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問題。
創業資本多數是以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存在。
創業投資基金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投資基金。
所謂投資基金,就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外匯、貨幣等金融工具投資,以獲得投資收益和資本增值。
創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特殊的產業投資基金,它的主要投資者是機構投資者,投資方向是針對快速增長的新興行業,投資形式採用權益性投資。
B. 青島高創少海創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怎麼樣
青島高創少海創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是2017-11-06在山東省青島市注冊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注冊地址位於山東省青島市高新區華中路66號基金谷1號樓201-24室。
青島高創少海創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70222MA3ERNMF8L,企業法人青島少海高創天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曹衛峰),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青島高創少海創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青島高創少海創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對外投資2家公司,具有0處分支機構。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青島高創少海創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更多信息和資訊。
C. 創業投資基金怎麼認定
創業投資基金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特別種類,主要投資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由於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中小微企業的創業階段,因此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我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扶持政策包括:在財稅方面,稅務總局於2009 年印發了《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對創業投資基金的財政扶持政策進行了規定;在監管方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在自律管理方面,中國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 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D. 在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之間是一個怎樣的包含關系
首先他們都是基金的形式。 而基金又分為公募和私募。 至於他們的關系就是沒有太大關系。從名稱上具體就可以看出這個基金主要投資的范圍、行業和標的物了。但是因為目前我們的私募基金投資人員和企業,還不是那麼十分專業做某個領域或行業。所以基本上都說混投。。
E. 如何改善我國的創業投資環境
樓主,以下是我收集的相關資料,或許對你有所幫助!
創業投資的組織與管理形式
2004年04月23日15:48 證券時報
我國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與管理形式一直是業界關注的問題,本文作者從創業資本的基本形態和是否作為集合投資制度的法定組織形式兩方面來對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加以分析,以求獲得對創業投資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較為客觀的認知。(全新優良投資工具,透視股市的智能波段王)
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定組織形式
綜觀創業投資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創業資本的基本形態有兩類:一是集合投資形態即投資基金形態,二是非集合投資形態即非投資基金形態。在這里我們重點考察「集合投資形態」。這種形態不僅是創業投資基本形態的發展方向和創業投資大家族中的主流,而且採取私募型和封閉式。(獨家證券內參,365天資訊情報站……)
然而,投資基金只是集合投資資金的客觀存在形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它們作為獨立財產主體或獨立的經營主體所採取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目前,世界普遍實行的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按有限合夥法設立的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另一種創投基金的法定組織形式是公司制。
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在美國創業投資界佔主導地位,其普遍實行的基本條件是: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均為平衡法體系,制定實行無限責任法和有限合夥法,委託代理信用制度完善,擁有大批具有較強風險控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及專業投資管理人等。顯然,中國現階段還基本不具備這些條件,尤其我國的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強調投資主體的資格,至今還沒有無限責任法和有限合夥法,再加上中國本土的出資人特別注重對投資活動的決策權和控制權。
