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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16 00:14:45

① 什麼是創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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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條為籌集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規范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在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以下簡稱6省市)范圍內籌集。6省市所籌集的基金數量,按其承諾的用水量及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投資規模和結構等因素確定如下:北京市54.3億元、天津市43.8億元、河北省76.1億元、河南省26億元、山東省72.8億元、江蘇省37億元。
第三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通過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增加的收入籌集,還可將現行水資源費部分收入等劃入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提高的具體幅度和從現行水資源費收入中劃入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比例,由6省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分攤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額度、工程計劃進度、水價調整空間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要充分考慮低收入階層對提高水價的承受能力,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其生活的穩定。
為限制過度開采地下水、確保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水資源費的徵收標准要按照地下水高於地表水、自備水高於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門徵收。
第五條凡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包括中央直屬水電廠和火電廠)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對中央直屬電廠用水徵收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水利部、電監會及6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對農村中的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生產用水暫不徵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第六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徵收期限根據主體工程建設和償還部分銀行貸款本息所需資金情況確定。主體工程建設所需基金在工程建設期內籌集,償還部分銀行貸款本息所需基金在工程建設期滿後籌集。工程建設期滿後的基金徵收期限和償還部分貸款本息所需基金規模,由南水北調辦會同6省市人民政府在主體工程建成時提出意見,經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審核後報國務院確定。
第七條有關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免稅的政策,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門收取水資源費後,應在取得收入的當日,將其中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全額就地繳入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門使用「一般繳款書」辦理繳庫手續。在填寫繳款書時,「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填寫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收入」。
第十條6省市人民政府要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
第十一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專項用於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期滿後,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用於償還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部分銀行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全部作為地方資本金使用,6省市在南水北調工程項目中所佔股份,根據各自籌集上繳中央國庫的基金數額確定。
第十三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使用,由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根據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投資來源和工程建設進度提出年度投資建議計劃,報南水北調辦審查,並由南水北調辦報發展改革委審核後,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財政部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收入預算安排資金,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撥款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支出,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支出」。
第十五條每年年終,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應按照財政部的規定編制南水北調工程財務收支年度決算,經南水北調辦審核後報財政部。在南水北調工程財務收支決算報表中,應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收支情況單獨予以反映。
第十六條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繳款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徵收范圍、徵收對象和徵收標准,徵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並及時足額繳入中央國庫,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價格、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6省市在確保及時、足額上繳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基礎上,可根據本地區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建設投資、社會承受能力、水價調整空間等情況,通過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籌集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建設所需部分資金。所籌資金應與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分開核算、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6省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6省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南水北調辦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風險投資公司是如何成立的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就是風投公司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至少有兩個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由主要發起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2)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和開業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
(3)申請籌建基金管理公司,應由主要發起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發起人情況;發起人協議;負責籌建工作的人員名單、簡歷;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發起人協議主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權利及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的出資方式及首次認購和在存續期間持有基金單位的份額、發起人對主要發起人的授權等。
(4)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籌建期限內,不得開展基金管理和其他業務活動。
(5)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就緒,由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籌建情況、驗資證明、人員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營業場所及技術設施、基金管理計劃與業務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准則第四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制定。
(6)經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持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領取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
(7)經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申請成立基金公司的條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應向證券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文件,由證券管理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證券管理部門予以批准、注冊後,基金管理公司才能開業。

