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收益證券概述:固定收益證券是承諾未來還本付息的債務工具以及相關衍生品的總稱。根據中國市場的具體情況,固定收益證券可以分為三類:基礎性債務工具、固定收益證券衍生品、結構型債務工具。
基礎性債務工具包括資本市場工具,如國債、公司債等,貨幣市場工具如國庫券、商業票據、回購等。
固定收益證券衍生品可分為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利率衍生品如利率遠期、利率期貨、利率互換、歐洲美元期貨、利率期權等,信用衍生產品如CDS。
結構性債務工具如含權債、資產支持證券(ABS)等。
國泰君安的研究報告《中國債市機構投資者行為手冊》對中國的債券市場做了一個比較詳細的介紹,雖然是2015年所寫,個人認為還是很有意義的一份研究報告。
2. 債券價格與收益率:這是比較基礎的內容,在很多固定收益證券的教科書中都有涉及。主要包括對利率的正確認識,如即期利率、遠期利率、瞬時遠期利率等的區別,計復利頻率,固定利率債券的即期利率定價法和到期收益率定價法,浮息債的定價,怎麼衡量債券的收益率。其中,即期利率與到期收益率的區別,到期收益率的缺陷,以及在中國市場上浮息債如何定價等需要特別加以注意。
3. 利率遠期、利率期貨與利率互換:可以從以下方面來把握,首先是利率衍生品的概覽,如合約條款等,其次就是利率衍生品的定價,在中國,由於利率互換浮動端利率和折現率可能不一致,因此不能簡單將浮息債設為100(雖然大多數情況下大家還是這么做),那麼浮動端的價值如何確定? 國債期貨定價中轉換因子如何計算、CTD券如何選擇,應計利息天數如何確定?(個人認為國債期貨的定價是非常檢驗一個人耐心程度的,稍不留神就會弄錯。)最後就是利率衍生品的應用了。
Ⅱ 債券到期再投資的模型案例
(1)P1=1000(P/S,8%,10)=1000*0.4632=463.2 P2=80(P/A,8%,10)=80*6.7107=536.86 P3=100(P/A,8%,10)=671.07 (2) 第一小問:踢除第一年的因素 將時間即N改為9年計算 就可以得到那時的價格。不愛算數了 後面的應該是利息可一避稅 用所得收益率除以(1-30%)
Ⅲ 債券信用評級的有那些影響因素
企業信用網中的企業信用記錄是企業信用網對企業進行信用調查、信用分析和信用建模之後得出的結果。信用調查是指企業信用網對企業狀況及所交往的客戶進行調查,搜集有關企業的信用信息,利用互聯網工具對海量的企業數據進行數據挖掘、數據分析、數據建倉等。信用分析主要包括客戶/用戶分析、信息分析、財務分析、綜合分析等。
Ⅳ 債券投資風險的種類有哪些
一般來說,債券的主要風險形式有利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政策風險、違約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前三者屬於系統風險,而後兩種屬於非系統風險。
一、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市場利率變動導致債券價格與收益發生變動的風險。由於大多數債券有固定的利率及償還價格,市場利率波動將引起債券價格反方向變化。當市場利率上升並超過債券票面利率時,投資人就不願意購買債券,導致債券需求下降,債券價格因此下跌。反之,當市場利率下跌至低於債券票面利率時,投資者就會爭相購買債券,使債券需求量上升,價格上漲。此外,債券利率風險與債券持有期限的長短密切相關,期限越長,利率風險就越大。
二、通貨膨脹風險
通貨膨脹風險又稱為購買力風險,是指由於通貨膨脹而使債券到期或出售時所獲得的現金的購買力減少,從而使投資者的實際收益低於名義收益的風險。在通貨膨脹情況下,貨幣的購買力就要下降,而債券是一種貨幣性資產,債券發行者在協議中承諾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和本金都是事先約定好的固定金額,此金額不會因通貨膨脹而有所增加,其結果是債券持有人從債券投資中得到的貨幣的實際購買力越來越低。
三、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由於國家或地方政府的經濟政策變化導致債券價格發生波動而產生的風險。它具有多種形式,如投資人購買某種債券時,國家並不要求對其利息收入納稅,但在後期突然宣布債券要交利息稅,就使投資者的實際收益率下降;又如,投資者購買免稅的政府債券,就面臨著利息稅下調的風險,因為利息稅越高,免稅價值越大,該債券的價格就越高。
四、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也稱為信用風險,是指債券發行人不能履行合約規定的義務,無法按期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而產生的風險。企業發行債券後,其營運成績、財務狀況都直接反映在債券的市場價格上,一旦企業的營運狀況不良,企業就有可能喪失還本付息的能力,債券的市場價格就會下降。一般而言,政府債券被認為是無違約風險的「金邊債券」。
五、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債券持有人打算出售債券獲取現金時,其所持有債券不能按目前合理的市場價格在短期內出售而形成的風險,又稱為變現能力風險。如果一種債券能夠在較短時間內按市價大量出售,則說明這種債券的流動性較強,投資於這種債券所承擔的流動性風險較小;反之,如果一種債券按市價賣出很困難,則說明其流動性較差,投資者會因此而遭受損失。一般來說,政府債券以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債券的流動性較強。
Ⅳ 怎麼進行債券投資
協商確定公開發行的定價與配售方案並予公告,明確價格或利率確定原則、發行定價流程和配售規則等內容。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價格或利率以詢價或公開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協商確定公開發行的定價與配售方案並予公告,明確價格或利率確定原則、發行定價流程和配售規則等內容。
發行人和承銷機構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託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5)債券投資信用分析建模擴展閱讀:
債券投資的相關要求規定:
