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某人用24000元買進甲,乙兩種股票,在甲股票升值15%,乙股票下跌10%時賣出,共獲利1350元,甲乙多少元
設買進甲X元,則乙買進24000-X元
x*0.15-(24000-x)*0.1=1350
解之得, x=15000
所以甲買進15000元,乙買進9000元。
㈣ 在我們身邊有一些股民,在每一次的股票交易中或盈利或虧損.某股民將甲,乙兩種股票賣出,甲種股票賣出15
選B(2分)
設盈利為20%的成本為x元,
列方程得:x(1+20%)=1500,
解得:x=1250元;
設虧損20%的成本為y元,
列方程得:y(1-20%)=1500,
解得;y=1875;(6分)
1500×2-(1875+1250)=-125.
所以虧損125元.
㈤ 某人用24000元買進甲,乙兩種股票,在甲股票升職15%,乙股票下跌10%時賣出,共獲利1350元
買的甲股票是x元
則乙股票是24000-x元
15%x-10%(24000-x)=1350
0.25x-2400=1350
0.25x=3750
解得,x=15000
所以,買入甲種股票15000元,
乙種股票
24000-15000=9000(元)
㈥ 挪用公款一百多萬炒股超過三個月有盈利,案發前只歸還了本金和利息,判了二年,出獄後還會因沒有上交盈利
挪用公款一百多萬炒股超過三個月有盈利,案發前只歸還了本金和利息,判了二年,出獄後不會因沒有上交盈利被告和追討。
不清楚可追問,滿意請採納。
㈦ 某人用24000元買進甲乙兩種股票在夾股票升值百分之十五一股票下跌百分之十時賣出盈利一三五零元試問
設:甲股票為X元
買入股票價值=24000元
賣出股票價值=甲股票賣出價值+乙股票賣出價值=X*(1+15%)+(24000-X)*(1-10%)元
贏利=1350元=賣出股票價值-買入股票價值=X*(1+15%)+(24000-X)*(1-10%)元 -24000元
即得公式:X*(1+15%)+(24000-X)*(1-10%)元 -24000元=1350元
解:甲股票=X=15000元 乙股票=24000元-15000元=9000元
答:甲股票15000元,乙股票9000元
㈧ 關於挪用公款炒股不當獲利的計算問題
1、已經寫明挪用資金100萬,那就是100萬了,不用計算。
2、審計人員查明交割單可查清交易細節,追蹤100萬買賣股票的獲利金額為不當獲利。
㈨ 挪用公司的錢,抄股獲利,算什麼
如果不是國企那就是挪用資金罪!依據我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是國企,那就依384條定挪用公款罪。
這是刑事犯罪,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是國企,直接向檢察院報案),由其偵查後交監察機關提起公訴再由法院審理判刑。不應由受害人直接起訴,直接起訴的法院也會轉給偵查機關。
㈩ 股東私自挪用資金炒股獲利應該屬於誰
此行為有構成挪用資金罪之嫌,屬於刑事犯罪。此獲利屬於非法所得,應該收繳。
依據我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公司其他的股東應該火速把此資金和其獲利收回,或向公安局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