繹出注冊制兼核准制。1983年以前,台灣的證券交易法屬於核准制。1983年修改以後,變成了注冊制兼核准制。
該法第17條規定:」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該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該法第22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門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准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可見,台灣的證券發行或採取注冊制,或採取核准制,具體問題採用什麼制度,由主管機關決定。

Ⅳ 什麼是新股發行注冊製取代現行的審核制

首先我們要理解什麼是注冊制,什麼是現在的審核制:

1、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公司公開的信息完全由投資者自己判斷風險,證監會不在進行實質審核。這類主要是美國市場的上市原則
2、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主要在歐洲市場實行的上市原則。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各類財務數據的審核,在審核制的上市制度下,證監會有圈駁回沒有達到上市條件的,或者財務數據較差的公司上市申請。而在注冊制下,完全交於中介機構審核,證監會不在進行審核。現在我國實行的就是審核制,而國務院立法由注冊製取代現在的審核制。

Ⅳ 我國債券發行制度是審批制還是核准制

核准制。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
證券法一般規定
新《證券法》將原《公司法》有關證券發行的規定全部移至《證券法》中,並對證券發行的規定作出重大修訂,完善了證券發行的條件與程序,設置了保薦人制度,將證券的發行分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並對公開發行作出了定義。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Ⅵ 我想知道債券(公司債、金融債、中票、短融等)的主管部門是現在發型債券時注冊制還是審批

公司債——證監會
金融債、中票、短融——銀監會

公司債是上市公司發行的,需要審批
目前的中小企業私募債由證券公司發行承銷,備案就行

Ⅶ 新股發行注冊制是怎麼回事

注冊制
注冊制強調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出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是將發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判斷。注冊制的基礎是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原則,遵循「買者自行小心"的理念。
核准制
核准制吸取了注冊制強制性信息披露原則,同時要求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備條件。證券監管機構除進行注冊制所要求的形式審查外,還關注發行人的法人治理結構、營業性質、資本結構、發展前景、管理人員素質、公司競爭力等,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判斷。核准制遵循的是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其理念是「買者自行小心"和「賣者自行小心"並行。

