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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可以購買國債

發布時間:2021-03-17 12:18:15

『壹』 黨費能不能用來購買黨旗和國旗

如果需要就行

『貳』 黨費管理的原則和要求有哪些

管理原則:黨費管理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也是各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堅持嚴格管理,規范管理。

黨費管理對的要求,具體要按照以下原則和要求來進行:

1、統一管理。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2、專人負責。黨費工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要讓原則性、責任感強,工作認真,熟悉財務工作的同志負責黨費管理工作。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黨費管理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

3、建立會計專賬。實行專賬核算和管理,規范核算辦法,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賬簿歸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單獨立戶存放。黨費不準與其他經費混合存入銀行,要在銀行單立賬戶、單獨存放。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針對黨費各個工作環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體制,主要包括:收繳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審批制度、報告制度和檢查制度。

(2)黨費可以購買國債擴展閱讀: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

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其中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叄』 黨費繳納標准

交納標准

(1)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納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納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納 2%。

(2)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前一款規定交納黨費。

(3)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申請,經黨組織委員會同意,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不交。

(3)黨費可以購買國債擴展閱讀:

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

它不僅可以為黨組織提供活動經費,給黨組織以經濟上的幫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黨員的組織觀念。按照黨章規定,黨員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

『肆』 現在黨費的收繳標準是什麼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中組部就印發《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答記者問

《關於軍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辦法》發布

中組部印發黨費收繳規定 調整黨員交黨費檔次比例

(授權發布)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伍』 黨費的使用范圍有哪些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 規定》,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 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 培訓黨員。主要用於對廣大黨員進行政治理論、使用技術等

方面的培訓,以及開展主題實踐教育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二) 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

備。必須是直接用於訂閱或購買以黨員教育為主要目的的報刊、資料、 音像製品和設備。

(三) 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包

括購買或製作獎杯、獎狀、獎牌、獎章、獎品、榮譽證書的費用,表 彰大會會議資料的印刷費用、會議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賃費用等,也包 括必要的現金獎勵費用。

(四) 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包括用於對老黨員、生活困難黨員的

定期生活補貼、一次性生活補助,以及發放慰問品的費用。

(五) 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

教育設施。包括用於直接發放慰問金、救災物資給受災黨員,修繕

基層黨組織因受災受損的活動場所、電教設備等教育設施的費用。

『陸』 如何收取黨費

中組發[2008]3號
印發《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
和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
經黨中央批准,現將《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08年2月4日

(此件可發至基層黨組織,可登黨刊)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柒』 黨章里有關於黨費的規定嗎

黨章裡面沒有,《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裡面有。

中央組織部2008年2月4日印發《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黨費收繳規定》)。

《黨費收繳規定》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的工資構成和目前企業工資構成的實際,明確了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並根據新形勢下黨員收入變化情況,將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檔次和比例,由過去的五個檔次五個比例調整為四個檔次四個比例,即「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納黨費。

《黨費收繳規定》對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由過去參照在職人員黨員交納黨費辦法執行,調整為每月以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保險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黨費收繳規定》明確,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標准為0.2元-1元,其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學生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標准,仍為每月0.2元。

《黨費收繳規定》對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和不按月領取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辦法也做了規定。

《黨費收繳規定》提出,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黨費收繳規定》要求,使用和留存黨費要向基層黨組織傾斜;要把黨費工作情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公開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切實加強對黨費工作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黨費收繳規定》從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7)黨費可以購買國債擴展閱讀: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首先由中共中央組織部1998年1月6日印發,後經中組發[2008]3號文件修改,並於2008年4月1日開始執行。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捌』 黨費如何收取中央是否有統一收費標准

我這里有一個詳細的

黨費收繳

1、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津貼、獎金)。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獎金,是指年功性津貼、地區性津貼、工資性津貼和按月發放的獎金。

2、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1.5%;800元以上(稅後)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納2%;1500元以上(稅後)者,交納3%。

3、在鄉鎮機關和鄉鎮企業工作或者外出務工的農民黨員,村幹部和民辦教師(代課教師)中的黨員,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資或補貼),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其他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4、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以上年月平均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5、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6、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黨員,以養老保險金為基數,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7、下崗待業的黨員、依靠撫恤和救濟為生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8、沒有經濟收入或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10、黨員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外出期間持證向外出所在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11、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從按新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12、黨員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鐵道部、民航總局政治部組織部,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13、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黨員可以委託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14、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15、黨組織除按照規定收繳黨費外,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1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鐵道部、民航總局政治部和軍委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帳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17、鐵路、民航和金融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管理

1、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員教育管理的內設機構承辦。黨費工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必須單立帳戶,專款專用,黨費帳簿歸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2、黨費應當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庫券以外的投資。

3、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4、基層和各級地方黨委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基層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鐵道部、民航總局政治部和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省以下各級地方黨委,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以及鐵路、民航系統和軍隊所屬的各級黨組織,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情況向上一級黨組織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6、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玖』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具體使用范圍包括有哪些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1)培訓黨員;

(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9)黨費可以購買國債擴展閱讀: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黨員應當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

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拾』 黨費的使用范圍是什麼

黨費使用范圍: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拓展資料

交納黨費是黨員的義務,黨員要知道黨費的使用是黨員應有的知情權。黨員上交的黨費,按照中央組織部的規定,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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