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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行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是誰

發布時間:2021-03-27 18:16:34

① 簡述abs融資模式的主要參與者有哪些

組建項目融資專門公司和項目主辦人

② 證券市場的參與者與監管者包括哪些

③ 國際債券市場的發行人主要包括哪些呀

1,國際債券發行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債券發行人、牽頭經理人、承銷團、中介機構、財務代理人與支付代理人、債券投資人等。
1)債券發行人
國際債券的發行人是指發行國際債券並承擔債券上債務的外國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和企業組織。按照多數國際債券市場的要求,國際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具備較高的信用等級,這通常是指國際主要債券信用評級機構評估的 BBB以上的等級。
2) 牽頭經理人
牽頭經理人又稱「國際協調人」、「主千事經理人」,它是指在國際債券發行中負責組織債券發行准備工作,組織承銷團工作。牽頭經理人在兼任主承銷人的情況下,是承銷協議和分銷協議的當事人,也是債券招募說明書的簽署人。牽頭經理人具有承銷團代表人的地位,它通常由有良好聲譽的國際性投資銀行、證券公司或金融機構擔任,並且可以由兩家以上的機構組成(稱為「聯席牽頭經理人」);在發行規模較大的項目中,牽頭經理人還可以在其下組織由若幹家金融機構組成的經理人集團(稱「聯席經理人」)共同工作。
3) 承銷團
國際債券承銷團由負有主承銷責任和分銷責任的金融中介機構組成,通常為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多數國家允許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承銷團成員可分為主承銷人、副主承銷人和分銷人三個層次,其承銷關系由分銷協議(又稱」承銷團協議」)確定。主承銷人可以由兩家以上的金融機構組成,通常兼任牽頭經理人或聯席經理人;副主承銷人也可由兩家以上的金融機構組成;分銷人通常根據承銷規模與承銷要求由許多家金融機構組成。承銷團成員根據債券承銷協議和分銷協議通常負有承銷或包銷債券的責任,並有權收取承銷費用;其中主承銷人或聯席經理人以上的承銷人通常負有主要的承銷責任,一般占總發行額的40%以上,分銷人的承銷份額較少,一般僅取得0.5%一2%的分銷比例。
4) 中介機構
在國際債券發行中,通常需要有債券評級機構對擬發債券進行債信評級。對於初次進入國際債券市場的發行人來說這乃是必要條件,牽頭經理人在決定組織承銷其債券之前往往要求對該債券先行評級;而對於已進入該國際債券市場的發行人來說,獲得高等級債信評級顯然可提高其債券發行條件。目前國際間公認的債信評級機構主要包括美國摩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 Inc.)、美國標准普爾公司(Standard and Poor's Corp.)、加拿大債務級別服務公司、英國艾克斯特爾統計服務公司、日本社團債務研究所等奉行」非利害關系宗旨」的獨立機構,它們的債券評級在債券市場上通常受到投資者的信任和重視。從實踐來看,許多國家債券的發行人往往委託兩家以上的債券評級機構對其債券進行評級。如債券評級機構所作的評級結果不令發行人滿意時,發行人可以要求其不公布評級結果;但如果債券發行人接受該評級結果,債券評級機構將有權向投資者公布其評估結果和資料,並且在所發行的債券得到完全清償前有責任定期或隨時對債券發行人進行審查,如發行人的償債情況發 生變化,債券評級機構將對其債券等級降級或升級,並將向投資人公布。

2,國際債券(international bonds) 國際債券是一國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或國家組織為籌措和融通資金,在國外金融市場上發行的,以外國貨幣為面值的債券。 國際債券的重要特徵,是發行者和投資者屬於不同的國家,籌集的資金來源於國外金融市場。 國際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既可用來平衡發行國的國際收支,也可用來為發行國政府或企業引入資金從事開發和生產。 依發行債券所用貨幣與發行地點的不同,國際債券又可分為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

④ 證券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上的主要投資者是

證券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上的主要投資者是」各類金融機構「。

證券發行市場因為將證券銷售給最初購買者的過程並不是公開進行的。投資銀行是證券發行市場上協助證券首次售出的重要金融機構。投資銀行的做法是承銷證券,即它們確保公司證券能夠按照某一價格銷售出去,之後再向公眾推銷這些證券。

證券發行市場私募發行的對象有兩類,一類是公司的老股東或發行人的員工,另一類是投資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關系的企業等機構投資者。

