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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承銷業務的資格條件和申請

發布時間:2021-03-28 17:47:16

1. 證券公司債券承銷資格需要哪些條件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資格。根據辦法規定,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
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
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 證券發行與承銷的相關資格

中國《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資格。根據辦法規定,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新近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在股票承銷業務中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還有特別要求的條件。這些條件:
a.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b.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具備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c.參與過3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3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d.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20%的記錄。
我國《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還分別對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和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作了資格限定。
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少於8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少於8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
(2)依照《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 已經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
(3)具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匯業務經營權;
(4)具有能夠保障涉外業務正常開展的通訊設施 、營業場所、設備 等技術手段;
(5)具有10名以上有證券承銷經驗的專業人員 ,其中熟悉國際金融業務、會計業務和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員至少各1名;轉自輕松過網
(6)具有1年以上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或參與承銷1次以上股票的經歷;
(7)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如果申請擔任外資股主承銷商或者境內事務直轄市人的,瞠應具有以下條件:
a.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少於12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少於12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
b.依照《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已經取得主承銷商資格;
c.具有20名以上有證券承銷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熟悉國際金融業務、會計業務和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員至少各2名;
d.具有參與外資股承銷的經歷;
d.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境內上市外資股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國際事務協調人的,除應符合申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經營業務的一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經營股票承銷業務;
(2)具有相當於人民幣12000萬元以上凈資產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擔保並經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相應的擔保;
(3)提出申請前2年內未中斷在國際市場開展證券承銷業務
(4)有3名以上熟悉中國證券市場以及相關的政策、法律的專業人員
(5)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3. 發行債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關於發行債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這一塊網上很多,但都不全,這里給你准備一份最全最詳細的,就不用網上到處找了,不明白的還可以問俺。

首先一定要找咱券商問一下,就因為券商操作規范,中間細節不麻煩,你只需問相關費用即可,覺得可以就互相加起來。等最後落實了帶上材料到銀H券商等相關單位跑一兩天就完事了。中間雜事就交給手下人跟蹤安排時間對接就行了,少操心,不要聽其他人瞎嗶,會擾亂你的,讓他做事就行。後面就是券商出人來調研,出具材料,走流程等結果,畢竟我做企業債券發行這塊時間長了,相對還是比較熟練的,看到了就是緣分,問下心中有底,你放心即可。

以下有有相關條件和繁瑣的流程與准備的材料,可以大致瀏覽以下,很齊全的。

一、申報材料製作階段
1、發行人形成發債意願並與發改部門預溝通。
2、製作發行人本次債券發行的申請報告。
3、召開股東大會,形成董事會決議,制定債券發行章程。
4、出具發行企業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包括債券資金用途、發行風險說明、償債能力分析等。
5、安排擔保事宜。發行人做好企業債券發行的擔保工作,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聘請其他獨立經濟法人依法進行擔保,並按照規定格式以書面形式出具擔保函。
6、安排審計機構。發行人及其擔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和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經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7、安排信用評級。發行人聘請有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其發行的企業債券進行信用評級。
8、安排律師認證工作。企業債券發行申請材料由具有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資格審查和提供法律認證。
9、組建營銷團。企業債券由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企業不得自行銷售企業債券。主承銷商由企業自主選擇。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承銷商承銷企業債券,可以採取代銷、余額包銷或全額包銷方式,承銷方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10、其他。主承銷商協助製作完成債券申報材料,並報送省發改委,由省發改委轉報國家發改委。
附發行申請材料目錄
1、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的文件;
2、發行人關於本次債券發行的申請報告;
3、主承銷商對發行本次債券的推薦意見(包括內審表);
4、發行企業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債券資金用途、發行風險說明、償債能力分析等;
5、發債資金投向的有關原始合法文件;
6、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連審)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7、擔保人最近一年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如有);
8、企業(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9、企業(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
10、承銷協議;
11、承銷團協議;
12、第三方擔保函(如有);
13、資產抵押有關文件(如有);
14、信用評級報告;
15、法律意見書;
16、發行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7、中介機構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18、本次債券發行有關機構聯系方式;
19、其他文件。
二、發行報批階段
1、上報發行申報材料。按照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格式,逐級上報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
2、跟蹤核准進程。、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企業發債申請後,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發債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請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應及時向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提出反饋意見。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根據反饋意見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重要問題應出具文件進行說明。
3、修改方案及材料。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饋意見,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及申報材料進行修改和調整,並出具文件進行說明。
4、債券發行會簽。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會簽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後,印發企業債券發行批准文件,並抄送各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等有關單位。
5、會簽結束拿到批文。企業債券發行批准文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給省發展改革委後(中央企業除外),再由省發展改革委批復給企業或相關市發展改革委。
三、債券正式發行階段
1、刊登發行公告。發行人應當通過指定媒體,在債券發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業債券發行公告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發行公告和募集說明書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市場宣傳工作。承銷團做好債券銷售市場宣傳工作,推廣債券的發行和認購工作。
3、債券銷售工作。在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各承銷商面向社會公開零售企業債券的所有營業網點及每個營業網點的承銷份額。
4、承銷團工作監控。發行人應當及時了解承銷工作進度和發行銷售情況。
5、募集資金劃付。承銷團銷售債券募集到的資金應劃付到發行人專門的資金賬戶。
6、驗收資金。發行人根據債券的發行情況對募集資金相關情況進行查驗。
四、發行後期管理工作
1、實名制記賬式企業債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債權登記託管。託管人為實名制記賬式企業債券的法定債權登記人,在企業債券發行結束後負責對企業債券進行債權管理、權益監護和代理兌付,並負責向投資者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2、制定償債計劃。發行人、擔保人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計劃並認真執行,確保企業債券本息按期兌付。
3、發行人應當在債券本金兌付首日60日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告兌付方案,並於兌付首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指定媒體公布兌付事項。
4、企業債券本息兌付首日5個工作日前,發行人應當將兌付資金全額劃入指定賬戶。實名制記賬式企業債券劃入託管人指定的賬戶;無記名實物券企業債券劃入主承銷商指定的賬戶。
5、發行人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履行兌付義務的,主承銷商應當及時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6、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的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發行人、擔保人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公開披露。
7、主承銷商應當在企業債券發行和兌付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債券發行、兌付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8、在企業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擔保人發生可能影響企業債券兌付的重大事項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並公開披露。
9、在企業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當委託原信用評級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跟蹤評級,並於信用評級機構出具企業債券跟蹤評級結果之後十五日內,將跟蹤評級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並公告披露。
註:參考文件包括
1、《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1993]121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 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下達2007年第一批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及發行核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財金[2007]602號)
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

