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公款炒股構成什麼罪
出納員挪用公款,涉嫌犯罪的可能面臨兩種處罰,如果是公司屬國有性質,構成挪用公款罪。如果公司是非國有性質,則構成挪用公司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且符合下列情況的,會面臨刑事追究: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 怎樣炒股算犯法 看電視里的那些因為炒股犯罪進入監獄的是為什麼
答覆樓主:炒股違反證券交易法,在個人的認知上有如下幾種
(1)業內人士包括董監事等人,由於知道公司內部營運訂單,知道未來三個月後的財務報表將
會是成長來世萎縮?一般董監事要『增持』股份,就必須申核,告知買進或賣出數量、價格、日
期等等數據,公告後才能增持或減持。如果不按照此程序而逕行增減持股份,都是違法行為。即
使用他人名義,作實際買賣行為,也屬違法范圍內。
(2)主力和基金以哄抬或貫壓手段,企圖影響股價的假象,或是五鬼搬運,此等連續買進或賣
出的行為,都視為違反證交法。
以上是個人對於違一般性反證交法,通常發生的事件。與大家共享。
3. 一個人,非法集資了3000萬炒股,都賠了,請問判刑的時候怎麼判
賠了很正常,市場有風險.
關鍵看能不能還給集資人.
最輕的刑罰 3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
4. 幫別人炒股犯法嗎
這有什麼犯法的!現在好多機構都是這樣賺錢的,比如基金,就是你給錢這個機構它幫你買股票,贏了你就賺了它也有分紅,賠了你就虧了但它沒一分錢也沒虧
5. 用單位小金庫的錢炒股,涉及什麼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根據上述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所謂營利活動,是指國家法律所允許進行的牟利活動,如炒股、開商店、辦工廠、買房出租等,這不受3個月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已全部或部分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因此,你朋友挪用的公款屬於數額較大的范圍。
不管會不會被查處,最好的做法是趕緊把挪用的公款清還。這樣就算案發,也能判得輕些。
6. 勞榮枝稱除了炒股沒有做過錯事,炒股犯了什麼錯
女魔頭在庭審的時候說:這20年來,我循規蹈矩除了炒股以外,真的沒有做過一件錯事,我並不是一個殘忍的人。這讓我想起人性的弱點當中,有一句特別經典的話語,這句話是這么說的:人的天性之一,就是不會接受別人的批評,總認為自己永遠是對的,也喜歡找各種理由,各種借口為自己辯解。這個女魔頭背負7條人命,把7個家庭推向了深淵,她居然說自己不是一個殘忍的人,說自己除了炒股,沒有一件事情是做錯的,這么說確實突破了人性的底線了。
我們相信這么多年來警察的審查,追蹤,肯定有了實質性的證據,才把她提起公訴。我們也希望這一名罪犯,沒受到法律最嚴格的制裁。
7. 炒股票犯法嗎
用正當得利炒股不違法。
8. 炒股犯罪怎麼處理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原文: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相關條款: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9. 炒股詐騙怎麼判刑
主要看詐騙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證詐騙,就觸犯了信用證詐騙罪,如果和證券公司有利害關系,那就就觸犯金融詐騙罪和觸犯<證券交易法>,因為證券公司屬於三大金融機構之一,(銀行,證券,保險)這兩項特殊的詐騙罪,都比普通詐騙罪(即刑法266條的普通詐騙罪)量刑要高一點,6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普通詐騙罪法定最低刑應該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普通詐騙罪無死刑),也就是根據情節和認罪態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無期徒刑之間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詐騙,最高刑罰至死刑。可以判處死刑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你說的股票詐騙我不知道具體的案情,所以無法給你准確的量刑標准。
下面是詐騙罪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