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法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債券的發行進行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任何金融機構不得擅自發行金融債券。
第四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應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的原則,金融債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充分披露有關信息,並提示投資風險。
第五條 金融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六條 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方可發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申請應包括發行數量、期限安排、發行方式等內容,如需調整,應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銀行,是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七條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規定的個別條件。
第八條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其它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另行規定。
第十條 金融機構(不包括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申請材料格式見附1):
(一)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三)監管機構同意金融債券發行的文件;
(四)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五)募集說明書(格式要求見附2);
(六)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格式要求見附3、4);
(七)承銷協議;
(八)發行人關於本期債券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九)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十)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採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還應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
如有必要,中國人民銀行可商請其監管機構出具相關監管意見。
第十一條 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三)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四)承銷協議;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金融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
第十四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採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發行人分期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在募集說明書中說明每期發行安排。發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銀行)應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將第十條(五)、(六)、(八)、(九)項要求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政策性銀行應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將第十一條(二)、(三)、(四)項要求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應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金融債券發行後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如發生影響該金融債券信用評級的重大事項,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調整該金融債券的信用評級,並向投資者公布。
第十六條 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金融債券。
發行人和承銷人應在承銷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加以披露。
第十七條 發行金融債券的承銷可採用協議承銷、招標承銷等方式。承銷人應為金融機構,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較強的債券分銷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從事債券市場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債券分銷渠道;
(四)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以招標承銷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發行人應向承銷人發布下列信息:
(一)招標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承銷人公布招標具體時間、招標方式、招標標的、中標確定方式和應急招投標方案等內容;
(二)招標開始時,向承銷人發出招標書;
(三)招標結束後,發行人應立即向承銷人公布中標結果,並不遲於次一工作日發布金融債券招標結果公告。承銷人中標後應履行相應的認購義務。
第十九條 金融債券的招投標發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進行。
在招標過程中發行人及相關各方不得透露投標情況,不得干預投標過程。中國人民銀行對招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 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金融債券。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
發行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原金融債券發行核准文件自動失效。發行人不得繼續發行本期金融債券。發行人仍需發行金融債券的,應依據本辦法另行申請。
第二十二條 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經認購人同意,可免於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金融債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進行轉讓。
第二十四條 金融債券的交易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為金融債券的登記、託管機構。
第二十六條 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應及時向中央結算公司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由中央結算公司及時辦理債券登記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金融債券付息或兌付日前(含當日),發行人應將相應資金劃入債券持有人指定資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在金融債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進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發行人及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內容。
