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誰不能申請成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承銷團是指:對於一次發行量特別大的證券,例如國債或者大宗股票發行,一家承銷機構往往不願意單獨承擔發行風險,這時就會組織一個承銷團,由多家機構共同擔任承銷人,這樣每一家承銷機構單獨承擔的風險就減少了。國務院1993年4月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 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竟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
⑵ 記賬式國債招標規則為國債承銷商「松綁」
2004年記賬式國債發行招標規則日前出台
日前,財政部出台了2004年記賬式國債發行招標規則。與去年相比,新招標規則明顯降低了承購包銷團成員的投標額和基本承銷額的門檻,為國債承銷團成員鬆了綁。
新招標規則要求,甲類成員最低投標總額為當期國債招標額的3%,最高投標額為當期國債招標額的30%;乙類成員不設最低投標總額限制,最高投標總額為當期國債招標額的10%。在去年的招標規則中,甲類成員最低投標總額為國債招標額的4%,乙類成員則為0.5%。
對於基本承銷額,財政部的新招標規則規定,國債基本承銷額由各機構在申請2004年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時自主選擇確定,基本承銷額無需進行投標。單期國債計劃發行額不足200億元時,不設基本承銷額。
此外,新招標規則還增強了記賬式國債發行的彈性。規則規定,2004年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在2004年各期國債競爭性招標結束後,有權追加當期國債基本承銷額。追加的基本承銷額應為1000萬元的整數倍,並控制在當期國債各自中標額的30%以內。
⑶ 為什麼中央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地方政府可以發行地方債券的,比如常見的城投債。
2.但是特殊情況下是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地方債券的。比方說地方財政嚴重赤字,資不抵債,這時如果任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話,一旦地方政府無力償還,就會綁架中央政府,對政府的信用造成極壞影響。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⑷ 承銷團的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行為,保護申請人和國債承銷團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債順利發行和市場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債,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國境內發行的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和其他國債。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債承銷團成員,是指中國境內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經批准從事國債承銷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
第五條國債承銷團按照國債品種組建,包括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和其他國債承銷團。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分為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
第六條中國境內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可以申請成為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中國境內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可以申請成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第七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實施,並徵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的意見。
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實施,並徵求銀監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債承銷團的組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保持成員基本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優勝劣汰。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超過40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超過60家,其中甲類成員不超過20家。
第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成員資格依照本辦法再次審批。 資格條件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信譽良好;
(三)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准,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具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
(六)有能力且自願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一條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第十二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進行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工作;申請人申請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截止日期等相關信息應當提前公布,以保證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准備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本機構概況;
(三)法人營業執照和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復印件;
(五)前兩年國債承銷和交易情況。
申請人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分別提交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申請人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財政部。
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會同人民銀行對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審批申請。
財政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財政部應當就申請人的重大經營活動、財務風險狀況、金融市場表現、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無重大違法紀錄等事項,徵求銀監會和保監會意見。
第十七條財政部主持召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會議,會同人民銀行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財政部主持召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會議,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實收資本、資產規模、經營業績、同業排名以及國債業務綜合排名等情況擇優確定國債承銷團成員。
第十九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證按照《財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進行。
第二十條自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45日內,財政部應當會同人民銀行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書面決定;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書面決定。
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決定作出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作出不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人民銀行應當向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頒發資格證書;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或者不授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退出與增補
第二十三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申請退出國債承銷團。
第二十四條自收到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是否批准其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在獲得批准之前,申請退出的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繼續履行義務,並享有相應權利。
第二十五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下列行為的,應當根據國債承銷主協議的約定退出國債承銷團:
(一)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財務狀況惡化,難以繼續履行國債承銷團成員義務的;
