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基金投資主要面臨以下這三方面的風險:
1. 匯率風險:海外基金以外幣交易,以目前國內外匯管制與匯率管制的雙重型態下,有可能會發生賺了凈值,卻賠了匯差的實際狀況。
2. 交易風險:境外基金的交易平台目前大多數設於境外,如果沒辦法真實查核交易過程,則有可能遇到虛假交易,真實虧損的實際狀況。
3. 信息不對稱風險:目前國內對於取得境外市場信息的渠道並不豐富,也就是說一般投資人對於國際間的經濟與投資形勢無法順暢、實時取得,這對於投資來說是大忌,必須謹慎。
2. 如何投資海外基金
目前各個較大的基金公司旗下
都有投資海外的基金品種,可以到基金發售的銀行、證劵公司、基金公司等機構開立基金賬戶以後,即可選擇購買。
3. 投資者應該如何購買海外基金
購買海外基金目前國內的渠道大概可以分為三種:可以投資國內各大銀行推出的QDII基金,大多是環球股票精選類的,增長型佔多數,風險較大。也有指數基金可以考慮,但是大多基金建立時間較短。可以注冊海外證券賬戶,比如First Trade, Interactive Brokers等網路證券交易商,因為賬戶管理非常便捷。可以通過國內的資產配置、資產管理平台。比如通過彌財可以實現全球資產配置,通過投資8支海外ETFs,分別來自美國的Vanguard與Blackrock基金公司。彌財還推出一款美元理財寶,一款寶寶類美元資產,是Guggenheim基金公司旗下的債券基金ETF(主要包含美元現金及短債),低風險,穩收益。購買方式和國內基金產品一樣,也是分為整投和定投兩種模式。
另外費率上來說,購買海外基金的申購費用會比國內基金貴一些,但在管理費上則於國內相差不大,一般來說,股票型基金較高,債券和貨幣型基金比較低。考慮到流動性的話,要看投資者贖回之後是將資金留在海外還是國內,如果留在海外,流動性上與國內基金相差不大,但如果贖回之後將資金迴流國內,則由於涉及到外幣兌換的問題,速度會慢一些。做任何投資都有風險,有困難就有解決困難的辦法,有風險當然也有控制風險的辦法。堅持長線、分散投資,無需專業的投資。從技術上控制風險:半倉操作原則,在大勢並不十分明顯的情況下,只有一半的資金配置在高收益的基金,另一半的資金配置在穩定的貨幣、債券或避險的對沖基金。
4. 在國內買什麼基金能投資海外市場
現在不是要發行一隻國泰納斯達克100指數基金嘛,這是國內首隻海外指數基金。據說業內期待值很高,去看看吧,這是網址www.gtfund.com。
5. 如何想投資海外基金,有哪些可以選擇的投資標的
投資海外基金與投資其他金融產品一樣,投資者需要挑選出最適合自己的產品。投資者應該首先根據自己的收益及風險偏好,結合投資理念和投資期限,流動性要求等,選擇一個或多個基金類別。
在選定基金類別後,投資者可以把相似基金在同一基準下用多個不同歷史特徵,包括規模、超額收益、跟蹤誤差、絕對收益、波動率、相關率、平均市值、風格、重倉行業及個股、標的質量、總費用等量化標准進行比較,篩選出一個候選名單。當然,投資者也可以同時參考評級機構對基金的打分及其他參考意見。
最後,投資者可以在定性層面上分析各產品的優勢和劣勢,並最終選出自己心儀的基金。
6. 如何設立境外投資基金業
在市 場缺乏趨勢性機會的不 利局面下,一些做 量化策略的產品 由於國 內市場的限制選擇了出海 , 投向 以大 宗商品期 貨為主。對於海外對沖基金來說,年化收益4 %—5%已經 非常優異,一 些來自國內的私募基金 覺得 自己也有信心做到 ,所以趁勢在海外 布局,擴 大規 模。 私募選擇 出海或南 下風險與機遇並存。出海後 ,投資環境或將變得更加寬 廣,可選擇的投資 標的也更加豐 富,但同時面 臨水 土不服危機, 如監管環境及文化 差異。在 境外基金 合規方面,聽說上 海的徐寶 同律師是國內這方面做的比 較專業的 ,這類問題處理比 較多 , 他好像 是國 際仲裁員,熟 悉國外的法律。
7. 投資海外基金需要注意什麼
海外基金的種類比較多,要對基金契約,基金公司等在充分了解。
8. 投資海外的基金叫什麼
投資海外的基金叫做「QDII」基金。
很多人想投資海外市場,但是沒有賬戶,就可以買這類QDII基金,間接參與海外市場。
9. 境內私募股權基金如何投資境外
境內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境外非金融企業,執行商務部2009年第5號令《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如果境內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境外金融企業,則執行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此處說明投資境外非金融企業。
一、審批許可權
第六條 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商務部核准:
(一)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四)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條 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第十四條的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一)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二)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
(三)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
第八條 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見附件二),並按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核准。
第九條 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我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二、申請資料
第十二條 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境外投資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境外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的具體內容、股權結構、投資環境分析評價以及對不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說明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者合同;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
(五)並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表》(樣式見附件三);
(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請流程
第十三條 企業開展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及是否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進行初審,同意後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的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 企業開展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 對予以核準的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核准決定並頒發《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企業開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按以下程序辦理核准:
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列印申請表,報商務部核准。地方企業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列印申請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後,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設立境外企業,應當由相對最大股東在徵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後負責辦理核准手續。商務部或相對最大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資方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類境外投資應當徵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的意見,以作為核准時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