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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海外投資方式

發布時間:2021-11-15 01:38:16

保險資金運用的形式及其禁止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節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投資於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前款(一)至(六)項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是指不動產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專業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控制投資工具、單一品種、單一交易對手、關聯企業以及集團內各公司投資同一標的的比例,防範資金運用集中度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Ⅱ 保險公司使用保險資金在國外投資 ,有沒有什麼成功的案例

沒有成功,只有失敗,平安虧了一百多億。

Ⅲ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介紹

2012年10月12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2〕93號印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資質條件、投資規范、風險控制、監督管理、附 則6章3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已經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當事人,應當在6個月內符合本細則的規定。

Ⅳ 保險資金開展海外投資的好時機嗎

保監會官方數據顯示,2015年保險業總資產為12.36萬億元,按照「境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的投資比例限制來計算,2016年的投資總額上限為1.854萬億元,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險資境外投資規模只有2000多億元,僅占可投資總額的10.79%。不難看出,險資境外投資的實際投資額距離政策規定的投資上限相差甚遠,境外投資市場潛力巨大。

險資青睞境外投資的兩大原因
我國保險機構偏愛境外投資,主要得益於兩方面的因素:
一是主觀因素。中國保監會於2014年和2015年先後發布了多項法令,拓寬了保險機構境外投資范圍,給予保險機構更多資產自主配置空間。政策利好,使得險資出境大受鼓舞。
二是客觀因素。當下人民幣匯率波動加劇、經濟增速下滑,國內「資產荒」的形勢愈演愈烈。境內金融產品和工具難以滿足保險資金配置需求的現狀也加速了險資出境步伐。整體來說,險資投資的境外資產比較優質,尤其是不動產類項目。

我國保險機構境外投資的趨勢進一步增強

數據來源:保險投資網根據新聞資料信息收集統計
註:匯率按照9月30日收盤價計算,$1=RMB6.68;EUR1=RMB7.49;GBP1=RMB8.65
從投資金額和投資頻率來看,海外不動產一直是國內保險機構最關注的領域。這類資產無論是轉租,還是出售變現都很容易,能夠為險企帶來穩定的現金流。股權投資,是另一種較為傳統的境外投資手段。其主要形式是收購境外市場佔有率高、經營狀況穩定的險企。在股票投資中,港股獨占鰲頭,佔比98%。2016年前三季度,險資對境外股票的投資額迅速提升,共計100.17億元。這與保監會批准險資參與滬港通試點息息相關,千億險資蓄勢待發,預計今後險資投資港股的金額會進一步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於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險資境外投資發生了幾點變化:第一,多次出現終止交易。第二,險資開始投向溫哥華和特拉維夫等新的市場,克服了區域的局限。第三,越來越多的保險機構開始對境外投資領域展開探索。
目前,涉及境外投資的,只有國壽、人保、平安、安邦和復星幾家比較活躍。據保監會官網批復數據統計,已具備投資境外資質的保險機構共有16家。這意味著保險機構正在積極准備,等待時機進入境外投資市場,謀求更高的投資回報。
一方面,就近兩年險資境外投資的數據來看,投資金額一直處於上升的趨勢。主客觀因素協同作用,使得險資出海愈發勢不可擋。
另一方面,值得關注的是,在國家給險資以及投資范圍「松綁」,且數以萬億的險資渴望尋找境外投資出口的同時,其中所存在的風險並沒有隨之消除。

對險資境外投資趨勢的預測
險資境外投資,不動產和股權投資是重點
保險資金對於不動產的投資一直格外熱情,不外乎是因為不動產看得見、摸得著,容易估值。事實上,一方面,保險機構資金雄厚,資金要求安全第一,因此險資格外青睞美國、英國以及中國熱門城市的地標性建築;另一方面,保險機構收購地標性建築也相當於為自己進行了全球性的廣告宣傳,於保險機構本身也帶來了相應的好處。
重點關注「一帶一路」相關項目
保險資金參與「一帶一路」可以採用三種方式:第一,保險資金可以在境內投資,即投資支持那些「走出去」的中資公司;第二,如果在「一帶一路」上有較好的基礎設施項目並具有潛在投資價值,那麼保險資金可以直接參與;第三,通過產品投資,保險資金可以與境外其他投資機構進行合作。
收購境外相關金融機構或設立境外投資平台是對接長期優質資本的絕佳途徑
就收購境外保險公司來說,可以通過相關保險公司繼續投資其他海外資產,實現公司資產配置的多元化,並滿足高端客戶的資產配置需求。這樣既可以幫助他們拓展海外保險市場,實現戰略協同效應,又可以使其利用海外低成本保險資金在海外眾多行業深耕布局,助力其成為多元化經營的跨國金融集團。而收購境外銀行,可以使其擁有較大資金優勢。此外,從近兩年的保險資金投資趨勢來看,與境外的相關機構成立合資公司或合作設立投資平台的手段也並不罕見。
歐美依舊是熱門,香港股市蘊藏大機遇
今年第三季度新出現的2起股票型基金投資案例均發生在香港地區,均為對華寶香港中小盤基金的申購。保險投資網認為,這兩起案例的發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保監會於2016年9月8日發布的《關於保險資金參與滬港通試點的監管口徑》,這使得保險資金可參與滬港通試點業務。因此,香港股市有望迎來大量的內地資金增量,與此同時國內保險公司的資產配置壓力得以緩解,多元化投資組合更有利於分散險資的投資風險。
加強與PE機構的直接及間接合作
除了海外不動產和股權投資的方式之外,險資還積極尋求與基金或PE等機構開展合作,通過間接投資方式參與海外投資,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就是最常見的間接投資方式。政策層面,保監會於2015年9月11日印發了《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明確險資不僅可以作為LP參與項目投資,還可以以GP身份獨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
境外投資要認准時機,量力而行
2016年險資境外投資的案例中,不乏最後放棄與終止的交易。實際上,最終的放棄有利有弊,要看站在什麼角度考慮問題。正面影響是,交易的終止不僅避免了當地市場變動可能帶來的種種風險,而且險企不再需要支付目標公司的收購對價,也不需要對項目進行債務融資,可降低險企的財務杠桿。負面影響是,險企錯失了進一步獲得其他國家客戶認可的機會,從而減緩了其進軍國際、打造全球知名綜合性金融服務集團的步伐。這樣看來,放棄境外投資交易的好壞並無定論,重要的是,是否進行交易,或者進行多少金額的交易,都要三思而後行,量力而為。
險資將加強境外投資的風險管控
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預判機制,積極關注國際金融動態,提升全球范圍內的戰略資產組合配置能力;其次,事前的盡職調查一定要謹慎細致,增加對於目標市場以及投資對象的全面了解,從而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再次,我國的保險專業人才數量有限,合格的境外投資專業人員較為匱乏,加大與境外投資相關的保險專業人才培養力度迫在眉睫;最後,境外投資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聯系溝通困難、反映不及時等情況,只有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並重,才能有效降低投資風險。
在當下低利率的市場投資環境下,險資未來的海外資產配置會更加強調價值投資、分散投資、另類投資的理念。不跟風投資、盲目追逐收益,而是分散投資到主要市場的各大資產類別,並制定長期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在防範風險的同時獲得長期、穩健的超額收益,成為保險資金的重要投資戰略。