兩大體制不應輕論優劣,A股轉向注冊制需制度准備。

對於資本市場兩大主要證券發行審核體制——核准制和注冊制的探討由來已久,由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也是我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一大目標。然而,需要釐清的是,盡管注冊制相比核准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基礎功能的發揮,但注冊制並不意味著來者不拒,核准制也不能同非市場化簡單畫等號。
對於資本市場而言,注冊制不僅意味著靈活、高效率的發行制度,同時也意味著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證券市場,意味著更嚴格有效的監管主體、更自律的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以及素質更高的投資者。
注冊制更利於市場三大功能發揮,當年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曾多次表示,要推進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逐步推動股票發行由核准制向注冊制轉變。市場人士也認為,實施注冊制更有利於發揮資本市場的三大基礎功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某證券公司投行部負責人華泰聯合證券副總裁馬衛國認為,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高盛高華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楊昌伯補充說,在此過程中,行政力量的有形之手化作市場的無形之手,市場三大基礎功能自然更好地實現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發行注冊制也並非來者不拒。
「美國證監會接到發行人申請後,會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饋意見,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則需進行有針對性的答復,一般意見反饋和答復少則三四次,多則七八次,直至證監會不再有其他問題才會准予注冊。」紐交所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楊戈表示,從時間上看,美國證監會的審核最快2個月,一般3到6個月時間方能完成,交易所審核僅需1到1個半月,時間包含在證監會審查期內。倫敦交易所亞太區總裁祝曉健介紹,UKLA審核發行人材料時,也需經過一讀、二讀、三讀的意見反饋和回復,之後需有一定等級、兩個以上審核委員簽字後才能獲得發行批文。發行審核環節通常也需時3到6個月。「如果三讀之後還有問題,將繼續進行多輪意見反饋,如果發行人一直無法完成反饋回復,發審環節就會被無限期拖延下去。」
核准制不等於非市場化證券發行由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似乎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大勢所趨,但投行人士也指出,並不能將核准制簡單等同於非市場化的發審模式。「美國、英國雖然採用不同的審核制度,但兩國的證券市場都十分發達,市場化程度也不相上下。」
馬衛國說,注冊制與核准制並非僅由市場成熟程度決定,而是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原因,是監管理念、市場分布、控制層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場化直接畫等號並不科學。楊昌伯也認為,雖然香港市場對發行人有核准,但通常發行人向港交所報送申請材料後2個月之內就能夠得到反饋意見,通常2到3個月後就能完成申請拿到批文。從審核效率、發行成本等方面看,也並不遜於美國市場。「無論是注冊制還是核准制,是否市場化的標准在於市場買賣雙方是否能夠實現真實意願的表達。」馬衛國表示,注冊制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市場自我調節的特性,不僅對市場的完善程度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時也要求發行人有較強的自律能力;核准制則更體現了行政權力對股票發行的參與,這種制度在市場經濟發育仍不太完善的情況,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他認為,盡管向注冊制過渡是大趨勢,但也必須在市場環境達到要求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最終決定發審方式的,應當是不同市場的不同特徵。我國向注冊制過渡尚需制度准備理論研究顯示,新興市場在證券發行上市監管上往往採用核准制,意在通過政府幹預的加強,彌補相對薄弱的法律環境和投資者素質有待提高所產生的監管不足。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第一階段實施至今已近一年,從業者普遍認為改革措施已收獲了階段性成果,但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點決定了要實現向注冊制的轉變,尚需多項制度准備。楊昌伯認為,我國資本市場跟成熟市場相比有一系列結構性差異,「這些結構性差異決定了國內發審方式要轉變還需要一個培育的過程,目前對於境內市場而言放棄實質性審核並不現實,因為A股市場基礎制度、法律法規、誠信體系、股權文化等資本市場硬體、軟體等諸多方面,仍待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楊昌伯表示。此外,也有從業者稱,即使是目前A股市場的核准制,也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楊戈表示,A股市場目前仍舊存在股票發行供不應求的現象。「境外市場獲得發行批准容易,但即使獲批IPO失敗的風險也很大,國內發行人拿到IPO批准困難,可一旦拿到批准似乎就高枕無憂了。」對此,馬衛國建議,應當提高審核效率,精煉報送材料的內容,加大事後監管處罰力度,同時建議發審委公開否決意見。他也提到,在現行制度下應調整審核理念,輕對企業實質運行影響不顯著的歷史沿革問題,重企業業績的真實性,未來的盈利和風控能力,以及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核准制是一個市場參與主體各司其職的體系。實行核准制,就是要明確發行人董事、監事,主承銷商及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等各自的責任和風險,做到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者相互制約、各司其職,形成一個完整的、符合市場化原則的證券發行監管體系。
未來發展趨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表示,推動新股發行從核准制到注冊制的二次股改,是平衡籌資者和投資者利益、平衡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等各方利益的關鍵環節。邁過這一步,資本市場發展會再上新台階。

「取消發行審批制是建設公正、有效市場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敗的有力措施,堅決支持取消審批制。」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與金融學教授許小年也公開發表議論說,看看今日市場即知,審批並未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缺少好公司,股民當然賺不到錢,只能在炒作的游戲中給內幕人抬轎子。股票和債券的上市與增發如同賣白菜,是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自願交易,盈虧自負,不需要批。股票的信息不對稱比白菜嚴重,監管者的重點是信息披露,而非公司質量。
新股IPO的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監管方式。證券監管部門公布發行上市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上市。發行人是否達標的判斷由證券中介機構負責,證券監管機構只實施合規性的形式審查。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認為,實行「注冊制」,需要交易所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設立高水準的獨立會計師及法律事務所,同時建立健全相應的司法體系和行政監管體制。

「如果實行新股發行注冊制,國外成熟市場會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規,讓新股發行保薦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使保薦券商不敢抬高發行價。」李永森認為,從「核准制」過渡到「注冊制」是改革的方向,但並不意味著能一步實現。