(二)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未履行在規定的最低比例以上的承銷義務,或者出現惜售、超計劃銷售、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不積極開展國債促銷宣傳等行為的;
(三)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每年累計4次,未在國債承銷主協議規定的最低比例以上進行國債投標及承銷,或者出現嚴重不正當投標、操縱二級市場等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國債承銷團的,財政部應當終止與其簽訂的國債承銷主協議。
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機構,應當繳還資格證書。
退出國債承銷團的機構,自退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加入國債承銷團。
第二十七條當國債承銷團成員少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數量時,財政部可以根據國債發行需要,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作出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決定,並將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時,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與審批,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國債承銷團成員權利
第二十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與財政部商定國債承銷主協議的條款內容;
(二)對國債發行方式和管理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國債發行活動,向財政部直接承銷國債;
(四)按照國債發行文件規定,獲取國債手續費收入;
(五)通過規定渠道及時獲取國債發行信息;
(六)參加國債改革試點工作;
(七)優先參加國債業務考察和培訓。
第三十條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憑證式國債籌資分析會;
(三)優先取得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
第三十一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記賬式國債發行和競爭性定價過程。
第三十二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
(二)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
(三)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規定比例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國債承銷團成員義務
第三十三條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連續參加國債發行活動,按時足額向財政部繳納國債發行款;
(二)做好國債宣傳和分銷工作,維護國債信譽;
(三)定期報送國債發行和銷售情況;
(四)做好國債兌付工作,保證投資者按時足額收到國債還本和付息資金;
(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接受國債業務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報告本機構出現的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財務狀況惡化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二)在財政部、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承銷比例以上承銷各期憑證式國債。各機構具體承銷比例由財政部、人民銀行根據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自願申報情況,以及機構類別、儲蓄存款余額及其增長、營業網點數量等情況研究確定。最低承銷比例一經確定,原則上3年不變,特殊情況下可以在報經財政部、人民銀行批准後進行調整。
(三)進行國債發行促銷宣傳,公示國債銷售網點地址及聯系電話,在銷售網點設置銷售國債的明顯標識並配備宣傳材料及現場咨詢人員。
(四)建立法人統一管理的債權託管系統和統一互聯的國債銷售網路,實現全行或分行內的國債通買通兌和銷售額度自動調劑。
(五)建立國債銷售業績內部考核獎懲制度。
第三十五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
(二)開通與記賬式國債招投標系統相聯的專用通訊線路;
(三)連續參加記賬式國債招投標活動,在合理的價格區間內進行理性投標,維護國債發行活動的正常秩序;
(四)國債承銷團成員之間不得進行國債代投標,自營國債債權注冊在自營賬戶,代理國債債權應當注冊在客戶賬戶;
(五)在國債承銷主協議規定的比例范圍內,參加每期國債的投標和承銷;
(六)積極參與國債交易,維持國債市場正常秩序。
第三十六條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義務;
(二)按季度報送國債市場運行分析報告,並就改進國債發行和促進國債市場發展提出建議。 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負責對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申請以及國債承銷團成員開展國債業務有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國債承銷團成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撤銷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國債承銷團成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且情節較輕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的,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應當根據國債承銷團主協議的約定通知其退出國債承銷團。 附則
第四十二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可以申請成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特別成員,特別成員不能進行國債分銷。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以承銷方式主要面向個人發行其他國債時,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審批管理辦法比照本辦法中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93)財國債字第100號〕和《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與確認實施辦法》〔(93)財國債字第100號〕同時廢止。
⑸ 記賬式國債如何發行
記賬式國債又稱無紙化國債。
記賬式國債的票面利率是由國債承購包銷團成員投標確定的。
舉個例子,自己看。
【頒布單位】財政部
【頒布日期】20000610
【實施日期】20000610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2000年國債承購包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關於2000年記帳式(五期)國債發行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債
字[2000]143號)規定,2000年記賬式(五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將於6月19日招標,現將本期國債招標規則通知如下:
一、招標數量:競爭性招標額為150億元,非競爭性招標額為50億元。
二、招標方式:競爭性招標採取單一價格招標方式(即"荷蘭式"),招標標的為利率,最高中標利率為本期國債的票面利率;非競爭性招標採取數量招標方式,按競爭性招標的中標利率承銷本期國債。
三、投標資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2000年國債承購包銷團甲類成員,為本期國債競爭性招標資格投標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2000年國債承購包銷團乙類成員,以及在競爭性招標中,投標額超過招標額20%(30億元)的甲類成員,為本期國債非競爭性招標的資格投標人。
四、投標區間及變動幅度:競爭性招標利率投標區間為2.85%-3.32%,投標利率變動幅度為0.01,必須連續投標。
五、投標量的限定:競爭性招標每一投標人最高投標額為60億元,根據不同區間確定每一投標人不同標位的最高投標額,各標位最高投標額另行通知。競爭性招標每一標位最低投標額為0.5億元,並按0.1億元的整數倍投標;非競爭性招標每一投標人最高投標額為30億元,最低投標額為0.2億元,並按0.1億元的整數倍投標。
六、募入原則:競爭性招標按照低利率優先原則從低至高逐筆募入,直到募滿招標額為止。當最高中標利率標位上的投標額大於剩餘招標額時,該標位中標額按等比分配的原則確定;非競爭性招標投標額小於等於50億元時全額募入,大於50億元時,首先保證乙類成員各中標0.2億元後,再按剩餘投標額等比例配售。競爭性和非競爭性招標最小中標單位均為0.1億元。
七、招標組織程序:本期國債的招、投標工作,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發行系統進行,各投標機構通過上述系統遠程終端投標。通過遠程終端系統投標有困難的,可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代為輸入。
咨詢電話:66062261;66062438
傳真電話:66062503;66063303;66062433
八、招投標時間:招投標時間為2000年6月19日下午2:00至3:00,競爭性招標和非競爭性招標同時進行。
財政部
二OOO年六月十日
⑹ 請問國泰君安證券我國記賬式國債發行的參與主體有哪些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為您做了如下詳細解答:
記賬式國債採用面向國債承銷團成員公開招標的方式發行。承銷團成員包括從事國債承銷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根據財政部的安排,2012-2014 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為 55 家,含 17 家甲類成員、38 家乙類成員。按機構類別來看,含31家中資銀行、18家證券公司、3家外資銀行、2家保險公司,以及1家政策性銀行。
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 屠經理
國泰君安證券——網路知道企業平台樂意為您服務!
