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保監發〔2012〕93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運作行為,防範投資管理風險,實現保險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我會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12日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2.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委託人除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設置境外投資相關崗位,境外投資專業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於2人;
(二)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
(三)投資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相關金融產品,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條 境內受託人除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保險資產管理經驗;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受託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
(三)境外投資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於3人, 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於2人。
境內受託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限於投資香港市場。
第六條 境外受託人除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國際資產管理經驗,以及3年以上養老金或者保險資產管理經驗;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30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管理非關聯方資產不低於管理資產總規模的50%,或者不低於30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投資團隊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從業資格要求,且平均從業經驗5年以上,其中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從業經驗8年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過往投資業績。
受託人母公司或者其集團內所屬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資產規模可以合並計算,但不包括投資顧問、投資銀行等管理或者涉及的資產。
受託人從事專項資產管理,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三)項管理資產規模的限制:
(一)管理資產規模在5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以上;
(二)管理專項資產不低於管理資產總規模的70%;
(三)擁有市場公認的專業聲譽和評價,管理團隊在專項資產管理領域表現卓越。
境內保險機構在香港設立資產管理機構未達到本條規定的,受託管理境內保險資金限於投資香港市場。
第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並管理該基金的股權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收(繳)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累計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過往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第八條 託管人除符合《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實收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託管資產規模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
(二)託管人為外商獨資銀行或者外國銀行分行,其母(總)公司滿足第(一)項規定條件,且能夠為託管人履行託管協議承擔連帶責任的,實收資本或者凈資產和託管規模可以按其母(總)公司計算;
(三)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外國銀行分行的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信用級別按其母(總)公司計算;
(四)從事保險資產託管業務的專業人員不少於6人。
第九條 商業銀行與委託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不得擔任該委託人的託管人或託管代理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過10%的;
(二)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股份超過10%的;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聯關系。
託管人(或者託管代理人)與受託人有前款關系之一的,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不得從事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第十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申請開展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質詢。委託人變更受託人和託管人,應當重新提交材料。
3. 2019年保險資金境外運用余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保險市場的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運用保險資金,提高收益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本文針對保險資金運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匯率、資產和負債不匹配、股票投資五類主要風險進行分析,並對如何防範風險提出相應管理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成為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14100.11億元,比年初增加3321.49億元,增長30.82%。其中,銀行存款為516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36.66%;債券為7424.5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2.66%;證券投資基金為1107.1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7.85%;股票為15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13%;其他投資為212.8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51%。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達3.6%,比2004年提高0.7個百分點。保險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已成為影響和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並成為保險業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參與金融市場建設的重要途徑。
