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正回購方)在將一筆債券賣給國債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貳』 債券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的聯系與區別
債券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兩種方式。
質押式回購是指交易雙方以債券作為質押品的一種短期資金借貸行為,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方為「融資方」,作為對手的交易方為「融券方」。質押式回購只是抵押凍結債券,債券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逆回購方在回購期無自由支配權。
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一筆債券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買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目前債券買斷式回購僅指國債買斷式回購。買斷式回購的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轉移,只要能在協議期滿歸還債券,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可自由支配債券,可進行再回購或買賣等操作。
『叄』 什麼叫買斷式債券回購
買斷式債券回購的實質是標的債券的兩次交易協議,在回購期初,融券方從融資方手中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標的債券,同時雙方在買賣協議中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即回購期末),融資方以約定的價格從融券方購回標的債券,回購到期時,雙方根據協議約定進行第二次交易。
相對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即可實現融資功能,也可實現融券功能,即融券方在回購起初買入債券後,擁有該債券的全部收益權及處置權。
『肆』 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有什麼區別
打個比如我有債券,缺資金。
你有資金卻沒有好的投資項目或者打算出借資金獲得收益,出借資金者當然擔心收不回資金的風險。或者收到借錢者的抵押物後自己沒法處置。
由於上述兩種需求的存在,於是就債券回購交易就產生了。
我為了滿足你的要求,就答應你可以將我的質押物(債券)到一年時,我再回購回來。於是你就不用擔心收到抵押物沒法處理了。但是你又擔心到期我不回購怎麼辦呢?於是就引入了中登公司,他負責到期結算給你出借的本金和利息,那中登公司就承擔了我違約的風險,然後中登公司就引入質押券的折算率等的方式來控制風險,這些書上都有詳細解釋,
提示一點,這種交易的債券是在中登公司質押,債券還是登記我的名字
和這種融資方式相近的是買斷式回購交易:
買斷式參與者主要是商業銀行間交易,就是出借資金者(你),不擔心質押物的處置問題,要求取得債權所有權,這樣你可以再去抵押或者自己留存做其他用途。這種方式增加了債券的流動性。當然這種出借資金者的主要目的還是獲得收益,至於得到債券後取得的其它收益並不是主要的目的,只是為了使他自己的利潤最大化。基於這個目的,所以出借資金者還是希望我能把債券回購回來。所以這里還是有一個回購的概念。如果融資方的目的既要得到資金,又想最後擁有該債券,所以這也需要一個回購的交易,融資方同樣擔心對方到期不交出債券,所以又引入了交易所和同業中心等部門負責控制其中的風險。
提示一點,這種交易的債券,在回購前,其所有人是屬於出借資金方的。
我估計理解這個意思,書上的好多問題應該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伍』 什麼是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一條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第三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本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如代理客戶參與該回購業務,應對機構投資者身份進行資格認定,並與其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第八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條 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准券回購的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並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履約金比率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調整後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於調整後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初次清算價格為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應計利息,購回清算價為購回價(凈價)加上到期日應計利息。具體清算交收遵守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六條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後,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購回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後,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台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依據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一)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三)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它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本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一條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指定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實施停牌,並可視市場具體情況對其復牌,亦可根據市場情況終止某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陸』 什麼是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您好,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正回購方)在將一筆債券賣給國債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柒』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含義是什麼
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正回購方以出售債券現券的方式,向逆回購方融入資金,並按照約定利率和期限,以債券回購方式贖回債券現券。與封閉式相比,主要在於債券歸屬權發生改變,有一次賣出和一次贖回,成為兩次現券交易的組合。
比如,投資者第一次選擇了90天的交易品種進行逆回購,20天後如果出現問題,他就可以通過正回購,再把手中該筆債券在60天內的任何品種上賣出去拿回現金,可以規避一定的資金緊張的風險。
『捌』 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是怎麼一回事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在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區別:
買斷式回購的初始交易中,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所有權轉移至逆回購方。
質押式回購的初始交易中,債券所有權並不轉移,逆回購方只享有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