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稅務局對金融機構的壞賬准備金如何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金融保險企業呆帳壞帳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國稅發[1999]213號)
網路找下,太長了,復制不過來
2. 我想問一下互聯網金融平台這些企業和平台上的那些理財產品的企業公司有沒有壞賬的情況,如果銀行啥的出現
壞賬是肯定有的,哪怕是銀行也是有壞賬的,需要控制壞賬率的。。。銀行的話,基本上控制壞賬率小於等於0.1%,至於你說的出現大量的壞賬跑路的。。可能是有的。所以在選擇理財公司的時候,盡量選擇信譽度好,後者背景比較雄厚的公司進行理財。。。四大國有銀行的話,倒是可以不用擔心跑路。。因為至少有國家在!
3. 金融企業和一般企業財務報表的區別
財務會計學習的主要內容是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會計,是站在一般的企業、公司的角度來進行財務核算,財務報表的編制。
金融會計學習的就是金融行業的會計,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這類企業比較特殊,所以在新的會計准則裡面有專門適用於金融企業的會計科目和報表的編制方法,在大學里也是有開金融會計這個專業。但是在學財務會計的同時,一般也會選修一下金融會計的相關知識,做到了解的程度的。
總的說來,就是兩種會計的服務對象不一樣。
1,財務會計學習的主要內容是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會計,是站在一般的企業、公司的角度來進行財務核算,財務報表的編制。
金融會計學習的就是金融行業的會計,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這類企業比較特殊,所以在新的會計准則裡面有專門適用於金融企業的會計科目和報表的編制方法,在大學里也是有開金融會計這個專業。但是在學財務會計的同時,一般也會選修一下金融會計的相關知識,做到了解的程度的。
2,財務會計又稱「外部報告會計」指:通過對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全面系統的核算與監督,以為外部與企業有經濟利害關系的投資人、債權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盈利能力等經濟信息為主要目標而進行的經濟管理活動。
金融會計是金融企業會計,因為現金流不同,做帳流程也不同的。
記帳方法,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這些是相同的。
4. 如何核銷金融企業的呆壞賬,有相關法律法規沒
呆壞賬不是同一個概念,呆賬僅表示目前無法解決,例如企業一段時期內對所貸款項沒有償還能力;壞賬則屬永久性損失,例如企業破產,清算後仍無法清償的那部分損失屬於壞賬。
呆壞賬無法完全解決,國家所謂的「核銷呆帳」是指強制銀行將已有的貸款帳務消除,並給與一定補償(額度視情況而定)的辦法,因此對於銀行來說絕對是一種損失。
國家核銷呆帳手段的主體一般是享受國家政策扶植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銀行,例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
5. 在備抵法下,有那些估計壞賬損失的方法
壞賬損失(一)壞賬損失的核銷方法 《稅前扣除辦法》第45條規定,原則上採用直接核銷法,採用備抵法需要經過稅務機關批准。 (二)確認壞賬的六個條件 (《稅前扣除辦法》第47條) ① 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② 債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③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④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⑤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是指納稅人對債務人已停止供應貨物或勞務且最後一筆應收賬款逾期3年以上。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0]395) ⑥ 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從2000年1月1日起,電信企業的用戶新欠的月租費、通話費,拖欠時間超過1年仍無法收回的,由電信企業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用戶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拖欠的月租費、通話費,仍按照原規定執行,拖欠時間超過3年仍無法收回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作為壞賬損失處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215號(三)直接核銷法 提取壞賬准備的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壞賬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應納所得。(《稅前扣除辦法》第45條 )(四)備抵法 1、計提比例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稅前扣除辦法》第46條 )保險企業壞賬准備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0】第906號特例:金融企業按照《關於金融企業應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69號)的規定執行的,其不在提取壞賬准備金,但對符合稅收規定的壞賬損失,可據實在稅前扣除。 2、計提基數 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稅前扣除辦法》第46條 ) 應收賬款包括代墊的運雜費、應收票據的金額。(蘇國稅發[2002]80號)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可提取5‰的壞賬准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准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45號《通知》第八條「計提壞賬准備的范圍」包括企業年末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不包括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往來賬款。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 制度〉 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3〕147號特例: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稅前扣除辦法》第48條 ) 3、壞賬損失扣除辦法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稅前扣除辦法》第45條 )4、取消提取壞帳准備金核算方法審批管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提取壞帳准備金。 取消該審批事項後,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方面加強管理工作: 1.應要求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說明壞帳、呆帳損失採取直接核銷法還是備抵法。 2.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審核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已計提准備金的合理性和真實性。重點是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准備金數額,是否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和《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4號)的規定執行,其計算基數和比例有無超出規定的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4]82號取消提取壞帳准備金核算方法審批管理後,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稅種認定時,可自主選擇採取直接核銷法或備抵法。以後年度需要改變核銷方法的,應在變更核銷方法的首個納稅年度按規定報送變更原因、董事會(廠長辦公會)決議等。鑒於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只能採用備抵法核銷壞帳損失,因此納稅人不得將壞帳核銷方法由備抵法變更為直接核銷法。