一、保險資金運用的歷史沿革
中國保險業資金運用是隨著中國保險業發展而發展的,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單一投資階段(1980年至1987年)。保險業處於恢復時期,經營主體多為綜合性保險公司,產壽險也尚未分業經營,產險資產和壽險資產並沒有分開管理。此時保險資金投資形式單一,基本上以銀行存款為主。
第二階段為自由發展階段(1987年至1995年)。盡管仍未實現產壽分業經營,但投資渠道卻大為放寬,保險資金全面介入房地產、有價證券、信託投資等領域。這一時期保險投資處於探索階段,在經驗缺乏、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寬松的背景下,出現了很多不良資產,影響了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也直接促進其後《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嚴格限制。
第三階段為嚴格限制階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險法》的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投資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加大了監管力度,保險資金運用步入規范發展的階段。這一時期原有的綜合性保險公司完成了產壽險分業經營,資金進行了分賬管理,壽險業管理的資產逐步超過產險業,成為保險投資的主導力量。盡管其間經國務院批准,自1998年開始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債券現券交易,1999年5月允許保險公司購買AA+以上的鐵路、電力等企業債券,10月允許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但投資渠道狹窄的問題並沒有根本解決。加之管理經驗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險資產的規模矛盾和結構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階段為專業經營階段(2002年至今)。隨著《保險法》修訂並實施,投資范圍進一步放寬。2004年8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2004年,國家允許保險公司投資銀行次級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將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時,保險公司和保監會都非常重視資產管理的專業化。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資金運用管理部,中國人壽等保險公司均成立了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的資產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中的風險分析
盡管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工作在近幾年取得明顯成績,由於起步較晚、基礎較為薄弱,目前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與國際同行相比,還是與發展目標相比,都存在較大的差距。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看,保險資金運用要實現又快又好發展,必須准確分析和有效防範化解各類風險。
1、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市場利率波動而造成的投資收益變動的風險。目前,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90%以上的資金投向利率敏感性產品,利率水平的變化對保險投資業務有重要影響。由於債券已實現充分市場交易,流動性很強,市場價格波動大,其價值受升息影響也最大。利率風險成為了固定收益證券(特別是國債)面臨的主要風險。據估算,利率每上升1個百分點,債市價格將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縮短也使財政、銀行、企業等發債主體發行長期債券的意願愈加減弱,市場上長期債券的供給會進一步減少,增加了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難度。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到期時無力還本付息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盈利水平、規模大小等因素的影響。一般而言,政府債券的信用風險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而投資回報率正好相反。隨著我國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債券品種日益豐富,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比重也在不斷上升。2005年末,我國1.4萬億的保險資金運用余額中,國債為3591.76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25.47%;金融債券為1806.0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2.81%;企業債券為1206.0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8.55%;次級債為820.7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82%。其中,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增幅大大高於國債的增幅。雖然增加持有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對改善保險業的投資效益有益,但在我國信用體系還不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保險業在增加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投資時,更要關注信用風險。
3、匯率風險
在人保財險、中國人壽、平安保險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後,保險外匯資產已達100億美元,成為保險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投資中,匯率變化將引起投資收益的變化。當投資以外幣表示資產時,就要承擔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要認識到的是,匯率的波動還會對保險上市公司資產帳面價值產生影響。由於記賬貨幣的原因導致的賬面數據變動以不同幣種表示時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導致以人民幣計算的每股凈值小幅減少,但同時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利潤以較高幅度上漲,從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現出的財務數據狀況。
4、資產和負債不匹配的風險
保險業務是一種典型的現金流運作業務,保險公司是資產和負債的集合體,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表現在某個時點資產的凈現金流與負債的凈現金流不匹配,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資產損失。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暫時的不匹配,只會影響保險公司日常賠付、投資的減少和財務的穩定性;而長期的不匹配則會導致保險給付危機,甚至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在壽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市場上缺乏與壽險長期負債相對應的長期資產,導致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失配。在產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公司為套取現金而急於拋售手中的資產產生流動性風險。