4. 證券承銷資格應具有哪些條件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資格。根據辦法規定,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在股票承銷業務中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還有特別要求的條件。這些條件:
a.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b.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具備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c.參與過3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3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d.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20%的記錄。
我國《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還分別對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和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作了資格限定。
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少於8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少於8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
(2)依照《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已經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
(3)具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匯業務經營權。
(4)具有能夠保障涉外業務正常開展的通訊設施、營業場所、設備等技術手段。
(5)具有10名以上有證券承銷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熟悉國際金融業務、會計業務和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員至少各1名。
(6)具有1年以上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或參與承銷1次以上股票的經歷。
(7)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如果申請擔任外資股主承銷商或者境內事務直轄市人的,瞠應具有以下條件:
a.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少於12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少於12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
b.依照《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已經取得主承銷商資格。
c.具有20名以上有證券承銷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熟悉國際金融業務、會計業務和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員至少各2名。
d.具有參與外資股承銷的經歷。
e.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境內上市外資股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國際事務協調人的,除應符合申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經營業務的一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經營股票承銷業務。
(2)具有相當於人民幣12000萬元以上凈資產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擔保並經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相應的擔保。
(3)提出申請前2年內未中斷在國際市場開展證券承銷業務。
(4)有3名以上熟悉中國證券市場以及相關的政策、法律的專業人員。
(5)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5. 承銷團的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行為,保護申請人和國債承銷團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債順利發行和市場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債,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國境內發行的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和其他國債。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債承銷團成員,是指中國境內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經批准從事國債承銷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
第五條國債承銷團按照國債品種組建,包括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和其他國債承銷團。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分為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
第六條中國境內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可以申請成為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中國境內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可以申請成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第七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實施,並徵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的意見。
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實施,並徵求銀監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債承銷團的組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保持成員基本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優勝劣汰。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超過40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超過60家,其中甲類成員不超過20家。
第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成員資格依照本辦法再次審批。 資格條件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信譽良好;
(三)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准,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具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
(六)有能力且自願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一條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第十二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進行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工作;申請人申請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截止日期等相關信息應當提前公布,以保證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准備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本機構概況;
(三)法人營業執照和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復印件;
(五)前兩年國債承銷和交易情況。
申請人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分別提交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申請人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財政部。
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會同人民銀行對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審批申請。
財政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財政部應當就申請人的重大經營活動、財務風險狀況、金融市場表現、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無重大違法紀錄等事項,徵求銀監會和保監會意見。
第十七條財政部主持召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會議,會同人民銀行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財政部主持召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會議,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實收資本、資產規模、經營業績、同業排名以及國債業務綜合排名等情況擇優確定國債承銷團成員。
第十九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證按照《財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進行。
第二十條自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45日內,財政部應當會同人民銀行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書面決定;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書面決定。
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決定作出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作出不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人民銀行應當向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頒發資格證書;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或者不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退出與增補
第二十三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申請退出國債承銷團。
第二十四條自收到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是否批准其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在獲得批准之前,申請退出的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繼續履行義務,並享有相應權利。
第二十五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下列行為的,應當根據國債承銷主協議的約定退出國債承銷團:
(一)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財務狀況惡化,難以繼續履行國債承銷團成員義務的;
(二)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未履行在規定的最低比例以上的承銷義務,或者出現惜售、超計劃銷售、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不積極開展國債促銷宣傳等行為的;
(三)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每年累計4次,未在國債承銷主協議規定的最低比例以上進行國債投標及承銷,或者出現嚴重不正當投標、操縱二級市場等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國債承銷團的,財政部應當終止與其簽訂的國債承銷主協議。
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機構,應當繳還資格證書。
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機構,自退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加入國債承銷團。
第二十七條當國債承銷團成員少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數量時,財政部可以根據國債發行需要,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決定,並將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時,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與審批,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國債承銷團成員權利
第二十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與財政部商定國債承銷主協議的條款內容;
(二)對國債發行方式和管理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國債發行活動,向財政部直接承銷國債;
(四)按照國債發行文件規定,獲取國債手續費收入;
(五)通過規定渠道及時獲取國債發行信息;
(六)參加國債改革試點工作;
(七)優先參加國債業務考察和培訓。
第三十條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憑證式國債籌資分析會;
(三)優先取得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
第三十一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記賬式國債發行和競爭性定價過程。
第三十二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
(三)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規定比例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國債承銷團成員義務
第三十三條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連續參加國債發行活動,按時足額向財政部繳納國債發行款;
(二)做好國債宣傳和分銷工作,維護國債信譽;
(三)定期報送國債發行和銷售情況;
(四)做好國債兌付工作,保證投資者按時足額收到國債還本和付息資金;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接受國債業務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報告本機構出現的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財務狀況惡化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二)在財政部、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承銷比例以上承銷各期憑證式國債。各機構具體承銷比例由財政部、人民銀行根據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自願申報情況,以及機構類別、儲蓄存款余額及其增長、營業網點數量等情況研究確定。最低承銷比例一經確定,原則上3年不變,特殊情況下可以在報經財政部、人民銀行批准後進行調整。
(三)進行國債發行促銷宣傳,公示國債銷售網點地址及聯系電話,在銷售網點設置銷售國債的明顯標識並配備宣傳材料及現場咨詢人員。
(四)建立法人統一管理的債權託管系統和統一互聯的國債銷售網路,實現全行或分行內的國債通買通兌和銷售額度自動調劑。
(五)建立國債銷售業績內部考核獎懲制度。
第三十五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二)開通與記賬式國債招投標系統相聯的專用通訊線路;
(三)連續參加記賬式國債招投標活動,在合理的價格區間內進行理性投標,維護國債發行活動的正常秩序;
(四)國債承銷團成員之間不得進行國債代投標,自營國債債權注冊在自營賬戶,代理國債債權應當注冊在客戶賬戶;
(五)在國債承銷主協議規定的比例范圍內,參加每期國債的投標和承銷;
(六)積極參與國債交易,維持國債市場正常秩序。
第三十六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義務;
(二)按季度報送國債市場運行分析報告,並就改進國債發行和促進國債市場發展提出建議。 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負責對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申請以及國債承銷團成員開展國債業務有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撤銷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國債承銷團成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且情節較輕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根據國債承銷團主協議的約定通知其退出國債承銷團。 附則
第四十二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可以申請成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特別成員,特別成員不能進行國債分銷。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以承銷方式主要面向個人發行其他國債時,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審批管理辦法比照本辦法中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93)財國債字第100號〕和《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與確認實施辦法》〔(93)財國債字第100號〕同時廢止。

