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禁止經營和限制經營的范圍都是哪些有類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這樣的規定嗎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作
3、提高原油採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製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於合作、合夥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葯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傭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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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我國在吸收外商投資方面的政策是什麼
商務部關於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的通知
■2005年1月21日,商務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上海外資委,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出了《關於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在《通知》中,商務部主要進一步明確了以下的幾點:
一、我國吸收外商投資的法律體系
二、商務部在吸收外商投資中的主要職責
三、商務部外商投資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四、商務部與地方相關部門在外商投資行政審批許可權的劃分
一、我國吸收外商投資的法律體系
《通知》首先對我國25年來所形成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進行了一個簡單的回顧,總結了目前我國外商投資法律體系的結構,其主要由三個法律以及實施條例(細則)組成,分別是:全國人大頒布/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及國務院頒布/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二、商務部在吸收外商投資中的主要職能
作為全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主管部門,商務部負責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其具體職能包括:
1、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2、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
3、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增資減資、轉股、合並);
4、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
5、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
6、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指導並協調蘇州工業園區工作;
7、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
8、另外,現行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的職責,均由新組建的商務部履行
素有外商投資工作的風向標之稱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等部門擬訂,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聯合發布。
三、商務部外商投資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國務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規定,2004年下發文件,明確核定了商務部外商投資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主要包括:
1、依法由商務部和原外經貿部負責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企業變更審批;
2、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企業變更的備案;
3、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對外合作開采合同、物探協議、聯合研究協議及變更的審批及備案;
4、外國(地區)企業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受託經營管理合營企業的審批;
5、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許可證項目的立項審批;
6、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的審批;
7、外商投資企業部分進口貨物配額、許可證的審批等。
四、商務部與地方相關部門在外商投資行政審批許可權的劃分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外經貿(商務)主管部門在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國務院的授權,對外商投資和港澳台投資進行審批的許可權。
1、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投資企業的變更手續原則上由原企業設立審查批准部門審查批准;
2、已設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投資企業新增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以及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投資企業新增投資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商務部辦理審查批准手續;
3、原經地方外經貿(商務)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投資企業增加經營范圍等事項涉及國家專項規定須報商務部審查批準的,應由商務部辦理變更手續。
需要明確商務部和各級地方的各級外經貿(商務)主管部門的背景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4年10月9日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僅僅對於項目立項的行政核准權的下放作了闡述,然而對於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許可權的劃分,審批部門商務部過去尚無明確的規定。
《通知》的出台正好解決了這個外商投資項目操作中的政府部門之間的法律法規的協調問題。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和《通知》的規定,從字面的意思理解:已設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投資企業新增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以及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投資企業新增投資額5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的立項和審批從今以後可以在當地的有授權的外經貿(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和辦理。
另外,《通知》還詳細的羅列了我國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依據外商投資三個法律及其實施條例(細則),陸續制訂並公布的實施金融、保險、證券、商業流通、旅遊、電信、建築、醫療衛生、交通運輸、廣告、會展、電影電視製作等40多項服務貿易領域外商投資及港澳台的法規、規章(CEPA的相關承諾也已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納入上述法規及規章)。
綜上所述,《通知》不僅進一步明確了商務部的職責和行政審批事項以及在外商投資領域中與地方的外經貿(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批許可權的劃分,而且也為廣大的外商投資者和外商投資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個簡單明了的法律法規索引。
—— 江苗
❸ 我國中國境內涉及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條款主要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❹ 中國發布外商投資新規有哪些變化
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6月28日晚間發布了《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同時廢止,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繼續執行。
三是放寬農業和能源資源領域准入。農業領域,取消小麥、玉米之外農作物種子生產外資限制。能源領域,取消特殊稀缺煤類開采外資限制。資源領域,取消石墨開采、稀土冶煉分離、鎢冶煉外資限制。同時國家發改委表示,2018年版負面清單積極探索開放新路徑、新模式,對汽車、金融領域開放作出了整體安排,實行不斷開放,將給予相關行業一定過渡期,增強開放的可預期性。來源:中國新聞網
❺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要在境內進行利潤再投資(增資或新設),有什麼規定需提供材料優惠政策
先到商務局備案,商務局發放紅頭的批復,拿著批復到外匯管理局核准,核准後就可以到工商辦理營業執照變更了
❻ 在中國,與國際直接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地方肯定有法規的,法規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規章政策怎麼會沒有法律效力呢,亂扯,自己不會還要教別人。問你法律就不要扯經濟,法律就是法律。
❼ 關於公司是否必須給員工買保險有什麼相關規定沒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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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相關規定
實際到款金額可以比注冊資本稍大,但是少了是不可以的。
❾ 根據我國外商投資法律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形式有()。
A,B,D
本題考查點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形式。根據我國目前法律規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選項ABD正確。
❿ 請問關於外資投資中國的一些法律法規是什麼內容
關於外資來中國投資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私人直接投資。
外商投資的投資主體是「外商」,又稱為「外國投資者」,這里強調的是外國國籍,包括在中國境外、依照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具有外國國籍的個人;此外,由於歷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還包括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