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挪用公司資金5萬 現無力償還了,坐牢後還要還款嗎
挪用公司資金5萬,無力償還,即使被判坐牢後,也還是要還款的,因為法院會在判刑的同時判決退賠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更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2. 挪用資金四萬無力償還,會判幾年
1、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挪用資金28萬無力償還, 屬於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挪用公司資金600萬做生意,虧損,無能力歸還。算是刑事案件嗎
挪用資金,是否構成犯罪,要考慮到幾個方面的因素:挪用的時間、用途、金額、是否歸還。如果已構成犯罪,雖歸還但司法機關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情況不嚴重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5 法發[1995]23號)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挪用資金28萬無力償還要判多少年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5. 挪用公款,賭博輸盡,無力償還,判8年,無罰金,服刑期表現好報送減刑,法院裁定不能減刑,以後還能申請減刑嗎
你好你可以看下減刑的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中級人民法院在沒有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的情況下,不能直接減刑;執行機關本身也不能直接減刑。
可以多次減刑,只是每一次減刑的限度,均應以原判決的刑罰為標准計算,而不能以前一次減刑後的刑期為標准進行計算
6. 挪用公款200萬無力歸還判多少年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3.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3.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
(3.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3、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7. 挪用公款無力償還判刑還用償還嗎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8. 挪用公款剛開始時打算歸還,後來發現無力歸還逃走了,是貪污嗎
是的,因為公款還在你身上,加上你提前沒跟公司溝通好,手續不全
9. 甲有限責任公司與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買賣鋼材的合同。後甲公司作為買方無力償還款項,考試,急!!謝謝!
對於這種題,你一定要把握好合同相對性這個問題,首先對於甲公司和乙公司而言,甲乙所簽的合同針對甲乙兩家公司,甲乙為法人資格,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所以甲違約,以合同處理。其次,對於ABC而言,他們的合同限於他們投資成立公司,按照各出資比例承擔有限責任,因為A出資未到位導致公司出現問題,公司法有明確規定,依法處理。所以你所提問的,乙該如何處理,乙要針對甲公司提出違約責任損害請求,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甲公司ABC如何承擔,這個屬於相比較而言的內部合同,以合同處理。說了這么多,就是要區分內部合同和外部合同。沒有給你具體答案,希望你能看後有思路。
10. 家人沉迷賭博,花光家中所有積蓄,甚至挪用公司資金達百萬,全部輸光。 他年事已高,根本無力償還。請問
涉嫌職務侵佔罪或挪用資金罪,具體認定由權力機關決定。自首情節會得到減輕處罰。賭博導致的債務不需要配偶子女承擔。以下是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我的解答給你帶來幫助,望好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蘇省規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準刑確定】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20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三年,挪用資金數額每增加6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江蘇省規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準刑確定】職務侵佔10萬元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五年。數額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100萬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2.5萬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緩刑適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三)未退出全部贓款的;
(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江蘇省關於自首減刑的規定:
(一)犯罪分子犯罪後,犯罪事實及犯罪分子均未被發覺,因其自首才得以順利偵破該案的,輕處40%;
(二)犯罪分子犯罪後,犯罪事實已被發覺,但尚未明確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輕處30%;
(三)犯罪分子犯罪後,僅因形跡可疑或因其它問題被審查、查詢、盤問,而主動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罪行的,輕處25%;
(四)犯罪分子犯罪後,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覺,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辦案機關訊問(調查談話)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而自首的,輕處20%;
(五)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緝,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或者並非出於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輕處15%;
(六)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的,在10%以內按比率輕處;
(七)被告人自願認罪的,輕處10%;既自首又自願認罪的,按自首的比率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