第三十條 對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三十一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應於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3個工作日披露募集說明書和發行公告。
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與發行公告中說明金融債券的清償順序和投資風險,並在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投資者購買本期債券,應當認真閱讀本文件及有關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主管部門對本期債券發行的核准,並不表明對本期債券的投資價值做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債券的投資風險做出了任何判斷」。
第三十二條 金融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資者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包括發行人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說明、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
採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還應在其年度報告中披露擔保人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說明、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於金融債券每次付息日前2個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後一次付息暨兌付日前5個工作日公布兌付公告。
第三十四條 金融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於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債券跟蹤信用評級報告。
第三十五條 信息披露涉及的財務報告,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見書和信用評級報告,應分別由執業律師和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出具。上述注冊會計師、律師和信用評級機構所出具的有關報告文件不得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將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分別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由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分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
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為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務,及時將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公告。
第三十七條 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形式應在發行章程與募集說明書中約定;信息披露的對象限於其認購人。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擅自發行金融債券;
(二)超規模發行金融債券;
(三)以不正當手段操縱市場價格、誤導投資者;
(四)未按規定報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承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二)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條 託管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挪用託管客戶金融債券;
(二)債券登記錯誤或遺失;
(三)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級機構等相關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其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適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11月28日發布的《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2.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參與者
第八條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一)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二)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第九條上述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
第十條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第十一條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雙邊報價商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在進行債券交易時同時連續報出現券買、賣雙邊價格,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等有關義務的金融機構。雙邊報價商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為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中央結算公司為參與者提供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為參與者提供資金清算服務。
3. 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債券交易業務的流程如何
(1)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在交易商協會完成准入備案手續,然後向北金所申請開設債券交易賬戶、向上海清算所申請開立資金/債券專戶;
(2)投資人分別與上清所和北金所聯網,登錄上海清算所系統和北金所交易平台系統;
(3)投資人通過北金所交易平台系統可查詢債券基本信息,並根據需要點擊最優報價進行成交;
(4)北金所交易平台系統對投資人的資金賬戶和債券賬戶余額進行足額檢查;
(5)系統根據時間優先的交易規則以及報價商非授信名單的限制規則與同業拆借中心報價進行匹配形成承諾指令,將承諾指令發送至同業拆借中心;
(6)同業拆借中心進行交易確認,將相關信息傳輸至北金所和上清所,北金所將相關成交信息反饋給投資人;上海清算所根據同業拆借中心發送的成交信息,在現有券款對付規則要求下進行資金交收和債券過戶。
4. 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各自負責的債券申請文件的不同
人行現今的職能更多的是在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例如,反洗錢,反假幣,建立誠信體系,維護銀行支付結算系統,制定貨幣政策,發行貨幣,控制存貸利率,調整存款准備金,統計銀行數據(頭寸控制),開展國際金融業務,公開市場操作等等。
銀監會更多的是監管業務,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監控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正常合規經營。防止發生金融案件。例如,制定業務規則,(三法一指引),金融機構的准入、設立、變遷、變更、撤銷,高管的任命等等都要到銀監會備案。對業務活動進行現場、非現場檢查。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進行監控,編制統計數據,對風險太高,影響誠信的銀行依法整改,撤銷,重組。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只要是違反規章制度,影響金融秩序的事情,銀監會都可以依法查處。責令其改正或撤銷經營資格。