④ 保監會34創新體制

銀行支持科技創新有哪些「攔路虎」
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加快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是當前經濟社會面臨的第一要務。在此過程中,金融的功用尤為重要。作為經濟活動的血脈,金融對推動科技創新、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有導向、支撐與促進作用。如何從體制機制上消除金融服務「攔路虎」,促進我國經濟由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化,金融業有許多工作要做。
——亞夫
■我國高科技型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相關金融約束已成為創新型經濟發展的「攔路虎」。在當前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格局下,充分挖掘和發揮銀行體系的作用,推動相關機制體制改革,是我國科技金融發展需跨越的重要關坎。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李若愚
加快推進銀行體系科技金融服務創新
2006年2月份國務院發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開啟了我國科技金融的快速發展期,科技金融服務創新明顯加快。就銀行體系來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科技支行加快建立
2007年,全國工商聯向「兩會」提交設立科技銀行的提案,並建議在有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進行試點。科技銀行是指專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機構,其業務主要為高科技企業技術引進、技術研發、新產品試驗推廣等與科技創新有關的業務提供產品服務。美國的「矽谷銀行」是科技銀行成功的典型模式。我國科技銀行的成立在參考美國「矽谷銀行」模式基礎上,結合了我國金融發展與金融體制的客觀實際,採取了成立「科技支行」的方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共同推動下,省市地方科技部門積極與地方銀監會和金融機構合作,推動國內商業銀行設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科技支行。自2009年1月成都設立全國首批兩家科技支行以來,科技支行在全國范圍內「遍地開花」,主流商業銀行均已設立了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共成立科技支行60多家,江蘇省是全國設立科技支行最多的省份。2011年11月,中美合資浦發矽谷銀行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銀行。
為更好地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科技支行通常享受「一行兩制」的特殊政策。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科技支行進行了多種金融創新。主要有:建立專門的銀行貸款評審指標體系;引入科技專家進入銀行貸款評審委員會;開辦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主的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了大量「弱擔保、弱抵押」信貸產品;與風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創新經營模式;探索建立單獨的貸款風險容忍度和風險補償機制。
2.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快速發展
自2008年銀監會、人民銀行啟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以來,全國部分地區相繼開啟科技小額貸款工作。2009年全國首家專門服務於科技型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江蘇開展科技類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天津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只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目標客戶的小額貸款公司,不管是制度創新還是商業模式創新都十分有限。而江蘇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採取了「投貸結合」的新模式,突破了傳統。
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以不得高於公司資本凈額30%的資金從事創業投資業務。自試點以來,截至2013年,江蘇省共成立了50多家科技小貸公司,主要分布在國家級和省級的高新園區、省級以上的經濟開發區、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等。此外,北京、浙江、廣東、河北等地區也積極開展科技小貸公司試點,或推動當地小貸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3.開展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試點工作
2011年1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於確定首批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的通知》,確定北京中關村示範區、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杭溫湖甬」地區、安徽省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武漢市、長沙高新區、廣東省「廣佛莞」地區、重慶市、成都高新區、綿陽市、關中-天水經濟區(陝西)、大連市、青島市、深圳市等16個地區為首批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
試點地區開展了各種特色鮮明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例如江蘇省設立科技信貸增長風險補償獎勵專項基金、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成都高新區探索出由政府引導、民間基金積極參與,以及以企業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為主體的新型融資模式,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地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武漢市打造「科技創業投資+銀行專項貸款」服務模式,上海市創新銀保合作產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等。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16個試點地區共出台342項科技金融政策,上海、浙江等11個地區設立的科技金融專項資金總金額達32億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
2014年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關於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紮實做好科技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加快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適時啟動第二批試點工作,將更多地區納入試點范圍。
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面臨哪些問題
1.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存在「先天不足」
理論與經驗均表明,資本市場對於技術創新的金融支持效率遠高於信貸市場,這也是美國得以成為全球技術創新中心和工業革命領袖的重要原因。但長期以來,銀行體系一直是我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和主體,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本市場與信貸市場「相比肩」仍需假以時日。在我國現有金融體系下,銀行信貸仍是社會融資的主體。
存量來看,截至2014年末,對實體經濟發放的本外幣貸款占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69%;流量來看,2014年銀行本外幣貸款佔新增社會融資規模比重達61.6%。在現有金融體系下,廣大科技型企業的外部融資很大程度上還是需要通過商業銀行信貸的形式予以解決。
但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與科技創新所存在的高風險特徵間存在天然的矛盾,成為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的制度性障礙。傳統銀行的經營模式為吸收儲戶存款與發放貸款。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追求無風險、低收益的存款人的儲蓄資金,因此在把這些無風險的儲蓄資金,運用到具有鮮明「四高」特徵(即高技術含量、高投入、高成長和高風險)的技術創新領域時,銀行會非常謹慎。
實際上,各國監管機構對銀行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都提出了較為嚴格的監管要求。銀行對所面臨的風險具有比其他金融機構更低的社會容忍度,必須具備更審慎的經營策略,強調穩健經營,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約束,一般不願意向高風險項目或高風險企業發放貸款。
對於我國商業銀行而言,在嚴格的分業經營要求下,長期的經營慣性及制度缺陷使銀行支持科技創新的動力更為不足。一是按照「分業經營」原則,商業銀行除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一些中間業務外,不得進入投資銀行業務經營領域。商業銀行也因而無法承擔科技投資的高風險,不具備相關專業人才。二是現有商業銀行一直局限於成熟的傳統產業運作,局限於傳統產業領域客戶的營銷維護,對科技型企業和新興產業的運行特點和規律往往缺乏了解。三是現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通常需要通過有形物質的抵押和企業擔保來實現。但廣大科技型企業的特徵不符合銀行對信貸服務對象的要求,例如,知識產權等「軟資產」多、固定資產等傳統實物抵押品少;中小企業多、大企業少,專業性強,不確定因素多等。銀行傳統的「貸大、貸集中」的客戶授信主導發展模式並不適應科技型企業「小、散、專」的特點。
2.科技型中小企業成為銀行體系的服務「盲點」
在我國現行銀行體系中,提供科技貸款的金融機構有三類:科技銀行以及正規銀行體系中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目前國內科技銀行的實現形式為科技支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資銀行(浦發矽谷銀行)及科技小額貸款公司。
從現實情況看,科技貸款仍存在較大缺口,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業貸款需求難以得到滿足。中小型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專業性不夠、風險控制能力不足等原因,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貸款方面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銀行由於金融資源和現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經營上存在的固有缺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支持也相當有限。大型商業銀行雖擁有大量過剩的金融資源,但由於其規模上的不適應和風險控制要求,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供給也極其有限。作為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專營機構,科技銀行由於規模小、實力弱,難以彌補科技貸款的缺口。
3.政策性銀行對創新支持力度不足
我國現有的三家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業務各有側重,或多或少都提供一些支持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但都沒有專門服務於科技創新的市場定位,政策性銀行在支持科技創新領域長期缺位。從職責和定位看,這三家銀行服務科技創新屬於順帶開展的「副業」,其業務中心、工作重心並不在此。
從實際業務開展情況看,對科技創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國家開發銀行截至2011年末科技貸款余額1416億元,僅占其全部貸款余額的2.6%,科技貸款中,科技中小企業貸款僅佔比11.7%。截至2011年底,中國進出口銀行科技貸款余額為714.24億元,佔全部貸款余額比重僅為5.2%,科技貸款中,中小型科技企業貸款佔比僅為6.9%。