Ⅳ 保險資金通過私募基金形式投資境外可以嗎

去年9月保監會發布通知,明確保險資金可以設立私募基金,投資方向應當是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和領域。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國家重點支持企業或產業;養老服務、健康醫療服務、保安服務、互聯網金融服務等符合保險產業鏈延伸方向的產業或業態。

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實行注冊制度,以便提高市場效率。保險資金設立的私募基金,投資業務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由決策機構中非關聯方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且投資顧問委員會無異議方可實施,投資規模不得超過基金募集規模的50%。

但沒有聽說境外投資的信息。

Ⅵ 保險資金運用的方式有哪幾種

保險資金運用原則: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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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委託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重大報告。簽訂資產委託管理協議和託管協議,簽訂和調整投資指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受託人和託管人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者投資市場發生影響保險資產安全和投資業績的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報告事項應當至少包括資產保全和風險防範措施;
(二)季度報告。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報告境外投資情況、風險評估報告、境外投資結算賬戶余額和收支情況及關聯交易;
(三)年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告上一年度受託人和託管人管理保險資金的評估報告;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開展境外股權和不動產投資,應當參照境內相關規定,履行核准或者報告義務。
第三十二條 託管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重大報告。變更境外託管代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
(二)月度報告。每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月度託管情況;
(三)年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受託人、託管人應當按照有關協議規定,向委託人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披露內容應當不少於本細則相關規定,且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細則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具有境內外相關行業審計經驗、信譽良好並被廣泛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十三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細則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對該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處罰。

Ⅷ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意思啊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施行,這是為了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7年第2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定富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胡曉煉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Ⅸ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投資規范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選擇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市場,且投資下列品種:
(一)貨幣市場類
包括期限不超過1年的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逆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和隔夜拆出等貨幣市場工具或者產品。
貨幣市場類工具(包括逆回購協議用於抵押的證券)的發行主體應當獲得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信用評級。
(二)固定收益類
包括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性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
債券應當以國際主要流通貨幣計價,且發行人和債項均獲得國際公認評級機構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評級。按照規定免於信用評級要求的,其發行人應當具有不低於該債券評級要求的信用級別。中國政府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可不受信用級別限制。可轉換債券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三)權益類
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工具或者產品。
股票以及存托憑證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直接投資的未上市企業股權,限於金融、養老、醫療、能源、資源、汽車服務和現代農業等企業股權。
(四)不動產
直接投資的不動產,限於位於附件1所列發達市場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穩定收益的成熟商業不動產和辦公不動產。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境外基金,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證券投資基金
經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或者登記注冊;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條規定;可供追溯的過往業績不少於3年;結構簡單明確,基礎資產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貨幣市場基金還應當獲得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評級;
(二)股權投資基金
投資標的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較高並購價值,不受附件1所列國家和地區的限制;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3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實繳資金按認繳規模配比到位;
擁有10名以上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經驗,主導並退出的項目不少於5個(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專業人員共同工作滿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利益保護機制;設定關鍵人條款,能夠確保管理團隊的專屬性。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以符合前款規定的股權投資基金為標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
(三)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交易所掛牌交易。
第十三條 同一投資標的在同一會計核算期間,具有兩家以上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應當採用孰低原則確認信用級別。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境外投資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附件1所列新興市場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0%。
保險機構應當合並計算境內和境外各類投資品種比例,單項投資比例參照境內同類品種執行。
第十五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控制短期資金融出或者融入,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逆回購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且拆入資金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投資實物商品、貴重金屬或者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和商品類衍生工具;
(二)利用證券經營機構融資,購買證券及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三)除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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