銀監會在成立之前,其職能基本都是人行在執行的。
5. 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開戶條件
下列機構可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實名制原則以自己名義開立債券託管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及授權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經金融監管當局批准可投資於債券資產的其他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法人。
加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金融監管當局批准可投資於債券資產的其他金融機構加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准入備案制。
二、金融機構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申請辦理債券交易聯網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包括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
(三)商業銀行分行還應提供其總行的債券交易授權書;
(四)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金融機構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託管賬戶,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包括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
(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的簽署文件;
(四)商業銀行分行還應提供其總行的債券交易授權書;
(五)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6. 請問發行金融債要符合什麼條件什麼樣的企業可以發行金融債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五條:(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3)具有償債能力:(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顯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很一般。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六條:(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 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總額不超過凈資產額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金融債券是商業銀行籌集資本用於特種貸款的一項負債業務。債券是證明持券人有權向債券發行人按取得固定利息收入、並在到期時償還本金的一種債權憑證。債券具有償還性、流通性、安全性和收益性四個特徵。 金融債券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的總稱。它是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籌集信貸資金和擴大信貸資金來源的重要方式,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
7. 有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但是金融債券不就是銀行部門發行的怎麼解釋謝謝
商業銀行又是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的特殊企業。其特殊性具體表現於經營對象的差異。工商企業經營的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而商業銀行是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為經營對象,經營的是特殊商品…一貨幣和貨幣資本。經營內容包括貨幣收付、借貸以及各種與貨幣運動有關的或者與之相聯系的金融服務。從社會再生產過程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是工商企業經營的條件。同一般工商企業的區別,使商業銀行成為一種特殊的企業——金融企業。(3)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業銀行的業務更綜合,功能更全面,經營一切金融「零售」業務(門市服務)和「批發業務」,(大額信貸業務),為客戶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務。而專業銀行只集中經營指定范圍內的業務和提供專門服務。隨著西方各國金融管制的放鬆,專業銀行的業務經營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但與商業銀行相比,仍差距甚遠;商業銀行在業務經營上具有優勢。業務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法》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國內外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按照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盡管各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名稱、經營內容和重點各異,但就其經營的主要業務來說,一般均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以及表外業務。隨著銀行業國際化的發展,國內這些業務還可以延伸為國際業務。一、商業銀行的負債業務負債業務是形成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業務,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前提和條件。歸納起來,商業銀行廣義的負債業務主要包括自有資本和吸收外來資金兩大部分。1.商業銀行自有資本商業銀行的自有資本是其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初始資金,簡單來說,就是其業務活動的本錢,主要部分有成立時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股份資本、公積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潤。自有資本一般只佔其全部負債的很小一部分。銀行自有資本的大小,體現銀行的實力和信譽,也是一個銀行吸收外來資金的基礎,因此自有資本的多少還體現銀行資本實力對債權人的保障程度。具體來說,銀行資本主要包括股本、盈餘、債務資本和其他資金來源。2.各類存款按照傳統的存款劃分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1)活期存款。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戶隨時存取和轉讓的存款,它沒有確切的期限規定,銀行也無權要求客戶取款時作事先的書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賬戶的存款者可以用各種方式提取存款,如開出支票、本票、匯票、電話轉賬、使用自動櫃員機或其他各種方式等手段。由於各種經濟交易包括信用卡商業零售等都是通過活期存款賬戶進行的,所以在國外又把活期存款稱之為交易賬戶。作為商業銀行主要資金來源的活期存款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具有很強的派生能力。由於活期存款存取頻累,流動性大,在非現金結算的情況下,銀行將吸收的原始存款中的超額准各金用於發放貸款,客戶在取得貸款後,若不立即提現,而是轉入活期存款賬戶,這樣銀行一方面增加了貸款,另一方面增加了活期存款,創造出派生存款。二是流動性大、存取頻繁、手續復雜、風險較大。由於活期存款存取頻繁,而且還要提供多種服務,因此活期存款成卒也較高,因此活期存款較少或不支付利息。三是活期存款相對穩定部分可以用於發放貸款。盡管活期存款流動性大,但在銀行的諸多儲戶中,總有一些余額可用於對外放款。四是活期存款是密切銀行與客戶關系的橋梁。商業銀行通過與客戶頻繁的活期存款的存取業務建立比較密切的業務往來,從而爭取的客戶,擴大業務規模。