5、股票投資風險
2005年2月,保險資金獲準直接投資國內A股市場,截至2005年底,保險公司直接和間接投資股票額度達845.6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6%。應該看到,股票市場的高收益率與高風險是對應的,加之股票市場變化原因復雜且動盪不定,我們不能簡單的將保險公司資金直接入市與高回報等同起來,因為股票投資的系統性風險很高,投資收益率的波動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保險資金規模的擴大、投資渠道的增加、運作方式的改進,以及保險資產管理面臨決定著新的環境、新的形勢,進一步規范全行業的政策執行能力和投資運作行為,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必須採用新的辦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進保險資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險資產管理改革,大力推進資產運營的專業化,組建保險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機構,打破原有的體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運營格局。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由原來公司內部的分工逐步變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的關系已發生深刻變化。因此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建立保險資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確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主要職責,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建立相互協作、相互制衡的機制。保險公司作為委託人,主要負責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確定資產戰略配置,分析市場運行情況,選擇專業投資機構,督促投資機構履行職責。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優化投資組合,防範投資風險,有效地配置資產,確保安全增值;同時要按照委託合同規定,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資金運行情況,主動接受委託人的監督檢查,建立委託人、受託人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關系。
通過這種集中統一和專業化管理,做到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相分離,能夠形成投資操作、風險評估和內控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將有助於切實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資產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運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越來越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作是改善經營業績、提高投資回報的一個重點內容。毫無疑問,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強保險資金運用行業和資產管理公司競爭能力的重要途徑。
實現保險資產管理的規范化,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行為,基礎和關鍵都公司治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服務理念、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險資產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以優化股權結構為基礎,以加強董事會建設為核心,以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為主要內容,從保險資產公司專業機構的特點出發,搭建有效運營的組織構架和運作平台,建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投資缺乏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一是缺乏符合國際慣例的計算公式;二是計算收益往往只考慮了當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資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資收益;三是計算業績只考慮回報,不考慮資產風險;四是業績計算和考核以年度為單位,不考慮資產與負債的匹配,導致短期行為。保險行業需要針對上述問題和不足,建立合理的業績評價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防範化解資金運用中的各類風險。
4、加強投資人員管理,增加新的運作資源
制度再好,關鍵在於落實。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產管理制度,目的在於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積極參與金融市場改革,主動推進保險資產管理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市場化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一切在於人才。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的人才資源問題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業實行開放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大力培養已有的專業人員,迅速提升整個行業的人員素質和運作水平。
4. 國務院規定的保險投資方向有哪些
由於各國技術創新力度、融資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創業投資的介入程度和具體方式是有所區別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直接撥款
即政府為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向創業投資者和創業投資企業提供無償的補助。這種補助實質上是政府部門共同出資籌集創業資本,分擔創業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鼓勵民間創業投資。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對向高技術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個人入股者給予其投資總額30%的補助金。(2)美國1982年通過的《小企業發展法》規定,年度R&D經費超過1億美元的聯邦政府部門必須依法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每年撥出法定比例的R&D經費支持小企業開發技術創新活動。(3)英國貿易和工業部門將政府支付的高技術發展專款的20%作為支持高技術產業的開發費用。1981年英國政府成立了專門投資於高技術企業的英國技術集團。(4)新加坡政府規定,凡投資於高技術的企業如果連續虧損三年,則可獲得50%的投資補貼。
從各國情況來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創業資本是相當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帶動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起政策示範和引導作用。
(二)政府擔保
