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券商機構銷售和公募基金機構銷售,哪個更好
證券公司,即券商,是從事證券業務的,比如股票買賣。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是需要有席位的,也就是一種交易資格,但是個人沒辦法取得這種資格。而證券公司有這種資格。所以當你想要投資到證券市場上的時候,就要借用證券公司的資格,也就是把你的錢存進它的戶頭,然後再進行交易。
實際的交易都是你自己在進行,只需要給證券公司一筆手續費,相當於租用交易席位的費用。基金是把小股資金集合起來進行投資的。基金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基金,也就是這個基金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法律上有法人地位。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來說,基金公司更好進。基金公司的發展前景更廣,福利待遇也好,具體怎麼選擇還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而定,這僅代表我的個人看法。
2. 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有哪些
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
1、公募證券基金
2、私募基金
3、財務公司
4、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等一般有限公司
5、有限合夥企業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這類投資者一般具有投資資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強等特點。由於這些投資活動對市場的影響較大,使得機構投資者比較注重資產的安全性, 能夠充分分散投資風險。
按照其主體性質的不同,可以將機構投資者劃分為企業法人、金融機構、政府及其機構等。企業法人是證券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充當著既是資金供給者又是資金需求者的雙重角色。企業法人進行投資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資產增值,二是參與管理。這種投資一般都是長期投資,交易量大,但是相對較穩定。
3. 證券投資基金的主體
基金參與主體一般包括三類,即基金當事人、市場服務機構、行業監管自律組織。
1.基金當事人:份額持有人(即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一般為商業銀行)
2.市場服務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
3.監管自律組織:基金監管機構(證監會)、基金自律機構(證券業協會)
4. 求問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機構構成是什麼在線等,急,謝謝
1、基金持有人。(一般指基金投資者)
2、基金管理人。(一般指基金公司或證券公司)
3、基金託管人。(一般指銀行)
4、基金銷售代理人。(一般指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
5.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機構構成有哪些部分
基金參與主體一般包括三類,即基金當事人、市場服務機構、行業監管自律組織。
1.基金當事人:份額持有人(即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一般為商業銀行)
2.市場服務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
3.監管自律組織:基金監管機構(證監會)、基金自律機構(基金業協會)
6. 證監會公布可以代銷基金的19家第三方理財機構,急!大家知道幾家說幾家就行~
截至目前,證監會一共批准14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獲得第三方基金銷售牌照,排隊申請的據媒體報道有上百家
1 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 深圳眾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3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4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5 杭州數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6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7 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8 北京展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9 上海利得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10 天津鳳凰財富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11 中期時代基金銷售(北京)有限公司
12 杭州金觀誠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13 北京創金啟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14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7. 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
《2010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輔導用書: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內容簡介:基金銷售是基金運作管理的主要業務環節之一,其規范運作是擴大基金規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保證。隨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快速發展,基金銷售渠道不斷拓展和深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基金銷售人員直接為投資者提供基金銷售服務,其業務水平和執業素質的提高,關繫到我國基金業整體服務水平的提升和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從業資格。2010年1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商業銀行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的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則》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機構的基金銷售人員資質管理制度。《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投資基金》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投資分析》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交易》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投資基金》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投資分析》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交易》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發行與承銷》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輔導用書: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點擊查看
8.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銷售,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
基金銷售機構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注冊的其他機構。
其他基金服務機構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其他基金服務機構包括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銷售協議的約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基金投資人的交易結算資金,涉及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監督的機構不得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等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歸集的,在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與基金財產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基金申購(認購)、贖回、現金分紅等資金。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基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銷售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並對基金銷售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服務機構可以加入基金業協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銷售機構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並取得相應資格。