4.缺乏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科技支行發展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科技支行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無法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缺乏經營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二是科技支行進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礎完全源於母行,雖然有「一行兩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在開展業務時仍然受到總行風險偏好程度、風險承受意願和業績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三是科技支行的風險控制機制與傳統銀行的風險控制機制並無太大差異,過度依賴有形抵押物和質押物的現象普遍存在,而無形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往往流於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產品比較單一,科技貸款仍是最主要的經營模式,而且沒能更好地迎合科技型企業融資需求的特點。五是當前科技支行存在行政色彩濃厚、政府幹預過重等制約科技銀行發展的異化問題。六是科技支行的員工是從現有員工中進行抽調,往往對高技術產業和企業的發展趨勢和商業模式缺乏了解,缺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作為唯一一家獨立法人的科技銀行、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浦發矽谷銀行規模小,注冊資本僅10億人民幣,且業務受限,目前只能開展針對企業的在岸美元業務。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用於提供科技金融服務的資金來源於自有資本和同業拆借,放貸能力不強。
另外,受制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我國目前發起的科技銀行基本是債權型的經營模式,由於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科技支行無法實現矽谷銀行的「債權+股權」的盈利模式。而且我國目前風險投資市場剛剛起步,科技銀行同風險投資缺乏聯系。
5.商業銀行產品和服務單一缺乏對創新支持的針對性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是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當下,國內各家主流商業銀行針對科技企業「輕資產、高成長」的特點,設計了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訂單質押、出口退稅質押、存貨抵押、發票融資、應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一系列「弱擔保」措施或金融產品。然而,由於銀行內部激勵和考核機制不到位,客戶經理營銷積極性不高,決策層也不願承擔更大風險。科技企業實際准入門檻並未降低,「強擔保」仍然是各家銀行對該類客戶的主流擔保方式。多數商業銀行還是採用傳統的抵押、擔保方式,開展專利權憑證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等創新型業務的銀行並不多。
6.科技創新的信用增進機制薄弱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問題,可通過抵押和擔保等信用增進方式來解決。目前銀行對科技企業發放貸款時,抵押物仍以土地、廠房為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庫存商品抵押貸款等抵質押方式由於抵押物的流動性限制,其發放規模有限。據報道,在我國擁有的163萬項專利中,近十年來只有682項獲得了銀行質押融資,不到總數的0.05%,融資總額不到50億元人民幣。
從國際經驗看,信用擔保機制通常由政府設立而不採用商業性擔保機制。因為政府信用遠高於商業性擔保公司,以政府為主設立的信用擔保機制不僅可以與銀行共擔風險,還可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但我國以商業性擔保為主流,截至2013年末,我國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中國有控股佔比23.5%,民營及外資控股分別佔比23.5%和76.5%。商業性擔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擔保費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為規避風險,商業性擔保公司通常還會提出反擔保要求,並要求貸款客戶繳納保證金和風險准備金,更加重了企業負擔。
從體制機制著手推動銀行體系服務科技創新
1.引導商業銀行推進科技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加大科技貸款投放力度
在當前信貸規模總體偏緊、銀行風險防控和責任壓力較大的監管環境下,可借鑒國家對於「三農」和小微企業信貸支持的政策,對科技貸款投放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例如,給予貼息、要求「兩個不低於」,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放寬撥備政策、優先實現科技信貸證券化等。
鼓勵商業銀行豐富科技信貸產品體系、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模式。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證券、保險、信託等機構合作,創新交叉性金融產品。全面推動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逐步擴大倉單、訂單、應收賬款、產業鏈融資以及股權質押貸款的規模。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還款方式創新,開發和完善適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授信模式。積極向科技企業提供開戶、結算、融資、理財、咨詢、現金管理、國際業務等一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
放開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模式上的限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作模式還停留在較為粗糙的業務合作關繫上,即銀行與創投公司或私募機構的合作模式是「財務咨詢+多方位的融資服務」,這種合作模式中銀行所扮演的角色是財務顧問、項目推薦的代理人和資產的託管人等。如果放開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在合作模式上的限制,允許銀行向風險投資機構進行投資或貸款,有利於二者實現有機融合。
發展支持科技活動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由商業銀行參股設立參與投資銀行業務、風險投資業務的子公司,在規避「分業經營」原則的情況下,以多種創造性方式為處於起步階段的新興產業提供資金,發揮綜合性金融服務平台的作用。可以適當放鬆銀行設立或參股服務於新興產業的新金融組織,如對商業銀行設立專門投資於戰略新興產業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基金、金融租賃公司,如符合現有準入標准,可加快審批進度,實現優先准入,甚至可在現有準入標准基礎上適當放寬條件。
2.探索建立專業政策性銀行的可行性與發展模式
由於科學技術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負歷史責任,不求短期回報,甘願承擔風險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金融機構出現,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題中之意。韓國在60年的時間內迅速發展成為世界前十的產業大國,這與政策性金融扶持到位密切相關。可借鑒韓國的經驗,對分散於多個部門的財政性投入資金進行統籌集成,探索設立專門支持創新的政策性銀行。該政策性銀行直接貸款給科技型中小企業,也可為其提供信用擔保和貼息,也可為創業風險投資提供貸款,以產生示範效應,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3.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專門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融資
建立科技銀行,既可以為完全商業化、產業化的科技資源提供有針對性、有效率的金融服務,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資源投入到科技創新領域,還可以為政府財政投入以及完全市場化的民間資本投入找到銜接平台。從長遠看,我國未來建立獨立性科技銀行的目標模式是美國矽谷銀行模式。為此,應當認真借鑒和學習美國矽谷銀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培育和建立市場化、專業化、本地化、互動性、獨立性的科技銀行,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和經營環境的改善,逐步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
專業化的科技銀行應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三種設立途徑。
一是由商業銀行牽頭發起,其他投資者參與的方式新發組建股份制科技銀行。相關立法部門、銀行監管部門應及時制定專門的《科技銀行法》、《科技銀行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來規范科技銀行的運營。國家應出台政策,對設立科技銀行在注冊資本、資金來源、業務范圍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尤其是允許科技銀行從事股權投資等創新性金融業務。為使科技銀行的投資主體多元化,要鼓勵社會資本參股科技銀行,如引進國外戰略投資者、鼓勵國內民間資本參與科技銀行的創建等,以完善科技銀行的組織構架。
二是商業銀行科技支行轉型為獨立的科技銀行。隨著現有的科技支行科技貸款業務的不斷擴大,風險控制能力提高,並逐漸開發出了較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從原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設立科技銀行,即由科技支行轉化為獨立的科技銀行。可考慮將全國范圍內的具有科技銀行屬性的中小商業銀行或科技支行合並重組。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有必要盡快出台相關政策,在牌照申請、機構設置、資本要求等方面給予扶持。
三是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專業化科技銀行。目前國家已逐步放開民營資本參與設立商業銀行的限制,未來應積極推動更多的社會資本設立專業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銀行,通過制度改革釋放社會資本在科技信貸管理、資產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創新活力。
4.積極發展為科技創新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組織
金融租賃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是主要的服務科技創新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開展資產證券化、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區域適應性,逐步推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將該模式向經濟金融發達區域進行推廣。加強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抵禦風險的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杠桿率,增加資金供應能力。政府應出台關於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優惠政策,設立風險准備金,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5.以政府為主體,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與信用擔保機制
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方面:一是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通過科技貸款貼息,完善信貸風險分擔機制;二是建立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性保險機構。政策性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撥款,吸引其他資金的參股,保險的對象是技術創新的中小企業。
構建國家層面的信用擔保框架,引導省市政府盡快建立政府主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政府可成立專門的擔保公司或出資設立擔保基金來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通過將有限的財政資金集中起來,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信用擔保機制,使信用擔保回歸政策性使命。我國現有的高新技術擔保體系實際上主要以地方出資為主,存在擔保層級低、覆蓋面窄、擔保資金總量不足的問題,與市場體制對高新技術擔保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完善我國科技創新擔保體系,還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的擔保機制。
(作者單位:國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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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如何查找特定地區關於創業投資的政策法規