創業投資企業不具有可擔保的資產,很難從常規信貸和傳統投資渠道籌集創業資本,因此,許多國家選擇了政府擔保手段。通過擔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資金帶動大量民間資本向創業投資業發展。根據國外的實踐,政府提供1元資金用於創業投資擔保,就可帶動10——15元的資金流向創業投資業,轉化為創業資本。(1)英國從1981年開始實施信貸擔保計劃,支持銀行向小企業提供中長期貸款,最高限額10萬英鎊,償還期2——7年。貿工部為借款人擔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債務,貿工部負責按2.5%的年息償還債務款的70%。(2)美國於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承擔對高技術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擔保,貸款在15.5萬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擔保;貸款在15.5——25萬美元的提供85%的擔保。1993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銀行向創業投資企業貸款可占項目總投資的90%,如果創投資企業破產,政府負責償還債務的90%,並拍賣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3)日本通產省於1975年設立了「研究開發企業培植中心」,其主要業務是對創業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債務擔保,擔保比例為80%。日本科學技術廳下設新技術開發事業團,對擁有新技術、風險較大、商品化困難的項目提供5年期無息貸款,成功者償還,失敗者可不償還。
(三)稅收優惠
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了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制定了許多稅收上的優惠政策。諸如給予R&D費用的稅收抵免,准許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提供技術轉讓和損失報批方面的稅收優惠等等,具體情況各國不一。如(1)美國將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體做法是:創業投資所得額的60%免除征稅,其餘的40%減半徵收所得稅。美國政府規定,凡是當年R&D支出超過前三年R&D費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給予20%的稅收抵免。對於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折舊年限為3年,是所有設備折舊年限中最短的。(2)法國1985年頒布的85——695號法案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從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獲得的收益或資本凈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稅,免稅額最高可達收益的1/3.公司出讓技術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稅率征稅(否則,需交納33.33%的預提稅)。(3)新加坡政府規定,創業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準的新技術工業項目投資的本國公司,如果投資項目賠本,可以從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當於投資50%的所得稅。1986年,政府又進一步允許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從所得稅中扣除從被批準的創業企業購買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同時,創業企業可以從以後的所得稅中扣除損失金額。(4)英國1983——1993年實施企業擴大計劃,通過向英國未上市公司的投資人提供個人收入稅減免優惠來刺激投資,每年可減免4萬英鎊的收入稅。投資人可以直接投資或通知投資基金進行投資,但投資必須是新的創業性股本,並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創業投資信託法》,對符合該法要求的所謂「創業投資信託」實行全面稅負豁免與優惠,如個人投資者股利收入稅的豁免、資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資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稅負上的特別優惠等。
從各國稅收優惠來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優惠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很少採用間接稅優惠;(2)優惠的多為創業投資企業,而對創業經營企業採取的優惠政策不多;(3)優惠的方式為減免稅等實質性優惠方式,這是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回報形式有關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具有固定資產等財產,因而加速折舊、稅前列支等優惠方式大多不適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場」
「股票二板市場」以發行創業企業的股票為主,而且發行的標准低於一般證券市場,只要創業企業的規模和資金達到一定標准就可以在這種市場上發行股票。「二板市場」的建立,使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直接融資成為可能,也為創業投資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國「股票二板市場(NASDAQ)」已成為僅次於紐約證券交易市場的第二大證券市場。據統計, 1970年在美國3000萬持股人當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場」股票或期權的。這種情況對處於創業初期的高技術企業籌集資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國於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後至20世紀末約有350個高技術企業在「二板市場」發行了約10億英鎊的股票。(3)日本政府於1983年分別在大阪、東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場」,只要資產達85萬美元以上、稅前利潤率達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於1996年的韓國「二板市場(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計募集了近40億美元的資金。
(五)政府幹預和法律保護
為了加速創業投資的發展,各國政府和地區相繼制訂了一系列新技術開發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成立獨立的主管部門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這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表現的尤為明顯。如韓國政府1986年頒布了《中小企業創立支持法》、《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截至2001年,韓國已有145家創業投資公司,掌握資本近60億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創業投資產業狀況(以台灣地區為例)
自1983年台灣引進創業投資以來,台灣的創業投資公司已核准設立近200家,累計投入的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300億元。由於台灣特有的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型態,加上當局積極發展高科技的產業政策,以及逐步健全與活躍的資本市場,使得台灣創業投資的活躍程度僅次於美國排名全球第二,逐漸成為包括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以色列、德國、瑞典、法國及中國大陸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學習的典範。但出於對創業投資業與其他投資行業之間租稅公平的考慮,台灣於2000年取消了創業投資業的投資抵減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投資業的持續擴張和科技產業的發展產生了非常直接的影響(其中亦有全球經濟景氣因素的影響)。
