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炒股配資 >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名單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名單

發布時間:2021-07-30 05:08:48

1. 憑證式國債的發行利率是如何確定的

記賬式國債的票面利率是由國債承購包銷團成員投標確定的。
憑證式國債的利率是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參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及市場供求情況等因素確定的。

憑證式國債,是指國家採取不印刷實物券,而用填制國庫券收款憑證的方式發行的國債。它是以國債收款憑單的形式來作為債權證明,不可上市流通轉讓,從購買之日起計息。在持有期內,持券人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握取現金,可以到購買網點提前兌取。

2. 記賬式國債和儲蓄國債有什麼不同的地方

一、記賬式國債是由財政部通過無紙化方式發行的、以電腦記賬方式記錄債權,並可以上市交易債券

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是指商業銀行通過營業網點,按照其公開報價與投資人進行國債買賣,並辦理託管與結算的行為。

二、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儲蓄國債(電子式)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實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代銷銀行二級託管,付息、兌付全部由系統自動完成。儲蓄國債(電子式)可以進行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和質押貸款等。

三、、流動或變現方式不同:

儲蓄國債只能在發行期認購,不能上市流通,但可以按有關規定提前兌取,而且可以用來辦理質押貸款以變現,後者可以上市流通,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

四、到期前變現的收益預知程度不同:

儲蓄國債在發行時就對提前兌取條件進行了規定,即投資者所能獲得的收益是可以預知的,投資者無論是持有到期還是提前兌取,都不必承擔利率變動風險。記賬式國債如果持有到期,則獲得到期收益,但如果未到期在二級市場變現,就可能遭遇賣出價低於買入價的情況,就得承擔價差損失,甚至遭遇虧本。當然也有可能賣出價高於買入價,這樣不但得到相應期限的利息,還能獲得價差收益。

五、發行利率確定機制:儲蓄國債是財政部參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及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確定,記賬式國債則是根據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投標確定。

六、發行對象:儲蓄國債只限個人購買,記賬式國債個人和機構都可購買。

七、購買渠道:儲蓄國債可到首批試點代銷銀行的各網點購買,記賬式國債可到開辦了櫃台記賬式國債業務的銀行或證券公司購買。

3. 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給投資者辦理哪些儲蓄國債業務

相同之處在於:(1)都屬於儲蓄國債,均以國家信用為基礎;(2)相同期限的憑證式國債和對應品種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收益水平基本相當;(3)都免繳利息稅。 不同之處在於:(1)申請購買手續不同。憑證式國債可持現金直接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需開立個人國債託管賬戶並指定對應的資金賬戶後購買。(2)債權記錄方式不同。憑證式國債採取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形式,儲蓄國債(電子式)則以電子記賬方式。 (3)付息方式不同。憑證式國債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方式靈活多樣。(4)到期兌付方式不同。憑證式國債到期後,應到承銷機構網點辦理兌付,逾期不加計利息;儲蓄國債(電子式)到期後,承辦銀行自動將應收本金和利息轉入投資者資金賬戶,並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5 )發行對象不同。憑證式國債的發行對象主要是個人,部分機構也可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對象僅限個人,不允許機構購買或持有。(6)承辦機構不同。憑證式國債有40家承銷團成員,儲蓄國債(電子式)則沒有那麼多。

4. 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的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信譽良好;
(三)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准,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具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
(六)有能力且自願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一條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第十二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綜合排名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5. 記帳式國債是怎麼上市流通的,有承銷商的概念嗎

1,正確

2,有。

記賬式國債通過向國債承銷團招標確定年利率或者價格,然後中標者(承銷團成員)按甲乙分類,得到不同額度的國債;再採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和試點商業銀行櫃台銷售的方式分銷,分銷對象為在國債登記公司開立債券賬戶及在證券登記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的各類投資者。發行完畢,就可以通過交易所和試點銀行櫃台上市交易了。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主要成員為中外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全國社保基金。

可以是任何人拋給你,前提只要它手裡有你想買的記賬式國債。

參考資料: 玉米地的老伯伯原創,拷貝請註明出處

6. 請問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中的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是什麼意思啊他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意思是指的不同級別的承銷團,兩者區別如下:

一、權利不同

1、甲類成員: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規定比例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2、乙類成員:不能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不能追加認購。

二、要求不同

1、甲類成員: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並且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2、乙類成員: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義務不同