我是四川律師(也是成都律師),自己查。

⑥ 論文題目《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的運營模式選擇》,請大家幫忙帖相關資料,最好是成品。給給 ^-^

關於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運作模式的建議
唐 穎

我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已經有十幾年歷史了,但在創業投資的法律、政策條件、政府支持的意識和行為模式以及創業投資機構本身的投融資實踐等方面,還僅僅處在起步階段。
隨著國家對自主創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創業投資作為一種「支持創業的投資體制」,成為培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目前國內一些省市已著手研究如何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來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探索建立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的摺子工程。結合北京實際和現有的創投資源,北京在創投引導基金模式選擇上不僅要簡單易行,還要為創投業的未來發展做好機制准備。
一、內創投的沉浮與北京的實踐
創投公司可以說是伴隨我國市場化的進程而曲折發展的。20世紀80年代成立的中創投資公司,由於創投業務較少,在市場上掙扎幾年後很快轉向房地產產業。由於鄧小平南巡講話提出了大力發展科技風險投資,支持科技性產業發展的號召,1994年後又陸續成立了20多家風險產業機構。由於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創業投資企業偏離了創業投資方向,大量資金被投向低風險領域。1996年後,上海、北京相繼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創投公司,這些機構對大眾化的風險投資起到了很大的引導作用。
與此同時,證券市場的發展幾乎主導了國內創投的浮沉。2000年前後,受互聯網風潮、納斯達克和國內的「創業板即將推出」的傳聞的影響,國內創投達到了高潮。2000-2001年,僅深圳設立的創投機構就超過了100家。2004年5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時,創投又掀起了一個高潮。在中小板上市的6家公司中,創投機構4家。此後IPO暫停,創投歸於平靜。今年IPO開始發行,國內創投又開始活躍。
北京創投業起步較早,2004年末,共有創業投資機構87家,其中本地創業投資機構55家,外資創業投資機構20家,外地創業投資機構駐京辦事處11家,中外合資創業投資機構1家,可投資資本共52.27億美元。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及其他省市創業投資所佔的比重分別為59%,14%,10%,7%,10%。不過從創業投資的總投資額來看,國內創投投資總額80%以上是國外創投機構的投資。自1998年市政府出資1.2億元引導非政府資金6.9億元,成立兩家創業投資公司以來,這兩家公司的資本規模一直維持不變,並且相當一部分投資偏離了創業投資性質,整體經濟效益也不高。
二、北京市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機成熟,條件具備
(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時機和政策已經成熟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十一五」規劃的建議和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的講話明確提出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加快發展創業投資是一條重要的途徑。為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力度,2005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從政策上規范了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鼓勵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
同時,國務院日前下發的《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以下簡稱《配套政策》),明確了加快發展創業投資的有關政策。除了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扶持政策外,還包括:(1)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國家發改委也正在著手研究制定《國家創業引導基金管理規定》。(2)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督規定許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允許證券公司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通過債券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國家發改委正與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溝通,共同研究起草相關法規規章。(3)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引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國家開發銀行在國務院批準的軟貸款規模內,向高新技術企業發放軟貸款,用於項目的參股投資。中國進出口銀行設立特別融資賬戶,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實施傾斜支持政策。
(二)北京市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條件已經具備
首先,為落實好《辦法》政策,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已制定了《北京市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的規定》,對本市的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創業投資備案管理工作為政府全面了解本市創業投資企業情況,從政策上引導創業投資企業規范發展,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提供了最基本的條件。
其次,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非上市公司可以進入三板市場進行股份的轉讓試點為創業投資企業拓寬了資本退出渠道。退出渠道是創業投資資本得以實現增值和再投資良性循環的關鍵。當前我國的退出渠道包括證券市場上市、企業並購和股權回購。目前對投資未上市企業的退出方法較為單一,主要是通過證券市場上市。我國2004年5月設立的中小企業板為高新技術企業搭建了一個發展平台。但因市場容量有限,遠不能滿足我國創業投資業日益發展的需要。
值得慶幸的是,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工作在今年年初取得突破性進展。我市中關村科技園區6家公司作為首批非公開發行試點公司,於今年1月被批准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俗稱「三板」)掛牌交易。可以說,上三板掛牌為今後更大規模的場外櫃台交易做好了准備。更重要的是在試點企業中,有3家涉及創業投資,此次試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困擾創業投資企業多年的投資退出機制問題。如果試點能夠擴大,此項政策可為當前更多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後續發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更為有利的是,為解決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我市的中小企業扶持專項資金在國家發改委的批准下已經啟動。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考慮依託現有的每年5億元的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以部分專項資金作為創業投資的引導基金,通過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
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符合國家優先鼓勵發展的技術創新和高技術項目給予相應的匹配投資或貸款的補償,並實行風險共擔、收益分享,回收投資項目的分紅所得和股權轉讓收入用於滾動發展,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引導基金的運作可有以下三種模式:
(一)補償基金加股權投資
