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出售未到期的國債獲得利潤需不需要交納增值稅
需要。按照「金融服務」繳納。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三)款第3項: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
⑵ 企業或個人轉讓國債交不交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國債,不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個人購買國債所獲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 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 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生的金融債券利息;
3、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 保險賠款;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優惠的第二款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摺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三)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
1.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2.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三)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征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三、關於國債成本確定問題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買入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四、關於國債成本計算方法問題
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⑶ 公司購買債券要繳納增值稅嗎
公司購買債券要繳納增值稅。
在營業稅時,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在轉讓前,是不徵收營業稅的,轉讓時,才將持有期間的利息加到債券的價差上。營改增後,在轉讓前,在持有期間的利息,就應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3條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購入金融商品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是指持有金融商品期間取得的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但是,營改增之後,將持有債券期間的利息,按照貸款繳納增值稅,實際是取消了持有期間不征稅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3)轉讓國債的收入交不交增值稅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按公式(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計算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
⑷ 國債轉讓收益屬於免稅收入嗎
屬於免稅項目。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屬於收入總額一部分。
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
(4)轉讓國債的收入交不交增值稅擴展閱讀:
國債種類:
1、記賬式國債:通過電腦記賬的方式來記錄國家欠的錢,可以上市流通,通過股票賬戶可以買到,另外一些試點的銀行比如工、農、工、建、招行、北京銀行、南京銀行的網上銀行也可以買到。在未到期之前,不能提前支取,但可以通過股票(證券)賬戶把它買掉。
2、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 起計息。在持有期內,持券人如遇特殊 情況需要提取現金,可以到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除償還本金外,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算,經辦機構按兌付本金的1‰收取手續費。
3、儲蓄國債:儲蓄國債(也稱電子式國債)是政府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以吸收個人儲蓄資金為目的,滿足長期儲蓄性投資需求的不可流通記名國債品種。電子儲蓄國債就是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儲蓄國債品種。
⑸ 公司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交增值稅嗎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⑹ 轉讓國債收入(不是利息收入)要交營業稅嗎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營業稅徵收: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計算方法:
1.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稅營業額×適用稅率;
2.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營業稅稅率按照行業、類別不同分別採用了不同的比例稅率。交通運輸業為3%,出售、出租無形資產為5%,銷售不動產為5%。
⑺ 債權轉讓要繳增值稅嗎
非標債權轉讓是可以不繳增值稅的
⑻ 企業轉讓國債如何計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利息收入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但轉讓國債取得的收益要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轉讓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轉讓國債所得(損失)=國債轉讓價款-購買該國債成本-持有期間應得的利息-轉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