Ⅷ 美國證券公開發行如何做到注冊制

(一)「注冊制」在美國有堅實的政治社會基礎
是否設置發行條件和進行投資價值判斷,實質問題是政府是否需要替市場就發行人是否「適合」發行進行判斷,反映的是政府和市場之間邊界尺度的把握。美國採用「注冊制」,是現代政府功能擴展與美國自由主義經濟傳統沖突下的現實選擇,促進了美國資本市場的繁榮和創新企業的發展,為美國社會廣為接受。
(1)「注冊制」是現代政府功能擴展與美國自由主義經濟傳統沖突下的現實選擇
美國具有深厚的自由主義經濟和小政府的傳統,在1929年經濟危機前尤為明顯,政府對經濟干預很少,反映在證券領域,沒有聯邦層面的證券法,沒有強制性的披露制度,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基本是依賴於紐約州反欺詐普通法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經濟危機爆發後,需要政府更多干預經濟成為社會共識,羅斯福藉此得以入主白宮,開始了影響美國歷史的「百日新政」。
在證券領域,羅斯福總統當時面臨兩個可以選擇的模式:(a)基於價值判斷的州層面的「藍天法」模式(Blue Sky Law);(b)基於信息披露的英國模式。「藍天法」模式指的是州政府需要就證券發行是否合理公平,以及是否「適合」該州居民投資發行進行判斷。「藍天」這個詞語描述了某些欺詐的證券除了空盪盪的藍色天空外,沒有其他基礎。在這兩種模式之間到底如何取捨在業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最終經多次博弈選擇了英國模式,制定了《1933年證券法》,「注冊制」成為美國公開發行證券的基本制度。
時至今日,美國經濟社會發生很大變化,本世紀初爆發了安然的欺詐丑聞,2007年又爆發了席捲全球的次貸危機。面對這些危機,美國也通過了《薩班斯法案》和《多德弗蘭克法案》進行應對,加大了對上市公司和金融行業的監管,其中《薩班斯法案》對上市企業提出了一系列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對美國「注冊制」往政府多管的方向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
但是,美國自由經濟的傳統對政府過度監管帶來的融資成本上升和資本市場競爭力下降的後果時刻保持警惕,總會對政府具體監管措施帶來的負面影響進行回顧比較。比如,對於《薩班斯法案》404條要求審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內控進行鑒證的規定,經業界回顧比較,如今普遍認為該規定不當增加了企業負擔,妨礙了企業融資。為減輕融資負擔,增強企業活力,美國國會2012年通過了《JOBS法案》,對新興成長企業大幅減輕了包括404條規定在內的監管要求。新興成長企業的標准較低,很多企業都可以達到,《JOBS法案》生效後成功發行的美國IPO企業中,大約75%為新興成長企業,這樣整體上有力降低融資成本。根據SEC的2012年報,美國的資本成本從2011年的10.67%降低到了2012年的8.96%,在43個國家中排名第7位,和美國經濟危機後政府放鬆監管激發市場活力的舉措不無關系。
從《薩班斯法案》到《JOBS 法案》之間的變化,折射出美國自由主義經濟傳統和現代國家職能擴張之間平衡點的拉鋸和反復,這種情況會長期存在。這個背景之下,「注冊制」只能是美國長期內的現實選擇。

