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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股權投資基金

發布時間:2021-12-14 15:58:56

Ⅰ 股權投資基金

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簡稱「PE」)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

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有少部分PE基金投資已上市公司的股權(如後面將要說到的PIPE),另外在投資方式上有的PE投資如Mezzanine投資亦採取債權型投資方式。
(1)國有企業股權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股權投資基金的特點:

1、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公司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上,多採用普通股或者可轉讓優先股,以及可轉債的工具形式。

3、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9、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Ⅱ 國有企業參與設立基金有什麼規定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員、資質和成本等問題,都得依據你擬設基金公司的性質和類型,尤其是你將來打算據以投資和分配的模式來確定。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類:按組織實體類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夥型基金;按投資領域分,有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按設立方式不同分,有公開募集設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設立時要考慮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注冊登記程序基本一致。根據我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登記管理的法規規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記,但公司型基金出資人得認繳出資而且在投資公司類型下5年之內必須實際繳付,而合夥型基金並不需要登記注冊資本,其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自由約定如何繳付出資以及各自的出資份額。
同為合夥企業,法律上又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之分,實踐中採取合夥類型的基金多採用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對合夥人之間繳付出資和承擔責任的模式又存在較大不同。總之,從基金登記注冊程序來講,公司型基金其登記要求比合夥型基金公司要求嚴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准備,其管理會更規范但缺乏靈活性;合夥型基金是目前採用較多的基金組織形式,尤其以有限合夥型基金比較普遍。
以實踐中比較普遍的有限合夥型基金為例,設立一個有限合夥型基金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夥人,他得對基金的管理運作負責管理,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時又可以只繳付象徵性的出資甚至可以不出資,一般都得由在該基金投資運營領域內有相當投資管理經驗或者相當技術、資源的人來擔任,由於他要負責基金的具體管理和運作,人選是否適當幾乎直接影響基金的成敗。
除了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基金還需要多名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的基金實體中充當出資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尤其是基金初始運營資金的來源。有限合夥人對基金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且不參與基金的管理和運作,但要根據約定的利潤分成來提取投資回報,也不從基金中領取日常報酬,因此,可以說,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只要有錢就可以了。但是,如果這個有限合夥人既有錢又有在基金投資領域里的行業經驗和相關資源,那就相當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資質而言,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特別規定基金投資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資質,你只要確保其合法注冊成立,依法運作即可。
至於你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因為公司的成本構成有很多因素,設立成本、運營成本、管理成本、融資成本、投資成本等,如果你不能明確是指哪方面,很難在此給出一個比較滿意的回答。鑒於你的基金還在初創階段,從設立成本來講,還是採用合夥型基金類型比較合適。
一是合夥型基金沒有法定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對合夥人的初始出資壓力很小,合夥人完全可以根據將來投資運作的需要追加投資,還可以根據需要去市場募集資金而不需要自己湊齊全部出資;二是合夥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運作起來更靈活,容易在基金合夥人中取得一致認可,投資策略調整起來也相對容易,更適合投資基金對外投資的快速、即使和准確的要求。
設立合夥型基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夥協議的起草,因為合夥協議如何約定直接決定了合夥人之間的利潤分配,可以說合夥型基金成功運作的綱領性文件,你的基金要以什麼樣的架構來搭建、以什麼樣的模式進行投資、合夥人怎麼樣分配盈利、發生虧損如何分擔、執行合夥人報酬如何確定等等事項,都得事先考慮妥當後,落實到合夥協議中來

Ⅲ 國有企業投資購買基金

可以買基金,沒有限制

Ⅳ 天津國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天津國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7-05-15在天津市靜海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天津自貿試驗區(中心商務區)響螺灣曠世國際大廈1棟1604-183。

天津國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20118MA05QP263M,企業法人周宏斌,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天津國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受託管理股權投資企業,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天津國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對外投資2家公司,具有0處分支機構。

通過愛企查查看天津國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Ⅳ 國有企業是否可以做GP

此類國資背景的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的是否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相抵觸。對此,目前似乎尚未一個標准答案可以給出,筆者僅得依據律師服務的實踐及對相關規定的理解給出以下分析作為參考。