(一)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前後台灣創業投資產業狀況的簡單比較
截至2000年底,台灣創業投資公司累計達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280.76億元,累計投資案件數為6343件,累計投資高科技資金更高達新台幣1255.09億元。台灣的創業投資事業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長,在這兩年之中,其資本額從1997年的新台幣426.31億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幣729.32億元,1999年更是一舉沖破千億台幣大關。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後,2000年實收資本額(指全部創業投資公司)的增加從1999年的304.93億元減至246.51億元,增長率降低了近20個百分點。1998年和1999年的新設公司資本額為225.1億元和231.3億元,但2000年新設的31家創投公司(基金)的資本額僅為135.9億元,增幅明顯變小。
在1995年前台灣創業投資公司都是以個位數成長,自1984年台灣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設立到1995年止,在長達12年的時間之中,累計設立34家;但自1996年開始,台灣創業投資可業可謂進入高成長期,從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這四年之間,累計新設創業投資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設創業投資公司31家,較1999年少了15家,與1999年底取消台灣創業投資業的投資抵減優惠有著極大的關系。
(二)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對台灣創投產業的影響
由於投資抵減優惠的取消,過去積極參與創業投資事業的個人與產業將大幅減少其對創業投資事業的投資。同時,由於直接投資新興的戰略性產業依然可以適用投資抵減,因此產生資金的排擠效應,直接影響個人及法人股東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的意願。台灣創業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產業界的法人機構及個人(兩者合計超過80%),此一資金來源將告萎縮。而一般金融、保險、證券等金融相關產業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資創業投資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許可,而無法彌補產業界及個人投資資金的流失。因此,台灣的創業投資事業將因資金來源的逐漸匾乏面臨愈來愈嚴重的經營困境。
投資抵減政策取消後,政府對創業投資事業設立所施行的特許制亦將同時終止,這意味著將徹底消除創業投資公司與一般性投資公司的區別,創業投資公司的融資優勢和便利將盪然無存,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投資將更加困難。創業投資公司因資金來源匾乏而導致萎縮,則台灣早期科技產業的資金募集將陷入窘境,進而危及台灣的科技產業發展及整體經濟成長。
三、我國現行的相關產業優惠政策
1987年前後,我國的一些知識、技術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相繼建立了高新技術產業園區。1991年,國務院首批批准了26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到目前為止,國務院已批准了53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立,促進了科技成果的轉化,同時也使高新技術的相關領域、產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許多地區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已成為該地區最具活力的經濟增長點。由於高新技術產業的高成長性,創業投資一般將其作為主要的資金投向,在目前我國還尚未將創業投資作為一個獨立行業對待(表現在工商注冊及稅收規定等方面)的情況下,一般將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發展的科技產業政策視同創業投資的產業政策。我國政府為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及科技進步陸續出台了一些財稅優惠政策,雖然實際效果並不盡人意。
(一)稅收優惠政策
1.增值稅、關稅。現行政策規定,對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徵增值稅、關稅。為推動我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1)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兩年。(2)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3)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的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稅。
(二)財務優惠政策
1.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實驗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
2.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4.企業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5.企業可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飛機製造企業等,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加速折舊。
四、我國現行政策扶持和優惠的作用明顯有限
(一)關於R&D費用的扣除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允許企業R&D費用按150%在稅前扣除,但該措施的優惠范圍明顯偏窄。其適用范圍僅限於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因而對其他企業來說是一種政策不公平。而且,對國有、集體工業企業來說,優惠也只限於R&D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贏利企業,且其50%的超額扣除部分不應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為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規定R&D費用的增長幅度是必要的,但在當前虧損企業、微利企業比較普遍的情況下,這項鼓勵企業科技投入的優惠措施的作用縮水不少。而且以贏利水平作為優惠條件,也不太合理,因為當前企業的盈虧情況,不僅取決於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響;當前贏利水平是以前經營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響今後贏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對非贏利企業的稅收歧視政策可能會人為造成或加劇「虧損——不能享受優惠——缺乏科技投入——進一步虧損」的惡性循環。
(二)關於加速折舊我國現行政策規定:(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設備,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2)進行中間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折舊30%——50%;(3)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製造企業、汽車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葯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雙倍余額定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算折舊。這些措施,從優惠力度和優惠范圍看都相當有限,且主要的並不是直接針對技術進步方面的設備。