1、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發行定價和配售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利益輸送、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2、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附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等條款。
3、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可以發行附可交換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行附減記條款的公司債券。
Ⅵ 請問如何債券基金分析
債基業績歸因方法簡介及實證分析
報告摘要:
債券與股票投資組合的業績歸因方法有本質不同,債券的投資收益主要來源於息票利息、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以及持有到期時或者被提前贖回/賣出時所得到的資本利得這三個方面,債券價格除受標的公司基本面影響外,還受到利率水平以及行業風險水平波動的影響,相比股票更為復雜,因此不能用傳統的回歸方法進行分析。
典型的債券基金業績歸因模型有W-T模型、加權久期歸因模型以及Campisi模型。實務中Campisi模型的認可度最高,其將債券投資的收益分解成持有收益和價格收益(資本利得),其中持有收益又可以分解為息票收益和價格收斂收益;價格收益又可以分解為利率曲線管理收益信用利差管理收益。在此基礎上還可以進一步將利率曲線管理收益分解為久期管理收益和期限結構配置收益,將信用利差管理收益分解為券種配置收益和個券選擇收益。
根據債基業績歸因分解模型,可以構建持有收益、利率曲線管理能力、信用利差管理能力以及綜合管理能力指標。運用過去1年數據對純債基金的進行實證分析的結果顯示,綜合管理能力指標與基金收益呈現一定的正相關性,且得分較高的基金平均收益率要高於整體平均收益,因此該模型對基金業績評價具有一定的參考性。
持有收益能力較強的基金有:融通債券A/B、新華純債添利A、銀河領先債券、富國產業債等;利率曲線管理能力較強的基金有:交銀純債A、博時安心收益定期開放債A、交銀雙輪動A/B、鵬華產業債等;信用利差管理能力較強的基金有:嘉實增強收益定期債、建信純債A、易方達信用債券A、萬家歲得利定期開放債等;綜合管理能力較強的基金有:華夏純債A、廣發理財年年紅債券、交銀雙輪A/B、交銀純債A、融通歲歲添利定期開放債A等。
隨著我國多層次債券市場的發展以及產品創新力度的加大,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保持了較快的發展速度。在這樣的背景下,基金公司相繼推出了各種不同類型的債券基金,如信用債基金、可轉債基金、中高收益債基金、短期融資券基金等不同投資標的的債券基金,以及ETF、LOF、定期開放式、分級基金等不同模式的債券基金。
隨著債券基金的不斷發展,如何對債券基金的業績進行科學有效地評估和分析,成為了當前基金公司和債券基金投資者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一方面,對債券基金的投資業績進行績效歸因,可以科學地度量基金經理的投資管理能力(息票收益管理、利率風險管理、信用風險管理等等),幫助基金經理解答他們的投資決策出了什麼樣的問題,哪些決策過程帶來了正的超額收益,哪些則是負的,怎樣改進才能夠提高他們的投資業績;另一方面,通過績效歸因分析,可以幫助投資者解答某隻債券基金為什麼取得了比市場指數更好或者更差的業績,超額收益和損失的具體來源是什麼,從而幫助其更好地作出投資決策。
Ⅶ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的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關於印發]《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的通知 b]
各保險公司,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系統,規范信用評級程序和方法,我會制定了《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應高度重視信用風險管理,按照《指引》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內部信用評級制度。
二、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信用評級制度,規范操作流程,保監會將對各保險機構信用評級系統的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各公司應加強信用風險研究,通過信用評級,進行持續跟蹤分析評估,切實防範信用風險。
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評級系統),規范評級程序和方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保險機構投資各類債券,應當進行內部信用評級(以下簡稱信用評級)。國債、中央銀行票據以及其他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債券可免予信用評級。
第三條信用評級包括發債主體信用評級和債券信用評級。
第四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設立專門部門或崗位,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借鑒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評估模型,健全信用評級系統。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機構信用評級系統建設和運作情況,實施分類監管。 第六條信用評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一致原則。評級人員應當核實評級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確保基礎數據、指標口徑、評級方法、評定標準的一致性;