(2)「注冊制」促進了美國資本市場的繁榮和創新企業的發展,廣為美國社會接受。
事實證明,選擇英國模式,美國把握好了政府監管和市場活力之間的平衡,對促進美國資本市場的繁榮,支持創新企業的快速發展,有巨大作用。普遍的觀點認為,美國始於上世紀90年代互聯網企業的飛速發展,就離不開「注冊制」下對創新友好的市場環境。「注冊制」下,政府不設置條件,不進行價值判斷,創新企業不會因其天然的高風險而被剝奪上市融資的機會,失去資本市場的支持,相反,由於資本市場的支持,帶動了PE和VC蓬勃發展,激勵機制層出不窮,造就了創新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最終成就了美國在互聯網等創新領域內的世界領先地位。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藍天法」模式對創新的擎肘。「藍天法」模式下,政府有責任對證券價值進行判斷,面對創新企業天然的高風險,政府免責的天性往往會傾向於否決企業發行證券的申請。1980年,蘋果公司IPO在馬薩諸塞州就碰到了這樣的情形。當時蘋果公司發行股票,除需遵守聯邦證券法外,在州內出售也需要遵守相關州的「藍天法」。結果,蘋果公司在馬薩諸塞州發行股票的申請被州監管機構以風險過高不適合投資者購買的理由拒絕,該州的居民也因此失去了投資蘋果公司股票的機會。蘋果公司的遭遇,詮釋了政府對風險的厭惡,說明了「藍天法」模式對創新的不兼容。正是因為「注冊制」對美國資本市場和創新企業發展的重要推動作用,其為美國社會廣泛接受,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
(二)SEC發行端任務清楚,資源調配合理,專業化程度高。
1996年開始,隨著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的通過,在NYSE、NASDAQ上市的公司,證券無須在州政府注冊。
SEC在發行端的任務清楚,就是要為投資者獲取投資所需的信息提供便利,這也是SEC每年工作評價的4大指標之一。該指標進一步細分為12個可測的分指標,其中和披露直接相關的包括IPO注冊文件第一輪反饋需要的時間,對已上市公司的年報進行審閱的頻率等。為達到上述目標,SEC合理調配資源,提高專業水準,保證了「注冊制」的有序高效運行。
(1)嚴格劃分公募私募范圍,將監管資源集中需要監管的公募交易上
SEC在發行端除了對注冊文件進行審閱外,還需要劃定私募和公募的界限,確定需要注冊交易的范圍。對於私募和公募的界定,SEC有具體細致、操作性強的各種規則指導市場。當出現難以界定的新情形時,市場也可以要求SEC以不予處罰函(No Action Letter)的形式進行界定,避免私募交易事後被認定為公募交易而違法的情形。如何界定私募和公募的界限,是SEC支持企業融資的抓手,往往通過調整認定條件來擴大私募范圍,讓需要支持的融資行為無需注冊即可低成本快速進行。比如,SEC可以通過提高發行額度限制、放寬投資人條件、放鬆推廣方式的限制等手段將原本需要注冊的交易視為私募交易從而無須注冊。在這方面,D條例和旨在推動成長企業發展的《JOBS 法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嚴格區分私募與公募的另外一個好處就是,大量的私募交易交由市場自行調節後,SEC可以將有限的資源放在了最需要政府監管的公募交易上,做到合理調配資源,將需要管的事管好。事實上,當公募交易的監管資源不足時,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就比較大。安然欺詐案爆發前的20世紀90年代是SEC歷史上人手不足最嚴重的時期之一,SEC不能按期每3年對上市公司的年報進行全面審閱,未能及時發現一些明顯不足的披露,對欺詐保持威懾。以安然公司為例,SEC長達約9年的時間未對安然的年報進行全面審閱。一種的觀點認為,如果當時SEC的人手充足,能按期正常對上市公司的披露進行審閱,本世紀初爆發的會計丑聞可能不會發生或者不會那麼嚴重。
(2)機構設置體現了功能監管和專業分工的特點,有利於提高審閱的質量和效率,完成SEC在發行端的任務。
從功能監管的角度,SEC將所有發行和上市公司的披露都歸由企業融資部負責,這樣,包括IPO、再融資、債券發行和結構性融資產品、並購以及上市公司的年報等披露均由同一部門負責審閱,有利於合理調配審閱資源,統一審閱標准;在企業融資部內,將審閱人員按照披露人行業劃分為12個辦公室,有利於提高行業審閱的專業水平,增進審閱效率;每個審閱辦公室大約有25-35個員工,主要由具有執業經驗的律師和會計師組成,專業化水平相對較高。這樣的機構設置,體現了功能監管和專業分工特點,提高了審閱質量和效率。
(三)披露質量高,市場賴以運行的信息基礎好,既是「注冊制」的特徵,也是「注冊制」順利運行的基礎。
(四)整體上關注品牌、注重風險控制的中介機構,是「注冊制」順利運行的關鍵。

