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看他投資的是什麼金融產品,保本是無論如何都不會出現本金損失(除非國家信用不頂用、企業倒閉)
② 政策允許保險公司可以承諾保底收益嗎
如果你一定要買分紅型保險,記住一定要問保底收益,不要問什麼最高收益。所有保險公司承諾的保底收益,一般最高也不會超過2.5%,誰說的保底收益超過2.5%,基本都是忽悠你,不會寫在合同里的。
根據我的原則買保險,下次你一定買到心儀的保險。。。
③ 理財產品保本保底什麼意思
我回答一下吧,上面的回答不全面。
保本,顧名思義,就是保證本金。就是說不管發生什麼意外,到期肯定還你的本金。
保底,其實是跟銀行說的,銀行的底就是你存款時約定的利息,比如半年的是3.0%,一年是3.5%。這個底的保障是國家擔保的,因為銀行都是要給央行交保證金的。所以有保障。
而理財產品的保底是指就算行情不好,理財公司也要給你出的利息,當然這個利率就比銀行的底了,一般是年化1.5-2.5%
但相對來說不錯了,因為你有可能高收益,同時又沒承擔大的風險,最壞的結果也是你收回了本及低於銀行定期但高於活期的利息喲。
④ 投資公司理財書面保證收益,受法律保護嗎
只要保證手續合法,就受法律保護。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收益既有可以計量的,也有不可計量的。精神收益、實際收益、貨幣收益是收益的三種形態。傳統會計學與經濟學的解釋存在明顯的差異。會計學上的收益概念稱為會計收益。根據傳統觀點,會計收益是指來自企業期間交易的已實現收入和相應費用之間的差額。
長期以來,對收益的解釋,傳統會計學與經濟學存在明顯的差異。正確揭示其含義,並且完善傳統會計收益理論,對准確評價企業整體收益水平非常重要。
⑤ 銀行理財產品 可否承諾保底
可以的,一般承諾保底的利息都比較低,看你自己的風險偏好的。
⑥ 到底有沒有可以承諾保本或者保底的信託產品呢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因此,包括代銷銀行在內的各方都不能向客戶做類似承諾。如果有理財經理做過類似保證,更需要萬分小心!簽訂信託合時大家也會留意到有這么一句:「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
⑦ 你們的投資理財合法嗎
我覺得有很多投資理財,並不是很合法,一般的投資理財,要看的是哪一種,比如平安保險理財,還有很多種理財,可是對我來說,理財保險,都會有一般的風險,比如你去銀行投資理財的話,都是合法的。
⑧ 去投資擔保公司做理財,年收益10+%。都存在何種風險。換句話說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會血本無歸
沒有保底的 有了就是騙人的 小心吧
⑨ 銀行的理財產品61天保底收益4.5%可信嗎這種保底是沒有風險的嗎
根據資管新規要求,未來理財產品均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包括銀行理財產品。當然不承諾保本保息並不意味著理財產品就有很大的「風險」了,也並不意味著銀行理財就不靠譜,主要還是看產品背後所投資的資產標的的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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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有效與否
1、宣傳冊的內容不能作為理財合同的一部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業廣告為要約邀請,只有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才視為要約。即商業廣告不僅要內容具體確定,而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該宣傳冊僅承諾年收益率,且雙方在合同中重新約定了年收益率。因此,該宣傳冊不應視為要約,也就不能成為理財合同的一部分。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確定。 2、理財合同中關於保證收益率的約定是無效。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的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委託合同制度的相關規定,被代理人(委託人)對代理人(受託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只承擔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被代理人損失的責任。根據權責相當的原則,他就不需對被代理人承擔任何保底責任(當然,如果他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則要承擔背信責任)。如果要求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承擔保底責任,並且與被代理人共享利益,則勢必會導致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從屬的代理關系演變成平等的合作關系。而且,即便是平等的合作關系,也不應有單方的保底責任。因為平等的合作關系也只能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而不能是一方保本受益,另一方承擔全部風險。否則就違背了公平原則。 其次,根據《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的規定,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應列明具體的委託事項,受託人應根據在與委託人簽訂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為委託人管理受託投資,但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因此,即便將委託理財行為作為以轉移委託資產所有權為基本特徵的信託制度來說,任何形式的保底條款亦是不允許的。 再次,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券商不可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的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買賣價格;《證券法》又規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為承諾。顯然,《證券法》從維護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出發,根本上否定了證券公司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