(2)定期存款。是指客戶與銀行預先約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通常為3個月、6個月和1年不等,期限最長的可達5年或10年。利率根據期限的長短不同而存在差異,但都要高於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單可以作為抵押品取得銀行貸款。定期存款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定期存款帶有投資性。由於定期存款利率高,並且風險小,因而是一種風險最小的投資方式。對於銀行來說,由於期限較長,按規定一船不能提前支取,因而是銀行穩定的資金來源。二是定期存款所要求的存款准備金率低於活期存款。因為定期存款有期限的約束,有較高的穩定性,所以定期存款准備金率就可以要求低一些。三是手續簡單,費用較低,風險性小。由於定期存款的存取是一次性,在存款期間不必有其他服務,因此除了利息以外沒有其他的費用,因而費用低。同時,定期存款較高的穩定性使其風險性較小。(3)儲蓄存款。主要是指個人為了積蓄貨幣和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開立的存款。儲蓄存款也可分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儲蓄存款多數是個人為了積蓄購買力而進行的存款。二是金融監管當局對經營儲蓄業務的商業銀行有嚴格的規定。因為儲蓄存款多數屬於個人,分散於社會上的各家各戶,為了保障儲戶的利益,因此各國對經營儲蓄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有嚴格的管理規定,並要求銀行對儲蓄存款負有無限清償責任。除上述各種傳統的存款業務以外,為了吸收存款,打破有關法規限制,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在存款工具上有許多創新。如可轉讓支付命令賬戶、自動轉賬賬戶、貨幣市場存款賬戶、大額定期存單等等。3.商業銀行的長、短期借款商業銀行對外借款根據時間不同,可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1)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債務,包括同業借款、向中央銀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同業借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資金融通,主要用於支持日常性的資金周轉,它是商業銀行為解決短期餘缺,調劑法定準備金頭寸而融通資金的重要渠道。由於同業拆借一般是通過中央銀行的存款賬戶進行的,實際上是超額准備金的調劑,因此又稱為中央銀行基金,在美國則稱為聯邦基金。中央銀行借款,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信用,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再貼現,二是再貸款。再貼現是經營票據貼現業務的商業銀行將其買人的未到期的票據向中央銀行再次申請貼現,也叫間接借款。再貸款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信用放款,也叫直接借款。再貸款和再貼現不僅是商業銀行籌措短期資金的重要渠道,同時也是中央銀行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有轉貼現、回購協議、大額定期存單和歐洲貨幣市場借款等。商業銀行的短期借款主要有以下特徵:一是對時間和金額上的流動性需要十分明確。短期借款在時間和金額上都有明確的契約規定,借款的償還期約定明確,商業銀行對於短期借款的流動性需要在時間和金額上即可事先精確掌握,又可計劃地加以控制,為負債管理提供了方便。二是對流動性的需要相對集中。短期借款不像存款對象那樣分散,無論是在時間上還是在金額上都比存款相對集中。三是存在較高的利率風險。在正常情況下,短期借款的利率一般要高於同期存款,尤其是短期借款的利率與市場的資金供求狀況密切相關,導致短期借款的利率變化因素很多,因而風險較高。四是短期俗款主要用於短期頭寸不足的需要。(2)長期借款。是指償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商業銀行的長期借款主要採取發行金融債券的形式。金融債券可分為資本性債券、一般性金融債券和國際金融債券。發行金融債券與存款相比有以下特點:一是籌資的目的不同。吸收存款是為了擴大銀行資金來源總量,而發行金融債券是為了增加長期資金來源和滿足特定用途的資金需要。二是籌資的機制不同。吸收存款是經常性的、無限額的,而金融債券的發行是集中、有限額的,吸收存款是被動型負債,而發行金融債券是銀行的主動型負債。三是籌資的效率不同。由於金融債券的利率一般要高於同期存款的利率,對客戶有較強的吸引力,因而其籌資效率要高於存款。四是所吸收的資金穩定性不同。金融債券有明確的償還期,一般不用提前還本付息,有很高的穩定性,而存款的期限有一定彈性,穩定性要差些。五是資金的流動性不同。一般情況下,存款關系基本固定在銀行與存戶之間,不能轉讓;而金融債券一般不記名,有較好的流通市場,具有比存款更高的轉讓性。二、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是其資金運用業務,主要分為放款業務和投資業務兩大類。資產業務也是商業銀行收人的主要來源。商業銀行吸收的存款除了留存部分准備金以外,全部可以用來貸款和投資。1.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貸款是商業銀行作為貸款人按照一定的貸款原則和政策,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提供給借款人使用的一種借貸行為。貸款是商業銀行最大的資產業務,大致要佔其全部資產業務的60%左右。貸款業務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准,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一是按貸款期限劃分,可分為活期貸款、定期貸款和透支貸款三類;二是按照貸款的保障條件分類,可分為信用放款、擔保放款和票據貼現;三是按貸款用途劃分,非常復雜,若按行業劃分有工業貸款、商業貸款、農業貸款、科技貸款和消費貸款;按具體用途劃分又有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金貸款。四是按貸款的償還方式劃分,可分為一次性償還和分期償還。五是按貸款質量劃分有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等。對於任何一筆貸款,都必須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即貸款的申請、貸款的調查、對借款人的信用評估、貸款的審批、借款合同的簽訂和擔保、貸款發放、貸款檢查、貸款收回。2.商業銀行的證券投資業務商業銀行的證券投資業務是商業銀行將資金用於購買有價證券的活動。主要是通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債券進行投資的一種方式。商業銀行的證券投資業務有分散風險、保持流動性、合理避稅和提高收益等意義。商業銀行投資業務的主要對象是各種證券,包括國庫券、中長期國債、政府機構債券、市政債券或地方政府債券以及公司債券。在這些證券中.,由於國庫券風險小、流動性強而成為商業銀行重要的投資工具。由於公司債券的差別較大,80年代以來,商業銀行投資於公司債券的比重越來越小。商業銀行其他資產業務還包括租賃業務等。三、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會計准則不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影響其資產負債總額,但能影響銀行當期損益,改變銀行資產報酬率的經營活動。1.中間業務的涵義中間業務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中間業務指那些沒有列入資產負債表,但同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關系密切,並在一定條件下會轉為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的經營活動。廣義的中間業務則除了狹義的中間業務外,還包括結算、代理、咨詢等無風險的經營活動,所以廣義的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所有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的業務。按照《巴塞爾協議》提出的要求,廣義的中間業務可分為兩大類:一是或有債權凋務,即狹義的中間業務,包括貸款承諾、擔保、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資銀行業務。二是金融服務類業務,包括信託與咨詢服務、支付與結算、代理人服務、與貸款有關的服務以及進出口服務等。20世紀肋年代以來,在金融自由化的推動下,國際商業銀行在生存壓力與發展需求的推動下,紛紛利用自己的優勢大量經營中間業務,以獲取的非利息收入。