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夥企業可以成為另一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嗎
1、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的身份組建另一合夥企業,這個是沒有問題的,而且實踐中有相應的案例已經證實了其合法性和可行性。個人認為這個其實比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更符合有限合夥法的立法精神,因為讓一個有限責任法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很滑稽的。但要注意兩個企業不要有同業競爭。
2、勞務是不能作為出資的,必須是貨幣出資,或者是可以評估財產,如專利、土地、實物等。
3、合夥企業最大的優勢是不同於一般公司同股同權,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不同的權利和利益分割方式。比如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力,同時慣例上可以以僅占總金額1%的出資,獲得20%的利潤回報,以及每年管理費的支配權力。這可能是您所稱的「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必須要有哪怕少到1%的出資,否則他就不是合夥人了。分配上由於付出了勞務可以多份。
B. 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集團、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C. 普通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與產業投資基金在設立程序及企業性質上有什麼區別
有限合夥制的股權基金也好,產業基金也好,從企業性質上來說,都屬於有限合夥企業,從合夥企業法的角度來看,都是一樣的企業,只是基金的經營范圍有點特殊而已。都是要求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最多49個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也就是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合夥事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不承擔合夥事務,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因為經營范圍和投資的特殊性,在某些地區設立前存在一定的審批手續,需要到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獲得相應批准文件後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一般的有限合夥企業,除非涉及行政審批,比如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直接注冊就可以。
從設立程序上來說,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基金存在一個資金募集的程序,需要主發起人,對出資人進行招募,也就是所謂的找錢,向出資人說明投資方向、投資策略等等。在獲得出資人一致同意出資,並簽署出資承諾和合夥協議後再辦理工商注冊。
辦理工商注冊時,所有的有限合夥企業都差不多了,首先進行名稱預先核准,獲得核名通知後,提交企業注冊申請、合夥協議、出資承諾等等。辦理工商注冊,這個時候,是否進行出資和驗資,各地要求不同,一般根據合夥協議要求,所有出資人商議一致同意出資比例。
工商注冊後即辦理機構代碼、稅務登記、開戶許可等。
不知道是否解答完全,如有其他疑問,可給我留言。
D. 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注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公司名稱需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注冊資本出資額:承諾出資制,無低要求,按照約定的期限逐步到位;如需申報備案則低少於1億元;
投資門檻:無強制要求,但如申報備案,則單個投資者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人數:2至50人;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有書面合夥協議;
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E. 請教——有限合夥企業與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與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
F. 有限合夥基金和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
據財大師基金,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
因此,就有限合夥人的身份來看,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沒有問題。
G. 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朋友:嚴格說不是一個。「天津盈杉投資合夥企業」是合夥企業,但是直接投資時不一定是投資企業股權;而後者「天津盈杉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也是合夥企業,但是它只應該投資企業股權。
如能幫你解釋清楚,請做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