(4)債券發行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是誰擴展閱讀

交易市場債券發行方式包括:

1、定向發行,又被稱為「私募發行」、「私下發行」,即面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一般由債券發行人與某些機構投資者,如人壽保險公司、養老基金、退休基金等直接洽談發行條件和其他具體事務,屬直接發行。

2、承購包銷,指發行人與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組成的承銷團通過協商條件簽訂承購包銷合同,由承銷團分銷擬發行債券的發行方式。

3、招標發行,指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債券承銷商和發行條件的發行方式。按照國際慣例,根據標的物不同,招標發行可分為價格招標、收益率招標;根據中標規則不同,可分為荷蘭式招標(單一價格中標)和美式招標(多種價格中標)。

⑤ 證券市場的參與者有哪些

尋找資本者即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

提供資本者即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他們是資金供給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購買者。投資者可分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

除了證券發行人和證券投資者之外,證券市場的參與者還包括:證券市場中介、自律性組織和證券監管機構。

證券市場上的
中介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商(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證券評級機構、證券投資的咨詢與服務機構等。

證券自律性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協會。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交易場所。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發揮行業管理職能,在各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名稱各異,自我管理職能發揮程度也各不相同。

監管機構是證券市場運行的"觀望者"並在發生違法行為時採取行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是中國證券市場和證券業的監管機構。
本市場的概述
亦稱「長期金融市場」、「長期資金市場」。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種資金借貸和證券交易的場所。資本市場上的交易對象是一年以上的長期證券。因為在長期金融活動中,涉及資金期限長、風險大,具有長期較穩定收入,類似於資本投入,故稱之為資本市場。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資本市場 capital market。金融市場三個組成部分之一。進行長期資本(即股票和債券)交易的市場。長期資本指還款期限超過一年、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公司債務和股東權益——股票。與調劑政府、公司或金融機構資金餘缺的資金市場形成鮮明的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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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的參與者
資本市場的資金供應者為各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儲蓄銀行、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公司、信託公司等。
資金的需求者主要為國際金融機構、各國政府機構、工商企業、房地產經營商以及向耐用消費零售商買進分期付款合同的銷售金融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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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的類型
資本市場上資本出讓的合同期一般在一年以上,這是資本市場與短期的貨幣市場和衍生市場的區別。
資本市場可以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在一級市場上新的吸收資本的證券發行並被投資者需求。
在二級市場上已經發行的證券易手。
假如一個市場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則這個市場是一個有組織的資本市場。一般來說通過時間和地點的集中這樣有組織的市場可以提高市場流通性、降低交易成本,以此提高資本市場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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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的特點
與貨幣市場相比,資本市場特點主要有:
1、融資期限長。至少在1年以上,也可以長達幾十年,甚至無到期日。
2、流動性相對較差。在資本市場上籌集到的資金多用於解決中長期融資需求,故流動性和變現性相對較弱。
3、風險大而收益較高。由於融資期限較長,發生重大變故的可能性也大,市場價格容易波動,投資者需承受較大風險。同時,作為對風險的報酬,其收益也較高。在資本市場上,資金供應者主要是儲蓄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各種基金和個人投資者;而資金需求方主要是企業、社會團體、政府機構等。其交易對象主要是中長期信用工具,如股票、債券等等。資本市場主要包括中長期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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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的構成
我國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資本市場包括四部分:
(1)國債市場。這里所說的國債市場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以國家信用為保證的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基本建設債券、保值公債、特種國債的發行與交易市場。
(2)股票市場。包括股票的發行市場和股票交易市場。
(3)企業中長期債券市場。
(4)中長期放款市場,該市場的資金供應者主要是不動產銀行、動產銀行;其資金投向主要是工商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擴建和新建;資金借貸一般都需要以固定資產、土地、建築物等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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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新制度新變化
1、股權分置改革:資本市場重大制度性缺陷得以糾正,全流通機制形成,資本市場處於重要發展機遇時期。
(1)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截至2006年12月30日,滬深兩市已完成和進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佔比達98.55%;
(2)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進入全流通板塊。
2、新《公司法》和《證券法》:為資本市場發展和創新消除了諸多限制。
(1)取消股份公司設立、合並、分立要求批準的規定,縮短企業改制時間;
(2)發起人出資方式多樣化,貨幣出資不低於注冊資本的30%,提高了知識產權在公司資本構成中的地位;
(3)取消了間隔一年才能再融資的要求。
(4)取消了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額50%的限制。
3、IPO新政:輔導期取消、發行條件更細化、程序簡化、預期明確。
(1)明確財務指標,企業自己能做出是否能上市、多長時間上市的判斷。
a、凈利潤: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均為正且累計大於3000萬元。
b、營業收入或經營現金流量凈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現金流量凈額累計大於5000萬;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收入累計大於3億。
c、發行前總股本: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2)取消一些限制性規定。
a、籌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兩倍,市盈率不得超過20倍;
b、輔導期一年方可申請發行上市,關聯交易比例不得超過30%;
c、不能在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通過擴股引進新股東。
(3)發行方式與定價方式更加市場化:機構投資者投標詢價及上網定價發行。
4、新的再融資政策:更加便利的再融資方式。
(1)根據各種融資方式,分設不同的盈利條件,提高了市場運行效率。
a、增發和可轉債: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6%;
b、配股:連續三年盈利,取消6%的要求;
c、定向增發:無盈利要求。
(2)強化市場化約束機制,確定了再融資定價與市價之間的比例關系。
a、增發: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b、可轉債:轉股價格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c、配股:無要求;
d、定向增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的90%。
5、股權激勵:股票或期權可作為激勵手段。
(1)《公司法》:允許公司收購不超過5%的股份用於獎勵職工。
(2)《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a、激勵對象: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自主確定,獨立董事和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
b、激勵數量:不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個人獲授部分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
6、 創新融資工具:為上市公司融資提供靈活、多樣化的手段。
(1)認股權證:
a、 由權證標的資產的發行人發行,然後再行使認購權以獲得標的股票;
b、長江電力的權證正在上市交易,存續期12個月,預計在2007年5月行權後募集67億資金。
(2)定向增發:
名流置業:公司非公開發行1.2億股,發行價格不低於董事決議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均價的105%。
希望採納