本人在對台灣創業投資事業進行考察時,曾專門咨詢台灣的同行,為什麼台灣很早學習美國,許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負責人都曾長期在美國學習和工作,台灣的創業投資企業卻沒有照搬美國的有限合夥制而實行公司制?台灣同行的回答很簡單,因為台灣的《公司法》沿用的是中華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雖幾經修改,但仍屬大陸法體系。然而,台灣在推行公司制過程中,善於巧妙地引入有限合夥制的某些有效的治理機制,而且很成功。譬如台灣創業投資以私募方式發起設立公司型基金,設置封閉期,大都委託專業投資顧問機構代理從事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投資經營活動,並實行委託代理費用制和投資凈收益分成的獎勵制等。
公司制是按照有限責任公司法或股份有限公司法,並採取私募方式設立的封閉型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制度安排的特點是:在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之間實行雙重委託———代理關系及相應的利益激勵和風險約束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講,目前在中國設立的本土創業投資企業中,由兩個以上投資者通過入股方式進行集合投資的,似乎有點象公司制的創業投資基金,然而由於國家缺乏相關的特別法律法規,在其募資方式、未設置封閉期及內部治理和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沒有真正成為規范的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其制度安排缺乏核心運作機制即委託———代理和管理機構化的機制,其本質上仍屬於現行《公司法》所規定的加工貿易類企業,只不過從事的業務屬於投資類而已。
所以,我國現行《公司法》存在許多不適合並限制創業投資發展的規定,必須加以修改。
創投基金管理模式之探討
在討論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的時候,還涉及其管理模式。由於管理模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其內部治理制度的差異。
一般地,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存在兩種不同的管理模式:一是自我管理型模式,二是委託管理型模式。
自我管理型模式即創業投資公司既設董事會,又設專業管理團隊,自行管理投資公司的資產及投資經營業務,並在公司內部實行授權經營的機制,即董事會行使法人財產所有權和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和監督權,被聘用的管理團隊即經營班子由董事會授權負責投資管理的日常活動。目前中國設立的本土創業投資企業普遍實行自我管理模式。它們均依照現行《公司法》設立並開展投資經營運作活動。這是由於中國創業投資業尚處於發展初期,相關法律制度缺位,投資經理人市場尚未形成,委託代理風險很大,對專業管理人市場聲譽機制的激勵和約束效力還遠不能充分發揮等,因此,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入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必須特別強調「投資者主權」的原則,盡管投資者作為股東並不完全熟悉創業投資業的特點。
經過幾年的實踐,「自我管理型」創業投資已暴露出許多先天的弊端:董事會控制權太大,管理團隊缺乏自主性和穩定性,由於出資人不甚懂得創業投資業務,在投資決策上存在盲目性,注重年度的短期投資回報,與項目投資長期性的創業投資基本特徵相悖,尤其是在激勵和約束方面缺乏一定的規范,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再加上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實收資本制和雙重征稅等。因此,為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生存和為股東提供年度回報,管理團隊不得不去投資那些短期之內有效益的非創業投資業業務(包括證券投資及其他債權投資等),減少甚至放棄對高成長性創業企業的投資。這種由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中國本土創業投資業的潛在危機,如不從根本上解決,將遲早會爆發的。
委託管理型模式。它的基本特徵是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不設經營管理團隊,而是委託與之相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負責投資經營管理,雙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經營管理協議,從而實現管理團隊的機構化,並通過量化業績報酬和管理費等使激勵和約束機制硬化。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委託管理運作機制的運作程序是:公司(基金)董事會委託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負責項目的選擇、評估分析和提出投資建議書,報經公司(基金)董事會決策同意後,負責辦理項目投資的具體事項和投資後管理,然後再提出投資處置建議書,報由公司(基金)董事會決策。公司(基金)法人財產的投資和收益主體均是創業投資公司本身,而不是受託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台灣地區便是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委託管理模式的成功典範,它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目前在中國注冊設立的外資創業投資機構,幾乎都將投資基金設在境外,實行委託管理模式,同時在中國境內設立投資管理操作平台,由於它們擁有資源和管理機制的優勢,其競爭力很強,遠非中國本土創業投資企業可以相比。
這里還要補充說明一點,曾有一種說法,把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委託管理關系視同於金融信託關系。其實這是一種誤解。當我們深入對比研究美國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和台灣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之後,便可徹底弄明白創業投資基金的委託管理是民法上所講的委託———代理關系,而不是《信託法》所講的「信託—受託」關系。因為在「信託—受託」關系中,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在「委託—代理」關系中,財產所有權並沒有轉移,而僅僅轉移經營權,即創業投資基金只是將投資經營管理權轉移給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如果人為地將創業投資基金的委託代理制混同為信託制,並借口加強金融監管而反對推行創業投資基金的委託管理制,將會鑄成歷史的大錯,中國創業投資業大發展的希望也將成為泡影。(待續)