(三)關於科技成果轉讓我國對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企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和技術服務收入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而且從1999年7月1日起,規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的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此而言,現行的優惠措施是不夠的,不僅涉及范圍窄(僅限於職務成果),而且優惠也僅限於延遲納稅,其股權實際轉化為現金收入時仍需照常納稅。正因為如此,它將阻礙這種「科技股」資本的正常流通,因為如果不轉讓,則仍不納稅,從而產生「資本鎖住」效應。
(四)關於個人所得稅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也不利於調動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積極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人員的優惠范圍較窄,如對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等就不在優惠之列,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外,現行規定中房補也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如深圳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才來自全國各地,從業人員眾多,住房問題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在住房上無力統一租賃,而是發放房屋補貼由個人自行解決。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住房補貼能否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或按多少標准扣除,在實際執行時一般要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極大地增加了高新技術企業人員的稅收負擔。
(五)關於雙重征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年)規定,合夥企業也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適用稅率為33%。而按照《個人所得稅法》(1993年修訂)規定,對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兩項合計,合夥企業投資者實際繳納稅率高達 46.4%。不但如此,合夥企業投資者還要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1997)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五、確立政府在創業投資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創業投資體系建設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創造環境和控制風險。在培育和建立創業投資體系的初始階段,政府能否採取積極的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選取恰當的方式予以管理,將直接影響這一重大改革舉措的發展進程。2000年台灣地區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後產業迅速滑坡的景況便是一非常確鑿的佐證。對於中國大陸而言,具體做法應為:
(一)加速建設「創業板市場」並盡快推出,開辟創業資本的撤出渠道近幾年來,國際市場上的創業資本已看好中國市場,不少創業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經登陸中國或准備參與中國創業企業的投資活動,它們對資本撤出的市場條件和政策的穩定性有著強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於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明顯加速了參與科技競爭的步伐,連印度這樣的經濟總體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也已在計算機軟體產業水平上大大領先於我國。按照一般規律,一個國家的科技競爭力不僅取決於其教育、科技的基礎投入強度,還取決於其科技成果轉化的比重和效率,而無論前者還是後者,都需要一個強大的金融支持體系,因為任何創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產業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資本或資金界限才能實現。我們近年來推動創業投資體系和創業板市場建設,其目的就是彌補中國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的金融支持體系的結構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創業投資」概念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已經浪費了許多寶貴的發展時間,現在在創業板市場推出問題上,我們如果再躊躇不決,貽誤時機,又會在將來留下某種遺憾。
(二)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北京市創業投資條例》應加緊制定出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等,使創業投資在具體操作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少盲目性,降低風險,增強可信度與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北京地區作為國內最早的創業投資發祥地,應盡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創業投資條例》以規范和促進創業投資活動。其內容包括:創業投資公司的審批程序、經營范圍、運作規范、法律責任、監管措施;科技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方式、發起人資格、基金規模、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稅收政策,對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獎金稅等實行優惠,使創業投資者可以享受到較高的收益;在3——5年內,市政府可以劃出專項資金,對經認定、投資於成長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公司給予財政補貼;對創業投資公司依股權轉讓(或交易)收入應繳納的地方稅實行減免等。
(三)出台並明確創業投資的行業優惠政策,實現真正的傾斜和扶持
1.稅收優惠政策。培育創業投資主體,事關高新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的健康發展。為促進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應給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創業投資公司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參與創業投資的個人、企業或其他機構,該項資本利得免徵所得稅;對創業投資公司投入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轉讓(或交易)收入,只徵收印花稅,免徵其他稅;非高新技術企業投資購買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證券或技術成果,該項交易額可從其稅基中扣除,只繳納印花稅,等等。