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4〕215號(五)已核銷壞賬收回的稅務處理納稅人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帳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後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實施細則》財法[1994]3號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稅前扣除辦法》第45條 )(六)不得作為壞賬扣除的規定1、企業直接借出款項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託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貸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准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摘自國稅函[2000]579號)2、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稅前扣除辦法》第48條 )特殊:國稅函〔2000〕945號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七)壞賬損失的審批 1、基本規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稅發〔1997〕190號 2、事業單位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9】第065號3、江蘇省規定 納稅人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附報下列資料,並說明有關情況: (1)填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如實反映債務人(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壞賬形成的原因及過程;債務人破產、撤銷或死亡、失蹤的主要原因;受災及意外事故損失的情況;採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況及申報核銷的壞賬金額; (2)法院關於債務人(擔保人)破產終結裁定書;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定後仍不能收回應收賬款的終結裁定書;法院關於擔保人的擔保無效且不承擔責任的裁定書;縣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氣象、消防等部門出具的受災日的氣象報告及受災情況的證明;保險公司的理賠證明;公安、保險、民政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擔保人)死亡後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的證明;法院宣告債務人(擔保人)失蹤、死亡的證明; (3)申報及確認債權的證明;由債務人(擔保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當地財政、稅務等部門人員依法成立的清算組出具的財產評估、清算、分配報告; (4)銷售合同、勞務合同、委託貸款合同的復印件;發出商品及提供勞務的證明及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復印件; (5)受償財產清單及估價證明、受償財產變現入賬的發票及會計憑證。 審批許可權: 以每次報批金額大小確定審批許可權,但同一債務方的壞賬損失不得分次報批。 (1)壞賬損失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經由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後,報縣(市、區)局審批;1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局審批後,報省轄市國稅局備案;5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逐級報送省轄市國稅局批准;1000萬元以上,逐級報送省轄市國稅局批准後,報省國稅局備案。 (2)省電力公司所屬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省國稅局審批。關於印發《江蘇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3]第121號
6. 金融企業投融資擔保公司已計提了未到期准備和賠償准備金,還需要計提壞賬准備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國家七部委2010年3月11日聯合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按第十三條中的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及擔保賠償金:
一般情況下,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按擔保收入的50%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是按年末的擔保責任余額的千分之一計提,一般風險准備金是按凈利潤的5%計提。
1、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按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列入營業費用。每月計提,年終結算,不得超過,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准備金余額專為當期收入。
借(-):營業費用-短期責任准備
貸(+):未到期責任准備
2、擔保賠償准備金是按當月的擔保責任余額的千分之一計提,當月計提,即以月末在保余額計提,月末要列出在保單位和對應擔保余額,作為計提依據。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列入營業費用,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到達擔保責任余額的10%後,實行差額提取。
借(-):營業費用-擔保賠償准備(長期責任准備)
貸(+):擔保賠償准備金
3、年終稅後利潤中按5%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用於擔保賠付。一般風險准備金累計達到擔保余額10%後,實行差額提取。按第2條和本條提取的風險准備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借(-):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准備
貸(+):一般風險准備
企業用風險准備彌補虧損時,
借(-):一般風險准備
貸(+):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准備
4、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金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借(-):一般風險准備
擔保賠償准備
未到期在責任准備
貸(+):銀行存款
7. 應收賬款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稅務局認證時企業要出示什麼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文件規定,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 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1、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2、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 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3、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 證明;
4、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5、公安等有關部門的 死亡、失蹤證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7、與債務人 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8、其他相關證明。其中,逾期三年以上及己無 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是指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 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並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 定為損失。
(7)金融企業和保險企業壞賬擴展閱讀:
壞帳損失指企業未收回的應收帳款、經批准列入損失的部分。提取壞帳准備的企業,也在本帳戶反映,發生壞帳時,直接抵減壞帳准備。不提取壞帳准備的企業,發生壞帳時,直接在本帳戶核算。
是指企業確定不能收回的各種應收款項,企業壞賬損失根據《財政部關於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財企[2002]513號)的規定確認。壞賬損失及其核算是應收賬款核算的一個重要方面。顧名思義,壞賬損失是指由於壞賬而產生的損失,因此,了解壞賬損失及其核算首先要從什麼是壞賬談起。
8. 我們的客戶申請了法院破產立案,公司的應收賬款在什麼時候做壞賬處理這個公司與我
壞賬損失
(一)壞賬損失的核銷方法
《稅前扣除辦法》第45條規定,原則上採用直接核銷法,採用備抵法需要經過稅務機關批准。
(二)確認壞賬的六個條件 (《稅前扣除辦法》第47條)
① 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② 債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③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④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⑤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是指納稅人對債務人已停止供應貨物或勞務且最後一筆應收賬款逾期3年以上。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0]395)