(作者系深圳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秘書長)
F. 論文題目《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的運營模式選擇》,請大家幫忙帖相關資料,最好是成品。給給 ^-^
關於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運作模式的建議
唐 穎
我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已經有十幾年歷史了,但在創業投資的法律、政策條件、政府支持的意識和行為模式以及創業投資機構本身的投融資實踐等方面,還僅僅處在起步階段。
隨著國家對自主創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創業投資作為一種「支持創業的投資體制」,成為培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目前國內一些省市已著手研究如何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來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探索建立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的摺子工程。結合北京實際和現有的創投資源,北京在創投引導基金模式選擇上不僅要簡單易行,還要為創投業的未來發展做好機制准備。
一、內創投的沉浮與北京的實踐
創投公司可以說是伴隨我國市場化的進程而曲折發展的。20世紀80年代成立的中創投資公司,由於創投業務較少,在市場上掙扎幾年後很快轉向房地產產業。由於鄧小平南巡講話提出了大力發展科技風險投資,支持科技性產業發展的號召,1994年後又陸續成立了20多家風險產業機構。由於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創業投資企業偏離了創業投資方向,大量資金被投向低風險領域。1996年後,上海、北京相繼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創投公司,這些機構對大眾化的風險投資起到了很大的引導作用。
與此同時,證券市場的發展幾乎主導了國內創投的浮沉。2000年前後,受互聯網風潮、納斯達克和國內的「創業板即將推出」的傳聞的影響,國內創投達到了高潮。2000-2001年,僅深圳設立的創投機構就超過了100家。2004年5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時,創投又掀起了一個高潮。在中小板上市的6家公司中,創投機構4家。此後IPO暫停,創投歸於平靜。今年IPO開始發行,國內創投又開始活躍。
北京創投業起步較早,2004年末,共有創業投資機構87家,其中本地創業投資機構55家,外資創業投資機構20家,外地創業投資機構駐京辦事處11家,中外合資創業投資機構1家,可投資資本共52.27億美元。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及其他省市創業投資所佔的比重分別為59%,14%,10%,7%,10%。不過從創業投資的總投資額來看,國內創投投資總額80%以上是國外創投機構的投資。自1998年市政府出資1.2億元引導非政府資金6.9億元,成立兩家創業投資公司以來,這兩家公司的資本規模一直維持不變,並且相當一部分投資偏離了創業投資性質,整體經濟效益也不高。
二、北京市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機成熟,條件具備
(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時機和政策已經成熟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十一五」規劃的建議和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的講話明確提出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加快發展創業投資是一條重要的途徑。為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力度,2005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從政策上規范了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鼓勵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
同時,國務院日前下發的《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以下簡稱《配套政策》),明確了加快發展創業投資的有關政策。除了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扶持政策外,還包括:(1)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國家發改委也正在著手研究制定《國家創業引導基金管理規定》。(2)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督規定許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允許證券公司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通過債券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國家發改委正與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溝通,共同研究起草相關法規規章。(3)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引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國家開發銀行在國務院批準的軟貸款規模內,向高新技術企業發放軟貸款,用於項目的參股投資。中國進出口銀行設立特別融資賬戶,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實施傾斜支持政策。
(二)北京市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條件已經具備