Ⅸ 比較證券發行注冊制度與證券發行核准制度優劣

目前,世界上證券發行的審核制度,主要有兩種:注冊制和核准制。採用哪一種制度與一國的證券管理體制有關。

注冊制也稱申報制或登記制,是指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按法律的規定向證券發行主管機關提交與發行有關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內,主管機關未提出異議的,其證券發行注冊即發生效力的一種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其主要特點是:主管機關的審核強調公開原則和形式審查原則,主管機關要求發行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真實、准確地提供一切與發行有關的資料,對其投資價值不作判斷,在申報文件提交的一定期間內,主管機關未提出補充或修訂意見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冊生效者視為已依法注冊,發行人即可正式進行證券的發行。這種審核制度的優點是:1)可以簡化審核程序,減輕主管機關的負擔;2)有利於具有發展潛力和風險性的企業通過證券市場募得資金,獲取發展機會;3)提高投資人的投資判斷力,減少對政府的依賴性。當然,這種發行審核制度,對那些不成熟的投資者來說,自然具有較大的投資風險。但這種制度會促使落後的人跟上來,而不是讓走在前面的人停下來等待。

實行注冊制最具代表性的國家是美國和日本。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定,其證券發行注冊分三個階段:第一,注冊文件送達階段,即證券發行人依照法律規定提交申報文件。申報文件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為投資者准備的招股說明書,注冊生效生即向廣大投資者公布;另一部分是存放於SEC以供投資者查詢的文件。前者為公布文件,後者為備置文件。第二,注冊生效等待階段,注冊文件交由SEC審核,如果SEC未提異議的,審核自提交申請20日後,或由SEC決定的更早的日子自動生效;SEC認為注冊文件有不充分不確切之處,可以向申報人提出補充、修訂的要求,申報人應進行補充、修訂;如果SEC認為提交的文件有重要事項,有虛假記載等情形時,可以發出生效終止令。當然,申報人如能進行按照要求進行了修訂,SEC可以解除終止令。第三,正式發行階段,注冊生效後,發行人需將印刷好的招股說明書散發給廣大投資者,證券銷售正式開始。①《日本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與美國大同小異,日本證券發行的主管機關是大藏省。《日本證券交易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的募集或推銷,在發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有價證券的募集或推銷進行呈報時,不得進行。」第8條規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報書之日15日內產生效力,」生效時間比美國少5日,其效率更高。但是該條還規定,大藏大臣認為呈報書「在形式上不完備或該文件記載的重要事項記載不充分」或「在重要事項上有虛假記載以及應記載的重要事項或為免生誤解所必要的事實起記載有缺陷時」,「可以命令呈報人提交訂正報告書,在認為必要時,可以命令呈報人停止提交的呈報書的效力。如果呈報者按照規定提交了修正報告書,且大藏大臣認為適當時,可解除該項規定的停止生效命令。從以上規定看,日本的證券發行制度與美國如出一轍,日本1948年4月13日制定的這部《證券交易法》是日本在二戰後,由典型的歐陸法向英美法轉變的又一例證。
核准制的特點是,證券主管部門對證券發行既要進行的形式審查,又要進行實質審查,除審查發行所提交的文件的完全性及真實性外,還要審查該證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實質條件,方可獲准發行。實行發行核准制的國家主要是一些歐陸國家,如法國、瑞士等,還有東南亞與菲律賓等新興證券市場所在國。核准制的優點是:1)對擬發行的證券進行了形式上和實質上的雙重審查,獲准發行的證券投資價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於防止不良證券進入市場,損害投資者利益。但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主管機關負荷過重,在證券發行種類和數量增多的情況下,也難免「蘿卜快了不洗泥」,質量不保;二是容易造成投資人的依賴心理,不利於培育成熟的投資人群;三是不利於發展新興事業,具有潛力和風險性的企業可能因一時不具備較高的發行條件而被排斥在外。
我國《證券法》確立了證券發行的核准制。《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按照《證券法》的規定,發行股票由中國證券會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准;發行公司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批,但依照《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指引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由中國證監會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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