⑥ 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從2000年1月1日起,電信企業的用戶新欠的月租費、通話費,拖欠時間超過1年仍無法收回的,由電信企業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用戶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拖欠的月租費、通話費,仍按照原規定執行,拖欠時間超過3年仍無法收回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215號
(三)直接核銷法
提取壞賬准備的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壞賬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應納所得。(《稅前扣除辦法》第45條 )(四)備抵法
1、計提比例
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稅前扣除辦法》第46條 )
保險企業壞賬准備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0】第906號
特例:金融企業按照《關於金融企業應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69號)的規定執行的,其不在提取壞賬准備金,但對符合稅收規定的壞賬損失,可據實在稅前扣除。
2、計提基數
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稅前扣除辦法》第46條 )
應收賬款包括代墊的運雜費、應收票據的金額。(蘇國稅發[2002]80號)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可提取5‰的壞賬准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准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45號
《通知》第八條「計提壞賬准備的范圍」包括企業年末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不包括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往來賬款。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 制度〉 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3〕147號
特例: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稅前扣除辦法》第48條 )
3、壞賬損失扣除辦法
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稅前扣除辦法》第45條 )
4、取消提取壞帳准備金核算方法審批管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提取壞帳准備金。
取消該審批事項後,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方面加強管理工作:
1.應要求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說明壞帳、呆帳損失採取直接核銷法還是備抵法。
2.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審核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已計提准備金的合理性和真實性。重點是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准備金數額,是否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和《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4號)的規定執行,其計算基數和比例有無超出規定的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4]82號
取消提取壞帳准備金核算方法審批管理後,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稅種認定時,可自主選擇採取直接核銷法或備抵法。以後年度需要改變核銷方法的,應在變更核銷方法的首個納稅年度按規定報送變更原因、董事會(廠長辦公會)決議等。鑒於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只能採用備抵法核銷壞帳損失,因此納稅人不得將壞帳核銷方法由備抵法變更為直接核銷法。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4〕215號
(五)已核銷壞賬收回的稅務處理
納稅人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帳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後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實施細則》財法[1994]3號
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稅前扣除辦法》第45條 )
(六)不得作為壞賬扣除的規定
1、企業直接借出款項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託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貸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准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摘自國稅函[2000]579號)
2、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
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稅前扣除辦法》第48條 )
特殊:國稅函〔2000〕945號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七)壞賬損失的審批
1、基本規定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
《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稅發〔1997〕190號
2、事業單位規定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9】第065號
3、江蘇省規定
納稅人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附報下列資料,並說明有關情況:
(1)填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如實反映債務人(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壞賬形成的原因及過程;債務人破產、撤銷或死亡、失蹤的主要原因;受災及意外事故損失的情況;採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況及申報核銷的壞賬金額;
(2)法院關於債務人(擔保人)破產終結裁定書;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定後仍不能收回應收賬款的終結裁定書;法院關於擔保人的擔保無效且不承擔責任的裁定書;縣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氣象、消防等部門出具的受災日的氣象報告及受災情況的證明;保險公司的理賠證明;公安、保險、民政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擔保人)死亡後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的證明;法院宣告債務人(擔保人)失蹤、死亡的證明;
(3)申報及確認債權的證明;由債務人(擔保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當地財政、稅務等部門人員依法成立的清算組出具的財產評估、清算、分配報告;
(4)銷售合同、勞務合同、委託貸款合同的復印件;發出商品及提供勞務的證明及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復印件;
(5)受償財產清單及估價證明、受償財產變現入賬的發票及會計憑證。
審批許可權:
以每次報批金額大小確定審批許可權,但同一債務方的壞賬損失不得分次報批。
(1)壞賬損失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經由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後,報縣(市、區)局審批;1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局審批後,報省轄市國稅局備案;5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逐級報送省轄市國稅局批准;1000萬元以上,逐級報送省轄市國稅局批准後,報省國稅局備案。
(2)省電力公司所屬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省國稅局審批。
關於印發《江蘇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3]第121號
9. 金融業的壞賬准備叫什麼
呆賬准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