第九條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三)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六)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商業銀行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於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於20人。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凈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3年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凈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3年沒有挪用客戶保證金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
保險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國務院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或者訴訟、仲裁等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
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或者訴訟、仲裁等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持續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五)最近3年沒有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
(六)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七)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八)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九)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第十五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專業從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合夥企業合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第十六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業法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二)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自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從事證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10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5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二)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無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
(六)最近3年無其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七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其合夥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從事證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10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5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二)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無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
(六)最近3年無其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八條 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受理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注冊申請,並進行審查,作出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決定。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批准文件後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部控制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機構風險;
(二)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時已經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第二十二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或者出資、股東或者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在變更前將變更方案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於10人或者分支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於2人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於30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備案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持續動態監管。對於不符合基金銷售機構資質條件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第二十三條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機構基本信息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定期更新。
第二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合並分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按下述原則管理:
(一)基金銷售機構新設合並的,新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在新公司未完成注冊前,合並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部分終止,新公司6個月內仍未完成注冊的,合並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終止;
(二)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並且存續方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存續方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在存續方完成注冊前,被合並方基金銷售業務部分終止,存續方6個月內仍未完成注冊的,被合並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終止;
(三)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並且被合並方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被合並方分支機構(網點)符合基金銷售規范要求後,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備案,同時按照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關要求將系統整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並,合並方和被合並方均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合並方應當按照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關要求將系統整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基金銷售機構分立的,新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
