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抵押權與債權同時存在啥意思
舉個例:張三向李四借款五十萬元,還款期限屆滿,張三無力償還就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給李四。這個時候,李四即享有對李四的五十萬元債權又同時享有房子的抵押權。
㈡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已經實行抵押權,無論其債權是否得到全部清償,抵押權都歸於消滅,最後一句,什麼意思
因為抵押的效果已經體現,抵押物已經用於清償債務。
但是並不表示債權消滅,未得清償的債務仍需履行。
㈢ 主債權消滅 抵押擔保是否自然消滅實務哦,求專家!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且也是在銀行處置了抵押物後,才會對你公司行使剩餘款的清償。
㈣ 抵押權的消失是否意味債權的消失
你說反了。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以擔保債權而存在。因此,債權消滅抵押權消滅
㈤ 請問債權人放棄抵押權(擔保物權)消滅,債務人也是抵押人的主債務是否消滅,主債務在時效內
銀行所放棄的債權抵押權,不是主債權,你在銀行每年給你的債權催收通知上的簽字,說明銀行對你的債權訴訟時效一直沒有中斷。銀行放棄汽車的抵押權僅僅是放棄擔保物權的優先處置權,這有兩方面的考慮,第一、2003年抵押的汽車,因技術進步產生的無形損耗和實際使用所產生的機械磨損,已經是處於報廢狀態的抵押物,客觀上不具有設定抵押的抵押價值;第二抵押物是動產,其產權證明僅僅是行車證,其登記和變更登記,不如房地產類的不動產在管理上需要特別關注設定抵押權的釋放,因此,很難對實物的物權進行有效的控制;第三、汽車在使用過程中因使用壽命有限以及事故的影響而提前報廢,因此,銀行在對主債權進行持續的時效維護情況下,保留一個可能已經不存在的抵押物的優先處置權是沒有意義的。所以說銀行通過訴訟要求償還原借款合同所形成的主債權,你是沒有辦法抗辨的。
㈥ 抵押權與債權不可分離,債權消失時,抵押權隨之消失。( )
正確
答案解析:[解析]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㈦ 債權消滅後未解除的抵押登記的效力
法律上,抵押權已經隨著主債權消滅,沒有對抗力。但是抵押權人應該盡義務配合抵押人去把登記解除掉
㈧ 債權消失,抵押權是否還在
抵押權屬於附屬權利,債權消失必然帶來抵押權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