可考慮依託現有的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每年將部分專項資金作為引導基金。將引導基金分成兩部分,以一部分基金吸引部分社會資金共同投資或組建一家創業投資公司,另一部分作為創業投資的補償基金。創業投資公司以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風險項目公司,並進行風險投資項目的篩選、輔助調查、後期跟蹤等工作。
為解決創投公司融資問題,提高創投公司資本運作能力,創投公司可以用引導基金的補償基金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信用擔保,在公司正常經營下,如不能按時償還部分貸款,由基金的補償基金償還。
(二)引導基金加擔保機構
這種模式是在第一種模式的基礎上,引入擔保機構,並將創投公司作為風險項目公司的投融資平台。政府通過補償基金放大擔保公司給創投公司擔保的貸款規模,並引導創投公司的貸款方向。創投公司可組建專管機構,負責創業資本的運營,承辦項目公司信用管理的具體工作,綜合協調管理全部項目公司的資金運作,並負責批量向貸款銀行申請貸款,負責貸款的統借統還,對銀行承擔最終還本負息責任。
這種運作模式可以考慮引導基金只作擔保公司的補償基金,而對創投公司不進行投資。這樣一方面減少了政府的初期投資,另一方面也利於創投公司的市場化運營。
(三)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吸引社會投資
這種模式是先由政府投資的公司吸收其他社會資金共同組建母基金。母基金可以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或股份制公司形式。由母基金作為引導基金,和國內外具有優良管理能力和投資能力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或團隊,以共同組建創業投資子基金的方式,建立支持創業投資發展。政府通過組建母基金的方式與企業資金按照一定的匹配和放貸來支持風險投資項目。母基金可在發起期(一般指前三年)、出資期(一般指4-10年)和回收期(一般指11-13年)內根據發起設立子基金的協議,逐步向子基金撥付資金,回收子基金收益和投資成本並對收益進行再分配。在回收期可對子基金進行清算,並最終將基金賣給社會投資者。
在最初設立母基金時,根據《配套政策》,公司型基金可以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軟貸款,滿足公司的資本金要求,從而較快組建母基金。目前國家開發銀行正在積極介入到創業投資中,並於今年3月,與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按照這種模式建立了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四、引導基金建立的幾個相關問題
從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歷程,可以認識到當前政府設立引導基金時須著重考慮的三個相關問題。
(一)政府的定位問題
引導基金的建立旨在吸引社會資本進入到那些商業性資金不願進入的、具有高風險、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領域。過去政府對創投企業支持的方式是成立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創業投資企業。但這種國有控股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往往會存在一些問題。因此,目前政府對創投的支持要重點考慮通過建立一個規范的引導基金,以參股或給予補償的方式來吸引民間資金或者是一些外資的進入,政府並不幹預創業投資的運作,創投項目還是要由創業投資家們自己選擇。政府通過引導基金的運作,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規律來進行風險投資。政府的責任是設計好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落實好相關的財政金融優惠政策,並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創投公司投資方向和創投企業性質問題
當前政府參股或引導創投公司首先要考慮創投公司的投資定位問題,由此來決定相關的引導政策。如果創業投資基金作為完全商業性資金,它主要投資於處於擴張期的創業性企業,對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企業,由於存在很多風險,商業性資本不願意進入,而這正是當前政府要介入並能充分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的創投領域,這也符合政府進行風險投資的初衷。因此,當前本市引導基金應主要投資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企業。
因此,政府建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主要具備以下特點:一是基金的主要資助對象是一般投資者或銀行不願提供資金的高科技、產品新、成長快、具有巨大的增長潛力的企業,中小企業是重點;二是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以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創投領域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所有權為目的,要讓創業投資者甘願承擔創業投資的風險,創投資本投資的著眼點不在於投資對象當前的盈虧,而在於創投資本的發展前景和資產增值,以便能通過上市或出售獲得高額的資本利得回報;三是引導基金引導的創業投資者並不直接參與產品的研究與開發、生產與銷售等經營活動,而是間接地扶持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財務監督與咨詢,使所投資的公司能夠健全經營、價值增強。
由此看來,創投公司的性質應是以追求長期(至少5-13年)的市場盈利為目的市場化主體,而不是追求短期盈利為目的的投資公司。這種長期性應體現在政府支持的高科技產品從發育、成長到基本成熟所需的必要時間,而這種盈利性是一攬子項目的盈利,不以單個項目的利得論創投企業的盈虧。
(三)運行模式的選擇問題
當前國內外創投運作模式大體上有五種。一種是美國的中小企業創投基金(基金投資型),政府通過信用在社會上募集資金,以部分募集的資金吸引社會資金投資中小創投企業,並以投資公司的大部分利潤按股份制給投資者,同時通過貸款來獲得另外的資金,從而發揮政府的杠桿作用。
另一種是以色列基金和台灣的開發基金(本文提到的蘇州工業園區和國家開發銀行成立的投資引導基金就類似此種類型),通過組建母基金,帶動多個子基金,在基金成熟時,逐漸把政府投資的股權隨著社會資本的進入出售給社會投資者,最終退出母基金。
第三種模式就是上海模式,是把創投企業定位成一個母基金方式,通過支持一些中小企業管理團隊發起一些小的投資公司。第四種是深圳模式,是把大眾基金集中在一個集團內,建立起一個航空母艦,來帶動很多小的艦隊。第五種是現在的天津模式,是把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結合起來。既設立一個母基金,支持一些獨立小團隊,又設立創投公司來自己投資,管理著一部分基金。
本文所設計的引導基金的三種模式,是綜合考慮以上各種模式的優缺點,結合本市現有的創投資源而設計的。本文所設計的第一種模式類似上海模式,又引入補償基金來吸引銀行貸款,放大基金。由於我國有關產業基金的法規並不完善,目前也只能以政府信用的形式來增強創投公司的融資能力。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操作上能夠較快啟動,引導社會資金的示範作用會很快顯現。不過,這種模式政府投資的風險較大,如果同創投企業相關的約定不完善的話,引導基金很難在長期投資中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種模式在綜合考慮第一種模式優點的基礎上,做強創投公司,並將其打造成投融資平台。為減少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風險,引入擔保公司作為政府投資風險防範的最後一道防火牆。同時,如果政府只設立補償基金,而不進行投資的話,以補償基金來放大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從而增加創投企業融資能力,實現政府基金的杠桿作用。這種模式實際上是當前政府通過政策性擔保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最常用的做法。以這種運作模式,政府承擔的風險較低,政府幹預創投公司運作的程度也較低,也較易操作。
第三種模式類似以色列的模式。這種模式可以說市場化運作程度較高,是政府介入創投領域程度最低的一種模式,利於創投企業的獨立發展。並且在基金成立時就設計了政府退出的渠道,在制度上保證了引導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模式選擇的建議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當前可考慮採用第一種模式較快啟動引導基金,較小規模地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創投領域,在創投企業有一定的實力且能夠進行資本運營時,將其打造成投融資平台,再轉向第二種模式。這是當前較為現實的一種選擇。
盡管第三種模式相對投資公司而言有許多優勢,但實際上由於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不完善,基金運作模式實際上仍按投資公司的模式運作(區別在於創投公司自己運作投資,而公司型基金是由基金的管理人代為運作)這種基金並不具有真正意義的基金(如免稅等)。所以,如果以第一、二模式運作投資公司較為成功的話,待條件成熟再組建母基金也為時不晚。

