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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令第586號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准,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准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❷ 銀行降息該如何理財
保險
買傳統型養老保險較為合適
銀行利率一降再降,負利率時代已經到了。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是嚴冬,因為保險資金很大一部分屬大額存款,與銀行利率關系密切。負利率時代,購買保險是否恰逢其時?
利率下調對於萬能險的影響最為明顯,現在有些地區已經叫停萬能險銷售就是明證。在當前銀行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2.25%)低於萬能險預定利率上限2.5%,加大了保險資金的利差損,保險公司已經感受到很大壓力。專家認為,之前保險公司結算利率越高、產品銷售量越大,背負的壓力就越重。若保險公司長期出現嚴重的利差損,很有可能會出現萬能險為零收益。可見,目前購買萬能險並不是好時機。
據專業人士介紹,如果僅從當前收益的穩定性來看,買傳統型的養老保險較為合適。不論銀行利率上下浮動,這一產品的收益是固定的,而且收益是保險公司已經承諾下的,所簽合同作為合約。例如,某人買繳費期為十年的養老險,到一定退休年齡,保險公司會一次性支付一筆養老金或每月足額領取,直到合同約定的時限為止。養老金的領取一般不會受銀行利率變化的影響。由此看來,如果長期處於低利率或負利率時代,買這樣的保險產品較為劃算。不過,專家指出,利率會隨時根據動態經濟狀況做出調整,不會長期保持在某一個點位。
另外,在長期低利率時代,購買分紅險也較為劃算。業內人士表示,分紅險都有2%-2.5%的保底收益,這一收益與當前一年期銀行利率相當,而且投保人還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分紅。
投連險存在多個投資賬戶,收益並不單純受銀行利率的影響。專家指出,投連險本身的性質決定,它是一個中長期投資產品,與股市、債市和貨幣市場聯系比較緊。真正的收益是在低谷的時候進倉,才能在利好的時候增大收益。不過投保人一定要結合自己的投資偏好和對市場的信心。
除了短期消費險外,絕大多數保險都是中長期的家庭財務規劃和風險保障規劃,一定要根據個人與家庭的風險信號與收入能力進行考量。專家認為,保險理財規劃一般都是10年、20年的規劃,在這么長時間內,肯定會受包括銀行利率在內各種經濟因素影響。不能僅憑利率變動來決定是否買保險,要把它當做生活的必需品來看待。
商報記者 崔啟斌
基金
貨幣型基金價值凸顯
隨著央行再度降息,很多基金投資者更加關注降息究竟對手中的基金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公司認為,降息後,相對於活期儲蓄利率的下降,貨幣市場基金的收益不斷凸顯出來。另外,機構套利投資規模縮減,有利於貨幣基金的長期穩定收益。數據顯示,貨幣市場基金規模從去年的1110億元,增長到近期1631億元左右,流動性贖回風險經過2006-2007年集中釋放後,規模趨於穩定。因此,貨幣市場基金受益於降息周期,在保證了高流動性的同時,投資收益得到較大提升。
在政策利好和基本面博弈過程中,明年債市出現轉折的概率較小。信誠基金分析,一方面來自宏觀政策的降息預期對債市構成支撐,未來收益率下行空間仍存;另一方面,持續釋放的流動性在宏觀基本面沒有好轉的情形下,可投資的機會並不多,出於避險的考慮,債市將是眾多資金的惟一選擇。而考慮近期國務院出台的「金融三十條」提出推動銀行進入交易所國債市場,未來債券市場資金面將十分充裕,2009年債市依然會面臨不錯的投資機會。
華商收益增強債券型基金擬任基金經理毛水榮認為,百日內的連續5次降息,累積幅度已經比較明顯,累積效應會逐步體現。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所營造的低利率環境,使得債券資產的收益空間上升,也為明年大規模發行國債以及其他債券品種做出了鋪墊。債券品種的豐富和債券市場規模的擴大,都為明年的債券型基金投資創造了良好的氛圍和條件。
股票型基金方面,中郵創業基金公司指出,昨日市場做出的反應將本次降息作為短期利好出盡來對待。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市場處於短期估值的合理位置,前期投資拉動收益行業的炒作正好告一段落,而經濟刺激效果有待時間觀察的前景不明確時期,市場確實有回調整固的需要。
專家表示,降息對於基金整體來說是件好事,如果從投資角度看,目前債券型基金是最直接受益的 ,而且現在債市走勢相對於貨幣市場和股市更為樂觀一些,債券型基金可以作為投資者的首選。對於更加穩健的投資者,貨幣型基金則是最佳選擇。而股票型基金是風險與收益同在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應對此有所了解,一定要仔細分析後再做投資抉擇。商報記者 王磊
銀行
可適當配置銀信理財產品
