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現代家庭投資理財的一種明智選擇,是家庭未來生活保障的需要。購買保險要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項目及保險金額。從保險的回報來看,購買的保險最好不是單一的,以組合為佳。
1.明確投保目的,選擇合適險種
在准備投保之前,投保者應先明確自己的投保目的,有了明確的目的才能選擇合適的險種。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是人壽保險還是意外傷害保險?為了自己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就應選擇個人養老保險;為了將來子女受到更好的教育,就要選擇少兒保險等。總之,要避免因選錯險種而造成買了保險卻得不到預期保障的情況出現。
選擇合適險種,投保人應從三個因素考慮:
(1)適應性。投保要根據自己或家人需要保障的范圍來考慮。例如,沒有醫療保障的人,可買一份「重大疾病保險」,這樣一旦因重大疾病住院而使用的費用就轉嫁給了保險公司,適應性很明確。
(2)經濟支付能力。買壽險是一項長期性的投資,每年都需要繳存一定的保費,每年的保費開支必須取決於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來說以家庭年收入的10%~20%較為合適。
(3)選擇性。無論是家庭還是個人都不可能投保保險公司開辦的所有險種,只能根據家庭的經濟能力和適應性選擇部分險種。在經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為成人投保比為獨生子女投保更實際,因為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其生活的風險總體上要比小孩高。當然如果財力豐厚,家中每人各取所需而投保是最好不過的了。
2.量力而行,確定保險金額
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金額應當與家庭財產保險價值大致相等。如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合同中超額部分是無效的;如果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或只能以保險金額為限賠償。
如一台洗衣機價值2000元,投保人投保的保險金額卻是3000元,那麼超過的1000元無效,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最多也只是支付2000元。同時,應注意保險標的折舊問題,如一台用了幾年的電視機,它的保險價值不應是購買時的價格,而是折舊後的實際價值。重復投保,即同種保險標的,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法律雖然不禁止這種行為,但同樣的重復投保的累計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將採取分攤賠償金的辦法,防止被保險人獲得超額保險金。所以,為了得到多份賠償而重復投保行為是不可取的。
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由投保人自己確定,有的可以投保多份,投保人必須考慮自己的支付能力,不能為追求高額保險金而不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否則,一旦出現不能承擔保險費的情況,不但保險成了泡影,已繳的保險費也將蒙受很大損失,得不償失。
確定適度的保險金額可從兩方面來考慮:
(1)人壽保險的保險金額應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一般來說,投保人在確定保險金額時可以考慮疾病醫療費、子女教育金、退休養老金、喪葬費、遺屬生活費等。
(2)確定人壽保險的保險金額還要根據投保人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如果保險金額定得過高,一旦將來家庭或個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就會因無力繳納保費而中斷保險,影響保障的程度;而保險金額定得過低,則不足以保障受益人的家庭生活的安定。所以簽定保險合同,一定要有全局的考慮,既要長遠打算,又要根據實際的需要和能力確定適度的保險金額。
3.保險期限長短相配
保險期限長短直接影響到保險金額的多寡、時間的分配、險種的決定,直接關繫到投保人的經濟利益。比如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一般是以一年為期,有些也可以選擇半年期,投保人可在期滿後選擇續保或停止投保。人壽保險通常是多年期的,投保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時間跨度、交納保費的期限以及領取保險金的時間。
4.合理搭配險種
選擇人身保險可以在保險項目上進行組合,如購買一個至二個主險附加意外傷害、疾病醫療保險,使保障性更高。在綜合考慮所有需要投保的項目時,還需要進行全面安排,應避免重復投保,使投保的資金能夠發揮最大作用。例如因工作需要經常出差工作的人,就應該買一項專門的人身意外保險,而不要每次購買乘客人身意外保險,這樣不但可以節省保費,而且在其他情況下所出現的人身意外,也會得到賠償。如果你正准備購買多項保險,應當盡量以綜合的方式投保。因為,它可以避免各個單獨保單之間可能出現的重復,從而節省保險費,得到較大的費率優惠。
Ⅱ 保險基金的運作有哪些方式
一.保險基金運用的原則
保險基金運用即保險公司運用閑置的資金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融資以增加盈利的行為。
