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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強制執行被告人國債

發布時間:2021-04-01 17:53:32

A.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已買國債的資金嗎

可以對之採取凍結措施。

B. 法院判決了被執行人電話關機了聯系不上

既然法院已經判決了被執行人,那麼被執行人的電話關機聯系不上,你就得託人上點兒心或者是自己注點兒意,發現被執行人的蹤跡後立即報告。法院讓他們觸動法警協助你。對被執行人實行強制措施。不然,法院法警是沒有時間替你。追她被執行人的。

C. 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能否強制執行

應該說強制贖回條款是可轉債買賣雙方的一個契約,國家法律法規中只是規定:\「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r\n\r\n事實上,上電電力從2007年7月13日到2007年8月13日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媒體上發布了8次贖回公告。基金公司為什麼沒有及時轉股,我也不知道。\r\n\r\n上電轉債募集說明書中有這樣的贖回條款:\r\n在可轉債的轉股期內,如果\「上海電力\」股價連續30 個交易日高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公司有權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若在該期間內發生過調整轉股價格的情形,則在調整日前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計算,在調整日後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計算。當贖回條件首次滿足時,公司有權按可轉債面值的101%加上當年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在\「贖回日\」尚未轉股的可轉債。若首次不實施贖回,該計息年度內將不再行使贖回權。\r\n當前述贖回條件滿足並且若公司董事會決定執行本項贖回權時,公司將在該次贖回條件滿足後的5 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贖回公告至少3 次,通知持有人有關該次贖回的各項事項。\r\n其中首次贖回公告將在該次贖回條件滿足後的2 個交易日內刊登,否則表示放棄該次贖回權。\r\n贖回日距首次贖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於30 日但不多於60 日。

D. 到期債券如果有爭議能不能執行

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享有權利人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雖然債權和物權同屬財產權的范疇,但債具有相對性、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等特點。債權是一種對人權,當一項債的關系確定時,不論發生的根據如何,它的債權人、債務人就已經確定,債權人的請求權原則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人對自己所擁有的債權行使處分權,衍生出債權的「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債權的代位清償性,為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提供了理論基礎,換句話說,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是債的相對性的突破,是基於債權代位權而採取的措施。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大部分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而被執行人的財產除了動產、不動產外,另一部分就是依法擁有的債權。在執行過程中,當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被執行人常常通過行使對自己債權的處分權,由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或稱第三人)代位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或申請法院執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所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是司法實踐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作出了較為具體的專項規定,使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根據該規定,代位執行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 這里的不能清償債務不同於作為破產原因的不能清償,而是指被執行人暫時無償還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償還能力,而不能理解為根本無償還能力,否則即應執行終結或進入破產程序。反之,若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就沒有必要將被執行人的債權作為執行標的。需要注意的是,評價被執行人能否清償債務應排除不能作為執行標的的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費用、生活必需品或生產、經營的必備財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財產及資金為限。 2、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書確定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要承擔責任的第三人。這里指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的債權,即使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即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對未到期債權,被執行人無履行請求權,申請執行人也自然無從代位行使。關於債權是否到期應作具體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為准;有約定期限的以約定期限為准;既無法定期限也無約定期限的,原則上被執行人可隨時要求第三人清償,與此相應,申請執行人可隨時申請代位執行。當然,對於未到期債權,第三人如自願提前履行,申請執行人也應有權申請代位執行。這種到期債權是現實的債權,不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債權,不能附有條件或期限。在執行過程中,還應注意三點:一是被執行人與案外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違法所得、犯罪所得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作為債權債務關系予以保護;二是被執行人對案外第三人擁有的權利,必須是金錢、有價證券等可執行債權,物權和人身權利不能成為代位執行的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6條還明確:被執行人收到履行通知書後,與案外第三人惡意串通,放棄債權或延緩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或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這時的異議如果僅僅是對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應認為其異議無效。 3、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代位申請執行在開始上只能採用申請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動。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享有是否申請代位執行的權利,只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職權作出是否適用代位執行的決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權利自主決定。如果人民法院可依職權發動代位申請執行程序,不僅會剝奪申請執行人的處分權,有悖於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還有可能出現申請執行人不願意接受第三人給付的情況。人民法院發現有可以代位執行的對象,可以向申請執行人提供並加以指導。代位執行涉及諸方面具體問題,故應以書面形式申請為宜。申請書可以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向正在執行該案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並寫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地址、住所等基本情況,以及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實、原因、財產狀況以及要求第三人給付的數額等。對申請書人民法院不進行審查,只要當事人能提供有關借據、欠條、生效法律文書等證明其享有債權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後,還應當製作履行通知書,並送達第三人。

E. 法院是否可以扣劃多個被執行人的其中一個被執行人存款來償還全部欠款

如果多個被執行人是互負連帶責任的,那麼,法院就可以扣劃其中一個被執行人的存款來償還全部欠款。反之,如果多個被執行人不是互負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那麼,這種情況下,法院就不能扣劃其中一個被執行人的存款來償還全部欠款。那麼究竟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這就要看判決書是怎麼寫的。

F. 法院若何追回被告以他人名義買的國債。

需要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實際是被告買的(所有權歸被告的)。

G. 請教老師,法院強制執行所採取的措施是那些,方式是什麼。謝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據此,如果被執行人未按時執行,法院可以採取上述措施執行。
詳情你可以參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H. 法院有權利凍結個人買的國債嗎

法院有權利凍結個人買的國債。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I. 公司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可以 還是 由債券人決定

公司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不可以強制執行,難以顯示其合法性,所謂強制執行力,通常是指國家機關所賦予的。
公司債權人可分為主動債權人、被動債權人、社會債權人以及公司債債權人,此分類是依傳統民法以及針對公司制度所為的分類。
一、主動債權人
所謂主動債權人,通常指的是與公司發生契約之債的債權人。契約遵守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須由當事人雙方台意簽署,契約始能成立生效。故公司債權人透過契約而與公司發生債之關系,可謂是基於其意思自主的結果,性質上是主動促成債之關系發生的,故此種公司債權人稱為主動債權人。
二、被動債權人
所謂被動債權,顧名思義可以得知,此種債之關系並非出於債權人之自願,而是被動發生的債權。公司於營利過程,因其與外部之接觸,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為或其僱用人之行為受到損害,從而對公司產生債權,侵權之債即為被動債權,而對公司擁有被動債權的主體即為被動債權人。
三、社會債權人
在公司法中與主動債權人以及被動債權人相並存的,還有另一大類的債權人,他們是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舉凡對員工以及顧客之保護、對環境與生態之保護、對社會資源之節約利用、甚至稅收之繳納,均為社會債權之一部分,而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因是基於對社會公平和諧所做出的法律調整,亦可視為是社會債權的一部分,基於社會債權而對公司擁有債權的人即為社會債權人,既然此種債權是基於社會公益而生,則政府往往成為此種社會債權人,乃是極容易想像的事了。
四、公司債債權人
公司債債權入是指因購買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券而對公司享有公司債權的人。此種債權人屬於主動債權人,因其與公司債之關系的發生系基於購買公司債的行為,但債權人本身又是以投資者的角度而購買公司債,此又類似於股東,故而特別劃為一類債權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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