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債券承銷方式有哪些有什麼區別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B. 什麼是證券承銷合同
證券承銷協議(Securities
Underwriting
Agreement)
證券承銷協議是證券承銷制度的核心,是
證券發行人
與
證券公司
之間
簽署旨在規范和調整
證券承銷
關系以及承銷行為的合同文件。
具體來說,它是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擔任
主承銷商
或聯合主承銷
商承銷
證券
時,與發行人簽訂的包銷或者
代銷
協議。
C. 我司發行債券,會按一定比例支付給承銷商承銷費用,這個費用應該怎麼核算
根據會計准則的規定,直接沖減應付債券的賬面價值,不可以計入財務費用或者管理費用。
D. 債券承銷協議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我認為應該交。
只要是兩方及兩方以上的當事人書立的應稅憑證(例如合同),並且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納稅人的,就應該交。
E. 什麼是證券承銷合同,證券承銷合同是什麼
請問專家:余額包銷債券如果需要繳納印花稅的話,那麼實質應該就是交割手續,也就是債券的所有權轉移時,對嗎?現在稅目表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外加的股權轉移書據中也只是明確為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B股。請問如果余額包銷債券需要繳納印花稅的話,其根據是什麼,或者說怎麼解釋呢,它應該歸入那個稅目,按照多少的稅率繳稅呢?非常非常感謝各位朋友和專家的解答!
F. 債券的發行與承銷有什麼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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