(二)獨立客觀原則。評級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不受發債主體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響;
(三)審慎穩健原則。評級人員應當充分考慮宏觀經濟、特定行業和發債主體經營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動,全面審慎評估發債主體經營和財務狀況、債券風險收益狀況以及其他風險。
第七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級管理制度,及時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信用評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評級議事規則和程序規定;
(二)信用評級方法細則;
(三)信用評級報告准則;
(四)評級人員操作規范;
(五)盡職調查制度;
(六)跟蹤評級和復評制度;
(七)防火牆制度等避免利益沖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條信用評級部門應當至少由兩名以上專業人員組成。信用評級專業人員應當具備金融知識和財務分析能力,主管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第九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明確工作職責,避免業務與其他部門交叉。信用評級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交易。
第十條信用等級評定應當採用國際國內通用的評級定義和符號體系,原則上分為投資級、投機級、違約級三個等級,每一等級分設若干檔。
第十一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規范管理和使用評級信息,逐步完善評級信息資料庫,持續積累違約事件、違約率、違約回收率、信用穩定性等信息和數據,並作為經營管理資源長期保存。
第十二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分類整理相關原始資料、評級材料、信用評級報告等。
第十三條信用評級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調研訪談、初步評定、提交報告、跟蹤評級等內容。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媒體信息和其他公開資料,廣泛積累各類數據,將其作為信用評級的基礎信息。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主動與發債主體交流,了解其業務經營、財務計劃、管理政策和其他影響信用評級的情況。必要時可根據需要,通過實地考察獲取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信用評級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所獲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准確。信息資料不完整或存在虛假陳述的,保險機構應當不予評級。
第十七條信用評級人員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評級方法,分析研究評級對象,撰寫信用評級報告,初步評定信用等級,並按規定程序審定後,形成信用評級結果,作為債券投資和風險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信用評級報告應當逐級上報,及時提交相關部門使用。風險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信用評級結果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及時跟蹤債券存續期內評級變化。跟蹤評級每年至少二次,應當適當提高信用級別較低的發債主體的跟蹤評級頻率。
發債主體出現資金鏈中斷問題,需要滾動、重復發行債券,或者發債主體、擔保人、擔保物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重新評定發債主體和債券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債券市場研究,分析信用等級與債券價格等關聯因素,發現異常情況時,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科學指標體系,規范評級程序和方法,詳盡分析影響發債主體信用評級的風險因素,評定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二條償債能力評估包括個體評估和支持評估。
個體評估主要分析發債主體的外部環境、運營因素、內部風險管理和財務實力。
支持評估主要分析發債主體在宏觀經濟和股東單位中的地位、股東結構和政府支持程度,評估受評對象需要資金時,獲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發債主體法人機構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應當分析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主權風險。
第二十三條發債主體償債意願評估,應當重點考察下列因素:
(一)信用記錄,主要考察發債主體歷史違約記錄;
(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東背景和構成,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設立和履職情況、管理決策和執行情況、關聯交易和履職監督情況、激勵和約束機制等;
(三)發債主體人員素質及管理狀況,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質、員工素質及管理水平等;
