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看待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
保監會稱,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可銷售產品范圍。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從而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列入禁止銷售的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資質要求。新規定要求,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增加對互聯網渠道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在藉助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隔離。五是強調了各保監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
所以保險銷售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是違規的
B. 平安保險停止銷售非保險金融裁判
首都千名難民緊急求救信2013年開始平安公司兩百多名職工向首都老客戶推銷理財,承諾理財人不承擔任何風險,一年期,利率10%,保本保息,擔保建築工程一切險,監管和控制理財資金。平安保險以開答謝會,開講座,宴會請,放錄像,發文件,掛橫幅,並宣稱只照顧老客戶,是千年難遇的好理財。要求當場認購、簽字、劃款,事後辦手續,簽合同。開始兩年還好,沒有出現問題,到了2015年6月份得知兌付危機,總計有上千人上當受騙,金額十多億。理財者大多是六七十歲的老人,本身他們體弱多病,這些錢都是救命錢,最後落得血本無歸。事後大家才知道平安勾結深圳金賽銀公司合謀策劃的理財騙局達三年之久。合同、擔保、監管、保險、政府背書,手續樣樣齊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平安是銷售理財的發起人、當事人、操辦人,我們只是和平安有經濟往來,從始至終也沒見過金賽銀的任何人。平安違背誠信原則,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老人的錢都是節衣縮食的血汗錢。我們沒有貪念,本想在穩妥的情況下讓自己的錢也能為國家建設做一份貢獻,沒想到結局會這樣。
平安口頭承認有責任,但托辭等司法裁判再還錢。現在老百姓都去北京市經偵報了案,可是四個月過去了並沒消息,最可憐的是有幾個得了絕症的老人,再拖下去也許等不到錢回來的那一天了。請求政府督促查明事實,早日返還百姓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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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造成了什麼影響
你所說的是「銀保業務」,就是銀行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來銷售保險。這種業務是得到保監會和銀監會批準的,所以銀行代理出售保險本身是不違規的。
但是保監會和銀監會都已下令,禁止保險公司再派人到銀行網點駐點來銷售保單,而應該由獲得保險代理從業資格的銀行工作人員來從事這個業務。如果你看到的在銀行從事保單銷售的人員是聲明人壽派去的,那這樣的行為是違規的。
銀保業務在國內出現的時間並不長,曾因為中國老百姓對銀行固有的信任而迅猛發展,隨之而來的就是無恥的保險公司和無良的保險從業人員利用於此而大肆欺詐。比如保險公司的駐點人員都和銀行工作人員穿一樣的服飾,也根本不主動介紹自己的身份,很容易導致客戶誤將他們視為銀行的工作人員。又比如,不跟客戶說明這是保險,而是以」銀行理財產品「,」存款送保險「這樣的名義向客戶推薦;也根本不和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特點,比如提前支取會導致損失,等等;再比如,用儲蓄上的一些概念來描述保險,比如」本金「,」利息「,刻意混淆保險和存款之間的區別。而銀行為了保險公司的返佣,往往也對保險駐點人員的欺詐營銷選擇性失明。現如今銀保已經成為保險欺詐銷售的重災區,中國老百姓多年來累積起來的對銀行的信任開始出現崩塌,而本就名聲不太好的保險行業更因此為人唾棄。監管層對此也出過一些整頓措施,天津市郵儲銀行就因為銀保業務混亂而受到保監會銀監會的重罰。但是鑒於中國普通老百姓對商業保險了解的不足,以及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大銀行)的影響力的存在,欺詐銷售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整頓銀保業務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