2.投融資政策。創業投資是一項具有較高風險的投資活動,政府應提供一定的投融資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我國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政府,可以出資參股創業投資公司或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對各地政府部門掌握的處於周轉使用狀態的科技經費進行存量調整,使之成為規范的創業資本的構成部分;財政收入狀況良好的地方政府,可採取一定的方式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中央政府可通過政策性銀行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對成長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國際市場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外債指標特批待遇;對各類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放鬆限制,同樣允許其拿出少量資金參與創業投資活動,等等。
(四)加強國際合作,實行開放政策,促進國際化發展歐美及其他國家的創業投資在幾十年的歷史中積累了豐厚的經驗,有許多做法可供借鑒。巨大的國際游資和廣闊的企業交易渠道,也可能為我所用。應當加強創業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利用外部資源,提高北京創業投資業的管理水平,推動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同時,吸引國外創業投資資金,可能成為新的歷史時期引進外資的重要方式。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開展經常的國際交流活動;鼓勵組建中外合資創業投資中介機構;鼓勵建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允許建立外資創業投資公司、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和中介機構,在現行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2001年9月)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管、稅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內容。中國加入WTO在給我們提出很多挑戰的同時,未嘗不是一種歷史機遇和發展契機。
(五)允許多種組織形式的創業投資活動,提供嘗試和探索的寬松環境各國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歸結起來大體上可分作三類,即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和信託基金制。而我國現有的200多家創業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還比較單一,基本上以公司制為主。在公司制構架下,無論設計多麼周密的治理結構,最終都難以解決高運營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勵機制等三個基本問題。所以,美國目前80%以上的創業投資機構均採取了將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完美結合的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日本通過10年的探索,也開始推廣有限合夥制,即所謂「投資組合」。德國也在1997年前後出台了有關有限合夥制的法律。台灣地區則乾脆將此類活動統稱為「創業投資事業」,無論是公司制、合夥制,還是基金制,均同樣享有創業投資優惠政策,其目前稱為公司的近200家創業投資企業,主要的運作實則採用了基金模式。基於目前的創業投資發展態勢,斷言中國未來創業投資組織的主流模式似乎為時尚早,但作為政府卻應該盡早創造環境,允許並提供嘗試的可能空間。如現行《合夥企業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產的初級階段,只允許自然人之間的組合,而且不具有投資職能,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六)創業投資需要政府的參與和支持,關鍵在於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國的創業投資正處於起步階段,人們對創業投資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一方面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動力和熱情不足,另一方面個人投資者中經濟實力類似美國富裕家庭和個人的仍然是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受各種各樣的限制,參與創業投資的力度還很不夠。這種現狀決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參與創業投資領域,提供創業資本。但是,從成熟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可以得出,目前這種政府主辦創業投資、將政府資金作為創業資本主要來源的做法卻是不可取的。最終應該確立「政府資金有限度地參與創業投資,而又不幹涉創業投資企業的自主運營」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當類似有限合夥人(但不是唯一合夥人)的角色,體現出資次要,以扶持、引導和示範為主的宗旨,由官辦官營向民辦民營過渡,最大限度地啟動民間資本。
(七)盡快解決我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雙重納稅問題當今世界各國征稅嚴格遵循法律主體資格的原則,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才作為納稅主體,繳納所得稅;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由其業主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在法律上承認合夥制(包括有限合夥制)的國家和地區,合夥人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承擔企業所得稅。而長期以來,我國征稅堅持市場主體資格的原則,即稅收體制實行企業所得稅而不是法人所得稅。由於受到「市場主體」思維定式的束縛,我國現行的合夥企業立法及相關配套的稅收法律,為合夥企業投資者在法律上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又要承擔雙重納稅義務的「中國特色」形式。這使得很多投資者對合夥企業這種新型組織形式望而生畏。
5. 保險經紀公司是否可以進行對外股權投資
企業對外投資是相對於對內投資而言。所謂企業對外投資就是企業在其本身經營的主要業務以外,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方式,或者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境內外的其他單位進行投資,以期在未來獲得投資收益的經濟行為。對外投資是相對於對內投資而言的,企業對外投資收益是企業總收益的組成部分。
應答時間:2021-11-1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6.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可投資國家或者地區
可投資國家或者地區 一、發達市場 澳大利亞 香港 葡萄牙 奧地利 愛爾蘭 新加坡 比利時 以色列 西班牙 加拿大 義大利 瑞典 丹麥 日本 瑞士 芬蘭 荷蘭 英國 法國 盧森堡 美國 德國 紐西蘭 希臘 挪威 二、新興市場 巴西 印度尼西亞 波蘭 智利 韓國 俄羅斯 哥倫比亞 馬來西亞 南非 捷克共和國 墨西哥 台灣 埃及 摩洛哥 泰國 匈牙利 秘魯 土耳其 印度 菲律賓
7.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意思啊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施行,這是為了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7年第2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定富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胡曉煉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