⑥ 國庫券發行市場上最主要的參與者是誰

國庫券發行一般採用間接發行方式由金融機構承銷。主要參與者是商業銀行。

⑦ 銀行間債券的參與主體有哪些它們的職責和目的是什麼

(一)參與者包括

1、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2、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

主要職能

其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等。它成立於19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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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精算機構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債券交易類型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包括債券的現貨交易和債券回購,其中債券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交易和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種。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融資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質押給融券方(逆回購方、買入反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資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融券方返回資金,融券方向融資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的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⑧ 債券市場參與主體有哪些

(一)參與者包括哪些「人」
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1.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2.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參與者特徵
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一個機構投資者市場,從建立開始,銀行間債券市場就一直堅持面向機構投資者的市場定位。經過10年的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已經成為一個以各類金融機構為主體、面向所有機構投資者開放的規范的場外債券市場。截至2006年12月底,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有6439家,包括商業銀行及其分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等境內主要金融機構,還包括大量企業法人機構,正是由於面向機構投資者並採用與此相適應的場外交易方式,切中了債券市場發展的關鍵,銀行間債券市場才能快速健康的發展,才能在較短時間內成為我國債券市場主體。

⑨ 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有哪些

主要以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等機構為主,三類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託管量佔比達到85%左右,其中商業銀行就達到了70%。
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平穩較快發展,市場規模已居於世界前列,形成了以銀行間市場為主、交易所市場及商業銀行櫃台市場為輔、互聯互通、分工合理的市場格局,有90%以上的債券託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跨越式發展,使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凸顯,在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優化社會融資結構、完善金融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與商業銀行關系密切。在1997年銀行間債券市場成立之初,商業銀行即作為首批市場成員進行債券現券和回購交易。目前,商業銀行是銀行間債券市場主要的做市商機構,是央行公開市場業務的一級交易商,是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的核心成員,也是國債承銷團的主要成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去年以來,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中的主導地位遭到市場個別人士的質疑,一種觀點認為,商業銀行持債比重高,單一的投資者結構使得債券市場成為買方市場;還有觀點認為,商業銀行持有債券與貸款一樣仍屬於間接融資,銀行體系存在較高的系統性風險。上述觀點明顯混淆了債券與貸款間的差別,漠視近年來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所發生的深刻變化,同時也忽視了我國是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這一現實。
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
已日趨多樣化
盡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展初期,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居主導地位,但隨著市場發展,近年來商業銀行「獨大」的局面已有所改變,一是銀行間本幣市場成員中商業銀行絕對數量增加,但相對數量下降。2008年年末銀行間本幣市場成員1857家,其中商業銀行361家,佔比19%。至2015年5月末,銀行間本幣市場成員數總計8366家,其中商業銀行832家,佔比降至不足10%,表明銀行間債券市場已經成為以眾多合格機構投資者為主、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機構間市場。
二是商業銀行在銀行間現券市場交易佔比呈下降趨勢,非銀行金融機構已成為信用債市場中的主要參與者。據統計,2011年至2014年,商業銀行參與的現券交易市場佔比在64%~68%之間,低於2007年至2010年的71%~75%。分市場看,在利率債市場,2007年至2014年商業銀行交易市場佔比在72%~81%之間,在信用債市場,交易比重在49%~64%之間,表明非銀行金融機構已成為左右信用債市場的主要參與者。