1.安全性原則
2.收益性原則
3.流動性原則
二.保險基金運用的形式
1.購買債券
2.投資股票
3.投資不動產
4.貸款
5.存款
註:保險基金除了上述運用形式外,還可用來投資各類基金、同業拆借、黃金外匯等。
三.保險基金運用結構
由於各國保險管理當局對保險企業資產管理辦法不同,因此,各國保險企業的資產結構也就有差異,很難判斷何者更合理,而只能由各國和地區的情況去說明。
各國和地區對各種投資方式的投資額占總資產的比例均加以嚴格控制,立法取向都側重於保證保險基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追求資金運用的效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5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0、81條也對此有所規定。
四.保險基金運用的條件
保險基金的運用雖然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要把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性,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這種條件主要有:市場條件、政策條件、人才條件、管理條件。
Ⅲ 具有投資功能的保險主要有哪幾種
沒有,保險提供的是保障作用。
分紅險不具有投資功能,分紅是不保證的,慎重購買。
Ⅳ 保險公司投資渠道有那些啊
《保險法》
第一百零六條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Ⅳ 我國允許採取的保險投資方式有哪些
一般說來,可供選擇的保險投資方式主要有存款、證券投資、貸款和不動產投資。
(1)存款。存款分為銀行存款和信託存款。保險公司一般不宜保留太多的銀行存款。
(2)證券投資。證券投資是為取得預期收入而買賣有價證券的活動。由於有價證券可用於貼現、抵押或在二級市場上流通,收益較高,具有集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為一體的特點。因而,證券投資是較為理想的投資方式。
(3)貸款。貸款是保險人將保險資金貸放給單位或個人,並按期收回本金、獲取利息的投資活動。貸款比存款的收益率高,但風險相對較高。
(4)不動產投資。不動產投資是將保險資金用於購買土地、房產或其他建築物的投資。它具有流動性較差、投機性強、風險大的特點,因而一般除壽險公司的少部分資產用於該部分投資外,一般不宜作為保險投資的主要對象。
有價證券、貸款、不動產和存款構成了現代發達國家保險投資的四種基本形式。一般來說,在投資結構上,保險投資以有價證券投資為主。
(1)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方式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2)我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8條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買賣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中央企業債券;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3)國務院於1999年允許保險基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
(4)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市,進一步拓展了保險投資的渠道。
Ⅵ 保險有哪幾種怎樣的算是投資性的
保監會在媒體的公益宣傳語:
買意外險,只為行程路上一份安心;
買醫療險,只為住院不用花自己的錢;
買教育險,只為能給孩子確定的未來;
買養老險,只為在夕陽下無憂的笑臉;
買財富傳承險:只為名下資產合理避稅。
客戶在獲得理賠之後說的話:
以前說有毛病才買,現在知道有毛病買不了。
以前以為自己不會出事,現在知道不怕自己出事,這就叫人生的規劃。
以前覺得醫院是救人的,現在才知道醫院是認錢不認人的。
以前以為保險是負擔,現在才知道,保險是第二次生命。
以前覺得到時候再說,現在才知道,到時候什麼都說不了。
以前覺得買保險的錢,錢就被保險公司賺了,現在才知道買的保險,是讓保險公司為我賺錢。以前覺得自己小心點就行,現在才知道那叫做僥幸。
保險雖然不能改變現在,但可以預防將來被改變!
理財重在規劃,是為實現人生各階段不同目標而合理管理個人財、物的過程,投資重在資產的增值,它只是理財的一個方面。
理財其實是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所以有錢的人要理財,沒錢的人更要理財。
風險無處不在,保險可以提供必需的保障,同時還可以起到規避風險、合理避稅、保全資產等作用,有些保險產品還兼具投資和儲蓄的功能。
可以說,沒有保險的理財是無本之木。
保險是財務安全規劃的主要工具之一,因為保險在所有財務工具中最具防禦性。保險不僅可以積累現金價值,還可以提供償債能力,當投保人發生風險並且沒有時間在未來歲月中繼續增加收入以償債的情況下,保險是唯一可以立即創造錢財的工具。保險也被形容成一種買時間的理財工具。
Ⅶ 保險投資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Ⅷ 常見的投資方式有哪些
常見的投資方式歸納起來有14種,它們是儲蓄、債券、股票、基金、房地產、外匯、古董、字畫、保險、彩票、基金、錢幣、郵票、珠寶。
Ⅸ 如何用保險進行投資
分紅險和投資連結險,不用時間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