(四)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考察發債主體的財務管理政策,分析其整體發展目標和資金需求,結合歷史記錄和業務發展情況,評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建立一般財務狀況評估指標體系和特殊財務指標體系。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可比原則,按照不同行業財務特徵和風險狀況,建立並調整相關行業財務評估基準,准確反映發債主體的財務狀況。
第二十七條發債主體為一般工商企業的,應當重點考察其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發債主體為商業銀行的,應當重點考察影響其信用的外部環境、運營因素、內部管理風險和財務實力等。(一般工商企業和商業銀行主要評估方法參見附錄)
第二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狀況,結合債券特點和相關合同,考察債務人償還債務的信用程度,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九條債券和相關合同評估,應當考察發債主體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現金流和綜合現金流、到期償付能力、償付及時性等,重點關注與債券資金流向和收益相關的因素。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確定債券信用等級,應當重點考慮債券清償順序。
(一)擔保債券:含有抵押、質押、信用保證等增信條件,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先於普通債券,其信用等級可能高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二)普通債券:不含任何增信條件,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優於次級債券和混合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等同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三)次級債券: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列於公司普通債務之後、優於混合資本和股權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低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四)混合資本債券:符合一定條件時,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償順序列於次級債券之後,優於股權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低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且低於次級債券信用等級。
第三十一條第三方機構為發債主體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該債券的信用等級最高可以等同於保證方信用等級。
第三十二條債券含有抵押、質押、信用保證等增信條件的,應當評估抵押物和質押物的市場價值、流動性、抵押和質押比例,評估擔保人的信用狀況、承諾條件以及償付及時性。
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審慎原則,對增信作用設置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債券信用等級上調級別。
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投資企業債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等級,重點關注特定債券有無擔保、擔保的法律效力、擔保條件、不可撤銷性以及擔保人財務實力等。
第三十五條保險機構投資短期融資券,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等級,重點分析其發行期內行業走勢,現金流、資產流動性對本期債券的影響,以及發債主體出現危機時,採取融資手段償付債務的意願、方式和能力。
(一)發行期內短期融資券走勢分析,著重考察行業近期變化、發債主體近期產品結構調整、新項目投產、在建項目建設等因素,分析發債主體新近發生的股權變動、組織構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員、資產並購和出售等變化,對經營的影響等。
(二)現金流分析,著重考察發債主體未來1至2年現金流預測的依據;根據未來兩年收入、成本變化及投融資計劃,預測未來1至2年的現金流;分析對不利經濟環境下,發債主體未來1至2年經濟活動現金流的敏感性等。
(三)資產流動性分析,著重考察發債主體資產結構、流動資產機構、資產周轉情況以及應收款項、存貨等資產的變現能力等。
第三十六條評級人員撰寫信用評級報告,應當包括評級分析和評級結論。
第三十七條評級分析應當簡要說明本次評級的評估過程和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發債主體基本情況、所處行業、治理結構、業務分析、資本實力、財務狀況、風險因素、募集資金投向、償債保障能力、抗禦風險能力、發債主體外部信用增級措施、債券合同條款、第三方潛在支持程度、債券收益率或風險溢價等對信用等級影響。
第三十八條評級結論應當寫明信用級別釋義、評級結論的主要依據、發債主體或債券的信用等級等,並簡要說明評級對象的風險程度。
第三十九條信用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與前次評級報告保持連貫,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據以確定發債主體及債券信用等級的有關依據的主要變化情況,以及對評估對象信用狀況的影響;
(二)重新確定發債主體和債券的信用等級。
第四十條信用評級、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註明報告日期。
第四十一條保險機構應當參照本指引,制定其他發債主體和債權類投資工具的信用評級制度、程序和方法,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