隨著中間業務的大量增加,商業銀行的非利息收入迅速增加。從1984年至1990年,美國所有商業銀行的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長率為12.97%。其中資產在5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21.93%。中間業務已成為西方商業銀行員主要的盈利來源。2.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主要類別: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所經營的中間業務主要有三種類型,即擔保和類似的或有負債、承諾,以及與利率或匯率有關的或有項目。擔保和類似的或有負債包括擔保、備用信用證、跟單信用證、承兌票據等。這類表外業務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由某銀行向交易活動中的第三者的現行債務提供擔保,並且承擔現行的風險。承諾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不可撤銷的承諾,即在任何情況下,即使潛在借款者的信用質量下降或完全惡化的條件下,銀行也必須履行事先允諾的義務;二是可撤銷的承諾,即在某種情況下,特別是在浴在借款者的信用質量下降或完全惡化的條件下,銀行可以收回原先允諾的義務而不會受到任何金融方面的制裁或懲罰。與利率或匯率有關的或有項目,是指80年代以來與利率或匯率有關的創新金融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貨、期權、互換和遠期利率協議等工具。採納吧
8.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9. 金融機構需要申請哪些資質
(一)銀行卡業務
1.銀行卡發卡
2.信用卡發卡
3.信用卡收單
4.外資銀行借記卡
(二)第三方託管、存管、保管及賬戶業務
5.公募基金託管
6.私募基金和資管產品託管
7.社保基金境外託管
8.社保基金境內託管
9.QDII、RQDII境內託管
10.QDII境外託管
11.QFII、RQFII託管
部分略
16.期貨結算和保證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鄭商所、國際能源所)
1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
18.第三方支付的備付金賬戶
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規暫缺失、列舉大致三種模式)
20.海外投資基金資金保管銀行
21.公司債受託管理人
(三)投資及交易類
22.銀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銀監會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銀行間和代客)
23.外資銀行債券投資
24.QFII
25.RQFII
26.上海黃金交易所金融類會員資格
27.上海黃金交易所國際會員資格
28.債券做市商
29.銀行間外幣對做市商
30.人民幣對外幣即期、遠期和掉期做市商
31.外匯綜合做市商
32.外匯一級交易商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四)結算及結算代理業務
39.債券結算代理行
40.基金銷售支付結算銀行
41.股票期權資金結算銀行
42.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
43.CIPS系統直參行資質
(五)代客理財、代銷及外匯業務
44.銀行理財產品發售
45.銀行代客境外理財
46.商業銀行代銷保險
47.商業銀行代銷基金
48.商業銀行代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49.代客利率互換
(六)外匯
50.銀行結售匯業務
51.離岸銀行業務
52.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的業務資質
(六)債券發行及承銷業務資質
53.金融債發行和上市
54.金融債承銷
5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
56.國債承銷團成員
(七)法人機構准入
57.城商行機構准入及股東資格要求
58.外資法人銀行機構准入
59.民營銀行機構准入
60.農村商業銀行機構准入
61.村鎮銀行機構准入
(八)其他
62.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資格
63.大額存單發起資格
64.同業存單發起資格
65.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
二、銀監會監管的非銀金融機構法人准入
66.信託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7.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8.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9.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0.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1.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三、證券公司
(一)投資銀行業務
72.企業債主承銷商資格
73.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
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辦券商資格
75.保薦機構資質
76.公司債承銷業務
77.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發行資格
78.證券公司股票期權做市業務資格
(二)信用交易業務
79.融資融券業務
80.股票約定式購回業務資格
81.場外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資格
82.交易所質押式回購業務資格
(三)經紀業務
83.證券公司介紹業務
84.證券公司經紀業務
85.證券公司股票期權經紀業務
(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86.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87.境外投資顧問資格
88.券商財務顧問資格
(五)資產管理業務
89.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90.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91.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92.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
93.資產管理機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94.證券公司、資管機構QFII資格
(六)證券自營業務
95.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格
96.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資質
(七)基金及代銷金融產品
97.證券公司代銷基金
98.公募基金管理人
99.券商公募基金託管
100.證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
101.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券商、基金)
(八)創新業務
102.證券公司創新業務個案准入
(九)機構准入
103.證券公司機構准入
104.證券公司子公司准入
105.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准入
106.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准入
(十)其他
107.證券業協會機構報價與轉入系統參與人
108.中證登乙類結算參與人
四、基金、期貨、其他
(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
109.基金公司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110.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業務
111.券商對基金公司參股、控股資格
112.基金公司機構准入