1、甲類成員:按季度報送國債市場運行分析報告,並就改進國債發行和促進國債市場發展提出建議。

2、乙類成員:參加記賬式國債發行和競爭性定價過程。


7. 承銷團的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行為,保護申請人和國債承銷團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債順利發行和市場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債,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國境內發行的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和其他國債。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債承銷團成員,是指中國境內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經批准從事國債承銷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
第五條國債承銷團按照國債品種組建,包括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和其他國債承銷團。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分為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
第六條中國境內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可以申請成為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中國境內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可以申請成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第七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實施,並徵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的意見。
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實施,並徵求銀監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債承銷團的組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保持成員基本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優勝劣汰。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超過40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超過60家,其中甲類成員不超過20家。
第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成員資格依照本辦法再次審批。 資格條件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信譽良好;
(三)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准,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具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
(六)有能力且自願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一條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第十二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進行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工作;申請人申請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截止日期等相關信息應當提前公布,以保證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准備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本機構概況;
(三)法人營業執照和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復印件;
(五)前兩年國債承銷和交易情況。
申請人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分別提交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申請人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財政部。
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會同人民銀行對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審批申請。
財政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財政部應當就申請人的重大經營活動、財務風險狀況、金融市場表現、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無重大違法紀錄等事項,徵求銀監會和保監會意見。
第十七條財政部主持召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會議,會同人民銀行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財政部主持召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會議,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實收資本、資產規模、經營業績、同業排名以及國債業務綜合排名等情況擇優確定國債承銷團成員。
第十九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證按照《財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進行。
第二十條自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45日內,財政部應當會同人民銀行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書面決定;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書面決定。
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決定作出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作出不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人民銀行應當向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頒發資格證書;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或者不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退出與增補
第二十三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申請退出國債承銷團。
第二十四條自收到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是否批准其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在獲得批准之前,申請退出的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繼續履行義務,並享有相應權利。
第二十五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下列行為的,應當根據國債承銷主協議的約定退出國債承銷團:
(一)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財務狀況惡化,難以繼續履行國債承銷團成員義務的;
(二)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未履行在規定的最低比例以上的承銷義務,或者出現惜售、超計劃銷售、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不積極開展國債促銷宣傳等行為的;
(三)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每年累計4次,未在國債承銷主協議規定的最低比例以上進行國債投標及承銷,或者出現嚴重不正當投標、操縱二級市場等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國債承銷團的,財政部應當終止與其簽訂的國債承銷主協議。
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機構,應當繳還資格證書。
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機構,自退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加入國債承銷團。
第二十七條當國債承銷團成員少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數量時,財政部可以根據國債發行需要,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決定,並將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時,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與審批,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國債承銷團成員權利
第二十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與財政部商定國債承銷主協議的條款內容;
(二)對國債發行方式和管理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國債發行活動,向財政部直接承銷國債;
(四)按照國債發行文件規定,獲取國債手續費收入;
(五)通過規定渠道及時獲取國債發行信息;
(六)參加國債改革試點工作;
(七)優先參加國債業務考察和培訓。
第三十條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憑證式國債籌資分析會;
(三)優先取得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
第三十一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記賬式國債發行和競爭性定價過程。
第三十二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
(三)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規定比例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國債承銷團成員義務
第三十三條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連續參加國債發行活動,按時足額向財政部繳納國債發行款;
(二)做好國債宣傳和分銷工作,維護國債信譽;
(三)定期報送國債發行和銷售情況;
(四)做好國債兌付工作,保證投資者按時足額收到國債還本和付息資金;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接受國債業務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報告本機構出現的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財務狀況惡化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二)在財政部、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承銷比例以上承銷各期憑證式國債。各機構具體承銷比例由財政部、人民銀行根據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自願申報情況,以及機構類別、儲蓄存款余額及其增長、營業網點數量等情況研究確定。最低承銷比例一經確定,原則上3年不變,特殊情況下可以在報經財政部、人民銀行批准後進行調整。
(三)進行國債發行促銷宣傳,公示國債銷售網點地址及聯系電話,在銷售網點設置銷售國債的明顯標識並配備宣傳材料及現場咨詢人員。
(四)建立法人統一管理的債權託管系統和統一互聯的國債銷售網路,實現全行或分行內的國債通買通兌和銷售額度自動調劑。
(五)建立國債銷售業績內部考核獎懲制度。
第三十五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二)開通與記賬式國債招投標系統相聯的專用通訊線路;
(三)連續參加記賬式國債招投標活動,在合理的價格區間內進行理性投標,維護國債發行活動的正常秩序;
(四)國債承銷團成員之間不得進行國債代投標,自營國債債權注冊在自營賬戶,代理國債債權應當注冊在客戶賬戶;
(五)在國債承銷主協議規定的比例范圍內,參加每期國債的投標和承銷;
(六)積極參與國債交易,維持國債市場正常秩序。
第三十六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義務;
(二)按季度報送國債市場運行分析報告,並就改進國債發行和促進國債市場發展提出建議。 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負責對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申請以及國債承銷團成員開展國債業務有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撤銷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國債承銷團成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且情節較輕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根據國債承銷團主協議的約定通知其退出國債承銷團。 附則
第四十二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可以申請成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特別成員,特別成員不能進行國債分銷。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以承銷方式主要面向個人發行其他國債時,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審批管理辦法比照本辦法中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93)財國債字第100號〕和《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與確認實施辦法》〔(93)財國債字第100號〕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與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名單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