作者單位:市發改委

⑦ 最近頒發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省市、

北京市
一、北京市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06.09 版本)
二、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三、關於鼓勵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投資發展的試行辦法
四、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投資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五、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管理辦法
六、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
七、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暫行辦法
天津市
一、天津市促進創業投資業發展暫行規定
二、天津濱海新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三、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五、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六、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進行工商登
記的意見
七、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創業投資的暫行規定
八、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

上海市
一、關於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
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
二、浦東新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試點方案
三、上海市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操作暫行辦法
四、上海市創業投資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3
五、上海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
六、關於浦東新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意見
七、浦東新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
八、上海市集聚金融資源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重慶市
一、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意見
二、重慶市科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浙江省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鼓勵發展風險投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二、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三、寧波市北侖區(開發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四、紹興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五、富陽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六、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若干意見
江蘇省
一、蘇州工業園區創業風險跟進投資管理辦法
二、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企業風險補貼管理辦法
三、無錫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四、常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五、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
一、武漢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
一、山西省關於促進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
4
廣東省
一、深圳市天使投資人備案登記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實施辦法
二、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
三、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
安徽省
一、安徽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實施辦法
陝西省
一、陝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江西省
一、南昌高新區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二、關於加強科技金融結合促進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意見
福建省
一、福建省創業投資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
一、內蒙古自治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方案
河北省
一.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
一、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和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意見
二、山東省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
三、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間投資的實施意見」
雲南省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二、在線Q23336476

