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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信息披露

發布時間:2021-03-27 06:59:32

❶ 我國上市公司資金募集信息的披露渠道和內容 在發行股票債券時 需在哪些媒體披露

最快是在上交所、深交所信息披露上看

❷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的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應及時披露任何對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重大影響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條發行人全體董事應承諾保證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發行人及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應承諾在本次發行募集說明書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開的信息謀取利益。
第四十六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包括發行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
第四十七條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應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條定期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內容與格式的一般規定外,還應增加以下內容:
(一)轉股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經調整後的最新轉股價格;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累計轉股的情況;
(三)最大十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
(四)擔保人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五)發行人的負債情況及資信變化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臨時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關上市公司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外,出現下列情形的,發行人應予以公告:
(一)因發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變動,需要調整轉股價格的;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的;
(三)發行人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如期償還本息的;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人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訴訟、或者涉及合並、分立等情況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後,其所持該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書面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條依照前條規定所作書面報告和公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持有人的名稱、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名稱、數量;
(三)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規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增減變化達到規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條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若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為股本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的合計數,占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與全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本的合計數達5%以上,以後每增加或減少1%,或上述比例達到30%以上,該投資者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❸ 債券發行,發行人應披露什麼信息

1.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材料目錄:
(1)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書(省屬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其他企業通過設區的市發展改革委申請);
(2)發行人近三年的財務資料;
(3)發行人投資項目批復文件復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2.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目錄:
(1)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本次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的文件;
(2)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申請書;
(3)發行企業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債券資金用途、發行風險說明、償債能力分析等;
(4)發債資金投向的有關原始合法文件;
(5)經審計的發債主體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6)經審計的擔保人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7)企業債券發行章程;
(8)企業債券發行公告;
(9)承銷協議;
(10)承銷團協議並附承銷網點和承銷金額一覽表及承銷網點所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11)擔保函;
(12)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報告;
(13)發債主體和擔保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4)法律意見書;
(15)各中介機構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發行公司債券的,需報送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17)本期債券發行有關機構聯系方式;
(18)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❹ 為什麼要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信息披露

是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穿紶扁咳壯糾憋穴鉑膜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❺ 如何規范或有負債對會計信息披露

對於或有負債(發生概率為5%-95%之間,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企業無需做會計處理,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下列信息:
1、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債務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
2、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3、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對於發生可能性概率大於95%的或有負債,確認為預計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❻ 年報,中報,季報的法定披露時間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6)債券信息披露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六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❼ 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包含哪些可以按銀行、證券、保險類劃分嗎

《證券法》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❽ 什麼是上市公司持續性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那些內容

持續信息披露也稱持續信息公開,主要包括證券發行時初次信息披露和證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持續信息披露也稱持續信息公開,主要包括證券發行時初次信息披露和證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招股說明書(或債券集體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書、臨時報告書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廣大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對決策有用的信息。

財務報告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載體,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報表附註等。財務報告既具有私有產品的性質又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在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之前,財務報告是企業的私有信息,披露之後,財務報告就成了公共信息產品。由於信息披露後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因而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車的現象,會抑制企業信息披露程度,導致信息供給不足,而考慮到市場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反映,上市公司將傾向於披露有利的信息,不願披露利差的信息,以穩定投資人對公司的信心和股價。這些現象會引起市場失靈,導致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失真。本文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作一探討,並提出一些建議。

從證券市場的角度出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標是:

一是信息披露應該能夠促進資源的最優配置。當信息披露者向市場披露了有用的信息而籌集到了必要的資本(股票或借入資金),並因此而獲得了豐厚的利潤,那麼可以認為信息披露已達到了資源的最佳配置的目的,即實現了社會資源的最優增長、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其他有益目標。

二是信息披露有利於投資者形成一個合理的證券投資組合。事實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這一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當市場披露了有用的信息,投資者在權衡不同證券價格所反映的風險和報酬的基礎上,做出購買、持有、轉讓的決策,並形成一個合理的證券投資組合,這樣既分散了風險,同時也將籌集到必要的資本,進而獲得豐厚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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