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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投資債券限額

發布時間:2021-07-28 18:52:05

1.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

2. 儲蓄國債購買上限是多少

儲蓄國債是最高500萬,財政部在國內發行、通過商業銀行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幣債券,是以滿足長期儲蓄性投資需求,較多偏重儲蓄功能而設計發行的一種債務品種。

通俗來說,就相當於到銀行去開一個專用存摺,只不過裡面記載的不是存款,而是儲 蓄國債的買賣和利息收入記錄。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之後,相信將會取代現在的國債形式,成為國債的最主要發行方式。

(2)商業銀行投資債券限額擴展閱讀

向個人投資者發行,不向機構發行,產品主要考慮個人投資儲蓄與投資的偏好特點設計。由於其不可交易性,便不存在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在二級市場受到資本損失問題,也決定了任何時候不會有資本利得,這也是不少中小投資者視為政府債券的優點。

而這一點與現有的憑證式國債相同,主要是鼓勵投資者持有到期。不過考慮到投資者有流動性需求,所以仍設有提前兌取條件,但由於有最低持有期限制,若提前兌付要扣除一定的利息。

3. 在商業銀行發行的國債商業銀行自己也會買,那麼能買多少呢,又多少限制嗎剩餘多少能賣給老百姓呢

現在國家對於這種國債的限制比較多,一是單筆不得超過五十萬,也就是一個人不能一次買超過五十萬的國債。第二,商業銀行自己購買國債一般都發生在老百姓沒有人去買國債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自己是留不住的,國家不允許。我認為你說的那種情況是指在國債發行時,一到銀行就沒有了,而有的人就可以買到,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一般是內部人提前給佔下額度,也就是提前把要買的款項交給自己在銀行的朋友,在銀行一發行時就完成購買。這不是銀行自己在買,實際上也是個人在買,在國債比較緊時,這種情況比較多,而不緊時往往發行幾天都無人問津,最後發行期過了,銀行就自己買了,也算是一種比較好的投資。

4. 商業銀行投資某一企業的企業債或公司債有額度限制嗎

您好
政策銀行一般發的叫政策性金融債;商業銀行發的一般叫商業銀行次級債。你的誤區在於:企業債不應該望文生義,以為企業發的債券都叫企業債。在中國,企業債一般是指國有企業發行的債券,要報發改委審批的;公司債專指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要報證監會批的;還有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等等。
最重要的一點:不是所有欠的債的憑證都可以稱為債券(狹義的),那些只能稱為欠條、貸款。。。

5. 銀行投資債券有哪些監管要求

銀行投資債券一般是需要監管部門的審核和批准。

6. 商業銀行到底能不能投資公司債券

商業銀行到底能不能投資公司債券,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6)商業銀行投資債券限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7. 商業銀行到底能不能投資公司債券 現在正在學習商業銀行學,書中提

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發債主體為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因此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政府信用;公司債券的發債主體為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持續盈利能力等。

禁止從事,就是禁止經營企業債券和進行股票投資,只是禁止從事(經營),沒說禁止投資
而可以投資的企業債券也是國企債券和上市公司的債券
意思就是,商業銀行只可以投資政府發行的債券以及金融類債券,但不可以自己經營債券的發行與市銷,也不可以利用自身的商業存款優勢從事股票投資活動;
除此之外,商業銀行可以投資國債,金融類債券(金融市場銷售的債券),中央銀行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國有企業債券和上市公司債券.....但也僅僅是投資債券而不是股權,因為債券相對股票較穩定,商業銀行看似龐大不可擊潰,但也有自身龐大的風險性,風險一旦爆發將會是非常嚴重的金融危機事件,所以只能債券,而不是波動不定的股票,債券是約定好的期貨本息(不管企業經營如何,到期一定要還本付息),但誰也不知道股票下一秒是漲是跌。

8. 簡述中國商業銀行近年發行債券數量及額度不斷增長的原因有哪些

發行債券數量及額度不斷增加,說明商業銀行需要籌集的資金規模在不斷增加,為了獲得長期資金來源,擴大資產業務,適應現階段的經濟發展需求。(抄的時候點個贊)

9.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一、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這表明《商業銀行法》未明確禁止商業銀行發行和承銷企業債券。
在《商業銀行法》出台以前,國務院於1993年8月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於企業債券的承銷問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這里的規定把債券發行承銷主體局限於「證券經營機構」。根據我國現行立法主張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商業銀行不能列入「證券經營機構」的范疇。同時,企業債券的公開上市發行和私募發行兩種發行方式是否必須交由證券機構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也並未明確規定。顯然,這種含糊的規定無疑會妨礙商業銀行對企業債券承銷領域的介入。實際上,一些商業銀行已經致力於申請開辦該項業務。但是,這又需要突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於直接投資企業債券,行政法規也有所規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於購買企業債券。這一規定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來購買企業債券,但是對於銀行自有資金能否用於投資企業債券,也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很顯然,該法規並沒有明確的禁止。
三、商業銀行進入產權交易領域的法律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該規定在限制商業銀行進入產權市場上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進入產權市場,而是規定不準投資於某些禁止性產業;其二,它的限制范圍雖然是通過列舉來明確,但是這種列舉所含納的范圍是極為廣泛的,因為它僅允許商業銀行可以投資於自用不動產和銀行機構。這兩個特點制約了銀行在產權市場上的發展。它意味著商業銀行除銀行機構的產權交易可以參與之外,其他產權領域的交易都將受到制約。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法》也考慮到了銀行經營中可能發生持有其他企業的產權或者不動產的情形,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銀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1年內予以處分。這種限制更加局限了商業銀行在產權市場中的運作空間。最近,《商業銀行法》修改討論過程中,不少學者和銀行實務人士紛紛要求延長商業銀行持有其他企業股票或者不動產、動產權利的時限,以便於商業銀行能效益最大化地處置其持有資產。
四、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有關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專條中,未把參與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內容納入允許經營的范圍,該法也沒有直接限制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專門規定。根據1997年11月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法,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在這種意義上的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運作空間是極為有限的。因為該規章對發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業銀行。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麼商業銀行能否成為發起人?很顯然,要成為主要發起人是規章所禁止的,可否成為非主要發起人?該辦法並未明確禁止。
另外,從《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來看,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發起人,因為該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投資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自然應列入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的道理,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者。因此,在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託管人的角色。
五、商業銀行進入新興資本市場領域的制度約束
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影響下,我國資本市場中不斷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規制不完善的新品種、新業務,這些新興業務在整個資本市場中的地位日益顯著。其中有些新品種、新業務來源於傳統的銀行業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動產抵押擔保市場、股票質押市場、新型權利質押市場(如公路收費權質押、學校收費權質押、水電煤氣收費權質押等等)。《商業銀行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商業銀行進入這些市場,但也缺乏法律規則來系統規范這些市場。目前,僅有一些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來規范,有的規范極為簡單和原則化,有的則根本無規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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