⑧ 建設投資公司組建方案

我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已經有十幾年歷史了,但在創業投資的法律、政策條件、政府支持的意識和行為模式以及創業投資機構本身的投融資實踐等方面,還僅僅處在起步階段。
隨著國家對自主創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創業投資作為一種「支持創業的投資體制」,成為培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目前國內一些省市已著手研究如何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來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探索建立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的摺子工程。結合北京實際和現有的創投資源,北京在創投引導基金模式選擇上不僅要簡單易行,還要為創投業的未來發展做好機制准備。
一、內創投的沉浮與北京的實踐
創投公司可以說是伴隨我國市場化的進程而曲折發展的。20世紀80年代成立的中創投資公司,由於創投業務較少,在市場上掙扎幾年後很快轉向房地產產業。由於鄧小平南巡講話提出了大力發展科技風險投資,支持科技性產業發展的號召,1994年後又陸續成立了20多家風險產業機構。由於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創業投資企業偏離了創業投資方向,大量資金被投向低風險領域。1996年後,上海、北京相繼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創投公司,這些機構對大眾化的風險投資起到了很大的引導作用。
與此同時,證券市場的發展幾乎主導了國內創投的浮沉。2000年前後,受互聯網風潮、納斯達克和國內的「創業板即將推出」的傳聞的影響,國內創投達到了高潮。2000-2001年,僅深圳設立的創投機構就超過了100家。2004年5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時,創投又掀起了一個高潮。在中小板上市的6家公司中,創投機構4家。此後IPO暫停,創投歸於平靜。今年IPO開始發行,國內創投又開始活躍。
北京創投業起步較早,2004年末,共有創業投資機構87家,其中本地創業投資機構55家,外資創業投資機構20家,外地創業投資機構駐京辦事處11家,中外合資創業投資機構1家,可投資資本共52.27億美元。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及其他省市創業投資所佔的比重分別為59%,14%,10%,7%,10%。不過從創業投資的總投資額來看,國內創投投資總額80%以上是國外創投機構的投資。自1998年市政府出資1.2億元引導非政府資金6.9億元,成立兩家創業投資公司以來,這兩家公司的資本規模一直維持不變,並且相當一部分投資偏離了創業投資性質,整體經濟效益也不高。
二、北京市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機成熟,條件具備
(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時機和政策已經成熟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十一五」規劃的建議和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的講話明確提出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加快發展創業投資是一條重要的途徑。為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力度,2005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從政策上規范了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鼓勵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
同時,國務院日前下發的《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以下簡稱《配套政策》),明確了加快發展創業投資的有關政策。除了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扶持政策外,還包括:(1)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國家發改委也正在著手研究制定《國家創業引導基金管理規定》。(2)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督規定許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允許證券公司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通過債券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國家發改委正與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溝通,共同研究起草相關法規規章。(3)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引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國家開發銀行在國務院批準的軟貸款規模內,向高新技術企業發放軟貸款,用於項目的參股投資。中國進出口銀行設立特別融資賬戶,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實施傾斜支持政策。
(二)北京市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條件已經具備
首先,為落實好《辦法》政策,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已制定了《北京市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的規定》,對本市的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創業投資備案管理工作為政府全面了解本市創業投資企業情況,從政策上引導創業投資企業規范發展,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提供了最基本的條件。
其次,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非上市公司可以進入三板市場進行股份的轉讓試點為創業投資企業拓寬了資本退出渠道。退出渠道是創業投資資本得以實現增值和再投資良性循環的關鍵。當前我國的退出渠道包括證券市場上市、企業並購和股權回購。目前對投資未上市企業的退出方法較為單一,主要是通過證券市場上市。我國2004年5月設立的中小企業板為高新技術企業搭建了一個發展平台。但因市場容量有限,遠不能滿足我國創業投資業日益發展的需要。
值得慶幸的是,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工作在今年年初取得突破性進展。我市中關村科技園區6家公司作為首批非公開發行試點公司,於今年1月被批准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俗稱「三板」)掛牌交易。可以說,上三板掛牌為今後更大規模的場外櫃台交易做好了准備。更重要的是在試點企業中,有3家涉及創業投資,此次試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困擾創業投資企業多年的投資退出機制問題。如果試點能夠擴大,此項政策可為當前更多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後續發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更為有利的是,為解決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我市的中小企業扶持專項資金在國家發改委的批准下已經啟動。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考慮依託現有的每年5億元的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以部分專項資金作為創業投資的引導基金,通過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
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符合國家優先鼓勵發展的技術創新和高技術項目給予相應的匹配投資或貸款的補償,並實行風險共擔、收益分享,回收投資項目的分紅所得和股權轉讓收入用於滾動發展,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引導基金的運作可有以下三種模式:
(一)補償基金加股權投資
可考慮依託現有的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每年將部分專項資金作為引導基金。將引導基金分成兩部分,以一部分基金吸引部分社會資金共同投資或組建一家創業投資公司,另一部分作為創業投資的補償基金。創業投資公司以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風險項目公司,並進行風險投資項目的篩選、輔助調查、後期跟蹤等工作。
為解決創投公司融資問題,提高創投公司資本運作能力,創投公司可以用引導基金的補償基金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信用擔保,在公司正常經營下,如不能按時償還部分貸款,由基金的補償基金償還。
