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施行,這是為了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7年第2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定富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胡曉煉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⑵ 保險資金投資范圍有哪些保險公司怎樣投資
保民為獲得保障而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則利用這筆保險進行運作,以保在被保險人出險後有足額的保險金可以支付,以及有可觀的紅利可以分配,一般保險公司的資金用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回購國債等需要大筆資金方能運轉的項目。
⑶ 2019年保險公司收並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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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司要長期對境外保險項目機會的跟蹤、分析及尋找良好的買入時機。
離開對市場上保險項目機會的長期跟蹤、分析,僅僅孤立的去分析評價市場上出現的單個項目機會,而不考慮與公司戰略的合拍及公司能力,不是優秀的海外並購團隊;良好的交易進入時機對中國公司來說也很重要。
二、保險公司要熟悉、理解並掌握國際通行保險規則,靈活利用當地規則。
這一條是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國際並購流程、交易、文件都是國際化的規則,並購團隊有相應經驗後,處理國際化的通行規則並不是最難的,難點還在於需要理解資產所在資源國的當地規則,一個成功的並購團隊一定是既懂國際通行規則,又能深刻理解並運用本地規則的團隊。不理解和不能利用本地規則,往往會導致並購團隊作出錯誤的結論。
三、保險公司要有良好的保險團隊構成及外部顧問。
海外並購的成功,絕對離不開了人的因素。內部團隊和外部顧問的選任及合作,是並購項目能夠成功的核心要素之一。內部團隊和外部顧問需要向公司管理層提供合理的商業方案,需要和賣方及賣方顧問有良好的溝通及談判,凡此種種,均是成功並購交易的重要因素。選好顧問、用好顧問是公司並購團隊的基本功,也是並購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
四、成熟、符合保險公司實際的並購戰略。
並購戰略的成熟與否,對並購保險項目的成功,特別是並購完成後保險項目的成功非常重要。並購市場上有數量眾多的目標資產和目標公司,是不加選擇的「掃貨」,還是有的放矢的選擇符合買家自身發展戰略、自身實力和有協同效用的目標,是判斷一家公司有無成熟並購戰略的因素之一。
五、准備充分的保險項目並購的策略。
有了成熟的並購戰略,要在實踐中取得具體並購保險項目的成功,還需要有準備充分的具體項目並購策略。無論是和賣方的接觸、敏感保密信息泄露如何處理、政府審批的獲得、交易潛在阻礙或障礙應對的備案等,需要做要充分的預案及准備。准備充分的策略和戰術,是項目並購取得成功的執行因素。
⑷ 對於另類投資而言,保險資金可以間接投資以下哪些行業
投資渠道逐步放開 保險投資瓶頸難破 業界對中國保險公司投資渠道放開的疑慮,更多地來自對於保險公司風險控制的擔心 歲末年初,保監會依照慣例,往往會推出一些針對保險公司的利好消息。然而,諸多保險公司一直在期盼的《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
⑸ 現在保險公司把資金投資到哪些領域了哪些地方了
中國人壽作為中國最大的一間保險公司,也是國有的保險公司,旗下設有專門的投資公司。主要投資建設國家的大型項目,如三峽水利樞紐、小浪底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還有注資銀行,中國人壽是中國工商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等等,所以不用擔心這些錢被吞掉,因為每年中國人壽都會公布財政報表給每位客戶分發分紅的。它中國資本市場最大的投資者之一,也是中國壽險行業的中流砥柱。
⑹ 新國十條對保險資金投資持什麼態度
國務院2014年8月13日發布《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即保險業新「國十條」)提出,在保證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提高保險資金配置效率。研究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政策。鼓勵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允許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夾層基金、並購基金、不動產基金等私募基金。穩步推進保險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探索保險機構投資、發起資產證券化產品。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積極培育另類投資市場。
綜上所述,新國十條對保險資金投資持支持的態度,對保險資金運用產生導向作用。
⑺ 保險資金投資范圍如何
2018年保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布的一號文件——《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4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前款所稱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產品。
⑻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可投資國家或者地區
可投資國家或者地區 一、發達市場 澳大利亞 香港 葡萄牙 奧地利 愛爾蘭 新加坡 比利時 以色列 西班牙 加拿大 義大利 瑞典 丹麥 日本 瑞士 芬蘭 荷蘭 英國 法國 盧森堡 美國 德國 紐西蘭 希臘 挪威 二、新興市場 巴西 印度尼西亞 波蘭 智利 韓國 俄羅斯 哥倫比亞 馬來西亞 南非 捷克共和國 墨西哥 台灣 埃及 摩洛哥 泰國 匈牙利 秘魯 土耳其 印度 菲律賓
⑼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進行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准,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投資決議;
(二)主營業務規劃、投資規模及業務相關度說明;
(三)專業機構提供的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四)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規劃及業務整合方案;
(五)有關監管部門審核或者主管機關認可的股東資格說明;
(六)投資團隊及其管理經驗說明;
(七)附生效條件的投資協議,特別註明經有關監管機構或者部門核准後生效;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中國保監會審核期間,擬投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停止該項股權投資:
(一)出現或者面臨巨額虧損、巨額民事賠償、稅收政策調整等重大不利財務事項;
(二)出現或者面臨核心業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者核心業務競爭力喪失等重大不利變化;
(三)有關部門對其實施重大懲罰性監管措施;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可能對投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不利事項。
重大股權投資的股權轉讓或者退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說明轉讓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並附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相關決議。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進行非重大股權投資和投資基金投資的,應當在簽署投資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除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六)、(八)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的投資決議;
(二)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方案、法律意見書及投資協議或者認購協議;
(三)對投資機構及投資基金的評估報告。
中國保監會發現投資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有權責令保險公司予以改正。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書面材料:
(一)投資情況;
(二)資本金運用;
(三)資產管理及運作;
(四)資產估值;
(五)資產質量及主要風險;
(六)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年度報告還應當說明投資收益及分配、資產認可及償付能力、投資能力變化等情況,並附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相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投資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年度報告。
第三十四條託管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和投資基金情況,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一) 保險資金投資情況;
(二) 投資合法合規情況;
(三) 異常交易及需提請關注事項;
(四) 資產估值情況;
(五) 主要風險狀況;
(六) 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
(七)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制定股權投資能力標准,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根據規定標准自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提交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將檢驗並跟蹤監測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的股權投資能力。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投資比例、相關當事人的資質條件和報送材料等事項。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相關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進行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檢查。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出現償付能力不足、重大經營問題、存在重大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對金融體系、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採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停止投資業務、限制投資比例、調整投資人員、責令處置股權資產、限制股東分紅和高管薪酬等監管措施。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後,不能持續符合第九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予以改正。
違規投資的企業股權資產,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認可資產范圍。突發事件或者市場變化等非主觀因素,造成企業股權投資比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規定調整投資比例。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資產評估標准、方法及風險因子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離任後,發現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投資企業股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責任。
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參與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活動,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與該機構的業務,並商有關監管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不得與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發生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