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部分終止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辦理銷戶、贖回、轉託管轉出等業務,不得辦理開戶、認購、申購等業務。第三章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第二十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選擇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安全、及時、高效的劃付。
第二十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
(一)有安全、高效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信息系統。該信息系統應當具有合法的知識產權,且與合作機構及監管機構完成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標准;
(二)制訂了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商業銀行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應當根據商業銀行從事支付結算服務的價格收取相關費用。商業銀行收取超出支付結算服務費用的,應當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協議,並提供基金銷售相關服務,履行基金銷售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支付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公司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賬戶應當與公司其他業務賬戶有效隔離。
第二十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可以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時,應當就賬戶性質、賬戶功能、賬戶使用的具體內容、監督方式、賬戶異常處理等事項以監督協議的形式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做出約定。
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用於歸集、暫存、劃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專用賬戶。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是指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流轉過程中,對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開立、使用銷售賬戶的行為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承擔監督職責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十條 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的啟用、變更和撤銷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賬戶開立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以基金投資人的結算賬戶作為其申購資金的銀行賬戶。第四章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是指為推介基金向公眾分發或者公布,使公眾可以普遍獲得的書面、電子或者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宣傳單、手冊、信函、傳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發的與基金銷售相關的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廣告、簡訊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製作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其內容負責,保證其內容的合規性,並確保向公眾分發、公布的材料與備案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五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六)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除外。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6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當登載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的業績;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滿10年的,應當登載自合同生效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宣傳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登載當年上半年度的業績;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應當登載最近10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四)業績登載期間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改變的,應當予以特別說明。
第三十七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准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
(二)引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並註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
對於推介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等需要模擬歷史業績的,應當採用我國證券市場或者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註明相應的復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還應當說明模擬數據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計算公式,並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三)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業績表現數據應當經基金託管人復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報告。
第三十八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第三十九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對不同基金的業績進行比較的,應當使用可比的數據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並且有關數據來源、統計方法應當公平、准確,具有關聯性。
第四十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准確
9. 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機構名錄
1、商業銀行(59家)