(二)引導基金加擔保機構
這種模式是在第一種模式的基礎上,引入擔保機構,並將創投公司作為風險項目公司的投融資平台。政府通過補償基金放大擔保公司給創投公司擔保的貸款規模,並引導創投公司的貸款方向。創投公司可組建專管機構,負責創業資本的運營,承辦項目公司信用管理的具體工作,綜合協調管理全部項目公司的資金運作,並負責批量向貸款銀行申請貸款,負責貸款的統借統還,對銀行承擔最終還本負息責任。
這種運作模式可以考慮引導基金只作擔保公司的補償基金,而對創投公司不進行投資。這樣一方面減少了政府的初期投資,另一方面也利於創投公司的市場化運營。
(三)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吸引社會投資
這種模式是先由政府投資的公司吸收其他社會資金共同組建母基金。母基金可以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或股份制公司形式。由母基金作為引導基金,和國內外具有優良管理能力和投資能力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或團隊,以共同組建創業投資子基金的方式,建立支持創業投資發展。政府通過組建母基金的方式與企業資金按照一定的匹配和放貸來支持風險投資項目。母基金可在發起期(一般指前三年)、出資期(一般指4-10年)和回收期(一般指11-13年)內根據發起設立子基金的協議,逐步向子基金撥付資金,回收子基金收益和投資成本並對收益進行再分配。在回收期可對子基金進行清算,並最終將基金賣給社會投資者。
在最初設立母基金時,根據《配套政策》,公司型基金可以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軟貸款,滿足公司的資本金要求,從而較快組建母基金。目前國家開發銀行正在積極介入到創業投資中,並於今年3月,與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按照這種模式建立了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四、引導基金建立的幾個相關問題
從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歷程,可以認識到當前政府設立引導基金時須著重考慮的三個相關問題。
(一)政府的定位問題
引導基金的建立旨在吸引社會資本進入到那些商業性資金不願進入的、具有高風險、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領域。過去政府對創投企業支持的方式是成立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創業投資企業。但這種國有控股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往往會存在一些問題。因此,目前政府對創投的支持要重點考慮通過建立一個規范的引導基金,以參股或給予補償的方式來吸引民間資金或者是一些外資的進入,政府並不幹預創業投資的運作,創投項目還是要由創業投資家們自己選擇。政府通過引導基金的運作,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規律來進行風險投資。政府的責任是設計好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落實好相關的財政金融優惠政策,並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創投公司投資方向和創投企業性質問題
當前政府參股或引導創投公司首先要考慮創投公司的投資定位問題,由此來決定相關的引導政策。如果創業投資基金作為完全商業性資金,它主要投資於處於擴張期的創業性企業,對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企業,由於存在很多風險,商業性資本不願意進入,而這正是當前政府要介入並能充分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的創投領域,這也符合政府進行風險投資的初衷。因此,當前本市引導基金應主要投資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企業。
因此,政府建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主要具備以下特點:一是基金的主要資助對象是一般投資者或銀行不願提供資金的高科技、產品新、成長快、具有巨大的增長潛力的企業,中小企業是重點;二是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以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創投領域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所有權為目的,要讓創業投資者甘願承擔創業投資的風險,創投資本投資的著眼點不在於投資對象當前的盈虧,而在於創投資本的發展前景和資產增值,以便能通過上市或出售獲得高額的資本利得回報;三是引導基金引導的創業投資者並不直接參與產品的研究與開發、生產與銷售等經營活動,而是間接地扶持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財務監督與咨詢,使所投資的公司能夠健全經營、價值增強。
由此看來,創投公司的性質應是以追求長期(至少5-13年)的市場盈利為目的市場化主體,而不是追求短期盈利為目的的投資公司。這種長期性應體現在政府支持的高科技產品從發育、成長到基本成熟所需的必要時間,而這種盈利性是一攬子項目的盈利,不以單個項目的利得論創投企業的盈虧。
(三)運行模式的選擇問題
當前國內外創投運作模式大體上有五種。一種是美國的中小企業創投基金(基金投資型),政府通過信用在社會上募集資金,以部分募集的資金吸引社會資金投資中小創投企業,並以投資公司的大部分利潤按股份制給投資者,同時通過貸款來獲得另外的資金,從而發揮政府的杠桿作用。
另一種是以色列基金和台灣的開發基金(本文提到的蘇州工業園區和國家開發銀行成立的投資引導基金就類似此種類型),通過組建母基金,帶動多個子基金,在基金成熟時,逐漸把政府投資的股權隨著社會資本的進入出售給社會投資者,最終退出母基金。
第三種模式就是上海模式,是把創投企業定位成一個母基金方式,通過支持一些中小企業管理團隊發起一些小的投資公司。第四種是深圳模式,是把大眾基金集中在一個集團內,建立起一個航空母艦,來帶動很多小的艦隊。第五種是現在的天津模式,是把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結合起來。既設立一個母基金,支持一些獨立小團隊,又設立創投公司來自己投資,管理著一部分基金。
本文所設計的引導基金的三種模式,是綜合考慮以上各種模式的優缺點,結合本市現有的創投資源而設計的。本文所設計的第一種模式類似上海模式,又引入補償基金來吸引銀行貸款,放大基金。由於我國有關產業基金的法規並不完善,目前也只能以政府信用的形式來增強創投公司的融資能力。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操作上能夠較快啟動,引導社會資金的示範作用會很快顯現。不過,這種模式政府投資的風險較大,如果同創投企業相關的約定不完善的話,引導基金很難在長期投資中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種模式在綜合考慮第一種模式優點的基礎上,做強創投公司,並將其打造成投融資平台。為減少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風險,引入擔保公司作為政府投資風險防範的最後一道防火牆。同時,如果政府只設立補償基金,而不進行投資的話,以補償基金來放大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從而增加創投企業融資能力,實現政府基金的杠桿作用。這種模式實際上是當前政府通過政策性擔保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最常用的做法。以這種運作模式,政府承擔的風險較低,政府幹預創投公司運作的程度也較低,也較易操作。
第三種模式類似以色列的模式。這種模式可以說市場化運作程度較高,是政府介入創投領域程度最低的一種模式,利於創投企業的獨立發展。並且在基金成立時就設計了政府退出的渠道,在制度上保證了引導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模式選擇的建議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當前可考慮採用第一種模式較快啟動引導基金,較小規模地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創投領域,在創投企業有一定的實力且能夠進行資本運營時,將其打造成投融資平台,再轉向第二種模式。這是當前較為現實的一種選擇。
盡管第三種模式相對投資公司而言有許多優勢,但實際上由於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不完善,基金運作模式實際上仍按投資公司的模式運作(區別在於創投公司自己運作投資,而公司型基金是由基金的管理人代為運作)這種基金並不具有真正意義的基金(如免稅等)。所以,如果以第一、二模式運作投資公司較為成功的話,待條件成熟再組建母基金也為時不晚。

⑨ 什麼叫基金

fof基金是基金中的基金的意思(也被稱為「母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是一種先投資其它證券投資基金,之後再通過其它證券投資基金對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進行間接投資的一種基金。fof基金是以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為投資目標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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