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的債務自己無力償還。債權人就如何實現自己的債權請教了律師。 如果你是律師,如何回答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2. 關於債權人的代位受領實現債權以後到底是歸於自己還是歸債務人
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如果次債務人清償,則其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一並消滅
3. 債權怎麼確保自己的債權實現
您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通過擔保和保全制度來保護自己債權的實現。
債的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債的擔保包括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體的資信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實人的擔保就是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了相關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其實質是使債的責任財產擴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保證人、連帶債務人、保證的債務承擔均屬此類。
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以某一項特定的財產作為債務履行的保障,使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了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保證之外的其他擔保都是物的擔保,它們都是以債務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財產作為責任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折價,從中優先受償。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著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
3、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否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除此之外,當出現債務糾紛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得救濟。
4. 債權人如何實現保證合同中的債權
保證合同中的債權有以下幾種實現形式:
1、保證
保證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確定雙方的債權債務時,可以把第三人約定為保證人,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後為債務人進行債務的承擔。債權人向債務人討要債務時,債務人無力還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義務。
2、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通過把抵押物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到期而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債務人的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是折價變現。抵押物處理之後獲得財產用於償還債權,還有剩餘部分的,可向債務人返還。
3、質押
質押與抵押的行為有共同的地方,質押大多是動產,例如古董、手機。質押之後質押物是交由債權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佔有適用,而抵押則是仍交由債務人使用。不僅僅只能質押動產,就連股份和支票等權利也可以質押。
4、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債權人處,在一定的期限內,債務人可以拿現金或者是財產進行置換留置物,沒有置換的,留置物可交由債權人保管。例如洗車點在洗車後留置汽車,手機修理店留置手機等。
5、定金
定金也是作為擔保債權的一種形式,通常是發生在合同中。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可以約定定金。合同順利履行時,可以當作部分價款。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時,需要雙倍返還。
5. 公司解散後,債權人如何實現自己的債權
債權人在公司解散後,應及時主張債權,盡可能從公司剩餘財產中獲得清償。
1、及時申報債權。
債權人在接到清算組通知後,應及時申報債權。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清算組負有告知義務: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重申了上述規定,並規定通知方式為書面通知,同時,還須在當地省級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如果清算組未盡到通知義務,債權人有什麼救濟途徑呢?由於清算組負有告知義務,該債權不應以已超過已知債權的申報期限為由被排斥在清算范圍之外。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說,股東對未盡通知義務的債權負有賠償責任。
2、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救濟。
如果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補充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為公司清算程序終結之前。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3條和第14條詳細解釋了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第十四條 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以公司清算程序終結為准,而不是公司注銷之日。所謂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同時,補充申報的債權,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如果要以股東取得的剩餘財產清償的,則債權人須不存在重大過錯。
3、公司解散後未經清算或違規清算,債權人的救濟途徑
1)公司解散後逾期不清算,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2)公司違法清算的,債權人可主張股東的賠償責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第一,股東或公司實際控制人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的,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提供虛假清算報告或未經清算,注銷公司的。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清算,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債權人可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股東虛假出資或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主張相關股東的清償責任。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負有補足出資的法定義務,其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屬於代位履行責任。第二種情形是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又以各種方式抽逃資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一般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經營之前即將資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凈資產達不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由股東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6. 採取什麼法律手段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您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通過擔保和保全制度來保護自己債權的實現。
債的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債的擔保包括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體的資信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實人的擔保就是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了相關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其實質是使債的責任財產擴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保證人、連帶債務人、保證的債務承擔均屬此類。
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以某一項特定的財產作為債務履行的保障,使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了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保證之外的其他擔保都是物的擔保,它們都是以債務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財產作為責任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折價,從中優先受償。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著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
3、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否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除此之外,當出現債務糾紛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得救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 債權人確保債權能夠實現的方法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債權債務糾紛隨處可見,雖然很多糾紛債權債務關系非常明確,但是卻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那麼,債權人該如何確保債權的實現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通過擔保和保全制度來保護自己債權的實現。
實現的方法:
1、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採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
2、債權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根據訴訟請求范圍或案件實際,盡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物品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
3、通過人民法院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核實,防範債務人弄虛作假,轉移財產而逃債,確保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能夠達到保全效果,順利實現將來法院裁決的實體權利。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及時提請法院做好相關續保工作,如對已凍結的款項要按法律規定及時申請續保凍結等。
4、如果不起訴,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範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並申請採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權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針對動產或不動產等具體財產的性質、屬性等,採取相適應的保全措施。
8. 債權可以由債權人實現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通過擔保和保全制度來保護自己債權的實現。
債的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債的擔保包括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體的資信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實人的擔保就是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了相關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其實質是使債的責任財產擴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保證人、連帶債務人、保證的債務承擔均屬此類。
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以某一項特定的財產作為債務履行的保障,使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了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保證之外的其他擔保都是物的擔保,它們都是以債務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財產作為責任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折價,從中優先受償。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著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
3、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否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除此之外,當出現債務糾紛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得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