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機構構成有哪些部分
基金參與主體一般包括三類,即基金當事人、市場服務機構、行業監管自律組織。
1.基金當事人:份額持有人(即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一般為商業銀行)
2.市場服務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
3.監管自律組織:基金監管機構(證監會)、基金自律機構(基金業協會)
Ⅱ 按基金的組織形式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
正確答案為:A選項
答案解析:按基金的組織形式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按基金運作方式不同,可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按投資標的劃分,可分為債券基金、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按投資目標劃分,可分為成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按投資理念不同,可分為主動型基金和被動型基金。
Ⅲ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是一種什麼關系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由選定的託管人保管,並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股票、債券等分散化組合投資,但是基金的所有權仍屬於投資者,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具有信託關系的特徵。
Ⅳ 按組織形式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 ( )
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
1、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公司型基金,在組織上是指按照公司法(或商法)規定所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並以營利為目的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或類似法人機構);在證券上是指由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
2、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契約型基金。在組織上是指按照信託契約原則,通過發行帶有受益憑證性質的基金證券而形成的證券投資基金組織;在證券是指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發起人所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
(4)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關系體系擴展閱讀:
其他基金投資的分類
1、根據募集方式
根據募集方式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以公開發行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基金資金並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它具有公開性、可變現性、高規范性等特點。
私募基金,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基金資金並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它具有非公開性、募集性、大額投資性、封閉性和非上市性等特點。
2、根據能不能掛牌交易
根據能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上市基金和非上市基金。
上市基金,是指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比如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封閉式基金。
非上市基金,是指基金份額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可變現基金和不可流通基金兩種。可變現基金是指基金雖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但可通過「贖回」來收回投資的證券投資金,如開放式基金。
不可流通基金,是指基金既不能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又不能通過「贖回」來收回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如某些私募基金。
3、根據運作方式
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可簡稱為封閉式基金,又稱為固定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的預定數量發行完畢,在規定的時間(也稱「封閉期」)內基金資本規模不再增大或縮減的證券投資基金。從組合特點來說,它具有股權性、債權性和監督性等重要特點。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可簡稱為開放式基金,又稱為變動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證券數量從而基金資本可因發行新的基金證券或投資者贖回本金而變動的證券投資基金。從組合特點來說,它具有股權性、存款性和靈活性等重要特點。
Ⅳ 求教詳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架構
私募基金公司的組織架構主要包括了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資金監管、顧問機構、資金保管等要素。
Ⅵ 證券投資基金的主體及功能有哪些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一、主體
基金參與主體一般包括三類,即基金當事人、市場服務機構、行業監管自律組織。
1.基金當事人:份額持有人(即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一般為商業銀行)
2.市場服務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
3.監管自律組織:基金監管機構(證監會)、基金自律機構(證券業協會)
二、功能
基金作為一種現代化的投資工具,主要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集合投資。基金是這樣一種投資方式:它將零散的資金巧妙地匯集起來,交給專業機構投資於各種金融工具,以謀取資產的增值。基金對投資的最低限額要求不高,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決定購買數量,有些基金甚至不限制投資額大小,完全按份額計算收益的分配,因此,基金可以最廣泛地吸收社會閑散資金,集腋成裘,匯成規模巨大的投資資金。在參與證券投資時,資本越雄厚,優勢越明顯,而且可能享有大額投資在降低成本上的相對優勢,從而獲得規模效益的好處。
2.分散風險。以科學的投資組合降低風險、提高收益是基金的另一大特點。在投資活動中,風險和收益總是並存的,因此,「不能將所有的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這是證券投資的箴言。但是,要實現投資資產的多樣化,需要一定的資金實力,對小額投資者而言,由於資金有限,很難做到這一點,而基金則可以幫助中小投資者解決這個困難。基金可以憑借其雄厚的資金,在法律規定的投資范圍內進行科學的組合,分散投資於多種證券,藉助於資金龐大和投資者眾多的公有制使每個投資者面臨的投資風險變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的投資對象之間的互補性,達到分散投資風險的目的。
3.專業理財。基金實行專家管理制度,這些專業管理人員都經過專門訓練,具有豐富的證券投資和其它項目投資經驗。他們善於利用基金與金融市場的密切聯系,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分析各種信息資料,能對金融市場上各種品種的價格變動趨勢作出比較正確的預測,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資決策的失誤,提高投資成功率。對於那些沒有時間,或者對市場不太熟悉,沒有能力專門研究投資決策的中小投資者來說,投資於基金,實際上就可以獲得專家們在市場信息、投資經驗、金融知識和操作技術等方面所擁有的優勢,從而盡可能地避免盲目投資帶來的失敗。
Ⅶ 投資基金按組織形式不同分那幾種
根據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
1、契約型基金,是根據一定的信託契約原理組建的代理投資制度。委託者、受託者、和受益者三方訂立契約,由經理機構(委託者)經營信託資產;銀行或信託公司(受託者)保管信託資產;投資人(受益者)享有投資收益。
2、公司型基金是按照股份公司方式運營的。投資者購買公司股票成為公司股東。公司型基金涉及四個當事人:投資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主體;管理公司,為投資公司經營資產;保管公司,為投資公司保管資產,一般由銀行或信託公司擔任;承銷公司,負責推銷和回購公司股票。
公司型基金分為封閉式和開放式兩種。封閉式基金發行的股票數量不變,發行期滿基金規模就封閉起來,不再增加或減少股份。開放式基金,也稱為共同基金,其股票數量和基金規模不封閉:投資人可以隨時根據需要向基金購買股票以實現投資,也可以回售股票以撤出投資。
(7)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關系體系擴展閱讀:
構成主體
1、基金發起人。是指按照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基本原則和股份公司的某些原則,運用現代信託關系的機制。
以基金方式將投資者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以實現預先規定的投資目的的投資組織機構。中國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為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託管人。是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等事項的機構。
3、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等事項的機構。
4、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的投資者。
Ⅷ 求問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機構構成是什麼在線等,急,謝謝
1、基金持有人。(一般指基金投資者)
2、基金管理人。(一般指基金公司或證券公司)
3、基金託管人。(一般指銀行)
4、基金銷售代理人。(一般指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
Ⅸ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什麼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托關系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藉以產生信託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在證券投資中,投資者把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進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和處分,所以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關系本質
信託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
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是信託關系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范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
信託關系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系,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按照學者們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創設的信義關系暗含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交易能力,地位與勢力相對平等和均衡;而基於法律而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與實力具有明顯不對等性時,法律給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護或救濟。
此時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受益人通常需求助於法律的特殊保護。因為受信人處於一種優勢地位,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受益人(或委託人本人)產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託人或受益人則並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
Ⅹ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組織形式
陽光私募是由一些知名的投資人,比如原來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證券公司的操盤手等為投資人,通過合法的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產品的形式出現,資金監管有保障,受到信託法等法律約束,不會出現捲款跑路的情況。而其他非陽光私募產品,這些私募伴隨著股市的火暴大量出現,但是由於沒有合法的途徑以及資金監管,所以靠的就是「信用」二字,如果真要是捲款走人了,恐怕想打官司都找不到人的,對於這類私募,風險極高,不建議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