央行的每一次降息,都使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迅速縮水。本次降息後,記者從多家銀行渠道了解到,目前投資者想購買銀行自主研發的理財產品,已經比較困難了。一方面銀行能夠抵禦降息風險的產品越來越少;另一方面,銀行代銷的貨幣型基金收益突出,如果客戶確實急需理財,銀行寧願將銷售平台讓給基金。
「此次利率調整幅度不是很大,對百姓儲蓄收益影響比較小。如果選擇一款短期掛鉤央票和債券的理財產品,很可能產品收益率還沒有銀行儲蓄劃算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建設銀行某支行理財經理這樣表示。據她介紹,目前銀行自主研發的3個月理財產品到期收益率僅為1.5%,低於新調整後3個月定期存款利率1.71%;而6個月理財產品收益率也僅為1.7%,低於新調整後半年期存款利率1.98%。如果客戶用1萬元投資6個月期產品,到期後收益170元,1萬元存6個月得到利息為198元,相比之下,選擇理財產品的客戶少賺28元。
對此,有部分銀行理財經理表示,客戶可以適當配置銀信類理財產品。「1年期銀信理財產品收益率為4.02%,在目前銀行理財產品中也不算低了。」招商銀行某理財經理這樣介紹一款銀信產品。而據記者發現,截至目前還在售的銀行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全部縮水,從原來最高20%下降至最高5%,僅為最新存款利率的2倍多。但相對其他產品而言,銀信產品的收益率仍處在較高的位置。
「但投資者要注意的是,此款產品年底前就結束發行,4.02%屬於浮動利率。如果明年央行繼續降息,收益率也要隨著一起降。但如果明年央行加息了,這個收益率不會跟著漲。」該人士補充道。
「如果真有一筆閑錢想理財,我建議客戶在銀行理財櫃台上購買一些貨幣型基金。現在很多貨幣型基金年收益率能夠達到9%,我們很多銀行員工都申購了。」某銀行理財經理這樣表示,而這樣的投資建議記者在調查中已多次聽到。
另據記者了解,很多銀行正在代銷的貨幣型基金收益率的確偏高。其中某銀行代銷的海富通貨幣基金B今年以來年化收益率達3.8%, 其中11月份年化收益率高達7.46%;而嘉實貨幣今年以來年化收益率達3.76%,其中11月份年化收益率高達7.19%,收益率均位居貨幣基金前列,高於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商報記者 崔呂萍
國債
可關注記賬式國債
國債曾經具有很好的群眾美譽度,因為其利息較銀行存款更高、無風險,而且不交利息稅。特別是一些中老年投資者更喜愛投資穩健的國債。由於前兩年基金銷售的火爆,讓國債投資漸趨冷落。目前,股市的持續大跌,讓基金持有者產生了巨額虧損。不少投資者現在深切感受到,無風險的長期投資,還是國債最好。
一提到買國債,很多人就會想到夜裡三點去銀行排隊的情景,而且還不一定買得上。其實,想買國債不一定要去銀行,證券交易所的國債也是很好的投資品種。
下面說說交易所國債和銀行國債的區別。一般來說,交易所國債也叫記賬式國債,銀行賣的國債叫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的最大優勢就是可以通過交易提前變現。也就是說,如果你哪天突然需要用錢,你可以通過二級市場直接賣出,這樣可以少花很多手續費,真正實現了活期期限定期收益。這一點,憑證式國債很難實現。
除此之外,在降息周期下,記賬式國債還有投機機會。舉個例子,一種面值為100元的國債,票面利率為4%,而當新國債發行時,票面利率降為3%,那麼老國債的交易價格就不再是100元,而是101元,也就是說記賬式國債的新老債券總會實現一個實際收益率的平衡。進一步講,當新國債利率降為2%時,老國債的價格還會漲至102元,這2元的收益,可以看做是降息帶來的附加收益。當然,在升息周期,記賬式國債還會產生浮動的虧損。
所以說,在目前的降息周期,國債投資遠比存款和貨幣基金更具優勢,而記賬式國債的投資機會又明顯好於憑證式國債。
商報記者 周科競
外匯
外幣轉存人民幣更劃算
上周美聯儲史無前例地把美元利率降到0至0.25%區間之後,除農行外,工行、中行、建行三大行紛紛從22日起,不同程度下調了各自的小額外幣存款利率。其中,工行將美元活期利率調至0.05%,一年期定期存款下調至1.25%;港元活期利率下調至0.05%,一年期定期存款為1%。中行和建行的降幅更大,美元活期利率降為0.05%,一年期利率僅剩0.95%,下降幅度達到95%;港元活期利率也降至0.01%,一年期利率則為0.7%。 但有一些股份制銀行的外幣存款利率目前仍保持在相對較高的水平。
在央行22日宣布降息之後,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變為1.98%,活期存款利率繼續維持在0.36%。相較於中行下調後的美元活期和一年期存款利率而言,差距還是相當大的。據相關規定,小額外幣存款的下限是300萬美元,我們假設有兩條方案:一是存為美元,如果這一利率標准不再下調的話,一年後將獲得2.85萬美元(300×0.95%)的利息收入;二是,以23日的匯價轉存為人民幣,期限也是一年,將獲得40.6萬元人民幣(300×6.8389×1.98%)的利息,以23日的匯價計算,摺合約5.94萬美元。
此外,中國銀行一外匯交易員對記者表示,受實體經濟走軟的影響,國際匯市上美元在超買的情況下,會面臨一個階段性的向下調整,而非美貨幣和黃金也可能繼續下跌,考慮到人民幣將恢復上漲態勢這一因素,那麼以上的兩個方案誰更劃算就一目瞭然了。當然理財師建議還有另外一個選擇,即轉換為同類貨幣的理財產品,因為它們受各國輪番降息的影響較小。
