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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統一債券案件裁判思路

發布時間:2021-08-01 23:25:22

1. 最高院明確執行中如何雙倍計算遲延履行的懲罰性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於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1)最高法統一債券案件裁判思路擴展閱讀:

《解釋》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時間、扣除期間,外幣案件如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重新規定和細化了起算時間、執行款項的清償順序等。

《解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解釋》明確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

2.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統一勞動爭議裁判尺度是什麼 一共有18條!謝謝您能告訴我

尺度就是法律!

3. 最高法公布的案例能做判案依據嗎

判例在我國並不是法律淵源。但是最高法的判例有很強的權威。對法官在裁判案件中有指導作用。

4. 如何保證裁判尺度統一,落實司法責任制

必須從司法層面切入,從理念到制度進行反思和完善,盡可能促進「同案同判」,實現公正審判,確保司法公正。制定法律適用細則,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要進一步實現立法的超前性和細密性,擴大法律的涵蓋范圍,減少法官自由裁量的比重。應盡量通過詳細的實體法規范來實現法律對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控制。在遵循現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各種具體適用規則,從而規製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最高人民法院要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問題及時制定司法解釋,以填補相關法律漏洞;上級人民法院要盡可能制定法律適用的規范意見,細化相關規定,統一司法尺度。

加大法院內部案件質量監督力度。進一步強化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功能作用,完善規范合議庭運作,集思廣益,擴大司法決策過程的民主性,確保案件質量;同時,要建立法律適用協調機制。要建立上下級法院之間、同一法院各審判機構之間、審判組織之間法律觀點、法律認知和法律適用協調機制,建立和推行相關專業審判的聯席會議制度,發揮審判長聯席會議、疑難案件研討等制度的作用,定期召開系列案件、疑難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研討,統一法律觀點,統一裁判標准。此外,還要進一步規范審判權行使,對審判權行使的各環節進行合理分解,注重分權制衡。

組建專業化合議庭,對案件進行類型化的審理。在我國現有司法體制下設立專業化合議庭,推行專業化審判模式,進行案件類型化的審理和裁判,追求同類案件裁判的同質化,達到「類似案件類似處理」要求,進而實現「相同案件相同裁判」的目標。

加強上級法院的業務指導,規范裁判標准。上級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或審判業務文件、發布指導性或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總結審判經驗等形式,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規范和統一裁判標准。

構建案例指導制度,避免「同案異判」。雷德林克指出:「每個先例對未來的同類或類似性質的案件都具有某種指導力量。」在我國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在現有的制定法的法律體制下,借鑒判例法制度中對我們有益的東西,以彌補制定法規范的不足,避免「同案異判」。因此,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准,確保「同案同判」。

以上為相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5. 最高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債務人已到期的

案情介紹:

一、無錫市賢順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賢順公司」)與李志軍合同糾紛,賢順公司向無錫市錫山區法院(下稱「錫山法院」)申請執行,請求提取被執行人李志軍在華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北建設公司」)到期工程款1000萬元。錫山法院向華北建設公司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要求華北建設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000萬元。

二、錫山法院扣劃華北建設公司銀行存款350萬並凍結650萬元,華北建設公司以李志軍在其公司已無債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歸還款項並解除強制措施。錫山法院裁定駁回華北建設公司異議請求。華北建設公司向無錫中院申請復議,無錫中院裁定駁回復議請求。

三、華北建設公司向江蘇高院申訴,請求:撤銷上述裁定,解除執行措施。江蘇高院作出(2015)蘇執監字第00169號裁定,撤銷了錫山法院及無錫中院的裁定。

四、賢順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執行監督,認為:華北建設公司是被執行人收入的協助執行人而非到期債權第三人,江蘇高院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撤銷江蘇高院裁定。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賢順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關於華北建設公司的定位,民事訴訟法及《執行規定》第36條所規定負有「支取收入」義務的協助執行人,具有特定含義,系指負有向被執行人給付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義務的用人單位。在被執行人為工程承包方、第三人為工程發包方的情況下,如申請執行人主張對第三人予以強制執行,只能適用《執行規定》關於「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相關制度。因此,江蘇高院將華北建設公司定位於到期債權執行中的第三人,適用法律正確。

關於能否對華北建設公司予以強制執行,《執行規定》第61條至第69條規定了「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相關制度。對於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符合三項要件:一是第三人向被執行人負有金錢債務。二是該債務已屆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對該債務並未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根據到期債權執行制度對第三人申請執行,前提是第三人對債務並未提出異議,一旦提出異議,則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且對異議不進行審查,這是現行法律對限縮執行裁量權的制度要求。

實務要點總結:

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申請執行債務人的應得收入和到期債權時,應注意判斷其中的不同之處,結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於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符合三項要件:一是第三人向被執行人負有金錢債務。二是該債務已屆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對該債務並未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根據到期債權執行制度對第三人申請執行,前提是第三人對債務並未提出異議,一旦提出異議,則不得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且對異議不進行審查,這是現行法律對限縮執行裁量權的制度要求。所以,當事人可申請法院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應得收入,而若主張執行到期債權,則必須徵得該第三人(次債務人)的同意。

二、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到期債權,該他人對於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相關當事人一方面要留意對方提出異議的情況,另一方面有異議權的當事人要積極主張權利提出異議。

三、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所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協助法院執行的義務,法院在執行階段向協助單位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單位協助查封被執行人的債權,協助單位有協助法院查封的義務。

6. 最高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應該是指《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了解除通知,對方在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經過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均存在爭議。肯定的觀點主張,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具有解除權,否則,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受異議期的限制,本條不適用,人民法院對解除異議的訴訟請求仍應支持;否定的觀點主張,異議期限經過,異議權不再受法律保護,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對方當事人均無權再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故對此種情形下的異議訴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以上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根本差別在於對異議權的性質、異議期限經過的後果等認識不同。對此,最高法院將在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提出相應的意見,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屬於解除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對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而非對自己主張的合同解除提出異議。

7. 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保險法的過程中,對於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屬於什麼解釋

屬於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就是依法有權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廣義上是指,每一個法官審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對法律做出理解,然後才能夠具體適用。因此,必須對法律做出解釋,才能做出裁判。每一個案件都要這樣做。由最高法院對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解釋就是司法解釋。

中國的司法解釋有時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7)最高法統一債券案件裁判思路擴展閱讀:

司法解釋只能由有權機關做出。

司法解釋,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關司法機關在辦案中應當遵照執行。應該嚴格依法進行。沒有法律具體明確規定的,也要嚴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則作出解釋,供審判工作中具體適用。這就是我們對司法解釋的一般理解。

司法解釋的分類: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法律中需要進一步具體明確的問題所做的叫做立法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

3、國務院及主管部門所做的叫做行政解釋。

4、我國的法定解釋僅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

司法解釋在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包括:

1、對法律規定不夠具體明確而使理解和執行有困難的問題進行解釋。

2、由於情況的變化,對某類案件的處理依據因有不同理解而需作出解釋。

3、為統一審理案件的標准而就某一類具體案件說明應如何理解和執行某些法律規定。

4、對各司法機關之間應如何依據法律規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審理案件進行解釋。

司法解釋在法律方面和實用實踐方面,具有重要的補充性和指導性價值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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