《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考慮到國有資產和社會公眾資產的特殊性,限制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參與合夥企業投資的理念事實早已有之。早在 《合夥企業法》正式出台之前,《<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第一次審議稿》即規定:「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參加合夥應通過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機構進行。」後因有關部門和專家提出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不允許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直接成為合夥人,規定過於嚴苛,且與立法原意有悖。故《合夥企業法》第三條最終修訂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上述規定實際體現了立法者禁止國有資產和公眾資產為合夥企業的投資等業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立法意圖,但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如今國有企業意圖參與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管理的困惑。 什麼是《合夥企業法》下的國有企業? 眾所周知,我國法律制度下,國有企業的概念在不同時期和不同領域均有所區別。根據立法目的的不同,國有企業既有可能僅指國有獨資和控股企業,也有可能一並囊括國有參股企業甚至是其分支機構。為了解國有企業是否以及如何參與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管理的現實,首先就有必要了解何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國有企業。 根據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合夥企業法>釋義》第三條:「國有獨資企業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的概念則較寬泛,可以理解為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顯然,《合夥企業法》項下的國有企業系指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國有獨資企業自無疑問,但是,對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的定義仍是空白。因此,在實踐中就以下四類企業是否為國有企業仍存在疑問: 1. 兩個國有企業合計持股達到50%以上的企業是否為國有企業? 2. 國有企業連續投資而保持控股地位的企業是否為國有企業? 3. 國有企業為第一大股東但持股不足50%的企業是否為國有企業? 4. 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是否為國有企業? 國有控股企業的認定 實踐中,對國有控股企業的認定事實上是有跡可循的。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函》(國資廳產權 [2008]80號),國資委以國資單位對被出資單位的絕對控股或連續多層級的絕對控股,作為認定被出資單位「國有股東」身份的基本標准: 1. 政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或出資人全部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上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的公司制企業;上述單位或企業合計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公司制企業。 3. 上述『2』中所述企業連續保持絕對控股關系的各級子企業。 4. 以上所有單位或企業的所屬單位或全資子企業。 再看發改委頒布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文件指引/標准文本8<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合夥協議指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以及《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通知》第一條關於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遵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有關規定設立的要求,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不得成為股權投資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本指引所稱「國有企業」,系指國有股權合計達到或超過50%的企業。」 無疑,至少在現階段,無論是國資監管部門的國資委還是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部門的發改委,其口徑均是將本文上述的第1和第2種情形,即「兩國有企業合計持股超過50%企業」和「國有企業連續投資而保持控股地位的企業」認定為國有控股企業。 反之,本文上述的第3種情形,即「國有企業為第一大股東但持股不足50%的企業」,此類企業在廣義上雖落入相對控股的范疇,但結合上文之規定,其股權結構與「國有控股」的定義無法對應,似是非上市國有企業在《合夥企業法》第三條項下的唯一「生機」。 再看本文上述的第4種情形,結合《證券法》的立法原則,筆者認為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更應該定義為一家上市公司(公眾公司),更多的應從上市公司的角度而不是從國有企業的角度進行認定和規范。事實上,筆者也接觸過比較多的此類企業,例如某些國有上市證券公司,通過設立一家上市公司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的職責,避免了以上市公司直接管理基金而承擔無限責任,這種情況應符合《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國有企業擔任GP之思辨 根據筆者近年來的律師實踐,為繞開《合夥企業法》項下對國有企業成為普通合夥人的嚴格規制,確實已有不少非上市國有企業採用了筆者介紹的第3種方式與2 家以上民營企業共同設立國有股佔多但不超過50%的合資公司。理論層面,此類企業上已通過一層合資法人機構充分隔離了國有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符合《合夥企業法》的立法原意;實踐中,亦尚未見此類企業因抵觸《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而被工商部門拒絕登記的情形發生。 盡管如此,筆者亦須提醒此類企業非國有控股的認定乃是基於多個規范性文件互相推理得出,換言之,其性質認定的確定性仍有待檢驗和補充。並且,根據《公司法》的法律原則,有些國有企業持股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權/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仍是應當將該企業視為國有企業的。有鑒於此,在國有企業繞道「民營合資」從事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大行其道的當前,筆者仍提醒各方要做好充分的風險提示和風險防範,以防立法、政策的變動造成無法預見的損失。國有企業的人才、資源和資金優勢介入私募股權基金的路徑仍需要更為明確清晰的指引。

Ⅵ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6)國有企業股權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Ⅶ 國際金融組織、投資基金和國有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有沒有什麼區別,區別體現在

本質上投資方式沒有什麼區別,不管是產業投資還是財務投資只是運作方式不同而已

Ⅷ 國有資本風險投資基金 是真的嗎

設立國有資本風險投資基金,是國企改革和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試點的重要內容,對支持企業創新發展,促進國企國資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設立國有資本風險投資基金,是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現實需要,是調整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的重大舉措,是推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試點的有益嘗試,也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有效措施。
孟建民強調,作為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規模最大的「國家級」風險投資基金,國有資本風險投資基金要進一步增強使命感、責任感,牢牢把握基金的定位和任務,不辱使命,不負重託,在促進國有企業轉型升級中發揮應有作用。一是牢記使命,服務大局。要堅持落實國家戰略,服務中央企業發展的基本定位,牢記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支持企業創新的光榮使命,以前瞻性、戰略性、基礎性行業的核心、關鍵技術突破和產業化為重點,大力開發和投資技術創新、產業升級項目,促進國家戰略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二是打好基礎,規范運作。要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效維護出資人的利益,高度重視風險防控。三是遵循規律,創造價值。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股權投資基金運營發展規律,為股東創造更大價值、提供更好回報。四是加強協同,共同發展。國務院國資委將加強對基金的指導、協調和服務,為基金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以及各中央企業,要加強協同,形成合力,實現基金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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