113.基金子公司機構准入
114.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二)期貨公司(含期貨子公司)
115.期貨公司代銷基金
116.期貨子公司股票期權做市商
117.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經紀業務
118.期貨公司商品期貨經紀業務
119.期貨公司境外期貨經紀業務
120.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121.期貨資產管理業務
122.期貨公司機構准入
(三)其他(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基金銷售)
12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准入
12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代銷基金
125.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准入
126.基金銷售第三方平台輔助服務
五、保險、中介服務及互聯網金融
(一)保險
127.保險公司機構准入及業務准入
128.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129.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業務
130.外資保險公司機構准入
131.保險公司及其他機構QFII
132.保險公司代銷基金
(二)中介機構及互聯網金融業務准入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139.地方資產管理機構
140.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
141.非金融支付機構
142.小額貸款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143.融資性擔保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案例:28.債券做市商一 、法規依據和准入條件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14項: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審批。
2.《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 3 號)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1號,2007-01-09)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凈資本不少於12億元人民幣;
(二)市場表現活躍,提交申請時上一年度的現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請前,已在銀行間市場嘗試做市業務,具備必要的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激勵考核機制
(五)有較強的債券市場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關業務部門有5人以上的合格債券從業人員,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七)提交申請前2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二、具體辦理細節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審批服務指南》確定債券做市商具體准入流程如下:
(四)受理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更准確地說是金融市場司債券處,相關咨詢均通過債券處。
(五)決定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七)申請人條件
和上面《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列舉的7項條件完全相同。
(八)申請材料
1.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做市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相關業務部門情況簡介(包括人員構成、崗位設置、職責劃分等);
(6)提交申請前2年在銀行間市場活動情況的報告(包括做市業務嘗試情況總結);
(7)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提交申請前2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8)提交申請前2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的書面說明;
(9)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九)申請接收
(1) 窗口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2) 網上接收:暫無。
(3) 信函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此處略,具體見報告。
(4) 聯系電話:此處略,詳見報告
(5) 傳真:010-66016675
(6)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十七)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債券交易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5層
三、債券做市商權利義務
這主要通過交易商協會加以規范,而不是行政性規章制度或規范性文件。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0]第2號)中詳細規定了債券做市商的評價體系,主要有:
第十條 做市商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規性:主要評價做市商是否遵循《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報價價差: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對各待償期限債券雙邊報價價差(以bp表示)。
(三)報價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報價總量情況。
(四)成交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做市成交筆數和成交總量情況。
(五)配合與報告:主要評價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門工作、提交季度報告的及時性和質量等情況。
(六)加分項:主要對在某些方面表現較好的做市商給予加分,包括最優報價次數、連續報價債券只數和關鍵期限國債做市等情況。
(七)減分項:主要對合規性指標表現較差和有違反相關自律規則行為的做市商給予減分。
四、債券做市商和其他資質之間的關聯關系
債券做市商銀行可以自動獲得其他的資質:開展對客利率互換業務,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代客理財賬戶;
加分項有: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
五、目前債券做市商市場名單
截止2015年8月,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共25家,此外還有47家債券嘗試做市商:
序號
機構名稱
1
中國工商銀行
2
中國農業銀行
3
中國銀行
4
中國建設銀行
5
招商銀行
6
中信銀行
7
中國光大銀行
8
興業銀行
9
中國民生銀行
10
恆豐銀行
11
北京銀行
12
上海銀行
13
南京銀行
14
杭州銀行
15
漢口銀行
16
中信證券
17
國泰君安證券
18
摩根大通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19
國家開發銀行
20
交通銀行
21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2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3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24
廣發銀行
25
浦東發展銀行
嘗試做市商共47家(名單此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