商報記者 黃競儀
房貸
二次置業首選公積金貸款
央行百日內連續5次降息,對於「房奴」來說,無疑是重大利好。5次降息後,5年期以上的貸款基準利率從7.83%降至5.94%,累計下調了1.89個百分點。
由於新的貸款利率一般都是從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開始執行,所以,半個月後,供房者將可享受5次降息的累計幅度。
以50萬元、20年期,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為例,5次降息前,執行的利率為7.83%,月供為4129.46元;明年1月1日起,貸款利率將執行5.94%,月供將降為3564.87元,每月減少564.59元,20年可共節省利息135500.64元。
今年10月27日,央行推出了房貸新政,房貸利率下限從基準利率的0.85倍降至0.7倍,而市民如果能享受到7折優惠利率的話,那麼,房貸利率將降為4.158%,今年9月16日之前,銀行5年期以上房貸的最優惠利率為6.655%,兩相對比,降幅達2.497個百分點,比基準利率的降幅更大。具體來看,50萬元、20年期,等額本息還款的房貸,5次降息前,優惠後月供為3773.93元,總利息為405742.77元;降息後,優惠月供為3072.22元,總利息為237333.26元。兩相對比,月供減少了18.5%,總利息減少了41.5%。
此外,5次降息後,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更低了,目前5年期以上為3.87%,5年期以下為3.33%,比降息的商業貸款7折的優惠利率還分別低了0.29%和0.70%。同樣以50萬元、20年期,等額本息還款房貸為例,明年起,公積金貸款的供房者需支付利息218982.6元,月供2995.76元。比選擇優惠利率商業貸款購買第一套房每月可少還76.46元。而同樣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商業貸款,總利息則為396808.45元,月供為3736.7元。由此可見,二次置業時選擇公積金貸款更劃算。
❸ 今日519017基金凈值是多少
大成積極成長混合 (519017),截止2020年01月02日,單位凈值1.2560元;累計凈值3.0630元,日增長率1.37%。
大成積極成長混合 (519017),截止2020年01月02日,收益增長率: 最近一周2.95%;最近一月8.46%;最近一年64.40%;成立以來257.43%。
基金經理:王磊,經濟學碩士。2003年5月至2012年10月曾任證券時報社公司新聞部記者、世紀證券投資銀行部業務董事、國信證券經濟研究所分析師及資產管理總部專戶投資經理、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專戶理財部投資經理及總監(主持工作)。2012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指數基金投資人王磊擴展閱讀:
收益分配原則:
1、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60%;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過6次;
3、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紅利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於本基金,投資者選擇採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紅利再投資部分以除權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基準,確定再投資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4、基金當期收益彌補上期虧損後,才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5、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份基金份額的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7、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大成基金-大成積極成長混合
❹ 幫忙分析中歐趨勢基金
1、基金代碼166001,中歐新趨勢混合(LOF)A,規模:32.00億元(截止至:2015年06月30日),規模適中。
2、近五年來的收益居中等水平,近三年以來的收益居同等基金上游水平。
3、申購或定投基金有二項很重要,一是哪支基金,二是申購或定投的時間。
申購或定投的基金三年以來的收益要上游水平,申購或定投時間處於股市趨勢是反彈或反轉初期。
4、現在股市處於反彈中期,可以適當申購,注意要適時贖回以保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