⑺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中的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是什麼意思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必須是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或總資產在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不低於8億元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綜合排名在前25名以內的方能成為甲類成員。
區別主要是義務和權利略有不同,應該有一些法規條款,例如:
甲類承銷團成員最低投標總額為單期記賬式國債招標量的4%,最高投標總額為單期記賬式國債招標量的30%,並可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40%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乙類承銷團成員的最低投標總額為單期記賬式國債招標量的0.5%,最高投標總額為單期記賬式國債招標量的10%。並有權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20%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依據來自財政部的《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第十二條 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⑻ 求 國債發行預制度
網上普遍流傳說是去年7、8月份推出的。我所知道的具體報道是這樣的:
財政部8月18日至19日在大連召集銀行、保險公司等一、二級市場成員討論國債預發行制度。昨日上午,財政部有關人士做了「中國國債預發行框架設計」的報告,勾勒出國債預發行制度的基本輪廓。
所謂預發行是指債券雖已被核准發行,但尚未正式發行,市場就對該債券先行報價買賣的行為。預發行是對未來即將發行債券的遠期價格在即期進行報價買賣,但資金與債券的交收發生在未來。實際上,預發行就是債券一級市場的一種遠期買賣行為,只是期限一般較短,多在7-10天。據透露,該方案由財政部國債預發行課題小組撰寫,並在數天前發到參會的機構手中。
這份「框架設計」主要從八個方面構建預發行制度。一、發行參與主體包括A、B、C三類:A類為國債承銷團部分甲類成員,B類為國債承銷團其他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C類為非國債承銷團的機構成員。在國債預發行中,交易將分為兩個階段,T-7至T日招標前為第一階段,是基於招標標的買賣;T日招標後至T+2日止為第二階段,進行補倉和分銷,個人投資者不能參加第一階段投資,只能參加第二個階段的投資。個人投資者最小分銷面值金額為1000元,以1000元的整數倍遞進。二、預發行開始於發行公告日,結束於上市前一日,分為報價、買賣、結算和交收四個環節,其中報價買賣為預發行制度的主要內容,結算交收主要是後台服務。三、參與預發行需繳納保證金或保證券。第一階段A類免繳保證金(券),B、C類全額繳付;第二階段A、B類免繳保證金(券),C類全額繳付。保證金提交比率是1年及以下的比率為0.5%,1-5年、5-10年和10年以上分別以0.5%的比率遞增。四、預發行採取實券交割了結方式。五、財政部對凈空頭承銷團成員提供融券服務。六、提出清算代理行的概念,清算代理行受財政部委託進行國債預發行結算資金及保證金的存管、結算,可以對承銷團成員提供融資服務。七、預發行實行二級清算制度,C類通過A、B類買入和清算。清算有兩種方案,一是有限責任賠償,以保證金為現,二是無限責任賠償。八、預發行初期以基準利率國債為主,並將逐漸擴大到所有記賬式國債。
財政部認為,施行國債預發行制度的主要意義在於,推動價格發現,促使承銷商對未來利率水平的看法漸趨一致;並可作為投標價格參考,讓國債最終的定價更加市場化,提高一級市場競標的透明度,從而有效減少當前流行的代投標現象。同時,國債預發行也能規范國債分銷,提高分銷的透明度。而且,在預發行制度下,套利機會就會存在,國債一、二級市場將更加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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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請問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中的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是什麼意思啊他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意思是指的不同級別的承銷團,兩者區別如下:
一、權利不同
1、甲類成員: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在本機構當期國債中標額的規定比例以內進行追加認購。
2、乙類成員:不能參加記賬式國債季度籌資分析會;不能追加認購。
二、要求不同
1、甲類成員: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並且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2、乙類成員: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義務不同
1、甲類成員:按季度報送國債市場運行分析報告,並就改進國債發行和促進國債市場發展提出建議。
2、乙類成員:參加記賬式國債發行和競爭性定價過程。
⑽ 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的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信譽良好;
(三)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准,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具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
(六)有能力且自願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一條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第十二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綜合排名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