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9年有信託與保險公司會合作么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截至2015年3月31日,保險資金持有信託產品規模為4351億元,共涉及35家信託公司和673隻信託產品。
因此案例很多如:
2015年1月5日,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認購了由陝西省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發行的「陝國投•信達•遠洋基金投資特定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❷ 保險公司怎樣通過信託公司投資房地產保監會有何法律法規
2009年頒布的新修訂《保險法》第一次將不動產納入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而2010年9月發布的《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詳細指明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操作細節。
2009年新《保險法》頒布之前在新修訂《保險法》頒布之前,我國也有部分保險公司進入了不動產領域,不過均是以自有資金購買辦公樓等商業地產的形式進行的。
在2010年9月《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出台之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擁有了具體可操作規則,各家保險公司加快了在不動產領域的投資力度,並在之前項目基礎上探索投資不動產的新模式。
目前保險公司在法律上不需要通過信託公司來投資房地產,但是由於信託公司的投資經驗,所以保險公司會與信託公司合作。形式可以有很多種,委託貸款、債權投資計劃都可以。
❸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信託資管計劃嗎
可以的。保險公司的資金投信託資管計劃的很多。對於包括銀行,保險的這些資金,有一個簡單的投資邏輯,只要中間有利差就能投資。就能操作。
❹ 保險資金 信託 20%
這種比較很有意思。
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做信託業務;
保險公司主要做保險業務;
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詳見
在我國,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另外,信託投資公司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我國保險公司的經營規則:
1)業務范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
2)分業經營保險業務,指同一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
3)必須按規定提取和結轉准備金。保險公司成立後應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必須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
4)按規定提留當年的保險費;
5)保險公司應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經濟補償或給付能力;
6)保險公司要將積聚的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或融資,確保保險資金不斷保值增值;
7)保險公司要開展再保險業務;再保險,也稱分保,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行為;
8);保險公司業務行為准則;
保險公司極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阻礙投保人、被保險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之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之義務;
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保險代理人為其展業,也不得接受未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❺ 保險資金 能否投信託
這個話題作為辯論題目有些不合理,因為這個問題實際取決於銀保監會等監管機構的相關監管要求。但既然已經出了題,作為正方還是好答的。
保險資金可以進行股權購買,無論從《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還是《信託法》等法律法規,保險或信託的資金均是可以用於購買股權的,這種情況保險資金使用的就是保險資管公司的股東方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信託公司的資金來源可以是個人或者金融機構。不過往往很少有個人願意通過信託(此處不涉及保險)投股權項目,因為股權投資往往是長期的項目。
根據此題目,也可能說得是另一情況,即保險資金作為出資人,通過信託投資於相關企業的股權。這種情況在現行的監管條例(特別是資管新規出台後)下,是可行的,只要資管產品分級不超過2層就可以,即第一層保險資金出資、通過信託(通道或者主動管理)、用於到被投企業的股權購買。
建議您查閱相關監管資料,特別是資管新規以及銀保監會其他對於保險、信託的相關監管規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保險信託資金能否作為實際投入資金進行股權購買為什麼
這個話題作為辯論題目有些不合理,因為這個問題實際取決於銀保監會等監管機構的相關監管要求。但既然已經出了題,作為正方還是好答的。
保險資金可以進行股權購買,無論從《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還是《信託法》等法律法規,保險或信託的資金均是可以用於購買股權的,這種情況保險資金使用的就是保險資管公司的股東方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信託公司的資金來源可以是個人或者金融機構。不過往往很少有個人願意通過信託(此處不涉及保險)投股權項目,因為股權投資往往是長期的項目。
根據此題目,也可能說得是另一情況,即保險資金作為出資人,通過信託投資於相關企業的股權。這種情況在現行的監管條例(特別是資管新規出台後)下,是可行的,只要資管產品分級不超過2層就可以,即第一層保險資金出資、通過信託(通道或者主動管理)、用於到被投企業的股權購買。
建議您查閱相關監管資料,特別是資管新規以及銀保監會其他對於保險、信託的相關監管規定。
❼ 保險資金要認購信託產品,需要達到什麼標准
信託業保障基金。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保障基金來源: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籌集的資金;
(二)使用保障基金獲得的凈收益;
(三)國內外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來源。
第十四條保障基金現行認購執行下列統一標准,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准:
(一)信託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二)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於購買標准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由信託公司認購;屬於融資性資金信託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託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託公司基金專戶,由信託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三)新設立的財產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基金余額不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時,應當按規定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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