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公司法人的權力是非常大的,但是董事會也可以更換法人代表,那麼在公司法中是否對於法人代表的相關行為有著更加深刻的規定嗎?下面就由小編來為您解答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怎麼規定?希望能夠為您帶來一定的幫助。
適用范圍
(一)適用的公司類型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適用的公司類型並未區分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條件,不論是什麼類型的公司,都可以適用法人人格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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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的案件類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被列為一類專門的案件類型,該案件類型的案由稱作「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
制度意義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意義: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補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是當股東運用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的手段而為他人控制和操縱時,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獨立性質,法律將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後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因此,這種法人人格否認所引起的從法人人格確認向法人人格否認的復歸並非是對整個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對法人人格的嚴格恪守。因為運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否認的法人,實際上是一個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獨立性的法人空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為在特定條件下對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合理與必要的保護手段,有效地維護了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防止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不致發生偏向和被異化。從這個意義上講,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認,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補充與升華。正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證明並捍衛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與正義。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如同自然人的獨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樣,法人之獨立人格除有消滅制度之外也有否認制度,法人人格之確認與法人人格之否認構成了法人制度的辯證統一、不可分離的兩個方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彌補了法人人格確認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範不法分子濫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責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保護了社會共公利益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使法律從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實質上的公平合理,極大地豐富了公司法人理論,使法人制度更加豐富、完善。
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否定股東的有限責任,要求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東對法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怎麼規定?公司法人人格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所有股東和債券人的相關公平而決定的,在我國的公司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相關規定,所以我們必須遵守,實施這一相關規定,以此來保障投資中的公平公正,不被個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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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股東和債券持有人之間是否存在這利益沖突
存在的
債券的存在,攤薄了股東權益
⑶ 公司債券的持有人就是公司的債權人對嗎
⑷ 公司的股票和債券持有人享有同樣的權利。
錯,債券無參與經營決策權力,而且債券在企業資產中屬於企業負債,股票是股東投資的表現形式,是企業的所有者的權益。所以兩者持有權利自然不同。
⑸ 二級資本債減記後,該債券持有人是不是把本金損失了
二級資本債減記後,該債券持有人是不是有本金損失了?二是智能在剪輯後有可能。該在持有人是不會損失本金。
⑹ 為什麼公司債券持有人與公司的利益相對與股份與公司的厲害關系是完全相反的嗎
這是典型的公司治理問題。公司的資金來源中,最重要的通常就是股權與債權,其中股權的代表人就是公司的股東,而債權的代表人就是債券持有人。從根本上說,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當公司經營業績向好,股東收益於股價上漲,債權人受益於得到穩定的利息回報,信用風險降低。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確實兩方有利益沖突的時候。一個公司的融資結構中,股權與債權的比例,通常被稱為公司的資本結構,即capital strucuture。當公司借了很多債的時候,債券持有人會拿走很多利息,侵蝕公司利潤,對股東不利,而公司要發展壯大,往往又離不開從外部借債,所以到底借多少債,以多大成本借債,稱為股東關注的重要課題。所以在公司治理中,通常債權人是很好的對公司管理層、股東的制約,可以監督公司的運營,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債權人與股東又是互相制約的關系,注意,不是利害關系完全相反,也不是利益相對。
⑺ 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對發行人有約束力嗎
隨著國內債券違約事件的增多,債券持有人會議對投資者保護的效力越來越引人「詬病」,原因主要在於國內債券持有人會議並不受嚴格的法律約束。對於會議所形成的投資人決議,發行人並沒有強制執行的義務,而是有賴於發行人的執行意願和能力。為解決上述問題,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將推出《投資人保護條款範例》,把投資人保護條款以契約形式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通過事前約束明確事後處置程序。將保護條款寫進說明書「簡單來說,就是在債券發行前,在募集說明書中就明文規定好事後相應風險的觸發處置機制,這樣,債券違約事件的後續處置程序就會受到《合同法》的保護,投資者可根據募集說明書的法律效力保障自身權利,避免了持有人會議的流於形式。」一名接近交易商協會的人士向記者表示。據了解,交易商協會此前推出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屬於行業自律規定,對於會議所形成的決議是否執行、如何執行等關鍵問題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本次《範例》的最大亮點,在於根據當前債券違約中常見的風險類型,梳理了七大方面的信用風險事件,制定了有針對性的觸發機制,並結合不同的風險特點設置分類處理程序,以供發行人及市場機構撰寫募集說明書時參考。
七大類風險包括母弱子強、股權託管、股權結構復雜容易引起的實際控制人變更、實際控制人被協助調查、對核心上市公司控制力弱、產能過剩行業、名股實債等。《範例》還設計了「交叉保護條款」、「財務指標承諾」、「事先約束條款」和「控制權變更條款」四大類基本條款,將七方面風險事件作為持有人會議觸發情形,並分別設置了對應的投資人保護安排。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接近協會的人士強調,事前約束條款的使用並非強制規定,而是由發行人及相關主體自主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