三是商業銀行債券持有量比重呈下降趨勢,在信用債市場佔比已不足五成。2009年年末商業銀行的債券持有量為12萬億元,市場佔比接近70%,至2014年年末,商業銀行債券持有量升至20萬億元,但市場佔比已不足60%。分市場看,2009年年末,商業銀行國債持有量為30740億元,占國債未償余額的58%,2014年年末這一比例升至70%。2009年年末,商業銀行國開債持有量為24126億元,占國開債未償余額的75%,2014年年末這一比例大體保持不變。商業銀行持有較多的利率債,一方面滿足了銀行的資產配置需求;另一方面也為銀行開展流動性管理,參與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等提供了便利。在信用債市場,2010年年末商業銀行持有企業債4964億元,占企業債未償余額的34%,至2014年年末這一比重已降至23%;2010年年末,商業銀行持有短融及中期票據的比重均超過50%,但至2014年年末均已不足50%。
商業銀行深度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意義重大
盡管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中的持債比重呈下降走勢,但總體規模依然較高,這與我國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有關。以資產規模計算,截至2014年年末,商業銀行總資產達134.8萬億元,雖然2014年商業銀行債券投資余額僅占商業銀行總資產的15.2%,但龐大的資產規模使得商業銀行仍是債券市場主要的持有者。
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商業銀行深度參與銀行間債市,對於優化社會融資結構、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等均具有積極意義。央行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為16萬億元,其中企業債券融資規模佔比14.7%,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規模佔比為2.6%。從存量數據看,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我國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為127.6萬億元,其中企業債券存量為12.1萬億元,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存量為3.9萬億元。數據表明,債券市場已成為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的決定性力量。
這其中,商業銀行作為以間接融資業務為主的金融中介,通過將部分資產配置於債券,既實現了風險的分散化,又客觀上提高了我國直接融資比重,那種將銀行持有債券簡單地等同於貸款的觀點是不準確的。
一是與貸款相比,債券作為標准化產品具有較好的流動性,銀行可隨時轉讓。二是銀行可通過債券遠期、利率互換等衍生品對債券投資進行風險管理,因此與單獨持有貸款相比,銀行的抗風險能力更高。三是信用債發行人往往面臨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其所面臨的外部約束明顯高於銀行貸款。四是銀行開展債券投資,不僅有助於債券順利發行與轉讓,也有助於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銀行將一部分資金配置於利率債及信用債,不是增加而是降低了銀行體系風險。
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銀行間債券市場仍是主戰場
盡管債券市場發展迅速,但總體來看我國直接融資比重依然偏低,為進一步提高我國直接融資比重,降低銀行系統風險,銀行間債券市場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大力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自2005年開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相關制度已初步建立,產品發行和交易已開始採用備案制和注冊制,目前我國已迎來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大好時期。未來,我國應遵循國際金融市場一般發展規律,立足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動以合格機構投資者為主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
二是積極推動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在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中,信用風險相對比較突出,但風險對沖工具匱乏。雖然2010年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啟了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試點,但由於種種原因其交易極不活躍,風險管理功能無從發揮。有關主管部門應打破利益藩籬,攜手推動場外信用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基於前期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可考慮先在銀行間市場推出以經濟主體為參考標的的單名信用違約互換,適時推出總收益互換、信用聯結票據以及信用違約互換指數等其他信用衍生產品,以為市場提供多樣化的產品選擇。
三是進一步優化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推動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持續優化,多層次債券市場體系基本成形。年初至今,人民銀行又推動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並將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入市申請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額度管理同時取消。未來可考慮將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等長線投資者直接引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進一步擴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體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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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債券發行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是誰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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