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私人與私人之間簽訂的委託投資理財合同合法嗎對利息有要求上限嗎
你好!你所簽訂的協議存在法律風險!
㈡ 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㈢ 怎樣委託個人投資理財
投資理財你可以選擇比較安全的,保本的產品
建議使用理財通是微信上面的理財平台,只要你有微信然後點擊錢包
你的錢包綁定了銀行卡,如果沒有綁定的也可以點擊添加銀行卡綁定然後點擊理財通-我要理財,就可以選購理財的產品了
㈣ 各種投資理財委託方式具有哪些異同點
各種投資理財委託方式,既有共同的投資風險特點,又有各自獨特的投資風險。不同的風險特點是:在第一種委託方式下,整體資金均具有完全的法律保障,資金的安全度相對較好;在第二種委託方式下,一般資金也有法律保障,但必須警惕個別的顧問代表違法損害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問題,必須防止個別顧問代表因考慮其個人利益而損害或者降低投資者的收益安排;第三種委託方式則取決於投資者自己對資金安全的意識和資金安全的控制方式。在總體上,各種委託方式對資金安全問題的影響,依賴於道德的安全程度要低於依據法律關系的安全保障程度。所以,投資者在進行委託投資理財的時候,為了自身的資金利益安全,要麼自己能完全控制資金,要麼通過建立法律關系控制資金,這樣才能使資金較為安全與穩妥。
各種委託投資理財方式的共同的風險源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委託者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綜合投資理財水平。這對投資理財的結果影響很大。一旦選擇錯誤,就可能形成大的風險。而資金管理者或機構在管理資金上所呈現的綜合道德素養,也會影響投資理財的風險和收益的程度。
第二,委託者對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信任度,也是形成風險的因素之一。由於投資理財的波動性,若在暫時承受市場波動性風險的時候,委託者失去對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信任,那麼就無法接受他們的正確投資理念,也就可能因此承擔了風險,未能得到本可以得到的收益安排。
第三,委託者所選擇的投資理財產品的領域過於狹窄(比如,只投資於IT領域),並不能給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足夠的迴旋和發揮的餘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委託者所選定的投資領域發生了投資方向的錯誤,那麼就並非完全是委託者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失責。這是一般人所不了解的。委託者也時常因此抱怨和責怪自己所委託的顧問和團隊。為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委託者在選擇投資理財的產品與領域時,應該盡量選擇那些有組合功能的產品,即投資領域較寬、有較多組合機會的產品。要盡量避免選擇太過單一且市場過分高熱而又試圖跟風的投資產品。
第四,不同委託方式的利益機制,也會對投資理財的風險和收益產生影響。一般來說,正確的利益掛鉤機制有利於雙方的共同利益。但不同的投資理財委託方式,有各自不同的利益掛鉤方式。正規的金融機構通常事先明確規定收費方式和收費百分比,而不是雙方協商最佳利益的掛鉤方式。不過,這並不能說明這個方式是好還是不好。
總之,委託投資理財既要充分注意整體資金的安全性及其風險控制問題,又要注意在投資理財過程中,相對於收益所產生的風險控制問題。
㈤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1)低門檻。目前券商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單個客戶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資金不低於10萬元。而《徵求意見稿》中並無明確規定賬戶管理業務的准入門檻。理論上只要券商願意與客戶約定,客戶可以幾乎零門檻享受賬戶管理業務。
2)一對一定製服務。與其他集合類或公募資產管理計劃相比,此次賬戶管理的亮點在於「定製化」。通過《賬戶管理服務協議》,券商與客戶可對服務內容、方式、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等方面進行約定,針對客戶需求打造量身定製的投顧類產品。
3)券商可代理賬戶投資交易,客戶體驗更優。意見稿明確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這意味證券公司終於可以在特定賬戶突破不能動用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規定,主動替客戶理財投資。只有約定明確,客戶不需要實行投顧給予投資建議→客戶篩選→下達交易指令→投顧下單的繁瑣流程,投顧直接就投資結果向客戶負責。
㈥ 虛擬貨幣投資是否存在委託理財的關系
虛擬貨幣投資不存在委託理財的關系,這種關系是不成立的。
在國內代幣理財基本上都是傳銷騙局,其它類似的騙局還有雲挖礦項目、靜態和動態收益項目、拆分盤項目、互助盤等等大多為傳銷騙局。
這些傳下騙局只是打著數字貨幣或者比特幣的幌子而已,實際上和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這些幣基本上不存在任何的關系。
㈦ 委託理財關系和經紀關系分別指什麼異同之處
委託理財有多種。
個人常見的是存款20萬以上,在銀行開通理財賬戶,委託銀行理財。收益比銀行定期高,但有風險的
㈧ 非法集資和委託理財有什麼區別
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升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升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業務。通常情況下,人們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託投資也稱為委託理財。
非法集資: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㈨ 個人可以委託個人理財嗎
委託方和受託方是基於信任和最大誠信達成的委託關系。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個人委託個人理財是可以的。
但因為金錢是一種特殊商品,現實操作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所以國家對委託理財會有嚴格限制。
㈩ 委託理財案件有哪些糾紛類型,案由及法律適
您好,法院在立案時以「委託理財糾紛」暫定案由,在具體審理委託理財案件過程中,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並確定案由。具體而言:
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委託理財合同,並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2.委託監管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委託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資產委託人的委託,承諾對委託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認定成立委託監管合同關系,並以委託監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在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和委託監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適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應主要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為法律適用依據。其次,從《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尋找有關證券、期貨等交易規則,作為處理案件之依據。再次,從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制訂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中援引有關營業資質、禁止性交易行為等規定作為判案的參照依據。目前這類參照依據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 265號《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國證監會第17號《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最後,對於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應結合國家宏觀經濟和金融政策,綜合運用委託理財案件審理原則、民商法基本原則、原理和法律解釋學的方法予以分析和處理。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的(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專業理財服務,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合同為表現形式的合夥關系,以合夥協議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
5.信託合同糾紛案件。在委託理財合同實踐中,若合同約定委託人將其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並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委託資產與委託人資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資產相互分離,以使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且受託人具備法定資質的信託投資機構等《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行為構成要件的,應認定成立信託合同關系,以信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信託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