(1)全國性商業銀行(17家) 編號 機構名稱 聯系地址 核准時間 1 中國工商銀行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2001年8月 2 中國農業銀行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2001年12月 3 中國銀行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2001年12月 4 中國建設銀行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2001年7月 5 交通銀行 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 2001年9月 6 中信銀行 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2002年1月 7 深圳發展銀行 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2002年5月 8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2002年7月 9 招商銀行 廣東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2001年12月 10 興業銀行 上海市江寧路168號興業大廈9層 2002年8月 11 中國民生銀行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2002年9月 12 中國光大銀行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光大大廈 2003年1月 13 華夏銀行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華夏銀行大廈 2004年11月 14 廣發銀行 廣州市農林下路83號廣發銀行大廈 2005年7月 15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2006年7月 16 浙商銀行 杭州市慶春路288號 2008年8月 17 渤海銀行 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205號 2009年10月 (2)城市商業銀行(30家) 編號 機構名稱 聯系地址 核准時間 1 北京銀行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17號 2004年10月 2 上海銀行 上海市黃浦區中山東二路585號 2005年1月 3 平安銀行 廣東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號平安大廈 2006年7月 4 寧波銀行 寧波市中山東路294號 2008年2月 5 青島銀行 青島市香港中路68號 2008年5月 6 徽商銀行 合肥市安慶路79號徽商銀行大廈 2008年7月 7 東莞銀行 東莞市城區運河東一路193號 2008年10月 8 南京銀行 南京市淮海路50號 2008年10月 9 杭州銀行 杭州市鳳起路432號 2009年1月 10 臨商銀行 臨沂市沂蒙路336號 2009年2月 11 溫州銀行 溫州市車站大道溫州銀行大樓 2009年5月 12 漢口銀行 武漢市建設大道933號 2009年6月 13 江蘇銀行 南京市洪武北路55號置地廣場 2009年9月 14 洛陽銀行 洛陽新區開元大道256號 2010年1月 15 烏魯木齊商業銀行 烏魯木齊市新華北路8號 2010年2月 16 煙台銀行 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海港路25-18號 2010年6月 17 齊商銀行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金晶大道105號 2010年9月 18 浙江民泰商業銀行 浙江省溫嶺市三星大道168號 2010年10月 19 大連銀行 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88號 2010年10月 20 哈爾濱銀行 哈爾濱市道里區尚志大街160號 2010年10月 21 重慶銀行 重慶市渝中區鄒容路153號 2010年11月 22 浙江稠州商業銀行 浙江省義烏市江濱路義烏樂園東側 2010年11月 23 天津銀行 天津市河西區友誼路15號 2011年2月 24 河北銀行 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2011年5月 25 嘉興銀行 浙江省嘉興市建國南路409號 2011年6月 26 廣州銀行 廣州市廣州大道北195號 2011年7月 27 西安銀行 西安市東四路35號 2011年9月 28 長沙銀行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1段433號 2011年9月 29 金華銀行 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光南路668號 2011年9月 30 包商銀行 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6號 2011年9月 (3)農村商業銀行(12家) 編號 機構名稱 聯系地址 核准時間 1 上海農商銀行 上海市延安西路728號華敏翰尊國際 2008年2月 2 北京農商銀行 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410號 2008年4月 3 張家港農村
商業銀行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中路66號 2009年12月 4 深圳農村商業銀行 深圳市深南東路3038號合作金融大廈 2010年1月 5 東莞農村商業銀行 東莞市城區南城路2號 2011年2月 6 常熟農村商業銀行 江蘇省常熟市新世紀大道58號 2011年7月 7 順德農村商業銀行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大良新城區擁翠路2號 2011年8月 8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業務網點僅限於縣級支行及城市地區網點,不包括三農服務性網點) 重慶市江北區洋河東路10號 2011年8月 9 吳江農村商業銀行 江蘇省吳江市中山南路1777號 2011年9月 10 江南農村商業銀行 江蘇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號 2011年9月 11 江陰農村商業銀行 江蘇省江陰市澄江中路1號 2011年9月 12 崑山農村商業銀行 江蘇省崑山市前進中路219號 2011年10月 2、證券公司(94家) 編號 機構名稱 聯系地址 核准時間 1 國泰君安證券 上海市延平路135號 2002年7月 2 廣發證券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路183號大都會廣場42樓 2002年8月 3 國信證券 深圳市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26層 2002年8月 4 招商證券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9-45層 2002年8月 5 華泰聯合證券 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發展銀行大廈25層 2002年8月 6 中信證券 北京市朝陽區新源南路6號京城大廈三層 2002年8月 7 海通證券 上海市淮海中路98號金鍾廣場19層 2002年10月 8 申銀萬國證券 上海市常熟路171號 2002年10月 9 西南證券 重慶市渝中區臨江支路2號合景國際大廈A座22-25層 2003年1月 10 華龍證券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靜寧路308號 2003年1月 11 大同證券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號 2003年1月 12 民生證券 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16號中國人壽大廈1901 2003年1月 13 山西證券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 2003年1月 14 長江證券 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特8號 2003年2月 15 中信萬通證券 青島市東海西路28號 2003年2月 16 廣州證券 廣州市先烈中路69號東山廣場主樓5樓 2003年2月 17 興業證券 上海浦東陸家嘴東路166號/福州市湖東路99號標力大廈18層 2003年2月 18 華泰證券 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華泰證券大廈 2003年2月 19 渤海證券 天津市河西區賓水道3號 2003年2月 20 中信金通證券 杭州市中河南路11號萬凱庭院商務樓A座 2003年2月 21 萬聯證券 廣州市東風東路836號東峻廣場3座34-35層 2003年2月 22 國元證券 安徽省合肥市壽春路179號國元大廈 2003年2月 23 湘財證券 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958號華能聯合大廈5樓 2003年3月 24 東吳證券 江蘇省蘇州市愛河橋路28號 2003年12月 25 東方證券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2號樓 2004年4月 26 光大證券 上海市浦東南路528號上海證券大廈南塔16樓 2004年4月 27 上海證券 上海市九江路111號4樓 2004年5月 28 國聯證券 江蘇省無錫市縣前東街168號國聯大廈6層 2004年6月 29 浙商證券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 2004年6月 30 平安證券 深圳市福田區八卦嶺八卦三路平安大廈 2004年8月 31 華安證券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號A座 2004年8月 32 東北證券 吉林省長春市自由大路1138號證券大廈 2004年7月 33 南京證券 南京市玄武區鼓樓大鍾亭8號 2004年8月 34 長城證券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 2004年8月 35 國海證券 廣西自治區南寧市濱湖路46號 2004年9月 36 財富證券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財富中心 2004年9月 37 東莞證券 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 2004年9月 38 中原證券 河南鄭州市經三路15號廣匯國際貿易大廈 2004年10月 39 國都證券 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 2004年11月 40 恆泰證券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東風路111號 2004年11月 41 中銀國際證券 上海市浦東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 