首先,為落實好《辦法》政策,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已制定了《北京市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的規定》,對本市的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創業投資備案管理工作為政府全面了解本市創業投資企業情況,從政策上引導創業投資企業規范發展,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提供了最基本的條件。
其次,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非上市公司可以進入三板市場進行股份的轉讓試點為創業投資企業拓寬了資本退出渠道。退出渠道是創業投資資本得以實現增值和再投資良性循環的關鍵。當前我國的退出渠道包括證券市場上市、企業並購和股權回購。目前對投資未上市企業的退出方法較為單一,主要是通過證券市場上市。我國2004年5月設立的中小企業板為高新技術企業搭建了一個發展平台。但因市場容量有限,遠不能滿足我國創業投資業日益發展的需要。
值得慶幸的是,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工作在今年年初取得突破性進展。我市中關村科技園區6家公司作為首批非公開發行試點公司,於今年1月被批准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俗稱「三板」)掛牌交易。可以說,上三板掛牌為今後更大規模的場外櫃台交易做好了准備。更重要的是在試點企業中,有3家涉及創業投資,此次試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困擾創業投資企業多年的投資退出機制問題。如果試點能夠擴大,此項政策可為當前更多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後續發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更為有利的是,為解決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我市的中小企業扶持專項資金在國家發改委的批准下已經啟動。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考慮依託現有的每年5億元的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以部分專項資金作為創業投資的引導基金,通過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
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符合國家優先鼓勵發展的技術創新和高技術項目給予相應的匹配投資或貸款的補償,並實行風險共擔、收益分享,回收投資項目的分紅所得和股權轉讓收入用於滾動發展,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引導基金的運作可有以下三種模式:
(一)補償基金加股權投資
可考慮依託現有的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每年將部分專項資金作為引導基金。將引導基金分成兩部分,以一部分基金吸引部分社會資金共同投資或組建一家創業投資公司,另一部分作為創業投資的補償基金。創業投資公司以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風險項目公司,並進行風險投資項目的篩選、輔助調查、後期跟蹤等工作。
為解決創投公司融資問題,提高創投公司資本運作能力,創投公司可以用引導基金的補償基金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信用擔保,在公司正常經營下,如不能按時償還部分貸款,由基金的補償基金償還。
(二)引導基金加擔保機構
這種模式是在第一種模式的基礎上,引入擔保機構,並將創投公司作為風險項目公司的投融資平台。政府通過補償基金放大擔保公司給創投公司擔保的貸款規模,並引導創投公司的貸款方向。創投公司可組建專管機構,負責創業資本的運營,承辦項目公司信用管理的具體工作,綜合協調管理全部項目公司的資金運作,並負責批量向貸款銀行申請貸款,負責貸款的統借統還,對銀行承擔最終還本負息責任。
這種運作模式可以考慮引導基金只作擔保公司的補償基金,而對創投公司不進行投資。這樣一方面減少了政府的初期投資,另一方面也利於創投公司的市場化運營。
(三)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吸引社會投資
這種模式是先由政府投資的公司吸收其他社會資金共同組建母基金。母基金可以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或股份制公司形式。由母基金作為引導基金,和國內外具有優良管理能力和投資能力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或團隊,以共同組建創業投資子基金的方式,建立支持創業投資發展。政府通過組建母基金的方式與企業資金按照一定的匹配和放貸來支持風險投資項目。母基金可在發起期(一般指前三年)、出資期(一般指4-10年)和回收期(一般指11-13年)內根據發起設立子基金的協議,逐步向子基金撥付資金,回收子基金收益和投資成本並對收益進行再分配。在回收期可對子基金進行清算,並最終將基金賣給社會投資者。
在最初設立母基金時,根據《配套政策》,公司型基金可以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軟貸款,滿足公司的資本金要求,從而較快組建母基金。目前國家開發銀行正在積極介入到創業投資中,並於今年3月,與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按照這種模式建立了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四、引導基金建立的幾個相關問題
從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歷程,可以認識到當前政府設立引導基金時須著重考慮的三個相關問題。
(一)政府的定位問題