6. 債券類全牌照 怎麼申請需要什麼資質

債券交易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可以包括兩類:一類是專營性證券機構;一類是兼營性證券機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後者主要包括允許兼營證券業務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就是主要是指一些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等。它們在允許的范圍內,可以進行自營交易,也可以接受客戶委託,進行代理買賣。)所以你看你現在的性質符合哪一類。成為這樣的中介機構 就可以向證監會申請債券承銷牌照。牌照不是營業執照 指的是可以經營的也許許可證

7. 債券的發行與承銷有什麼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掌握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熟悉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熟悉國債銷售的價格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了解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異同。熟悉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申報文件、操作要求、登記、託管與兌付的有關規定;了解次級債務的概念、募集方式;了解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募集方式。熟悉我國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和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了解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熟悉企業短期融資融券和中期票據的注冊規則、承銷的組織;熟悉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特點、發行規模要求、償債保障措施、評級要求、投資者保護機制。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與條款設計;了解證券公司次級債券的發行條件;了解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的制度安排。了解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的有關規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8. 關於國債的發行與承銷

國債的發行與承銷,商業銀行具有國債承銷包銷資格!記賬式國債是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商業銀行,而憑證式國債是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每年確定的一次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的商業銀行承銷的!承銷傭金屬於商業銀行的當期收入,計入利潤總額!滿意請採納,謝謝!

9. 請問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中的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是什麼意思啊他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意思是指的不同級別的承銷團,兩者區別如下:

一、權利不同

1、甲類成員: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規定比例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2、乙類成員:不能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不能追加認購。

二、要求不同

1、甲類成員: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並且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2、乙類成員: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義務不同

1、甲類成員:按季度報送國債市場運行分析報告,並就改進國債發行和促進國債市場發展提出建議。

2、乙類成員:參加記賬式國債發行和競爭性定價過程。


10. 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的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信譽良好;
(三)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准,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具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
(六)有能力且自願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一條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第十二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綜合排名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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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債承銷業務的資格條件和申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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