2004年11月 42 齊魯證券 山東省濟南市經十路128號 2004年11月 43 華西證券 成都市陝西街239號 2004年11月 44 國盛證券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號信達大廈 2004年11月 45 新時代證券 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號月壇大廈15層 2004年11月 46 華林證券 深圳市福田區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6樓 2004年11月 47 中金公司 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 2004年12月 48 宏源證券 新疆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建設路2號宏源大廈 2004年12月 49 廣發華福證券 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溫泉街道五四路157號 2005年1月 50 世紀證券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2005年2月 51 德邦證券 上海浦東新區福山路500號城建國際中心26樓 2005年2月 52 金元證券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4001號時代金融中心 2005年4月 53 西部證券 陝西省西安市東新街232號信託大廈 2005年4月 54 東海證券 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989號中達廣場 2004年9月 55 中航證券 南昌市撫河北路291號江西教育出版大廈 2005年4月 56 第一創業證券 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路12號中民時代廣場B座 2005年3月 57 中信建投證券 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大街188號 2005年12月 58 財通證券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11號 2006年7月 59 安信證券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 2007年4月 60 銀河證券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2007年5月 61 華鑫證券 上海市肇嘉浜路750號 2008年1月 62 瑞銀證券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2008年2月 63 國金證券 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2008年3月 64 中投證券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華三路交界處深圳國際商會中心 2008年3月 65 中山證券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B座 2008年3月 66 紅塔證券 昆明市北京路155號附1號紅塔大廈 2008年3月 67 日信證券 北京西城區鬧市口1號長安興融中心西樓11層 2008年5月 68 西藏同信證券 上海市永和路118弄東方企業園24號 2008年5月 69 方正證券 長沙芙蓉中路二段200號 2008年6月 70 聯訊證券 廣東省惠州市下埔路14號 2008年6月 71 天源證券 深圳市民田路新華保險大廈18樓 2008年8月 72 江海證券 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2008年8月 73 銀泰證券 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號光大銀行大廈 2008年12月 74 民族證券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A座6-9層 2008年12月 75 華寶證券 上海市陸家嘴環路166號未來資產大廈 2009年1月 76 廈門證券 廈門市蓮前西路2號蓮富大廈17樓 2009年1月 77 愛建證券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號(博愛大廈)20層-25層 2009年1月 78 英大證券 深圳市深南中路華能大廈30樓 2009年3月 79 信達證券 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5號中商大廈10層 2009年7月 80 東興證券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2009年7月 81 華融證券 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6號恆華國際商務中心A座9層 2009年9月 82 天風證券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四樓 2009年11月 83 大通證券 大連市中山區延安路1號保嘉大廈 2009年12月 84 財達證券 石家莊市橋西區自強路35號莊家金融大廈 2009年12月 85 中天證券 沈陽市和平區光榮街23甲 2010年1月 86 財富里昂證券 上海市浦東新區福山路500號城建中心15樓 2010年2月 87 五礦證券 深圳市福田區榮超經貿中心47樓 2010年4月 88 高華證券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中心18樓 2010年5月 89 華創證券 貴州省貴陽市中華北路216號華創大廈 2010年6月 90 恆泰長財證券 吉林省長春市珠江路439號長財大廈 2010年7月 91 萬和證券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28號時代科技大廈20層西廳 2010年9月 92 中郵證券 陝西省西安市太白北路320號華弘大廈 2010年11月 93 首創證券 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15號德勝尚城E座 2011年2月 94 國開證券 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17層 2011年5月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1家) 編號 機構名稱 聯系地址 核准時間 1 天相投顧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B座701 2004年7月 監督銀行指定部門 監督銀行
聯系電話 電子銀行部 4、獨立基金銷售機構(4家) 編號 機構名稱 聯系地址 核准時間 1 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8樓 2012年2月 監督銀行指定部門 監督銀行
聯系電話 電子銀行部 1.浦東分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2層
2.崑山分公司:江蘇省崑山市花橋經濟開發區緯一路8號國際金融大廈313室
3.廈門分公司: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8號國際銀行大廈28樓H2單元
4.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河西區友誼路35號君誼大廈2號樓401室
5.武漢分公司:武漢市江漢區新世界國貿大廈建設大道568號寫字樓42層08、09號
6.寧波分公司:寧波市江東區百丈東路901號(18-2)(18-3)
7.廣州分公司:廣州市環市東路371-375號世貿南塔1216室
8.南京分公司:南京市玄武區洪武北路55號1901-1902室
9.杭州分公司:杭州市朝暉路203號深南廣場寫字樓2301室
10.蘇州分公司:蘇州工業園區蘇華路2號國際大廈1704-1705單元
11.青島分公司: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36號招銀大廈2208室
12.北京分公司:北京市光華路1號嘉里中心北樓6層605,606,
608,615
13.溫州分公司:溫州市錦綉路錦城商務樓1001室—3
14.義烏分公司:義烏市宗澤路567號7樓707室 2 聯系地址 電話 核准時間 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深圳發展銀行大廈25層 2012年2月 深圳眾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監督銀行指定部門 監督銀行聯系地址 監督銀行
聯系電話 資產託管部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96號 無 3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 電話 核准時間 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東方財富大廈2樓 2012年2月 監督銀行指定部門 監督銀行聯系地址 監督銀行
聯系電話 電子銀行部 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136號 無 4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 電話 核准時間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118號903-906室 2012年2月 監督銀行指定部門 監督銀行聯系地址 監督銀行
聯系電話 電子銀行部 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136號 1.浦東分公司: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