引導基金的建立旨在吸引社會資本進入到那些商業性資金不願進入的、具有高風險、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領域。過去政府對創投企業支持的方式是成立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創業投資企業。但這種國有控股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往往會存在一些問題。因此,目前政府對創投的支持要重點考慮通過建立一個規范的引導基金,以參股或給予補償的方式來吸引民間資金或者是一些外資的進入,政府並不幹預創業投資的運作,創投項目還是要由創業投資家們自己選擇。政府通過引導基金的運作,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規律來進行風險投資。政府的責任是設計好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落實好相關的財政金融優惠政策,並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創投公司投資方向和創投企業性質問題
當前政府參股或引導創投公司首先要考慮創投公司的投資定位問題,由此來決定相關的引導政策。如果創業投資基金作為完全商業性資金,它主要投資於處於擴張期的創業性企業,對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企業,由於存在很多風險,商業性資本不願意進入,而這正是當前政府要介入並能充分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的創投領域,這也符合政府進行風險投資的初衷。因此,當前本市引導基金應主要投資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企業。
因此,政府建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主要具備以下特點:一是基金的主要資助對象是一般投資者或銀行不願提供資金的高科技、產品新、成長快、具有巨大的增長潛力的企業,中小企業是重點;二是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以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創投領域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所有權為目的,要讓創業投資者甘願承擔創業投資的風險,創投資本投資的著眼點不在於投資對象當前的盈虧,而在於創投資本的發展前景和資產增值,以便能通過上市或出售獲得高額的資本利得回報;三是引導基金引導的創業投資者並不直接參與產品的研究與開發、生產與銷售等經營活動,而是間接地扶持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財務監督與咨詢,使所投資的公司能夠健全經營、價值增強。
由此看來,創投公司的性質應是以追求長期(至少5-13年)的市場盈利為目的市場化主體,而不是追求短期盈利為目的的投資公司。這種長期性應體現在政府支持的高科技產品從發育、成長到基本成熟所需的必要時間,而這種盈利性是一攬子項目的盈利,不以單個項目的利得論創投企業的盈虧。
(三)運行模式的選擇問題
當前國內外創投運作模式大體上有五種。一種是美國的中小企業創投基金(基金投資型),政府通過信用在社會上募集資金,以部分募集的資金吸引社會資金投資中小創投企業,並以投資公司的大部分利潤按股份制給投資者,同時通過貸款來獲得另外的資金,從而發揮政府的杠桿作用。
另一種是以色列基金和台灣的開發基金(本文提到的蘇州工業園區和國家開發銀行成立的投資引導基金就類似此種類型),通過組建母基金,帶動多個子基金,在基金成熟時,逐漸把政府投資的股權隨著社會資本的進入出售給社會投資者,最終退出母基金。
第三種模式就是上海模式,是把創投企業定位成一個母基金方式,通過支持一些中小企業管理團隊發起一些小的投資公司。第四種是深圳模式,是把大眾基金集中在一個集團內,建立起一個航空母艦,來帶動很多小的艦隊。第五種是現在的天津模式,是把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結合起來。既設立一個母基金,支持一些獨立小團隊,又設立創投公司來自己投資,管理著一部分基金。
本文所設計的引導基金的三種模式,是綜合考慮以上各種模式的優缺點,結合本市現有的創投資源而設計的。本文所設計的第一種模式類似上海模式,又引入補償基金來吸引銀行貸款,放大基金。由於我國有關產業基金的法規並不完善,目前也只能以政府信用的形式來增強創投公司的融資能力。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操作上能夠較快啟動,引導社會資金的示範作用會很快顯現。不過,這種模式政府投資的風險較大,如果同創投企業相關的約定不完善的話,引導基金很難在長期投資中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種模式在綜合考慮第一種模式優點的基礎上,做強創投公司,並將其打造成投融資平台。為減少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風險,引入擔保公司作為政府投資風險防範的最後一道防火牆。同時,如果政府只設立補償基金,而不進行投資的話,以補償基金來放大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從而增加創投企業融資能力,實現政府基金的杠桿作用。這種模式實際上是當前政府通過政策性擔保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最常用的做法。以這種運作模式,政府承擔的風險較低,政府幹預創投公司運作的程度也較低,也較易操作。
第三種模式類似以色列的模式。這種模式可以說市場化運作程度較高,是政府介入創投領域程度最低的一種模式,利於創投企業的獨立發展。並且在基金成立時就設計了政府退出的渠道,在制度上保證了引導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模式選擇的建議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當前可考慮採用第一種模式較快啟動引導基金,較小規模地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創投領域,在創投企業有一定的實力且能夠進行資本運營時,將其打造成投融資平台,再轉向第二種模式。這是當前較為現實的一種選擇。
盡管第三種模式相對投資公司而言有許多優勢,但實際上由於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不完善,基金運作模式實際上仍按投資公司的模式運作(區別在於創投公司自己運作投資,而公司型基金是由基金的管理人代為運作)這種基金並不具有真正意義的基金(如免稅等)。所以,如果以第一、二模式運作投資公司較為成功的話,待條件成熟再組建母基金也為時不晚。
作者單位:市發改委
G. 如何成立創業投資基金
基金公司基本注冊流程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H.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政策是什麼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的一項政策。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